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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关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23 共38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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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下我国公诉意见书研究 
【绪论】我国公诉意见书的修辞学分析绪论 
【第一章】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关系 
【第二章】亚氏修辞学与公诉意见书结合的可行性探讨 
【3.1】公诉意见书的觅材取材 
【3.2】公诉意见书的布局谋篇 
【3.3】公诉意见书的文体风格 
【结语/参考文献】修辞学视角下公诉意见书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公诉意见书概述

  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行使公诉权的重要表现和途径,公诉的职能和公诉权这种权能决定了公诉意见书的内容和形式。为了研究公诉意见书这种特殊的语言类型,必须明确它所使用的场合、主体以及特点等,才能对其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因此,本文先对公诉意见书的概念、特点、与起诉书的区别等进行分析和归纳,从而为下文进一步探究公诉意见书与亚氏修辞学理论的深度契合做理论铺垫。

  一、概念

  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的前期准备工作①;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应当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②。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开庭前拟定、在开庭时代表公诉机关在法庭辩论阶段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综述发言稿和演讲词,具有进一步揭露犯罪、提出定罪量刑建议的作用,并且同时具备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功能。

  有观点认为,公诉意见书并不属于演讲词,而是一种公诉法律文书。③笔者认为,由于公诉意见书是在法庭辩论阶段以演讲的形式进行揭露犯罪、论证犯罪成立的,同时还兼有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功能,在形式和功能上完全具备演讲词的说服、感染、宣传的特征。并且,如果只是把公诉意见书当作一种法律文书的话,就不能凸显其与起诉书、判决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的区别,毕竟公诉意见书需要公诉人在法庭上针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口头答辩,具有高度的互动性。这就需要公诉人用语言(包括内容和形式)的修辞术来说服法官,达到自己的论证效果,而不是索然无味地低头读稿。因此,公诉意见书既属于法律文书,也属于演讲词,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文书的独有特质,这个特点也决定了公诉意见书在法庭上的呈现方式有其独特性,可以借助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理论帮助其在法律修辞这个层面发挥其辩论论证作用。

  二、特点

  只有了解公诉意见书的特点,才能进一步深入理解和掌握其制作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才能对其进行改善。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概括出公诉意见书具有以下特点:

  1、总括性。从阶段性讲,公诉人是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后,法庭辩论阶段开始时发表公诉意见的,不仅要对法庭调查阶段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案件的争议点进行回顾和总结,更要根据自己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指控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性论证。因此,公诉意见书对起诉书而言是一个总括性的发言,具有承上的作用。从功能上讲,它的内容既要求对犯罪事实、证据情况进行总结,又要求对法律适用、定罪量刑进行论证,既要对法官揭露、论证犯罪,又要对群众宣传教育,因此总括性是极强的。

  2、辩论性。其中既包括辩驳性,也包括论证性。公诉意见书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不可避免地带有辩驳和论证的色彩。通过辩驳,将公诉方的论点和论据清楚无误得传达出来,运用修辞的方式驳倒辩方,从而确立控方的论点,说服法官和听众。而论证性主要体现在,公诉意见书要对指控事实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论证,更要对证据链的形成过程进行论证,这样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论证效果。

  3、宣讲性。宣讲性是指公诉意见书具有向法官、案件当事人、旁听群众以口头形式宣讲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特点,宣讲意味突出。对于法官、辩护人而言,更多是向其宣讲案件事实的梳理、证据链的形成、法律条文的选择等,从而达到揭露、论证犯罪的目的。而对于旁听群众而言,更对的是在公诉意见书的法制宣传部分,对其宣讲我国法律的规定,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宣讲时,不仅要描述准确、条理清晰,更要有针对性,尤其是对群众的宣讲要做到通俗易懂、入情入理。

  4、教育性。公诉案件中的公诉方是代表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来行使公诉权、参加形式诉讼活动的,因此其与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原告人在角色定位上并不完全一致,不是单纯以受损权利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公诉方的法律监督职责“既表现为对于触犯刑事法律者将其提交法院进行审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也表现为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被告人本人和社会公众远离犯罪活动,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①。因此,公诉意见书中的法制宣传部分的制作是有必要且有重大作用的,不能忽略。这部分不仅是公诉意见书区别于起诉书的特色,更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需要高度重视。

  5、双重性。公诉意见书的双重性是其区别于其他法律文书的重要特征。双重性主要变现在它既是法律文书,具有书面性特点;又是演讲词,具有口语化的表达要求。这两者都要兼顾,不能顾此失彼。《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出公诉人在法庭开庭前拟定公诉意见,这就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而第四百三十四条第(五)项又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阐述公诉意见,这就需要以口头表达的形式呈现出来。因此,公诉意见书的呈现有阶段性的要求,也增加了其制作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一方面,要求公诉人提前写好书面材料,另一方面要在法庭上根据法庭调查阶段的情况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改,并且完整准确得表达出来。这就需要公诉人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完善书面材料,在庭审上思维敏捷、灵活应变,体现控诉犯罪、说服听众的职能,完成书面材料和口语表达完美结合的目的。

  三、公诉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公诉意见的发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满足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符合法律规范性和庄重性的要求。根据法律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环节发表公诉意见,但是为了达到庭审效果和说服效果,需要在开庭之前就制作公诉意见大纲,进行资料、素材收集的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3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 453 条第 1 款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

  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第 45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这些法律规定对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的内容、程序和必要性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和依据。

  四、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关系

  起诉书是公诉意见书的前提和基础,公诉意见书是起诉书的补充和延伸。两者的关系主要是由各自的职能要求决定的。对于起诉书来说,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控诉犯罪的法律文书,“其核心在于启动审判程序,并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作出概括性说明、陈述,重在提出论点和初步的、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①。对于公诉意见书而言,其主要职能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履行的是控诉职能,即依法支持对被告人的公诉,向法庭说明对被告人起诉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结合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②细细讲来,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具体内容不同

  两者在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根源于两者的功能定位不同。在具体内容上,起诉书主要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件基本诉讼过程、案由、审查经过、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理由和依据等。其中,在起诉的理由与依据中,通常主要涉及与案件实体处置,即定罪相关的内容,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例如,适用简易程序)才会涉及案件的量刑情节,且通常是指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③而对于公诉意见书来说,一般不再涉及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和基本诉讼程序性问题,但是需要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上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观点作进一步的补充、说明、修改、论证。比如要进一步指出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和后果,还要重点论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相应的刑罚处罚性,向合议庭提出量刑建议。在必要时,还需指出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社会背景和思想根源,感召其从思想认识上认罪服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对群众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这都是与起诉书不同的地方。

  (二)表达风格不同

  起诉书作为一种书面的法律文书,其功能是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主要是写清楚有关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因此其只需要把犯罪构成的要素、具体证据叙述清楚即可,不需过多主观上的评判。一般情况下的起诉书是简洁明了、平铺直叙的,在语言上是客观、平实、概括性强的。而公诉意见书是不同的:它作为一种演讲辞和辩论词,为了更好地说服人和感染人,在语言上更加灵活多变,注重词汇和句式的表现力和感染力,尤其是在法制宣传的部分,成语和排比的使用更加频繁,更加注意修辞的使用。而且它是在法庭辩论环节出现的,不仅要清晰表达控方的观点、稳定自己的立场,还要驳斥辩方提出的异议或辩解意见,因此具有很强的互动性。而这是起诉书所不具备的特点。

  总体而言,两者在内容上息息相关、相得益彰,共同发挥揭露犯罪、论证犯罪的作用;在形式上起诉书高度格式化、短小精悍、浓缩精炼,公诉意见书全面论证、说理透彻、虽有格式化要求但更体现个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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