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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意大利的禁奢法令和服饰时尚探究
【绪论】意大利法律对时尚的限制与促进绪论
【第一章】中世纪晚期意大利的禁奢法令
【2.1】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时尚的状况
【2.2】法律对时尚的禁止
【2.3】服饰禁令的目的
【3.1】对女性身体的管理和妇女的反应
【3.2 3.3】对“其他”社会群体身体的管理
【第四章】禁奢法令的执行和最终的失败
【结论/参考文献】法律与时尚之间的关系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二节 对“其他”社会群体身体的管理
禁奢法令不仅被用来管理女性的身体,使之处于男权社会的统治之下,也被用来管理“其他”社会群体的身体形象,如妓女、犹太人。这一时期的禁奢法令,成为了城市执政官定义不同的社会群体、宗教、性别和维持他们阶级界限的方式。
妇女服装的法令,不仅是为了区分不同社会地位的妇女,也为了从视觉形象上区分“好的”和“坏的”妇女,以及妇女各自的宗教团体。例如,当涉及到什么衣服能穿、什么衣服不能穿时,妓女与上层社会的女性一样被密切的关注。服装作为人道德和社会地位可见的指示器,对区分妓女是很重要的。妓女作为无道德的、社会底层的妇女,通过她们的服装能够很清晰的显示她们的状况。法律特别关注妓女的服装,因为她们可以通过夸耀的服装和珠宝展示不道德的财产收入,从而吸引人们注意她们的生活方式。③然而,城市执政官所担忧的是,年轻的女性有可能被精美的服装和珠宝所吸引,为了获得它们而转向卖淫的生活。
①在此我们能够看到,统治者制定关于妓女服装的法规,在金钱和道德方面的动机。但法律背后主要的动机是为了确保区分不同的社会群体。为了招揽生意妓女穿着流行的服饰,然而,未婚的妇女为了找到丈夫、已婚的妇女为了吸引丈夫,同样穿着时尚的服装。也有可能像赫尔曼(Herman Freudenberger)所认为的,由于男人的情妇、妓女与他们妻子之间的竞争,她们都利用时尚的着装使自己更具吸引力。
②这引起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诚实的贵族妇女穿着精心制作的服装和精美的饰品有可能被混淆成妓女,这两个群体之间的视觉形象的区分界限变得令人焦虑的模糊不清。
③因此,在 14 世纪禁奢法令强迫妓女穿上能反应她们特定职业的服装,以确保其社会阶层清晰可辨。特萨·斯道瑞(Tessa Storey)就罗马妓女的财产问题,分析了法庭笔录和 124 个司法人员的文件。他指出,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妓女穿着的服装不符合她们的社会地位,这高度扰乱了社会的秩序,“穿着具有社会流动性的服装对既定的秩序构成了威胁,并可能导致城市中普遍的不满”.④妓女一般穿着的服装都过于艳丽和不适当,她们的着装没有太多的规范,因而她们经常展示昂贵不寻常的服装。这些服装不仅吸引了潜在的客户,而且吸引其他的女性。圣·贝纳迪诺和后来的人文主义者马泰奥·帕尔米耶里都指出,首先由妓女穿着的服装风格随后被社会地位较高的妇女模仿。
⑤整个意大利的禁奢法令都说明了执政官企图控制城市中的妓女究竟可以穿什么的问题。1384 年佛罗伦萨公社要求她们戴面纱、手套,头上系铃铛,穿高底鞋,这是模仿圣经中的妓女的服装,她们“走路时发出叮叮当当的响声”.⑥1400年,一位名叫安吉拉的家庭主妇,因从事妓女交易没有穿戴被要求的服装而遭到起诉。
⑦1403 年,起源于佛罗伦萨的第一批城市警察部队,诚实的执行官( the Ufficialidell'onesta)专门管理妓女。经过一年的管制,很多人开始抱怨,由于妓女们的穿着,使诚实的妇女和妓女很难区分。
⑧有时候,城市政府利用妓女来控制贵族妇女夸耀的服装,对妓女法外开恩,甚至规定她们必须穿法令禁止的衣服。一些城市要求妓女穿戴珠宝和其他精美的服饰,例如 14 世纪锡耶纳的法律允许妓女穿着丝绸服装、腰带和高底鞋,但是不允许诚实的妇女穿戴。费拉拉 1434 年禁止诚实的妇女穿长裙摆的礼服,而妓女不被禁止。
①锡耶纳不仅允许妓女穿着高底鞋,而且允许她们穿着金质布料的服装,或衣服上绣有树木、鲜花和动物的图案,而不允许其他的妇女穿这类服装。布雷西亚也颁布了类似的法规。
②当局大概是幻想通过这个办法来羞辱奢华,让妇女害怕混同于妓女及坏女人而不再穿用被禁止的服饰。
③然而,这种做法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使这个问题加剧。
在其它城市,妓女被要求用更具羞辱性的标志区分:在威尼斯是黄色的围巾;在米兰通常是浮夸的斗篷,最初 1412 年的法律规定其颜色是白色,1498 年的法律改为黑色。在大多数地方妓女越来越被隔离。例如在热那亚,由于人们不能从丰富的服装或羞辱性的标志中辨别出她们,14 世纪末期开始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把妓女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区域。
④另外,禁奢法令要求妓女穿着有区分的服装得到基督教会的支持。12 世纪后期,教皇克莱门特三世(1187-91)统治时期,要求妓女的穿着不同于诚实的妇女。1215 年召开的第四届拉特兰会议,教皇英诺森三世提出,当犹太人和撒拉逊人出现在公共场合时要佩戴特殊的标志。
⑤针对妓女的服装法令旨在解决,当涉及到妇女与服装、妓女与服装、上层妇女与妓女之间复杂的关系时,妓女的道德和社会问题。无论是上层阶级的妇女,还是妓女都是“厌恶女人”的受害者,她们服从于男人认为她们有过多的罪恶和缺乏道德感的假想。尽管如此,社会仍要求这两个群体之间有一个明确的区分,并通过具体的服装法规使差别变得显而易见。由于妇女被假定的自豪感和虚荣心,上层阶级的妇女需要被压制,她们的服装受到严格的管理。作为无道德的、贪婪的生物,妓女同样被详细的检查和密切的控制。因为这两个群体明显是罪恶的,有必要对她们的身体进行管理,以确保她们可以被清楚的标记为她们。
⑥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犹太人,被认为是次等公民。事实上,从 13 世纪开始,法律就保护城市的银行家和放债者免受犹太人的竞争。特别是在佩鲁贾,一年一度的行政官誓言中明确的规定要驱逐城市中的犹太人。意大利政府允许犹太的银行家和放债者居住在城市中的原因是政府需要钱,而犹太的银行家和放债者愿意借钱给他们。换句话说,他们并不承认犹太人,政府之所以承认犹太人是因为他们有雄厚的资本,这正是政府所需要的,因此允许犹太人居住在各个城镇以换取大量的贷款。特别是十四世纪中期的几十年意大利银行的破产,以及由于 1347 年以后瘟疫的周期性复发导致税基萎缩,使得意大利政府授予这些犹太的金融家以特权。
①到 15 世纪中期,犹太人和基督徒变得难以区分。他们说着相同的语言,住着相似的房屋,穿着相同的服装时尚。
②此时,犹太人被迫与城市中其他的公民区分开。在佛罗伦萨,犹太人第一次被要求穿着带有标志的服装。
③15 世纪后期,帕多瓦的城市议会注意到犹太人对基督犯下的不道德的和可耻的罪行而没有被区分,于是采用了 1430 年威尼斯对犹太人的法规,使用至少有一个手指宽度的黄色的 O 型绳子,放在衣服的前胸。
④比萨 1322 年的法律要求犹太人在他们红色衣服的前胸上有一个明显的 O型标志。在罗马 1360 年城市政府开始要求犹太男人穿红色的粗呢大衣,犹太妇女穿红色罩裙。
⑤尽管 1215 年第四次拉特兰会议要求犹太人使用特别的标记与基督徒区分开,但此时犹太标志在意大利的城市取得很少进展。意大利的犹太人被标记和最终的隔离是圣贝纳迪诺和它的追随者们布道的直接产物。他们认为犹太人是堕落的和危险的,需要在视觉形象上被如此标注。15 世纪的意大利,强加的“犹太标志”几乎到每一个地方。这可以追溯到圣方济各会的修士,他们在意大利兴起了一个“在恐惧中仇恨犹太人的风气”,提倡把他们与社会隔离开来。
⑥在罗马,男女犹太人都要穿着红色的外衣,男性穿粗呢大衣,女性穿外裙。在意大利北部的许多城市,耳环被当作犹太妇女的标志。14 世纪初期,在费拉拉 O 型标志仅被用作犹太男性,他们的妻子和女儿用耳环标志。博洛尼亚 15 世纪的法律,不仅要求超过 12 岁的犹太男性穿着“黄色或臧红色的衣服”,而且要求超过 10 岁的犹太女性戴 “耳环,悬挂在两个耳朵上,并一直显露在外面。”
⑦在意大利像这样的犹太标志很普遍,视觉上的象征符号像黄色的“O”型、红色的服装和耳环。文艺复兴时期针对犹太人的禁奢法令经常被强制使用。在弗利市,犹太人不同意穿带毛皮衬里的外套或者袖子的两旁有丝绸的服装,因此基督教的执行官认为他们很傲慢自大。此外,犹太妇女被禁止穿戴腹带或腰带,如果银的重量超过一定的数值,那么对妇女们相同的假想认为妇女通过社会和宗教团体夸耀的展示自己,同样也适用于犹太妇女。牧师们发现“居住在佛罗伦萨相当数量的犹太人,没有穿着带标志的服装,造成了相当大的混乱,使犹太人和基督徒难以区分”,这意味着视觉形象上的区分是很有必要的。于是,法律规定所有年满 12岁的犹太人都要穿上一个黄色的“O” 型,“在衣服外面明显的位置”至少有一英尺的周长。
①禁奢法令还经常把犹太人与妇女和妓女联系起来,因为这些群体都以不同的方式被排斥。犹太妇女被认为与任何其他的妇女一样是无用的和奢侈的。她们自然应该服从对犹太人的禁奢法令,同时她们也需要更多的在视觉形象上与“诚实的”妇女区分开,这与区分妓女的方式相同。因此,耳环除了被用于区分妓女,也经常用于区分犹太妇女和基督教的妇女,直到耳环变为基督教妇女的时尚时,新的区分标志再次产生。方济各会的修士科莫·戴拉·摩尔卡(Giacomo della Marca)曾说过“犹太妇女戴耳环代替对男士的割礼,使她们区别于其他的妇女”.他强调了犹太妇女区别于基督教妇女方法,而犹太男子是在身体上区别于基督教男子。这个法律被严格的执行,当犹太妇女企图隐藏或是出门不戴耳环时会遭到起诉。例如,1416 年,费拉拉市一名叫爱兰歌娜的妇女被拘捕并罚款 10 达克特,因为她出门没戴耳环企图隐瞒犹太人的身份。
②修道士认为妇女对“华丽服饰无止境的欲望”使她们成为犹太人的搭档,因为她们对昂贵服装的需求滋养了犹太的高利贷者。
③而犹太人被认为是吞噬社会的寄生虫也与妓女联系起来,他们被看作相等的地位。布雷西亚颁布了这样的法令“当基督教会宽恕犹太人时?他们应该被作为公共妓女对待,因为他们的肮脏仅在他们生活的妓院中才能被接受?与基督徒区分开。”④由于这种观念,犹太女人与妓女相提并论,这两个群体被要求穿着的服装也提供了证明。例如,在罗马犹太妇女穿着的表明身份的红色罩裙也是妓女的一种标志。到15世纪末,犹太妇女被要求缠绕在头上的黄色的亚麻制品,也是14世纪的比萨和16世纪的博洛尼亚妓女的象征。⑤因此,法律对“其他”社会群体的服饰带有歧视性的规定,不仅从视觉形象上使得社会秩序更加鲜明,也说明了服装与道德和宗教问题的复杂性。
第三节 对身体的惩罚
政府制定和颁布禁奢法令,并通过多种途径对人们的身体进行管理。当法规和道德说教等类似的规训不起作用的时候,相应的惩罚机制就会应运而生。常见的惩罚是现金的处罚和逐出教会的绝罚,迫使他们遵守社会规范。然而,除了这些常见的处罚以及基督教的道德规训和引导以外,还有一种形式是对身体直接的惩罚--体罚。
体罚很少被采用,只有针对没有多少社会地位的人采用体罚,例如妓女、老鸠、男性和女性仆人。1337 年卢卡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女仆违反了服装法规,且十天内没有支付罚款,她将要被鞭打着穿过大街。相同的惩罚应用于任何独自生活的妇女,没有丈夫的女人、妓女,而寡妇和被认为诚实的女人除外。
①然而,政府为了显示这种强加的体罚是她们应得的,受体罚的妇女不诚实的本质需要被四个有良好社会地位和声誉的人证明。在1356 年的佛罗伦萨,女仆违反了服装法规被罚款 50 里拉。如果这个女仆未能在十五天内交付罚款,她会被逮捕并被剥光衣服,然后一路被鞭打着穿过大街,直到市场中人多的地方,再次被鞭打才得以释放。
②萨沃纳 1452 年的法律,禁止男女仆人穿戴金银或珍珠饰品、丝绸或长裙摆的服装和柔软的皮革鞋子。如果仆人违反了法律,他们的主人负责支付罚款,如果主人拒绝支付,那么这个倒霉的仆人将要被鞭打 25 次。1488 年,在热那亚任何男仆违反了禁奢法令头上被放一个纸质的僧帽。
③对于没有多少社会地位的人实施体罚,通过公开的鞭打和羞辱在政治上无力的社会成员。一方面,政府可以宣称是对禁奢法令的执行;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可以给其他的社会成员带来恐惧感,而且不必冒着引起社会地位强大的成员不满的风险。在凯瑟琳·科维希的研究中,唯一的不是针对仆人或妓女体罚的案例是 1325 年佛罗伦萨的法律,法律禁止穿异性的服装,违反法律者,将被鞭打着穿过城市,从法庭开始直到违法行为发生的地方为止。
④政府之所以禁止穿异性的服装,是因为这种行为使社会处于一种混杂的状态,扰乱社会秩序。禁止易装的法律使男女两性严格的区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体罚的形式,对违反法令者实施监禁。然而,这种形式的惩罚非常少见,仅在威尼斯发现了对违法者使用监禁的威胁。1334 年 6 月,威尼斯的一个禁奢法令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者将被监禁直到他支付了罚款。1430 年,如果制鞋匠制作的鞋子高于半夸脱将被罚款 25 里拉,并被监禁三个月。1443 年,一项法律的规定与所提及的 1325 年的佛罗伦萨的法律类似,任何男人穿女人的衣服或者其他不合适的衣服,衣服被没收,罚款100 里拉,并被监禁六个月。
⑤政府利用这种惩罚的形式,说明在一个充满变动的社会中,利用禁奢法令管理人们的身体是很困难的。除了罚款和宗教制裁外,对下层人民强加对身体惩罚的威胁,迫使其处于被规训的状态。然而,效果如何呢?我们在大量的重复颁布的法令中便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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