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社会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公司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够有效促进人类文明社会的较快发展。公司与一些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权结构存在一定差异,治理结构独特,可体现出现代企业制度核心。作为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需要对治理结构有效完善,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实现,所以在公司治理期间需要对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进行有效协调,这对公司有效治理具有较大促进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产生的作用,而后分析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关系与冲突,最后着重探讨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方法,以此提出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公司治理;
目前,我国公司在发展与治理的过程中,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其中公司治理模式有内部治理模式、外部治理模式以及折中治理模式,在此基础上需要将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进行有效协调,以此在公司治理期间提升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产生的作用
(一)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在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在公司中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是股东投资一种工具,利益风险机制公平、合理,并且有科学的管理模式,逐渐成为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在较多规范中有明显的技术性特征。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构成的管理系统包含了组织在运行期间的监督、激励以及制衡机制,在确立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原则,比如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以及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等原则。治理结构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基础,在生活中发挥着较为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
公司需要贯彻私法自理原则,私法自治也就是私法领域中的行为自由,不同私法主体有权决定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进行分析,公司自治主要通过公司章程来完成。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完全由立法进行设计,在公司法架构中通过公司章程进行构造。
(二)公司法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公司法具有较高的统领作用,可为治理结构构建有效框架。公司法人在取得主体资格时,需要符合法人成立条件,而且公司成立需满足公司法律法规要求,比如公司地址、名称以及组织结构等,在法律中有较为明确要求。公司法在调整的过程中,是以公司组织、设立以及活动等过程为对象,其公司治理是组织关系调整的重要环节[1]。从公司法规范性角度进行分析,公司法具有较高的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并且两者相互相结合。公司在存续以及设立期间,会对一些当事人利益造成一定影响,产生交易安全问题,因此在公司法中与交易安全有关的事项,均通过强制性进行规范,比如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通过,股东大会在对公司章程修改、增减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变更等决议,需要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二、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关系
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进行分析,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紧密相连,两者在结合与互动期间使公司治理有一定弹性,在运营期间使不同组织机构互相制约与平衡,以此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首先,公司章程自治需要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作为基础。其次,公司章程能够实现公司法治。在较多情况下均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有效结合,规范自治机构职责、职权以及表决程序等。两者之间的治理关系是公司法是原则与规则,适用于任何公司,但是因不同公司自身有所不同,需要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确立的原则与规则进行细化,使其具体化[2]。
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法规定之间有以下几种关系:(1)公司法对相应事项不做规定,对公司章程的使用范围做了明确。比如,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如果股东大会选举监事、董事,需要根据公司章程护着股东大会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2)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对公司法规定的有效细化。比如,《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长与副董事长产生办法主要是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置董事会,设置1名执行董事,其执行董事自身的职权由公司章程严格规定。(3)公司章程是对公司法的有效补充,比如在《公司法》第44条中明确规定:股东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除了本法有规定之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应当有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实践有法律依据,但是成文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在一些情况下很难满足实践需要。(4)公司章程能够替代公司法中相关规定,比如《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例行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范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冲突
(一)强制性规范与公司章程间的冲突
由于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无法随实际情况改变而变动。但是,公司章程在应用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自由性,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比如公司员工数量有变动,董事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员工人数,但人数要求无法达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人数,导致两者产生一定冲突,致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中的一些规范出现冲突问题[3]。
(二)任意性规范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冲突
在对公司进行管理期间,公司章程是管理中的依据,其中投资者、公民等在投资公司的过程中,也是通过查看公司章程了解公司运作过程以及发展历程,决定是否需要投资,如果公司在运作时出现问题,法院以及仲裁机构也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对相关问题或者纠纷进行处理。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章程是民众、投资者参考的重要资料,是法院处理问题的依据。但是,目前对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深入度不够,甚至一些公司公司章程意识不强。公司在提高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公司章程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矛盾也日渐明显,一些公司中的公司章程照搬其他公司或者从网络上摘抄,这是企业对法律不重视的表现;一些公司中的公司章程在应用期间不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若在此期间有股东出股,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在出现纠纷案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公司法,同时调查公司章程,主要是因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均公司发展中重要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应当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四、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
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进行分析,需要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有效平衡。公司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能够对公司经营有较大的约束力,其中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治规则,能够将公司法中的内容更加细化、替代以及补充,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起到较为关键性的作用。实质上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有一种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公司法是一般性规范,能够体现出公司独特性与自治理念,与公司法规则有较大差异。从公司法中规定进行分析,公司治理期间体现出现的国家干预理念有一定的淡化,为公司扩大自治空间提供了机遇,能够使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
(一)公司法实践的协调
在对公司法立法的过程中,需制定指导性文件,以此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指导。在制定公司章程期间,如果缺乏指导性文件,会产生一定问题。目前,在我国公司法中,与公司章程相关的内容相对较少,只能采用公司法中相关条件。因此,应重视公司法中实践方面的协调,在指导性文件中体现出公司章程制定中的具体内容以及强制性内容与原则,从而有效完善私法自治模式,摆脱制定公司章程期间的模式。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法官在审判时不能直接使用相关条件对事件进行判定,需要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以此确保公司审判过程中的公平、公正[4]。所以,公司法在公司发展期间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公司法中的一些制度,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需要参考,在进行公司股东大会的过程中,需要通过投票表决选择董事,使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强制性充分发挥。
(二)强化公司章程制定者章程意识
在以往公司章程制定的过程中,制定方式具有较强的机械化,很难通过章程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所以,在进行公司设立前,公司章程制定者应具备较强的章程意识,既可确保公司章程操作性,又能使发起人与公司股东有更多自治权,以此完成公司发展目标,这对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较大促进作用。所以,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应具备积极心态,并且需要从公司权益角度提高自身的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章程的制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把握公司章程自治边界
在进行公司治理期间,公司章程既是自治规范,又是自治与强制相结合的产物,同时在修订公司法中条款之后,公司章程内容可以进行强制性与任意性条款分配。因此,需要对公司章程自主边界实施把握,以此能够解决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产生的冲突。
在实践时间,通过二分法能够看出,公司法规则体现包括普通规则与基本规则,其中基本规则主要是指与公司内部有关联的规则,与公司基本性质有较大关联性;普通规则是指与公司中的组织、权利分配、利润分配以及资产等有关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在进行公司章程制定期间,应当扩大普通规则中的任意性,同时使用强制性规则对基本规则有效规范,只有这样才可促进企业的较好发展[5]。在对公司事务性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应将公司内部事务任意性条款不断扩大,对于与利益者有关的事务,需通过强制性条款实施规范,以此将民法中的公平性原则充分体现。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缺乏完善性,公司应提升管理要求,并且完善管理机制,以此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所以,在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公司要想得到较快发展,便需要注重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互相协调,并且在此基础上发挥两者的作用。其中公司章程是代表了股东决策的一致性,对公司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一定范围内,需要发挥公司章程的自治作用,只有与公司法相结合,才能够对公司行为与组织有效规范,确保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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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哲.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范在公司治理中的冲突与协调探讨[J].法制博览,2019(12):99-100.
[3]曹帅.浅析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范在公司治理中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博览,2018(16):50-51.
[4] 陈雅诗.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浅析[J].职工法律天地,2018(10):156.
[5]迈克尔·克劳斯纳,李诗鸿.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中的现实与幻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3):13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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