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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南海争端应采取的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25 共35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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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南海争端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第一章】南海争端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二章】南海争端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第三章】应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法路径
【第四章】中国应对南海争端应采取的措施
【结论/参考文献】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国际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四、中国应对南海争端应采取的措施

  当前,南海问题不断升级并形成了以南海当事国与区域外大国为主的多方利益格局,各种矛盾与纠纷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南海问题迅速演变为复杂的国际化政治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使南海问题有所缓和。但是,"我方搁置争议、他方开发"困境与现实表明,这些带有建构主义的的外交努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南海问题的深层次矛盾。南海问题正在演变成影响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关系的关键性因素。面对南海岛礁被侵占、海域被瓜分、资源被掠夺、有关国家恶意挑衅的严峻形势,我国政府在现阶段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推动南海争端的发展,使南海争端能够和平解决,同时提高我国应对南海问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一)加快建设海上军事力量。

  南海争端的不断升温导致南海周边相关国家争相购买武器、扩充军备、举行军演,形成了"南海安全困境".

  南海地区的形势对维护我国的南海主权及南海航道安全十分不利。因而,加快建设海上军事力量是切实维护我国南海主权不受侵犯的坚强后盾。

  在南海海域,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活动时常发生、国家主权不断受到侵犯,但中国目前还没有军舰为我国船只巡逻护航。在南沙,中国现在仍然没有建立起大型完备的海空力量支撑。我国的军机还不能直飞南沙,而且中国海军也缺乏大型的远洋作战舰艇,由于南海的海域面积较广,一旦遇到海盗、海上恐怖主义以及外国武装船只侵犯我国领海、袭扰我国渔船等突发事件时,无法及时应对。因而,为了维护中国的南海主权和中国南海航行的安全,应加快建设海上军事力量,比如建造航空母舰这样的大型舰艇。

  长期以来,中国对南海地区军事力量投入非常有限,大多是以海监、渔政部门的公务船来巡海维权。然而,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南海争端相关国家在岛礁上驻守军队,甚至出现武装船只与我国执法渔政船对峙的情况,导致中国处于被动局面。尽管"瓦良格"号航空母舰已经试航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在附近海域的主动权,但是形成强大的作战能力还有一定距离。因而,中国必须加大对南海地区军事力量的资金和科技投入,加快海上军事力量的建设,在南海航道形成立体的军事防御网络,对海盗、海上恐怖主义以及外国武装船只的活动形成威慑力与震慑力,缓解南海航道航行安全的问题。另外,在南海海域中国已经占有的岛屿上建立大型综合基地,以配合在南中国海的油气以及海底资源开发,进驻水上飞机、直升机和其他大型作战平台,对切实的维护中国的南海主权也十分必要。

  (二)加强对南海海事执法活动的管理。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和实施了《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但与世界海洋强国和我国周边邻国相比,我国海上执法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有多个部门具有涉海行政管理权,海上执法由相对独立的多支执法队伍共同承担,导致中国的海上执法力量过于分散,呈"九龙治海"局面,效率不高,难以形成综合管理的合力;我国在南海的执法力量力量薄弱,诸如执法船艇、直升机、航海设备和人员等,这些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与政策支持;因而,面对日益严峻的南海局势以及中国的海事力量总体能力相对弱小的客观情况,我国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在维护南海航行安全的同时,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应对南海争端带来的挑战。

  首先,我国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海洋执法管理成功经验的同时,针对我国缺乏一个单独的强有力的能够总揽所有海事力量和管理功能的海上警卫单位的客观情况,对海洋监管各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将各个部门整合成统一对外的海上维权队伍,不断提高我国在南海地区的行政执法能力与行政执法力度,用国家的力量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的同时,加强对我国渔民的保护,对擅自闯入我国海域的外国渔船或勘测船进行执法,维护我国的南海主权。我国在南海地区的行政执法在现阶段主要运用海监、渔政等方式,我国负责南海维权执法的单位,主要是中国海监南海总队,海监是目前中国唯一获得国务院授权能在全海域实施巡航的执法队伍。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海监南海总队可以对执法领域逐渐扩展,例如反恐、反走私、反海盗等领域。

  其次,飞机对于远程巡逻和复杂的救援活动十分重要。美国海岸警卫队配备了 250 架不同型号的飞机,日本海上保安厅也配备了约 75 架,而中国海岸警卫配备的飞机加起来估计只有 30 多架。

  上述数据表明,我国与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的海岸警卫力量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应为海上执法力量,包括直升机、航海设备和人员等提供资金、政策和科技支持,不断增强海上执法队伍的力量,增强国家海洋维权巡航执法能力。

  最后,大力提高海上监视执法人员的素质对组建强有力的海上执法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海上监视执法存在众多涉外问题,因此海上监视执法人员必须具有国际法知识和对外语言能力。尽管我国海上监视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与有效维护南海主权的需求之间仍然存在差距,如人才结构不合理、海洋综合管理人才相对缺乏等。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对海上监视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注重培训内容的多样性,既有理论授课,又要结合实际操作、案例分析,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培训方法,开展国际化合作交流进行国际培训,真正提高南海海上监视执法人员的素质。

  (三)健全国内法律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指出,沿海国家应制定法律法规,保证履行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多部涉及海洋的立法,包括《领海及毗连区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并发布了《中国海洋 21 世纪议程》、《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等政府性文件。这为中国南海海洋权益的维护提供了重要的国内法依据。但是我国的国内法律规范并不健全,尤其是专项海洋立法与我国海洋开发与保护的需求相距甚远,导致在解决争端的具体实践中,我国的海洋法律法规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面对南海争端,我国应对相关国际法律制度与南海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不断完善相关的国内立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首先,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对《公约》的矛盾和不足之处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判例以及外国先进的海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不断提高我国的海洋立法技术,完善我国海洋立法,切实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同时以《公约》为基础,加强对南海周边国家的岛礁主权归属、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问题的研究,并搜集我国对南海拥有主权的历史资料和考古证据,这不仅能够以有力证据的反驳南海争端国家的权利主张,为我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南海争端提供充分的理论准备;而且能有针对性的健全海洋法律制度以防止我国相关权益受到侵犯。

  其次,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的国际法原则,结合我国在南海争端中面临的具体问题与困境,培养研究南海问题的专业人才,在地缘政治、国际关系、行政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南海问题的研究,通过国内法建立相关的南海维权制度,例如一些国家在其占据的南沙自然岩礁上建造水泥固体设施,将自然岩礁改造成具有永久性的人工岛礁。由于这种岛屿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所以它并不适用《公约》中关于人工岛屿的规定。如何界定这类岛屿是国际法出现的新问题,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取决于国家实践。

  因而,如果我国对南沙群岛的自然形成的岩礁建造人工设施,并将此类岛屿通过形成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方式进行界定,有利于今后论证其管辖权。

  最后,"九段线"集中体现了我国的南海主权与海洋权益,中国将主权主张建立在历史性事实的基础之上,因而如何更好地夯实此种"历史性事实"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在今后解决南海争端的国际实践中需要注重的问题。在我国法律规范与政府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我国海洋权利要求的范围,尤其对"九段线"的含义与地位没有进行具体、明确的界定,这为南海周边国家肆意挑衅我国南海主权埋下了隐患。因而,可以考虑制定《南中国海历史性水域法》,在其中明确我国"九段线"的具体含义、法律地位以及线内的"历史性水域",并在"历史性水域"主张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相等同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中主权权利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等主权权利。特定事项管辖权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在大陆架享有针对附着其上的自然资源的专属性主权权利。这将会为我国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撑,并有利于获得国际社会对我国南海主权的认可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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