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它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的这种形式,依靠政府国际组织作为协调的一个机构,然后通过对各个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有机的融合汇总而形成的一部新的国际性的法律内容。这种保护制度是在十九世纪的八十年代开始兴起的,到现在为止它已经成为了在国际上包含了多种领域在内的法律的秩序。它的形成是对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在这个框架下使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逐步的走向国际化的道路。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性原则
首先就是国民待遇的原则。在十六世纪末期的时候法国当时还处在一个大动荡的时期,法国人民为了反对欧洲的封建专制的社会于是就在人权宣言里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也享有与法国人等同的相关民事的权利,在这个规定的基础上发展了 2 个多世纪的时间最后成为了国民待遇的原则,这其实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制度,它的具体规定针对国家之间在签署了相关的国际条约之后各国间就要对签署国的公民平等的对待,不因国籍的原因而受到排斥,外国的商品进出口也要与本国的商品进出口受到同等的对待。
其次是最低的保护准则原则。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会有着差异将会造成本国对其他国家的公民的权利与其他国家对于本国的权利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距,在权利与义务上也会有着多多少少的不同,故此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就是各签署国在保护对象和期限、范围以及权利的相关标准的设置不能比签署的条约规定标准要低。
最后就是利益垄断和公共利益的原则。它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它能够促进社会公众利益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的相互平衡,这两种平衡的关系直接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所要限制的法规中得到了体现。
三、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对策
在当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的完善工作做的还是相对较好的,比如在版权、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等的类型都已经被纳入了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当中,并对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进行融入,尽最大可能的做到与国际相接轨,在经过了几十年的不懈努力的过程中我国已经建立了针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审判庭,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我国已经是以司法审判作为保护的基础而后又以行政保护作为后补力量进行填充,这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在这些努力地过程中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也有了相对高的认识。
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在我国的企业当中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占有比例微乎其微,几乎没有几家企业申请专利,甚至还有超过一半的企业是没有自己的商标的,处于这种形势之下有的学者就认为在当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过于严格对当前的发展有着不协调,但是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逐步形成法律的全球化也会随着这一形式跟着发展,所以我们要找一条适应经济一体化以及全球化的路子来发展,要考虑到国际条约的有关要求,进而才能与国际相接轨并参与到国际的竞争中来。
对于知识产权的规则它主要是通过各国的经济政治的实际状况反映出来的,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科技与经济比较滞后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进口谈判时还是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而我国也是发展中的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相谈判时也会遇到类似的不平等的情况出现,所以我国也要对这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和中国的此种制度要平衡起来。
在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会利用其自身的优越技术的这种优势实行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垄断,特别是在高技术产品上的垄断,这种垄断已经到了对科学的传播形成了阻碍的作用,发展中国家对此也是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去进行解决,但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对垄断的这种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 TRIPS 的相关协议条例就说明了成员国对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可以制定独立的竞争法对此进行相关的规定,我国对此要有明确的态度防止跨国公司对于我国的企业进行垄断,促使那些外来的跨国公司对我国作出经济上的公共利益贡献。
四、结语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所做出的对策是提升我国在工业化的进程中所需要的内在动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结果之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形成会给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起到促进完善的作用。面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时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对此要进行利益上的衡量,要和我国进行的建设创新型社会的内容相结合,而知识产权对于促进我国的创新也有着辅助的作用,两者之间可谓是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发展中怎么去寻求更加有效地方法来促进在这个层面上的进步,还需要我们更加的努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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