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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诉意见书的修辞学分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23 共61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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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下我国公诉意见书研究 
【绪论】我国公诉意见书的修辞学分析绪论 
【第一章】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关系 
【第二章】亚氏修辞学与公诉意见书结合的可行性探讨 
【3.1】公诉意见书的觅材取材 
【3.2】公诉意见书的布局谋篇 
【3.3】公诉意见书的文体风格 
【结语/参考文献】修辞学视角下公诉意见书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绪 论

  一、问题的提出

  公诉意见书作为支持公诉的法律文书之一,不仅具有对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的特点,还有体现法律精神的法制宣传与教育的功能。从法定程序上看,在法庭调查阶段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之际,公诉人以公诉意见书的形式发表公诉意见,既是对调查阶段的共识与争议进行总结,也是对辩论阶段的论证与说服进行铺垫,可谓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虽然公诉意见书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可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公诉意见书却存在些许问题。有研究者以公诉意见书的格式为线索,对其各个部分的问题进行了归纳与总结,也即在“序言”、“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的概述”、“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论证”、“揭露犯罪危害、开展法制宣传的叙写”等方面存在问题。

  此外,也有人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当前我国的公诉意见书不仅在“格式规范”和“内容论证”等文书呈现方面上存在问题,而且用举例论证的方式强调了公诉意见书在“公诉人认知”和“操作流程”等文书生成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以此观之,以文书形式出现的公诉意见书在内容和制作方面都存在问题,而此现象必然影响到公诉意见书的论证效果与说服效果。但是,公诉人在制作公诉意见书时还面临另一个问题,同样关涉到论证与说服的效果。

  公诉意见书代表了公诉人的一种法律判断,“公诉意见书的任务主要在于有力地证明起诉书的指控成立……公诉意见书是要通过论点、论据来推断出必然性结论”③。因此,公诉意见书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论证。可是在现代法学话语体系中,法律和事实早已经不是确定之物。第一,事实不确定。囿于生活中的事实真相难以还原,从来就没有现成的事实直接呈现于法律的运行之中,法律判断者所依据的事实是立足于证据材料所认定的一种含有主观性的法律事实。因此,公诉人需要基于自己的立场和条件,在公诉意见书中从不确定的诸多材料里提炼出一些具有说服力的事实。第二,法律不确定。有限理性的人类制定的法律必然是难以涵盖多变的世界,故而法律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德国学者阿列克西认为法律不确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a)法律规则及法律语言大量存在着各自的意义‘波段宽度',需要解释才能确定其相对明确的意义;b)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c)实在法律规则存在规定上的漏洞,即:现实中发生的案件没有任何事先有效的法律规则(规范)加以调整;d)在特定的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判可能背离实在法律规则之条文的原义”.

  但是,即便法律是不确定的,它在适用之时却是契合案件的确定性依据。在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公诉人应当在公诉意见书中对其之判断所依据的法律进行确定性的论证。因此,作为法律活动之载体的公诉意见书所具有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公诉人如何在“事实不确定”和“法律不确定”的前提下,依据其法律判断进行法律论证和说服“听众”.正如法谚所云: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无论是法律自身的属性,抑或者是现代社会对法律运作的现实要求,都使得法律人不应当再把法律视为“自动售货机”,而是经验性的活动。法律人不应该仅仅只看重逻辑的因素,还应该发现经验生活之于法律的重要意义,而经验生活的本质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修辞。伽达默尔认为修辞是“使人类得以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的最基本行为形式之一”,它是在逻辑②之外充满经验意味的语言活动。为此,在法律具体的运作过程中,或者说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书中阐明法律判断和公诉意见时,需要认识到“修辞”的作用。因为“修辞”不仅可以在法律话语的层面缓解法律判断中的不确定性,而且“修辞”也使得公诉意见书的字、词、句最大限度地获取说服性的效果。“’把法律作为修辞‘就是要在法律语词使用过程中克服法律多解的命运。……法律话语以自身的确定性来确定事物行为的意义,比起多解的法律解释来说,意义的多样性会少很多。”③亚里士多德修辞学是西方修辞学的源泉和基础,对现代修辞学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启蒙作用。尤其是亚里士多德把修辞定义为“不管碰到什么事情都能发现可资利用的说服手段的那种能力”,这不仅与公诉意见书的向法官揭露和论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性质和作用不谋而合;而且还可以探讨公诉人如何使用语言、把法律作为一种修辞,从而在公诉意见书中增添论证说服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由于中国和英美国家的法系和司法制度不同,英美国家并没有公诉意见书这个部分,但是法律修辞在西方古已有之。修辞学产生于古希腊时期,主要是民主政体和商品经济催生了对诉讼的需求。由于社会对诉讼的需求日益增多,而古希腊时期的诉讼又追求“说服”的意义,故而使得旨在说服的修辞学自然而然地成为一种重要活动或技艺。诉讼人或演说人利用辩论的修辞来影响法庭上的人,从而达到自己的演说目的。其中,亚里士多德的修辞思想最有影响力,包括修辞的本质属性、分类、话题、修辞风格、言说结构等。在经历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繁荣之后,法律修辞学逐渐走向没落。在西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学领域, 法律论证理论、法律修辞学又开始发展起来,其中尤以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着作闻名世界。在该部着作中他论证了一系列的论证规则和论证形式,把法律论证理论推向了一个高峰。由于法律修辞学和法律论证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法律论证理论蓬勃发展的同时,法律修辞学也逐渐被运用到实际的法律判断中,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试图解决裁判的可接受性问题和实质合理性问题。其中,以佩雷尔曼和图尔敏的作品最有影响力。佩雷尔曼与别人合着的一部作品《新修辞学:论论辩》中论述到:“修辞学是论辩和劝说的学说,应该能够提供对共同命题进行推理的方法。理性的作用不仅仅要发现在狭隘逻辑意义上的事实和错误,而且还要证明和论辩。”佩雷尔曼认为法律与他的新修辞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图尔敏重视论辩逻辑和论辩修辞学,他建立的论辩结构模式具有重要的修辞学价值。

  在实践层面,一些国家的学者近年来将法律修辞作为法律的重要技能运用到谈判技术中,加强了法律修辞的实践性和实用性。

  (二)国内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对于法律修辞(学)的研究相当广泛,而且研究进路、理念、基础、观点都不尽相同。在法律语言学的着作中,往往涉及修辞学的问题与内容。比如王洁教授的《法律语言研究》中论述了法律文书对同一事物表述的修辞差异、法律语言修辞原则。孙懿华教授在其《法律语言学》一书中提到法庭辩论的修辞,从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两个方面论述。

  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国内学者开始对法律修辞(学)展开基础研究。其中,陈炯先生的《论法律的修辞--兼评法学教材(语文教程)修辞部分》(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 年第 4 期)一文是较早地进行法律修辞研究的。①文章的开篇对“法律修辞”和“法律修辞学”进行了解释,“法律修辞是法律领域内修辞活动的规律,即在立法、司法等法律事务中提高语言表达效果的规律。所谓法律修辞学,就是研究在法律领域内提高语言表达效果的学科。”此外,文章还从修辞的视角观察了立法文本和司法语言所使用的字词句,提出法律字词应该具备“褒贬分明”、“不具有描绘性”等特点,可以说,文章总体上还是从语体、文风的角度对法律语言进行的研究。

  彭京宜在《也谈法律语言的修辞特征》(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0 年第 3 期)和《聚合、组合及其他--论法律语言的修辞原则》(载《琼州大学学报》2001 年第 1 期)两篇文章中,运用“组合”和“聚合”的研究进路,结合语料总结了一些法律语言的修辞特点,最终认为法律语言修辞的特点不能结构化和僵硬化,而是要与时俱进,并在《法律修辞学刍议》(载《新东方》2001 年第 1 期)中初步论述了如何建设法律修辞学学科。这种利用修辞学的视角去描述和分析法律文本或司法活动的语言表达情况并不在少数。

  这些研究主要把目光集中在描述、分析、总结字、词、句在法律文本或司法活动的语言特点和语言表达效果。“总体来说,法律语言学有关法律修辞的研究,大多着眼于法律语言的用词特征、语体风格等静态的研究,很少关注互动性、动态性的研究”.②2000 年以后,就有学者从本体论或价值论的角度对法律修辞进行研究,主要是将其视为一种活动或行为,并讨论它的特点、要素、性质、原则、意义、价值等内容。例如,杜金榜的《论法律修辞的基本要素及其关系》(载《修辞学习》2006年第 4 期)把法律修辞视为人类一种活动方式或交流过程,以体系化、结构化的思维对其进行描述,提出法律修辞活动具有修辞主体、修辞客体、修辞受体、修辞本体、修辞环境的要素,并分析这些要素在法律修辞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崔雪丽在《法律修辞(学)的特征》(载《沈阳大学学报》2010 年第 4 期)一文中分别从法律修辞的发生场域、逻辑基础、思维方式、追求效果四个方面来论述法律修辞活动的特征,最后结合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阐明了法律修辞对于中国当前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的价值和意义。李秀芬在《构建法律修辞学理论体系刍议》(载《山东社会科学》2013 年第 1 期)一文中认为法律修辞主要研究法律活动中的书面语,并且法律修辞是一种消极修辞,追求稳定准确的表达效果。程泽渊在其硕士论文《法律修辞学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西南政法大学 2010 年硕士学位论文)中,先梳理了修辞和法律相结合的历史脉络,然后探讨了法律修辞学的性质、特征、原则、类型,最后结合中国传统和本土资源,从司法调解的实践中观察和展现法律修辞的运用。学者们也对法律修辞(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进行了细致的论述,认为法律修辞(学)对于法律人、法律思维、法律实践、法治社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影响,诸如孙光宁的《法律修辞的两种层次及其启示》(载《法学论坛》2011 年第 6 期)、苏力的《修辞学中的政法家门》(载《开放时代》2011 年)、李晟的《社会变迁中的法律修辞变化》(载《法学家》2013 年第 1 期)等文章都对这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

  法律修辞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论题学法学,而舒国滢教授是国内较早对亚里士多德修辞论题学展开研究的。舒国滢教授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修辞论题学分为两部分 :一是“辩证论题学”(《论题篇》中的论题学),二是“修辞论题学”(《修辞学》中的论题学)。他重点讨论了论题学中的开题术,梳理了诸多国外的相关文献,并且追根溯源,从古希腊的社会背景和希腊语切入对开题术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亚里士多德的修辞思想研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焦宝乾等人合着的《法律修辞学导论--司法视角的探讨》一书是近年来首部对国内法律修辞学研究状况予以系统描述的着作,具有开创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其中重点探讨了法律修辞与法律方法论、法律理念、社会正义、法律事实的关系,充分探讨了西方修辞中的法律论证推理,还揭示出修辞论证的适用场景和可接受性问题,实属不易,对我国后来法律修辞的研究探讨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支撑。对于古代司法文书的修辞研究而言,赵静的《修辞学视域下的古代判词研究》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的。通过对古代判词的语体论、修辞论、文本论的描述和分析,揭露司法实践中判词制作的修辞性策略,进一步表明司法活动中各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在语言修辞方面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文书改革提供古之借鉴。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一)研究思路

  本文在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的视野下分析我国的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第一,通过对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的梳理和总结,并立足于“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思路,为解决公诉意见书既有问题提供可行的修辞学借鉴(理念、特征、步骤)。第二,以制作公诉意见书的方法为线索,依据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的三个步骤觅材取材、布局谋篇、文体风格,分析如何提升公诉意见书的说服性。第三,凭借“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思路,利用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的理论工具去具体地分析实践中的公诉意见书。总而言之,本文主要透过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三大步骤(觅材取材、布局谋篇、文体风格)去分析我国的公诉意见书,考察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情况,并结合“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思路去讨论如何提升我国公诉意见书的论证性和说服性。

  (二)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和阅读文献初步获得对研究对象的认识,从中找到问题的所在并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拟运用该方法了解公诉意见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并形成关于公诉意见书的一般印象。

  (2)跨学科研究法:法律语言学本身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必然用到多学科的知识和理论,而且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可以更深入了解问题的本质,有利于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本文拟运用法学理论、语言学理论、修辞学理论、社会学理论等多学科理论展开综合研究。

  (3)个案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是对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的表现、特点进行分析和论证,从而揭示研究对象固有问题的方法。对公诉意见书的研究拟从个案研究的角度出发,寻找典型案例以说明现存的问题。

  (4)历史分析法: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起源、发展和现状进行分析,对研究对象形成全面透彻的理解。

  (5)比较研究法:通过对西方公诉制度和程序的探讨和研究,对我国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提供借鉴经验。

  (三)研究意义和创新点

  公诉意见书作为一种论证性的法律文书,是公诉人在庭审调查结束后的庭审辩论阶段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定罪量刑等进行充分论证的一种总结性发言。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运用演讲的方式论证犯罪,并对听众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

  作为一种以语言为载体的法律文书,公诉意见书中修辞运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影响我国公诉人在庭审中揭露犯罪、论证犯罪以及宣传教育的效果。

  西方国家的修辞学思想从古希腊的民主政治辩论发展到现今的佩雷尔曼新修辞学,往往是对法庭论辩以及论辩结构模式的研究,更多的是作为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环境下的一种说服手段研究,再加上西方的司法判例制和陪审团制度的特点,使其无法充分考虑公诉意见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特点。而我国现行的公诉意见书大多是在文书学的框架下进行的格式研究和规范化研究,并局限于传统修辞学中的词汇、句式研究。我国的法律修辞学研究才刚刚起步,它的很多问题还没有深入展开和解决。

  因此,如何将法律文书的特点与我国庭审中公诉人论证、说服、宣传教育的目的进一步充分结合,是我们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

  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思想不仅是西方修辞学的源头,更为写作和言语交际学科奠定了基础,这对我国公诉人在法庭上如何更好运用公诉意见书这一既书面又口语的形式、达到充分论证犯罪和说服教育群众的目的是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的。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在法庭上往往并没有充分发挥公诉意见书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一味得依赖于低头读稿,结构混乱、论证逻辑不严密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了司法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司法权威,更无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威慑群众的本质功能。因此,将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理论和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更加充分得结合起来,既有理论意义,更有现实意义,也是本文的创新之体现。本文试图在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的指导下为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提出改善意见,并希冀为我国的司法进步和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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