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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际合作过程中的联盟治理的特点和机制构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6-13 共5477字
论文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开展国际合作是我国高校提高竞争力普遍采取的一种形式。进入21世纪以来,高校所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高校纷纷把谋求国际化发展作为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不断加强和巩固与境外高校的联盟伙伴关系。中外合作办学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发展正逐步加速。但无论是中央的布局、省级政府层面的统筹,还是参与高校的积极努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路径、发展方式都受到自身治理结构的约束,而这是教育规律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发生作用合力。

  联盟治理是伴随着战略联盟的兴起而出现的概念。战略联盟是基于合作的长期性,通过关系契约建立的一种组织形式,通过这种组织形式,战略联盟各方都受到一定条件的约束,从而使战略联盟的竞争力迅速提升与扩展,以实现利益的协同。联盟治理是对战略联盟各方的一种管理模式,是通过法律和社会控制机制的组合来协调和保护联盟伙伴所贡献的资源、共担管理伙伴的责任并对联盟合作活动的报酬进行分割的一种治理方式。

  中国高校与境外高校之间的合作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联盟治理关系。中外合作办学形式中,特别是建立各种伙伴关系,由于合作双方的相互独立性,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建立的合作平台及共同开展的合作项目,既需要双方的自我约束,也希望通过合作达到提升竞争力的效果。因此,双方在战略合作上具有协同性。

  中外合作办学的实施是联盟治理在教育领域的直观表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健康发展,必须以保证不同利益诉求的投资方、中方高校、外方高校、政府间的合作博弈为前提。洞悉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个发展历程,既是合作博弈的结果,也是联盟治理的选择。大多数文献提出在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应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办学模式、教材做法以及课程设置。只有极少文献关注到我国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中与外方高校存在的现实合作困境。运用联盟治理理论,剖析中外合作办学的治理问题,特别是对治理模式的优劣短长加以分析,有助于解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治理中遇到的复杂难题,对于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深入发展,并最终实现合作主体之间的知识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校国际合作过程中的联盟治理的特点

  首先,中方高校与国际高校之间进行合作,不同主体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具有长期性与重复交互的特点。高校作为推动知识管理活动的重要组织,需要通过有效的治理机制进行管理,然后达到促进组织间的流通、分享、专业和运用。(1)联盟治理不仅是高校单一方面的治理,还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协作。(2)联盟治理机制不仅是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利益相关者还通过一系列的内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3)联盟治理的目的不仅是保证中方高校利益的最大化,还要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4)联盟治理的特点还体现在合作各成员之间不仅有合约关系的链接和社会关系的嵌入,还有市场因素的介入。因此,成员之间的联盟除了受到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影响外,相互间还要在治理的进程中不断适应与调整战略合作方式。联盟成员之间并不是放任自发的关系,而是建立在有意识的协调努力基础之上的关系。建立在依赖与合作中协调各方的权责关系,在风险和冲突中维护参与者的利益与联盟的整体功效。整个治理联盟靠的不是制衡,而是为了实现共同办学理念保证治理机制的有效运作。治理机制的建构与完善是高校国际合作联盟治理的核心。中方高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双方都更关注伙伴关系及合作的适应性,更强调合作以后的潜在价值,而非仅仅关注短期经济效益。

  其次,中外合作办学的利益相关者众多,权力分散化与多元化明显。由于所在国家、办学层次、类别、实力、背景、动机的不同,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构成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其利益也往往分成直接与间接、显性与隐性两大类。而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社会网络关系,因此,其选择的联盟治理的结构方式也会与一般大学治理模式的不同。与一般的高等教育组织相比,中外合作办学组织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面较广。除了跨国界、跨学校、跨政府外,还可能跨不同的教育层次和类别。合作各方的关系也更为复杂,兼融行政、学术与商业权利,合作各方之间兼具竞争与博弈关系,也具有相互的依赖关系。如果用图表表示,中外合作办学涉及的各方关系大致如下:

  论文摘要

  最后,中外合作办学的显著特征是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控制,其本质是对教育资源的共享和协同。中外合作办学主体之间的交易属性更多的是复杂的融合以及知识管理任务,因此,它更多的是靠关系契约及非正式机制发生作用,而非单纯的依靠正式的治理机制。知识及其产权共享是中外合作办学联盟治理的一个显性特征,治理机制的着眼点是保证每个成员都能与合作伙伴分享知识。而这种机制并不是一种正式严格的治理结构,其组织形式具有创新性与松散性,它靠的不是单纯的正式机制的约束,而是关系契约以及非正式机制发生作用。当然,联盟治理机制并不排除和否定正式机制,正如Bernard等人(2001)所说,只有两者很好地结合才能保证合作方资源的有效整合。联盟治理结构实际上是联盟参与方介于市场与一体化之间所表现出的长期合作、单边或双边持股及合资等一系列中间组织形式。

  三、中外合作办学采用联盟治理的价值逻辑与治理边界

  中外合作办学是开展国际合作的一种高级形式,其主体不是单纯的政府或者企业,而是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治理机制缺失将会导致契约的不完备性,造成交易中的机会主义或道德风险,如:外方保留一些好的教育资源(如教师资源与管理资源),或为争夺控制权控制合作办学的资源及主导权,导致中外合作办学初衷落空。或者,中方高校的相关或部分承诺无法如期兑现等。因此,运用联盟治理机制来指导中外合作办学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运用联盟治理理论指导中外合作办学过程,能促进联盟运作的有效性。Inkpen(2002)认为宣传和使用联盟概念并不难,而联盟的组成和运作具有复杂性。根据Hickins(1999)的研究,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运用联盟治理的研究意义在于:增进中外高校之间的信任,防范“道德风险”、“搭便车”、“敲竹杠”等机会主义行为;二是提高中外高校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运行质量,保证合作办学的有序运作;三是促进联盟治理节点之间也就是各方主体之间协同互动,挖掘蕴藏在节点之间的潜在价值。

  其次,运用“联盟治理”的视角,有助于丰富高等教育与教学管理理论与实践。联盟治理的视角即在利益相关人视角下进行分析各利益方,如何分配和相互制衡、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有效性的因素等。研究中外合作办学中的联盟治理问题,就是在实践中指导高校在联盟伙伴、合作形式、利益分配机制及知识分享结果目标的选择上,建立有效的联盟合作机制,以确保联盟成功。通过研究联盟治理在学校治理中的发生和衍变,有助于丰富高等教育教育管理学科的若干理论。

  最后,联盟治理能使知识的转移更有效,促成协同效应。知识是整个中外合作办学中最有价值的资源。然而,知识的隐含性、复杂性、文化的差异与距离都会增加知识转移的难度。中外合作办学联盟主体之间、合作成员之间投入的主要是知识,学习是合作双方更深层次的目的。

  在联盟目标实现过程中,如何既保护了我方的教育控制权,又能学习自己所需的知识是高等学校追求的目标。中外合作办学的各成员间、利益相关者间都以知识为核心的投入要素,并以知识的建立和扩散为目的,展开复杂的互动关系,而互动的结果又产生了协同效应。成员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层级关系中的任务导向,也不是利润导向,而是一种互动导向。这种互动导向不只是针对某个合作主体,而是针对整个联盟组织的整体构架,旨在谋求合作和发展,使双方在知识、管理等方面进行互补,获得相乘的效果。

  中外合作办学的联盟治理边界就是其治理对象的范围。对于中方的高校而言,其治理边界与法人治理边界是一致的。而对于联盟各方,治理边界范畴则延伸到不同主体能够实际控制的范围。处于核心层的董事会成员局限于内部,因此,这种结构是封闭的。但从加入中外合作办学的各合作方来看,联盟又是开放的。新加入的合作方就是一个新的节点,其进入就意味着联盟各“场力”的增强,具有一定的动态可调能力。其治理边界是柔性的,治理者的主要目的在于在弹性的边界之内培育多元合作文化,促进团队协作创新。

  四、联盟治理机制的构建

  因为中外合作办学之间的交易属性更多的是复杂融合及知识管理任务,所以科层组织不适于合作办学联盟方的治理结构。联盟治理机制包括了宏观和微观治理机制两个层面。宏观层面主要是指保证联盟治理有效运作的环境条件,而微观治理主要是合作成员在互动过程中调节行为的基本依据。其基本架构如下:

  论文摘要

  (一)宏观联盟机制的构建

  宏观机制主要有四个因素,即限制性进入、宏观文化、信任与声誉。其中,限制性进入要求我国对师资、入学要求、毕业标准等实施准则管理;宏观文化要求国家统一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联盟各方形成的与行业、职业和专业方面知识相关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及期望的系统;声誉要求国家合作办学管理机构通过提供关于合作者信任度与意愿度的信息来减少行为的不确定性,增强联盟或个体成员之间互动的有效性;信任是合作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联盟有效治理的基础。由于宏观机制更多的是政府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对于办学环境层面的建设,短期内无法达到目标,因此,笔者主要分析微观联盟治理的构建,以期为各所高校提供建议与分配模式,并为合作办学各方成员在互动过程中的行为调节提供基本依据。

  (二)微观联盟机制的构建

  微观机制主要包括谈判协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及知识共享机制。

  首先,谈判协商机制。谈判力是联盟合作主体之间的协商和谈判,与联盟的阶段密切相关,是联盟利益协商和谈判的基础和工具。它是个动态的过程。中方要想提高综合谈判力,必须先了解综合谈判力的构成。中外合作办学可初步划分为接触、确立方案、预实行及合作培养人才等四个阶段,不同阶段的关键因素如下所列:

  论文摘要

  其次,基于谈判博弈模型的联盟成员利益分配机制。对于联盟利益的分配方法,不少学者都利用谈判模型进行了分析。最早的Nash(1950,1953)提出,谈判的特征由谈判结果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情况和谈判破裂的结果决定,即谈判结果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情况及谈判破裂以后会产生什么后果。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中方高校与国外高校参与合作的投入与各自的实力不同,各成员对于参与合作的预期收益也各不相同。现实中,谈判力与谈判过程会随着参与者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其中,信息是影响谈判力最重要的因素。谈判过程及谈判力的变化主要来自于影响谈判力的因素变化和外界的新信息。中外合作办学各方的投入与经济实力不同,各成员对参与合作的预期收益也会各不相同,预期收益较少的成员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利益补偿,合作就越难以形成。而利益转移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种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在中外合作办学中,中方对外方的知识需求依赖性较大,而外方对中方资金及生源的依赖性较大,即中方对于知识的需求较多,而外方更在乎利益的分配。因此,通过合理的利益转移,中方可以达到获取知识及管理经验的目的,而外方也可以通过利益转移机制的建立,获得更多的合理报酬。可见,效应转移机制能充分发挥激励与约束这两方面的作用。

  最后,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各方知识共享机制的构建。中外合作办学的联盟之间具有很强的知识性,中方高校合作办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外来的知识弥补自己的不足。没有知识共享,合作方的联盟目标无法实现。因此,联盟治理是基础,而知识共享是目标。知识共享是解决联盟治理之间知识治理的关键。有效的知识共享机制既可以解决知识资源的“公地悲剧”现象,又可以保护联盟各方的核心竞争力。

  联盟各方之间的知识异质性与互补性是决定联盟治理成员依赖关系程度的一个重要影响方面。但各主体如果只是具备了一定的异质性知识还不够,还需要保证产生知识溢出效应,最终能形成知识共享,因此,合作办学中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首先,培养合作关系。合作关系是标准联盟形成的基础,是知识共享的前提。要形成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一是中外高校之间要形成一定的互补性的知识结构,加强互补性知识在合作过程中的应用,使得合作办学关系更加紧密。二是联盟形成之前,合作成员应共同讨论,以确定合作办学的项目,确立基于共同利益上的知识合作关系。三是中外高校要加强信任关系的培养,注重彼此间的沟通与协调。

  其次,培育双方的知识吸收与整合能力。合作办学的重要目标就是对知识的融合、开发和利用。而这需要提高知识的吸收能力与整合能力。所谓吸收能力,主要是指中方高校有能力去辨别外方高校的价值、获取外部的信息,加以消化、吸收、开拓,并用于培养学生的能力。吸收能力具有路径依赖性,我方高校若办学层次较低或者学科较为薄弱,知识存量有限,便很难准确认识外部知识的价值和自身的知识差距,使知识的有效转移受到阻碍。因此,中方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要根据自身的学科特点、办学层次等,权衡、选择对象。既要考虑自身的知识需求,又要与合作伙伴进行匹配。

  再次,知识的整合是对联盟各方的知识进行融合、综合和重构。在创新过程中进行学习和整合,有助于成员产生共同的学习远景,推动知识交流和共享,有助于知识的社会化、组合化、外部化与内部化。知识的整合是逐步推进的,关键在于我方高校合作意向及利益补偿机制,能使对方可以专注于其知识的专业化发展并对专用知识进行投资。如果外方高校能与我方高校形成知识互补性和网络的依赖性,便能最终形成一种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此基础上,让双方的知识在不同知识主体之间扩散,促进联盟成员消化、吸收各方知识,增加联盟成员的知识,共同确立并加以推广,从而提升高校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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