5.3 P-M-P灾害损失补偿模式
5.3.1 P-M_P 模型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每一个公众单位(PUBLIC)就是一个公共体,由若干个公众单位按照大数法则和可保原则结合起来的合约,即形成保险市场(MARKET).这也是一个公共体,而由若干公众单位按照社会契约及社会伦理结合起来,构成社区与和政府的概念,又形成一个公共体,即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
两类公共体的进一步组合,分别可以达成两种意义的国家概念,作为市场主体的国家和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
因为灾害风险是准公共产品,不可能用完全的私人市场机制来分担风险损失,因此我们提出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公共部门(P)-市场(M)-公众(P)为一体的宏观保险模式,一个宏观、开放的保险公共体。在这里,我们过去对几方的角色定位都有认识,但都没有明确,都显得比较模糊:
——公众一方面承担了过多公共风险损失,超出了自我承载能力,但另一方面又对自我的承载职责认识不清,对风险的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市场是可以很大程度放大公众的承载能力,例如在整个国家的损失补偿之中,许多发达国家可以达到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甚至更高,而在中国通常还不到百分之十,在如地震、洪水等灾害风险之中,有研究表明还不到3%;——政府的角色是双重的,即政府不仅是制度的提供者,是裁判员,同时也是某些保险产品、担保产品、债券产品的供给者,是市场的主体,也是运动员。由于双重身份的不明确,政府同时承担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使其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而不该干预的事情又过多地干预。
对于政府需求的非市场产品,政府的目的就是通过P-M-P建立起来的宏观市场来实现,首先就是要明确三者的职责,并在职责明确的基础上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公众是私人产品的需求者,也是私人风险的承担者,政府与公众的联系,以公众的参与为纽带。而公众与市场的联系,则是以风险合同为纽带;而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市场是公众风险的集合机制,是一个以保险合同为纽带集结起来的公共体;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是公众的另一种集合机制,它是以法律和伦理(社会契约)为纽带建立起来公共体。
问题是政府能不能提供产品,能不能作为市场的主体参与竞争?我们认为政府可以而且应该在应对灾害风险这样非私人风险时,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这是公共选择的需要,也是政府系统形成的本源。问题是要将政府的两种职能区分清楚,作为市场监管者的职能和作为市场参与者的职能,即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职能。因此可以将政府的职能划分为两个系统,一个是作为制度提供者的政府系统,一个是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公共部门系统。于是,上述图形可以演化为这样一个立体模型,即P-M-P宏观保险模型。
对于保险市场而言,对一般性的风险通过一定公众范围内的风险集合(大数法贝IJ)就可以实现损失补偿,这是传统意义上基于可保风险的保险公共体。而在面临的风险损失可能超过单个保险公共体甚至多个保险公共体承载能力范畴之时,可以以一些新的机制来实现可保风险的边界扩展,建立更大承载范围的保险公共体。
政府作为立法、执法等强制权力的机构,其常规的责任和义务是为整个风险管理系统提供制度及各方协调的机制。但是,我们还也应该看到,政府从其诞生之初,就能够通过公众赋予的力量,完成资源的整合,实现风险的整合,并且将资源的整合和风险的整合相互匹配,通过资源的适当配置完成对风险损失的合理分担。特别是它能够借助时间意义上的大数法则,更好地指导巨灾损失准备金的累积。因此,我们认为,政府作为风险管理机构,是一个足够大的公共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大数法则发挥作用的机制。
5.3.2 两种模式的比较
政府参与的宏观保险模式会不会因为政府的参与而降低了效率呢?我们可以对这种宏观的保险模式与完全私人保险市场的效率进行比较。因为灾害的公共风险性质,我们可以将灾害损失划分两个部分,一部分为私人损人,一部分为公共损失。
其中,私人损失主要包括普通公众家庭自身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等,与家’
庭自身外的其他家庭和公共资源无关;公共损失主要包括除去私人损失外的公共物品损失,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类的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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