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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公开中的问题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5-05-27 共3795字
摘要

  随着社会民主与法制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司法”逐渐被大众认为是解决纠纷与争议最为和平、有效的方式,而对于这种方式处理的最终结果需要取得人们的普遍接受与自觉服从就势必要求司法具有公信力。 “良好的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司法公信力本质上是司法机关以其公正、有效的司法行为在普通民众中引发的对司法权、司法机关信任、尊重和认同等积极的心理反应”.[1]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要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发挥司法公开对于建设司法公信力的作用。 民事裁判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应有之意,在树立与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建设司法公信力需要民事裁判的适度公开

  近年来,面对司法公信力逐渐缺失的危机,司法公信力建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建设司法公信力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稳妥有序的推进司法公开,坚持不懈的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最突出的表现为司法裁判的公开。

  民事裁判是司法裁判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司法公信力建设至关重要的一环节。 民事裁判的公开不仅要求裁判结果的公开,而且要求整个裁判过程、裁判事项、裁判依据及理由等都能以透明的方式置于社会大众的视野之下,以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切实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实现。 当然,这一切的公开必须要求建立在法律框架之内,应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的公开。 “正义不但要被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2]要让人民大众对民事裁判产生信任与尊重并自觉执行,务必让其清晰的了解民事司法权是如何行使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如何实现的以及裁判者是如何进行心证即:裁判结果是如何形成的等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这些载体的公开传递,裁判者的恣意裁判行为与贪污腐败的现象才能得以有效的扼制,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民事裁判的公正,减少民众对裁判结果的不满情绪,进一步的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民事裁判公开中的问题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

  (一)裁判过程公开不足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民事裁判过程是由诸如立案、举证、质证、庭审等一系列环节所构成的。 裁判过程的公开, 有助于全面展示程序的公正。任何没有对大众完全公开的程序,都不免引起人们的怀疑与猜忌。 裁判过程公开时的遗漏与缺失都强烈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比如法院如果不公开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那么公民对于裁判者是如何对纠纷进行裁判、 当事人是如何进行庭审等关键性问题都将无从得知。如此情形之下,司法公信力何以建立? 应当说,裁判过程公开的越完整,司法的透明度就越高,只有在保障了公民对司法知情权的前提下,才能从他们的内心确立司法公信力。

  (二)裁判依据和理由公开不足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普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 判决书的绝大部分是案件事实的描述和审理过程的记述,对于关键部分的法律适用及判决理由部分,往往是几笔带过,[3]极显简略。这种现象的存在,让人们对于裁判结果难免疑窦丛生,产生不信任与不服从的心理,这也成为了当前我国民事上诉案件量一直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让人们对案件的裁判结论产生胜败皆服的效果, 务必对裁判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详尽的展示与论证, 使民众在充分的说理与评判中体会到司法公正,让司法的公正保障司法的公信力。

  (三)裁判公开范围不足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裁判应向诉讼参与人公开已是通例,但裁判公开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此,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裁判还应当向社会公开,积极的调动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性,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然而,司法实务中,大多案件的裁判仅面向诉讼参与人,并未及时公之于众。这严重减损了裁判的公开性,削弱了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力。作为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的民事裁判,理应及时的向社会公开,争取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四)裁判事项不当公开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由此可知,民事裁判的审理过程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目前,我国依旧存在一些漠视法律规定的法院,对于法律要求的不能或者依当事人申请的不适宜公开审理的案件仍然有公开审理的行为,引发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甚至是愤懑,社会大众也因此丧失了对法院的信任与尊重,以致不愿将此类案件诉诸于法院来寻求救济。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不能公开的特殊案件,一律实行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申请的不适宜公开审理的案件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审理,以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三、强化民事裁判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为了贯彻党在十八大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司法公开”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 民事裁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之一,强化民事裁判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必须借助这三大平台的全面推进。

  (一)强化民事审判流程公开,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民事审判流程是人们了解民事案件是否得以公正处理与解决的窗口,强化民事审判流程公开首先要求民事立案的公开。 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格式以及诉讼费用的缴纳等都应通过法院网站、微博或者法院内设立的电子屏、公开栏等进行公布,以方便人民群众及时的进行查阅和监督。 其次,法院应注重网络建设,全面开展审判流程管理,案件立案、分案、排期、送达、审判、结案、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审判信息都要按要求输入电脑,[4]公布在法院的门户网站上,增加法院司法的透明度。

  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重中之重是庭审的公开。 全面推进庭审的公开,首先应着重落实旁听制度,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外,民事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审理,法院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开庭公告进行公布,为人民群众的旁听与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提供便利,遇到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还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同时,法院须积极地创建数字化法庭,通过现代信息化技术对庭审的全过程进行录制,甚至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全程的同步直播。

  将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展示在大众视野之下,有效的保障了人民群众充分的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来,行使其司法监督权以督促法院公正司法,彰显正义,让民众在见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增加对司法的信赖度。

  (二)强化民事裁判文书公开,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民事审判权运行的最终结果,反映了司法的权威与公正,理应强化其公开。 民事裁判文书不仅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公开,重要的是应当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向社会全面的公开。 “网晒”裁判文书是当下强化裁判文书公开颇为流行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将本院的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在法院的门户网站或者微博上,并通过对案件类型进行分类,在网站建立检索系统,以供人们随时查阅。 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广播、设置民事裁判文书公开栏等及时公布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不能因为案件类型或者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而进行选择性的公开,除法律禁止公开的外,人民法院都应当将民事裁判形成的过程,依据和理由面向社会进行公开。

  民事裁判文书实行公开制度,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自制力,提高法官处理案件的能力。 让人民群众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与论证中真实的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消除对案件的疑虑,从而使司法公信力得到人们的认可。

  (三)强化民事执行信息公开,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执行难”是当前困扰法院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加大群众对执行的监督,强化民事执行信息公开必不可少。法院首先应建立专门的执行信息平台,建立检索系统,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执行程序、执行费用等;对于已启动执行程序的案件,及时公布执行过程的传票、通知、财产的查封、扣押等执行程序的进展情况;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充分发挥对他们的惩戒功能。 其次,建立短信与语音平台,方便当事人对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针对重大的执行案件,法院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到场监督或者对执行的过程进行同步的录音录像,依当事人申请查阅。

  民事案件的执行能否顺利完成,象征着民事争议是否最终得以解决。 民事执行信息的公开,确保了人民群众对民事案件全方位的监督,遏制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贪污腐败行为,阳光下运行的司法才能真正满足公众看见和接近正义的需求,这种需求一旦得到了满足,司法的公信力自然也就得以了提升。

  参考文献:

  [1] 邹 晓玫。在 与民意的良性互动中提升司法公信力[N].人 民法院报2013-4-18,(5)。

  [2] 洪 瑶。论司法公信力与裁判文书[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2008,35(6):51.

  [3] 周立 ,李晓东。以公开促公正 ,以公正树公信[J].人民司法 ,2013,(9):11.

  [4] 王金秀。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EB / 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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