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与俄罗斯石油能源合作的历史沿革
中国与俄罗斯两国合作历史源远流长,且为邻国。 一个是石油能源进口大国,而另一个是石油能源出口大国,良好的能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及石油能源的互补性同时也为中俄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1993 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俄罗斯西伯利亚远东(系丹东)石油公司共同签订了关于两国合作开发俄伊尔库次克州科维克金斯克气田的项目,但是由于俄方缺乏开采条件,合作基础较为薄弱,从而导致了该项目的搁浅。
1996 年 ,中 俄双方签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共同开展能源合作领域合作的协议》。
该协议内容主要是针对在中国、俄罗斯两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合作项目。
2000 年,普京访华,中俄双方再次签订了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俄罗斯联邦能源部管道运输公司、 尤斯科石油公司关于准备中俄原油管道像那样可行性研究协议的谅解备忘录》、《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俄罗斯尤斯科石油公司关于 30 万吨西西伯利亚轻质原油的购销合同》协议。
中俄政府并于 2001 年签署了《关于制定修建俄中输油管道的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原则》协议书。2008 年 ,中国与俄罗斯签署了关于能源合作的一揽子协议, 该协议被国际社会誉为中俄能源合作跨时代的历史意义。
2013 年 3 月国家主席***访问俄罗斯 ,就 中俄关系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与俄罗斯总统普京深入交换意见,就加强中俄全方位战略合作达成重要共识。 两国元首共同签署了中国和俄罗斯关于合作共赢、 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并签署了经贸、能源、投资、地方、人文、环保等领域合作文件。
2013 年 3 月 22 日 , 中俄双方在原油出口方面也 有重大突破。 俄石油对外称,已签署了一份协议,将把每年对中国的石油供应量提高一倍,至 3100 万吨。 2012 年,中国进口了 2.71 亿吨原油,这意味着,光来自俄罗斯的原油就将保证中国 1/9 的进口量。 从能源安全的角度看,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国过于依赖非洲和中东石油及海上石油要道马六甲海峡的现状;从长远看,甚至可打破美国及欧佩克国家在石油领域的绝对话语权。
2014 年 5 月 20 日 , 国家主席***与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四次峰会上签署中国与俄罗斯签署 《中俄关于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新阶段的联合声明》,该声明指出:建立全面的中俄能源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深化石油领域一揽子合作,尽快启动俄对华供应天然气, 以开发俄境内煤矿和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等方式扩大煤炭领域合作,积极研究在俄建设新发电设施,扩大对华电力出口。 这就意味着中俄将建立全面的能源合作伙伴关系,这将对中国与俄罗斯在石油能源合作方面进一步加强,同时也为双方石油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建设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二、中国与俄罗斯石油能源合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中国与俄罗斯石油能源合作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能源需求增长速度不断加快,目前已远远超过了能源生产增长速度。 中国是石油能源进口大国,俄罗斯是石油能源出口大国,两国不仅是邻国关系,而且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合作关系中, 也彰显了两国之间的石油能源合作是对方的必然选择。 1993 年,中国石油消费量超过石油生产量, 由一个石油净出口国变为石油净进口国,当年进口量达 920 万吨。 近年来,由于能源缺口的迅速扩大,石油进口总量逐年攀升。 2000 年,特别是 2002 年以来,中国石油和天然气消费增长尤为迅速。 2003 年, 中国进口原油9112 万吨。 从 2003 年 5 月开始,中国石油消费量首次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 2007 年 7 月中国石油进口总量涨幅为 2%, 2008 年 4 月进口原油 1424 万吨。 2007年中国石油消费量达到 3.5 亿吨。
从世界地图上可以看出, 全球石油能源分布不均。 据2004 年国际能源机构 (IEA)的 报告 ,世界主要的石油储备都位于中东地区,占世界总数的 55-65%。 与此同时,石油资源的主要消费者是发达国家。 美国的石油消耗占全球总量的 24.6%。 2006 年,美国全年石油均衡值当中 62.2%为进口;而欧盟国家石油进口约为 80%。这就凸显出发达国家自身具备的能源无法满足本国石油能源的需求。 这也就是说,俄罗斯在世界上占有一个独特的石油能源地位。 据保守估计,俄罗斯探明石油储量为 74.4 十亿万桶,或占世界储量的 6.2%,石油储备量为世界第七位。
俄罗斯的石油储备量完全可以满足自己本国的石油能源需求,同样也是世界第二大石油出口国,仅次于沙特阿拉伯。2006 年,出口国外的石油产量占总量的 48%,但在 2007年,俄罗斯石油产量增加了 2.3%,但出口石油总量较 2006年下降了 0.5%。
所以,自 1993 年开始中俄双方将石油能源合作在两国政府高层对话中的比重逐渐增加, 从而将合作模式改为先由官方协定合作项目和合作者, 再由两国的相关企业协商约定实施合作的细则。
2.中俄石油能源贸易合作中的博弈
石油行业在俄罗斯和中国之间的关系有很大的潜力,中国对石油的消费量与日俱增, 俄罗斯在中国石油能源市场的占据了较大的份额。 俄罗斯 ESPO 项目的实施,实际上是将进入到更为广阔市场前景的亚太市场多样化。 然而,中国可能会成为俄罗斯石油的唯一收件人。 此外,中国的石油分支管道的建设情况是俄罗斯石油公司让中国让利的王牌。 除了供油管上,俄罗斯在中亚各国已经建成了可以通过铁路或管道继续提供石油便捷途径。
然而, 在俄罗斯石油公司供应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采取较早的贷款成本比市场低几倍的情况下, 有企图妨碍这种合作———就是通过东邻国减少俄罗斯更多的利润。
俄罗斯和中国之间的关系,在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方面具有相当大的潜力, 因为在中国的石油和天然气消费量预计将增长在所有和俄罗斯可能注意到的日益对立的倾向。
俄罗斯 ESPO 建设项目可以看到具有战略重要性: 俄罗斯正在努力加强对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的发展, 并积极推动该区域经济发展, 尽可能地满足对能源基础设施在该地区的投资,但同时也担心这个地区的反华和恐华情绪的滋长。
从这个角度看, 它表明俄罗斯不愿选择中国作为能源的供应在远东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 即恐惧的垄断一个用户添加地缘战略的考虑。
无论这种或那种方式, 中国和俄罗斯都应遵循双方已建立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在保护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也尊重合作伙伴的利益。 因此,俄罗斯 ESPO 建设项目不仅是因为市场的前景更是因为加强国际间合作和战略伙伴关系。
建立统一的能源系统, 连接到现有的运输系统的新字段是一个优先事项,因为它可以灵活地选择石油能源出口路线。
在谈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中国和俄罗斯无论是从政治层面还是军事层面,都具有高度的战略伙伴关系;所以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领域就成为了核查的俄罗斯和中国的战略伙伴关系。 如果目前的趋势继续下去,中亚地区国家在石油等能源问题上国际间关系越来越多的类似于一种战略性的竞争。
很明显,俄罗斯在该区域中并没有采取对资源的控制。
所以它意义是一种寻找平衡的政策。 它将显示为与中国的接触俄罗斯领导人似乎与美国的互动更可取。 然而,俄罗斯和中国将必须在经济贸易交往中找到一种利益关系, 以证明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不是仅在声明性级别上的协调机制。
同样重要的是经济主体单位的水平。 在这方面中俄双方有积极的趋势。 因为俄罗斯和中国公司在俄罗斯、中国和中亚地区都有着已经实施过程当中的联合项目。 虽然俄罗斯和中国之间的石油能源贸易关系,无论是竞争还是合作,都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给予互利合作、 灵活性操控的愿望而进行的。
3.中俄石油能源合作的法律特点
由于中俄双方关于石油能源合作属于国际间经济合作的范畴,因此,其贸易规则不仅适用国际经济法的一般性法律准则,而且还具有除政治、经济方面之外的独特的法律特点:
首先, 两国政府之间的石油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与其他法律制度是紧密结合的。 其包含能源技术开发、转让、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法律机制的保护, 签订了一系列相关国际协定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世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等国际条约在双方石油能源合作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 双方在石油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与国家政策紧密结合。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政治经济形势与国际间能源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 国家经济正常运行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政策都受到国际间能源合作的强烈影响。
最后,两国政府间的能源合作协定缺乏强制性。 中俄双方所签订的两国间石油能源合作相关协定均是由双方政府所签订的双边性条约或框架协议, 逐步由具体实施的企业进一步谈判和细则签订来实现两国之间具体的石油能源合作,但往往这些协议都是停留在指导层面,在落实实施方面缺乏强制性。
4.中俄双边法律机制的缺陷
中国关于能源方面的法律不健全。 至今为止,中国仍旧没有出台系统的《能源法》,同样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国际间能源合作的规定。 虽然我国已经确立了能源进口多元化战略,鼓励中国的能源企业“走出去”,到外部寻找能源,但是却缺乏具体的支持手段和制度,如对“走出去”的企业给予信息咨询、税收优惠、资本支持、风险保障等等。
虽然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文为境外重点项目提供金融保险和风险保障,但是系列文件在实践中具体操作缺乏指导,执行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式下, 这些滞后的法律显得尤为突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能源工业立法严重滞后 ,在专业法 、相关法和产业政策交叉调整的格局下, 没有形成以产业立法为主的调控体系;(2)现行能源工业专业立法,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缺乏体系上的合理规划与相互配套,已出现体系上的矛盾和混乱;(3)现行能源立法确定的矿权制度 ,缺乏竞争机制 ,与国际惯例相差甚远;(4)专业执法体制不顺 ,力度不够 ,使已有的立法不能有效地贯彻实施,那一形成应有的法制程序。
俄罗斯方面, 由于其在对外合作方面的政策无法正常预测, 能源资产私有高度集中, 金融寡头占据市场绝对份额, 并将私有化成都无限扩大, 人民之间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并且其本国法律法规执行力较差,更有甚者 75%左右的法律法规不能切实实施。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石油能源贸易合作进程发展。
所以,只有建立完整的石油能源合作法律体系,才能有效地链接俄中双方在石油能源合作、贸易、技术合作、投资、运输、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法律体系。
三、中国与俄罗斯石油能源合作的国际法保障
从中俄双方石油合作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 目前中国与俄罗斯双方在石油能源合作法律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双方的合作还停留在基础合作协议上。
由于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 虽然其份额目前有所下降, 但是对于石油能源的需求还是处于中国总体能源需求的前列的。 而且在中国, 能源安全首先是石油安全。 可靠和安全的石油供应是国家的能源安全的基本保障。
反之,也是确保国家的整体安全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为了保证我国的国家能源安全, 目前已经启动了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建设的措施之一。 2007 年 1 月 29 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建立了第一个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 分析人士指出,成立这样的战略石油储备是一个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该国的石油可能出现的短缺。
在内容上, 中国和俄罗斯能源双边贸易合作属国际经济法调整范畴, 应当遵循和适用国际经济法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合作共谋发展等法律原则;但由于两国贸易涉及内容为能源合作, 所以同样适用国际能源法的相关基本原则,如能源主权原则、能源安全原则、能源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形式上, 两国双边贸易合作是以中俄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为主要贸易形式。 在国际经济法中规定了关于国际贸易合同制度、跨国投资与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制度、跨国公司投资制度,无论从经济形式还是在制度建设方面,中俄双方石油合作同样遵循着法律机制的规范。
1.国际组织保障机制
中国和俄罗斯均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之一。 在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下,以及《联合国宪章》中都为中俄双方在石油能源合作更好的处理国际关系,包括政治安全,如反恐等维护国家安全、和平发展,以及中俄双方互惠互利、平等信任的促进两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
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 中俄等国家质检签订了有关区域经济贸易合作、能源合作等多个多边协定,这也构成了它们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的法律框架。 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变经济贸易合作纲要》的签订,其内容包含多项能源合作方面的内容。
该《合作纲要》虽为政府协议,但对各个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
2.国际条约保障机制
中国与俄罗斯在石油能源合作方面共同缔结或参与多变国际条约, 并为其双方更好的进一步合作构建了基础性的框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共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国际公约为中俄双方提供了在双方石油能源合作方面为投资者政治风险担保、 仲裁以及调节方式等方面提供了国际法律机制保障,使得中俄双方在正常化、非政治化的制度下更好的开展双边贸易合作。
参考文献:
〔1〕中俄签署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新阶段联合声明〔Z〕.
〔2〕国际能源署(IEA)2004-2013 年统计数据〔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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