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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民办高校学生对法学专业认识的调研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07 共1877字
论文摘要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特殊科学,法学专业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一级学科。我国目前有超过 600 所高校均开设法学专业教育,但近年来法学教育的种种问题尤为引起社会关注,法学就业状况频频亮起“红灯”。民办高校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典型,其发展本身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因此我们将目光锁定于民办高校法学专业,而武汉作为全国高校聚集的地区,非常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要了解法学专业发展为何遭遇瓶颈,首先要了解该专业学生对法学专业的认知状况,再深入探究其他问题。
  我们选取了武汉地区几所独立建制的重点民办院校,对这三所学校的 10 级、11 级、12 级法学专业学生发放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 631 份,并按照年级分类统计数据。
  从客观角度分析,大学专业的选择会牵动一个学生家庭的诸多考量,通常应该是深入了解并且慎重考虑以后的结果。但是实际情况是否是这样的?我们通过对三所学校法学专业三个年级同学的调查统计来回答这个问题。
  当被调查者被问及“你选择法学专业的原因”时,“受家长、老师的影响”平均超过 20%;“个人兴趣”近三年学生都达到50%左右;“认为好就业”的 10、11、12 级学生所占总人数百分比都只有 4%左右;“考分不足而服从调剂”的 10 级占到15.24%,11 级 27.68%,12 级占到 7.61%;因为“专业冷门,竞争人少”的原因 10 级、11 级和 12 级都很少,甚至有低于 1 ﹪的。
  从调查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家选择法学这个专业的主要原因还是凭个人兴趣,但是长辈的影响及服从调剂等被动因素仍然不能忽视。
  法学的学习单凭兴趣是很盲目的,而且其就业门槛相对较高(至少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没有较为理性的认知,真正接触法学专业知识以后很多同学面对严谨和枯燥的学习过程,不排除会丧失对法学的热情,从而对专业学习产生消极抵触的心理。为了了解民办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专业的认知是否存在认识缺位,仅凭一时的兴趣而盲目选择专业,我们对专业学习(内容和方法)进行调查。
  在被问及“你对专业学习(内容和方法)的了解”时,“很清楚”10 级占8.57%,11 级占 9.82%,12 级占7.11%;回答“知道个大概”的 10 级占 72.86%,11 级占 76.34%,12 级占 57.36%;选择“不清楚”的 10 级有 12.86%,11 级有 16.07%,12 级有32.49%;而 10 级有 3.33%,11 级有 0.89%,12 级有 0.51%的人选择“无所谓”。
  从调查数据中显示,三个年级的民办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普遍表示对于专业学习的内容和方法只了解个大概,这一数据令人惊讶。法学学习需要逻辑思维清晰、方法准确,这样才能扎实稳固地学好理论性极强的法学知识。而民办院校法学的学生无论是低年级还是已经经过系统学习的高年级学生,对专业内容和方法的态度居然差别很小,说明学生普遍缺乏自我和专业认知。
  伴随的问题还有,学生对自身专业学习目的的含糊不清以及毕业后择业方向的单一。首先,调查数据显示,69.26%的民办院校法学本科学生对自身专业学习的内容和方法只了解大概,尤其是经过三年法学专业学习后的高年级学生认为对专业学习方法内容掌握很清楚的仅占 8.57%。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民办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普遍是跟着授课老师的思路走,显得较为盲目,没有一个专业学习的立足点,从而无法灵活掌握学习法学的方法,导致学后不能及时运用。其次未将本专业与其他专业相互结合,将法学这个专业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学习,但是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科,大部分民办院校的法学学生,学习方式极为单一,极度缺乏实践锻炼,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缺乏对专业知识的沟通与交流,忽略网络、媒体等新兴便捷的学习方式,也未利用听法学讲座来拓宽自己对专业的认识。
  我们认为,民办院校法学学生应该积极提高自身素养。应该加强对法学与自身的认识,主动了解专业的学习内容和方法,而不是仅凭一时兴趣盲目选择,进入专业学习后应该主动锻炼法律思维逻辑能力,多与老师前辈交流,跟深刻地认识法学这一重要专业的真正学习意义。因为法学实则涵盖多种知识,需要一定的人文文化、社会文化的积累,又因为法学是一门理论要求极强,并且具有完整周密的逻辑思维,所以初学法学的本科生,更应该培养自己法律思维能力。同时加深对法学的认识,探寻正确又适合自身的学习方式,这样才能开启法学大殿的大门。

  参考文献:
  [1] 廖益新. 法学本科素质教育中问题和改革 [J]. 法学家,2003(6):24-27.
  [2] 邓佑文.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新探索 [J].中国大学教育,2010(12):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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