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民法学传统教学模式的反思
民法所调节的各类社会关系构成了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法律体系,同时民法作为众法之基也凸显出了本科教学中民法课程的重要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传统法学教育尤其是民法学科教学中存在的教学模式单一等问题业已导致民法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普通法科毕业生难以将在学校学习到的法学理论知识有效地运用于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中,直接导致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社会评价不高、就业率下降.
反思传统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教学思路单一
传统民法教学方法多习惯采用理论灌输式授课方式,学生与老师之间缺乏互动或仅仅局限于简单的提问回答模式.老师与学生之间建构出一种单向知识传递关系,这种传统教学模式十分有助于培养学生全面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培养学生清晰的知识洞察力,但是此种教学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学生的创造性与主动性,不利于学生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由于民法本科阶段教学重点集中于传授民法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民事法律制度三方面,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基本任务也被锁定为帮助学生掌握这些基本知识、理论、制度方面,并在熟练掌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尽可能注意对学生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承担传授理论知识与实践方法双重任务的民法教学,最终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民事争议的能力.传统教学方法虽有其固有的优势,但同时也给教师的教学施加了无形的枷锁,教学的核心内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法学学习核心--"民法思维"的培养,而民法思维方法的养成则是连接学生民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之间的桥梁.
2.实践教学体系尚不完备
近年来,在教学理论研究与高校教学实践中,均在很大程度上突出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实践教学的广泛开展对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教学中,教师通过选择案例、安排模拟法庭以及最后点评的方式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融会贯通自然而然全貌地展现给学生,此种教学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单向灌输、以教师为主导的弊端,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实践课程之主旨是为学生提供运用书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锻炼机会,而学生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学校提供的实践课程教学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民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实践教学中常面临实体法教学与程序法教学抉择的矛盾,例如,在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中,不仅要顾及教学案例中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梳理,同时也需要掌握法庭审判过程中相关的各项程序性制度规定.当教师将课堂主导权交由学生时,整体预期的教学效果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教师是否能够按照教学计划推进整个教学环节开展?这些都是实践教学亟待回答的问题.此外,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估难以采取传统考试方式进行,相关实践教学评价研究文献也并不多见,评价方法及评价体系尚不成熟.
二、民法思维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民法思维的理论基础
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绪论中指出,"一个经由法律学习的人通常可以习得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解决争议三方面的能力."将法律思维置于法律知识与解决争议之间实有其深层含义,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之基础,缺少牢固法律知识而空谈法律思维形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时法律思维之于争议解决,则又是将内在法律知识外化的重要途径.
由此可见,法律思维是法律知识与争议解决之间的纽带,承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任.正如前文所论述,传统民法学教学过于注重民法基础知识灌输,而实践教学方法又难以全面顾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因此,民法思维培养在整个民法教学体系中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民法思维在民法教学中的意义
民法思维的运用主要包括民法学术研究和民事实践问题解决两方面.在民法教学中,教师应着重向学生讲述民法观察、分析及厘清纷杂法律关系的思维方法,尽管这种思考民事法律问题的方法论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甚至较难以理解,但其所具有的逻辑思维模式以及相关理念则是引导学生从学习民法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以至于其成为运用基础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民事法律问题的关键.陈旧的民法思维方法弊端早已浮现,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民法之学习应"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以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报告.此方法亦可概括为三点:一曰体系思维,二曰概念掌握,三曰实例研习.恕我妄言,此三点若能融会贯通必有所裨益".
民法学教学之关键在于培养学生民法思维能力,其最终目的是指导学生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民法问题并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民法思维的培养直接影响到民法学知识的应用能力,相比于单纯的书本知识的传授,在本科教学阶段帮助学生架构民法思维体系则更为关键.重新审视当前法学教学不难发现,学生对于民法法条的掌握及书本理论能够烂熟于胸,但面临考题和书本编纂案例之外现实民事法律案例时,学生面临不知如何适用法条或是生搬硬套法条规定,甚至难以找到合适切入点理顺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因此,有必要培养起学生独立观察、思考法律现象以及探究法律规则背后原理所在之能力.
三、基于民法思维培养的多元化教学模式
在明确培养民法思维的要义之后,则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有效地在民法教学中培养法科学生的民法思维.近年来国外民法教学理论与实践经验大量传入国内,各个高校也为改进法科教学质量、提升法科毕业生能力付之以不懈之努力,关于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讨论层出叠现,从不同角度探索教学改善方法.笔者认为,基于民法思维培养的教学方法中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民法思维与民法基础知识教学
自 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之后,其成为法科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它在选拔法律人才、推动我国法治进步过程方面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学教学关键问题在于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考察内容相脱离.近年来司法考试民法考题呈现出题目复合型增强、考察内容的理论性明显增强的特点,许多考题已经突破法律规范,直击其深层次的理论知识,范围也远超出本科教材所设计内容.考试思路的转变在给民法学本科教学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为教师们提供了新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思路.
可以看出,司法考试民法学考察方向的转变要求教师在传授民法基础知识的同时,还应着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讲述民法规则的背后深邃的理论基础.因此,民法学基础知识教学的理想状态应将司法考试考察的方式、内容与民法学本科教学计划相结合.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债权等民法学基本理论不仅构建了民法学知识体系,同时也包含了民法学理论的精髓,课堂教学过程中应潜移默化地将运用民法思维方式分析民事行为性质及所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念进行传授,在帮助学生建立起民法思维方式的同时也为进一步开展互动式案例教学打下基础.
(二)民法思维与互动式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教师运用案例指导学生使用所学基础知识进行分析案例并从中找到解决方案的一种教学活动.案例教学法作用在于能够以教学目标为指引,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对具有代表性案例开展开放式的交流、讨论,以案例为蓝本逐步剖析并展开对案例由表及里的细致探索,将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思维路径传递给学生.在学生已经掌握一定民法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可在课堂教学中适当以案例为依托开展互动教学.利用案例教学法培养民法思维能够有利于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案例选择.案例选择应依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分层次由浅入深地选择导入型案例、解释型案例及讨论型案例.如教学计划的开始便以包含复杂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例交由学生讨论,势必会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同时也给课堂教学增加难度.其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案例教学过程中必须强调互动教学方式的运用,避免传统单向灌输课堂模式,转而调动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给学生自由进行观点的表达空间,进而有效培养学生的求知精神与求知欲望.教师需要充分驾驭教学节奏,及时调整讨论方向确保教师的课堂指挥权,并突出强调思考解决问题应注意采用的相关民法思维,以此来提升课堂教学的效果,确保在预计课时内完成既定教学任务.
(三)民法思维与团队教学模式引入
民法学课程特点集中凸显在所涉及知识点较为繁杂且许多理论观点学界尚存在争议,某位老师单独的知识储备与观点倾向可能难以涉及民法学的全部分支.因此,引入团队教学模式有助于充分利用校内教学资源,同时保证课程整体性与知识性的衔接.
实施团队教学模式需要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教学效果的优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量充足、质量优秀的教师资源,教学团队可由两名或数名老师共同组成,团队成员依据自己主要研究方向的优势,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自的授课内容与课时量,但运作成本较传统单一主体授课模式要高仍是该教学模式面临的主要困境.此外,基于团队教学建立体系出发,还应尽可能以专题讲座的方式邀请其他学校、相关院系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教师、知名学者及实务界律师参与授课,共同完成民法学教学团队的搭建工作.
团队教学之于学生民法思维构建益处在于能够充分吸纳不同领域教师、学者、律师的观点.正如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着名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条文、法律技术是静态稳定的,而不同背景的群体对于法律的理解则必然有所差异.法律思维的形成往往基于大量实际经验积累,高校教师较职业法官、律师相比在一定程度上缺少实践经验,对于民法思维的理解也多囿于理论方面研究.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旨在尽可能多地为学生提供思维方式上的启迪,从理论和经验双重角度架构起建立民法思维的平台.
四、结语
民法思维作为一种民法学的指导思想,其实质是存在于有章可循的民事法律规则背后的民法学方法论.
法学教学目标理应是教会学生如何"像一个法律人一样思考",通过民法教学培养学生建立的民法思维体系,不仅有助于其理解、记忆相关法律规则条文,同时也是提高法科毕业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提升法科学生就业率的客观要求.因此,民法思维的培养理应在本科民法教学过程中得到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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