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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的布局谋篇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23 共58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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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下我国公诉意见书研究 
【绪论】我国公诉意见书的修辞学分析绪论 
【第一章】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关系 
【第二章】亚氏修辞学与公诉意见书结合的可行性探讨 
【3.1】公诉意见书的觅材取材 
【3.2】公诉意见书的布局谋篇 
【3.3】公诉意见书的文体风格 
【结语/参考文献】修辞学视角下公诉意见书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布局谋篇

  根据增强说服力的目的原则和过程原则,把公诉人搜集到的案件事实、证据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组织出来构成公诉意见书,就是布局谋篇。亚里士多德认为一篇演说的结构至多包括序论、说明、证明、结束语四部分,而且在整个演讲过程中要着重运用修辞式推论也就是修辞式三段论的形式。这不仅是从修辞术的逻辑推理出发,更可以体现出说服的功能。相对应的,我国的公诉意见书中的布局谋篇主要基于两种结构形式:首部、正文、尾部结构和“说明-论证”结构。这两种结构可以很好得体现出公诉意见书的结构严密性和论证清晰性,是诉讼演说中基本的修辞手段。但是有些公诉意见书存在逻辑不清、论证不明的情况,尤其是“说明-论证”结构没有运用到位,使得公诉意见书的说服、宣传教育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一)语料分析

  通过对十一篇公诉意见书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有四篇公诉意见书在布局谋篇层面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证据论证不严密。在马文艺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①的公诉意见书中,证据论证的部分非常少,几乎没有对证据进行论证,而只是在开头部分简单提到“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该案的公诉意见书在之后的客观行为、主观方面、行为危害性等部分的论述都没有提到证据或证据链是如何证明的。

  我国对于提起公诉的证据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在整个案件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虽然公诉人可能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环节已经对证据进行了说明和论证,但是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需进一步对证据的证明过程做出严密论证。这不仅是梳理争议焦点的证据的过程,也是进一步论证犯罪、表明控诉方观点的过程,是非常重要的。公诉意见书中关于证据的简单粗略的表述方式对于法官等专业法律人士可能还行,但是对于广大的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旁听群众来说在理解上就比较困难了。如果公诉意见书不能在逻辑结构上或者“说明-论证”层面梳理清楚的话,就不能充分论证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该受何种刑罚处罚,也就起不到增强说服力和法治宣传教育的作用了。

  (2)“说明-论证”逻辑不连贯。袁效辉绑架、盗窃一案的公诉意见书②中,公诉人为了在客观方面说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这样论述道:“袁效辉以邀约任小军吸食 K 粉的手段实际控制了任小军的人身。经了解调查,K 粉是一种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物,医学上称之为氯胺酮,属于静脉全麻药品。长期吸食 K 粉会使人思维能力和感知能力发生改变,如产生飘浮感、嗜睡等。故袁效辉明知任小军吸食 K 粉后会处于人事不知的状态,依然使用了此方法变相地控制任小军,这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控制受害人人身’的规定。”这部分是公诉人想要证明被告人在客观上使用 K 粉控制受害人人身的行为手段。但是这段话的前半部分是介绍 K 粉的作用和功能,后半部分直接跳跃到被告人明知 K 粉的危害而使用它控制受害人,中间论证被告人是否明知 K粉的作用的部分没有体现出来,这就属于逻辑上的不清晰和逻辑漏洞,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和没有说服力的。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必须通过证据加以证明,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这这段话的表述既不符合我国法学三段论的证明,也不符合亚里士多德修辞术的运用。因此,“说明-论证”结构的运用既要注意逻辑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也要保证论证的严谨性,这样才能增强犯罪事实、证据的说服力。

  (3)论证结构不完整。一篇完整的公诉意见书应该具备基本的体例:法庭调查概要、认定被告人罪行的证据分析、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案情分析、被告人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的分析、阐明被告人法律责任的法律上的论证。但是有些公诉意见书内容过于简单,应该具备的证据分析、案情分析都不全面和不完整,直接影响到公诉意见书的结构完整性和整体说服力。比如,在三被告人寻衅滋事案的公诉意见书①中,正文部分只包括犯罪行为和量刑情节两部分,而没有对法庭调查部分做简要概述、分析认定被告人罪行的证据和分析被告人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而且在仅有的犯罪行为阐述部分,也只是简要介绍了犯罪的客观方面。而在我国刑法上认定一个罪名成立是需要满足四个方面的要件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在该案件中公诉人只是简单描述了客观方面的情形:“该罪在客观方面有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的现实表现。”并没有分析主体和主观方面的犯罪要件,因此是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证明触犯何种具体罪名的。而且,对于在法庭上旁听的群众来说,内容不清和结构不完整的公诉词不利于群众增进对法律的深入理解。该公诉意见书的法律论证的效果没有达到,因此就不能说服法官和听众,也就没有充分发挥公诉意见书的修辞的作用。

  (二)改进建议

  为了更好地在布局谋篇层面增强公诉意见书的说服功能,提升它的逻辑严谨性和说服力,并且更大程度符合我国法律文书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需要分别对公诉意见书的两种结构进行改善和优化。

  (1)首部、正文、尾部结构

  公诉意见书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必然具有法律文书所具备的形式规范性的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对公诉意见书的格式做了基本要求,主要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大结构。而正文的部分就是对事实、证据先说明,再论证。这与亚氏修辞学的序论、说明、证明、结束语结构是一致的。

  有学者认为,不应当规定公诉意见书的格式,因为:A 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的第一轮辩论发言,与起诉书不同,不是格式化的法律文书。B 公诉意见书格式化会扼杀公诉人的个性,不利于其才华的展示。C 公诉意见书格式化会限制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思维,弱化了庭审的抗辩色彩。①但是,公诉意见书作为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环节的总结性发言,需要对法庭调查阶段的情况以及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总结,因此在表述时要照顾到合议庭和旁听群众的逻辑思维习惯,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和体例进行。而且公诉意见书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是代表国家在法庭上发表的,需体现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需要对文书的格式、内容作出规定。

  从形式角度讲,公诉意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首部又包括标题、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单位犯罪时)、案由三部分。正文是公诉意见书的主要部分,有称谓、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具体意见、结束语等。最后的尾部主要是公诉人的署名并标注年月日。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公诉意见书。结构上的完整性不仅是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更是逻辑上的连贯和清晰性的保证,有利于增强公诉意见书的说服力。

  从内容角度讲,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44 号文件规定,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包括以下五项内容:“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上五部分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必须具备,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以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以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但是对于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触犯的具体罪名的时候,必须详细分析认定被告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证据链的形成,也就是说证据分析、案情分析和法律上的论证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任何公诉意见书都不能省略这几部分,并且为了增强说服力和论证效果,应该着重论述分析这几部分的内容,达到公诉意见书的作用和效果。

  对于公诉意见书的形式而言,应做到完整规范。虽然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以口头形式发表的演讲词,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因此要注重形式上的完整和规范。有些公诉意见书在形式上漏洞百出,或者缺少证据分析,或者缺少案件事实分析,没有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因此,公诉人在制作公诉意见书时,应注重形式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布置公诉意见书的篇章结构,在逻辑结构上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

  (2)“说明-论证”结构

  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理论认为在诉讼演说中,主要有说明、论证两部分组成,论证主要是运用修辞式三段论方式。由于我国公诉意见书的主要任务是揭露犯罪、论证犯罪,因此需要先分析事实、证据,再根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论证罪名的成立与否并提出量刑建议。

  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公诉意见书要首先对犯罪事实、证据进行充分的说明和分析。 包括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动机、过程和社会危害性等各个要素都进行充分论证,看是否满足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在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得出法律适用的建议。

  A、事实的分析

  事实是公诉意见书中的主要部分和基础支撑,“以事实为依据”是公诉人和法官共同的法律理念。事实部分不能简单重复起诉书的内容,要对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作必要的补充和论证,从而支持公诉。公诉意见书中的事实部分主要是犯罪相关要素的描写,包括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对象、手段、过程、结果等。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等虽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但是涉及到量刑的轻重问题,因此也需要具体分析论证,运用“说明-论证”的结构把犯罪事实要素交代清楚。鉴于公诉意见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因此事实的分析论证以立论为主,也要从辩论的角度进行论证,进行适当的反驳,从而更好地证明自己的观点,增强说服力。

  “被告人普某某共贪污公款 89653.64 元,受贿 146000 元”的事实描述就表明被告人贪污、受贿数额巨大;“被告人普某某自 1996 年至 2001 年 3 月间,贪污 4次,受贿 9 次”就表明被告人犯罪持续时间长而且犯罪次数多。这些事实的分析就揭露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的严重程度,成为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

  B、证据的分析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关键,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是需要在公诉意见书中明确分析、论证的,而且要把法律、证据有机结合起来论证。证据的分析论证要逻辑严密,矛盾得到合理解释或排除。尤其是对于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提出较大异议的案件,公诉意见应从各个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以及证据链的形成过程进行论证,从而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比如在《公诉意见书写作与优秀范例研究》一书中的宋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中,对被告人的犯罪故意的证据是这样分析的:“被告人宋某某稳定供述了其在作案前就决定抢劫之后一定要把人杀掉,以免留下线索和后患,可见其在预谋时就具有两个明确的犯罪故意:一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劫取财物的故意,二是为灭口而杀人的故意。”

  公诉人以被告人的稳定供述为证据,证明其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这就是典型的“说明-论证”结构的运用。不仅表述清楚,而且逻辑严谨,让人信服。再比如要证明被告人的持刀抢劫行为,既要明确表述被告人具有持刀抢劫这一事实,又要列举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对于“被告人持刀抢劫”这一行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通过“说明-论证”的结构才能把被告人持刀抢劫的犯罪行为论证清楚,才能说服法官和旁听群众相信公诉人的观点。在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时,要充分考虑和运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采信规则和证明标准等,使整个论证更加合逻辑性和有力度。

  C、定罪量刑的分析

  在定罪量刑分析时,要做到观点明确、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对于定罪分析,要首先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满足《刑法》中的某一罪名的具体规定,再看被告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有刑罚处罚性。对于量刑的分析,公诉人要充分列举全部的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改变量刑的事实或证据,公诉人要及时补充或调整量刑建议,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周某某贪污案公诉意见书中,公诉人作了定罪量刑的分析论证:“被告人周某某贪污数额达 180.75 万元,应根据《刑法》第 383 条第 1 款第 1 项的规定处罚,即在‘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综合考虑其自首及追回全部赃款的情节,予以处罚。”②该案是根据贪污的数额多少来确定量刑幅度的。在杜新灵受贿案③的公诉意见书中,公诉人根据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来建议量刑幅度:“杜新灵在尚未受到讯问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清了全部赃款。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数额犯的犯罪数额、自首情节、坦白情节等,都是法律规定的量刑依据,公诉人在法庭上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发表公诉意见,以达到司法公正公平,这对于说服被告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都是极其有利的。

  D、法制宣传教育部分的分析对于法制宣传部分是否要写入公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样本)》认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对被告人犯罪原因的揭示及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分析,使法庭和旁听公民知道被告人为什么会犯罪、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什么,从而警醒、教育公民学法守法、知法用法,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①。有检察实务经验的李凯认为,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当撰写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一是被告人主动认罪案件;二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三是职务犯罪案件;四是有特殊影响的案件;五是有大量群众旁听或需要对旁听庭审的家属进行法制教育的案件;六是其他适宜进行法制宣传的案件”②。在撰写这部分的时候,应避免使用“丧心病狂、杀人恶魔、死不悔改”等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或者空洞般的说教性语言,而要恰如其分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的具体原因、犯罪心理发展轨迹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从而达到以案说法、以事说理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例如在《公诉意见书写作与优秀范例研究》一书中介绍的宋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③,公诉人主要分析了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带来的警示,通过讲述被告人一次次的犯罪经历和犯罪心理的剖析,告诉人们贪婪、残暴和自私终将把人送进监狱中。并且公诉人还从案件中得出了警示,要敬畏生命、惩治赌博等恶习、普及心理救助。通过对被告人犯罪轨迹的剖析和社会危害性的揭示,旁听的群众就增加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并且避免走上被告人的犯罪道路,则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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