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2012 至2013 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 。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 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 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 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潘威伟.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3,(12) :115 -116,118.
[2]白建云. 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 中国检察官,2012,(5) :74 -74. DOI:10. 3969/j. issn. 1008 -6676. 2012.05.027.
[3]巩富文,田鹤城.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 人民检察,2011,(6) :26 -30.
[4]邰桂艳.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 : 158 - 161.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监督公权力对审判公权力的监督。而在监督的过程中,对不同诉求,合法的予以保护,违法的予以惩治,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面对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新需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时度势,认识到在以职能转隶、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的新形势下,改变检察机关以往仅注重刑事诉讼案件的局面迫在眉睫。...
法治是规范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不被侵害,形成平等、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的根本措施。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以及退出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外部因素和影响条件的总和。...
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事业在沧桑巨变中不断壮大发展,但检察权力配置不够完善是不争的事实。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还不是真正的法律监督机关,只能称之为诉讼监督机关。虽然早在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都有检察机关对法院行政诉讼或民...
一、问题及其意义民事审判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存在多种多样的形态,但无论何种形态都逃脱不开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合理裁判这样一个基本流程,我们理想中的民事审判过程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收集到足够真实与全面的证据,然后法官根据证据来...
二、科层化行政管理体制影响下的新中国法官遴选制度近年来,我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司法去行政化的声音比较强势,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更是将此问题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之前的司法改革对司法去行政化做过一些尝试,但收效甚微,科...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的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来的一项...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对于维护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建立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行政执法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改革开放的提出为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外交方面都带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如何维护现有的国家统治、发展成果、以及不断抚平社会矛盾、充分体现人权和人民福祉,是当代,也是未来国家的发展方向。...
随着“能动司法”观念的不断深入, 在行政诉讼领域, 司法建议对于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 行政纠纷的顺利解决发挥了很大作用, 同时在实践中, 司法建议制度也面临着司法建议发送范围窄, 司法建议书质量不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