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逆向否认是传统否认的延伸与发展,起源于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Reverse piercing of the corporate veil)判例,是整个公司法人观念和实践发展演变的产物。谈到人格否认就要先论及公司人格独立--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其前提是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分离的原则,即利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屏障,将公司和债权人隔离开来,既可以规避风险,又能有效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但这种制度设计先天就隐藏着"道德风险"(Moralhazard),为了利益最大化,股东可能会有各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如虚假出资、资本不足、空壳经营、人员业务混同、操纵欺诈等,使面对此种情况的非自愿债权人承担经营风险。为了解决上述状况英美法国家以衡平法对其进行事后规制,而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如德国则在本国公司法中以法条的形式规定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传统否认的案件我们比较熟悉,但随着时代发展会出现很多新形式的不当行为,如股东可能为了获取某些仅给予自然人的法律豁免而请求否认自己控制的公司的人格,也可能有股东的债权人希望让这些股东控制的公司为他们的债务埋单。这些情境下责任流向与传统否认相反,因此被统称为逆向否认。
我国 2006 年修订《公司法》时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公司法》第20 条、64 条),但逆向否认在实务中的适用还是有不少问题。2013 年 9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一次座谈会上谈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问题,并提及逆向否认? "可在今后审判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总结".
这预示着逆向否认与横向否认进入最高院视野,并被鼓励在日后的实践中尝试适用。
逆向否认制度最早来自于美国明尼苏达州的 Roepke v. Western NationalMutual Insurance? 案和? Cargill , INC. v. Hedge? 案以及一系列联邦税务案件,后为公司法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如英国、德国所采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引入逆向否认规定已是必需,但是如何做好逆向否认的相关法理与司法制度的对接以及怎样让此种法律移植更符合我国司法实务的要求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所在。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逆向否认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逆向否认是对传统否认的扩张与突破,但它同样是整个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本质也是打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责任隔离,保护股东债权人和公共利益,是对法人制度在某些情况下造成的利益失衡的弥补。根据衡平法上"矫正的公平",在个案的裁判中,对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实施欺诈、混同等行为的股东进行责任追究,本就是人格否认的应有之义,因为公司法人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减轻股东负担,刺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是允许股东的一些恶意躲避债务的行为,若是该制度被滥用于不当用途或非法目的则不为立法所容忍。
从公司司法实务的角度看,逆向否认规则有极高的现实需求。这种现实需求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频繁发生的股东滥权行为。随着经济生活中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公司运营方式的日新月异,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母子公司、姐妹公司等公司集团。在这种公司集团中,经常会有一个公司向有特定关系的另一个公司转移资产以此来逃避股东债务;也有一些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把自己的大部分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来逃避自己在借贷融资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凡此种种,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还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冲击。另一方面,其他制度,如股权强制执行、撤销权之诉、代位权之诉等都无法直接帮助债权人收回债权。
逆向否认主要针对的是股东利用公司作为屏障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义务及关联公司间转移财产躲债的问题,这种制度的重要实践意义及其在我国法律中的如"何在个案中裁判就是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三、文献综述。
本文的参考文献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理论资料,包括国内外学者的着作、论文,一是案例资料,即国内相关案例的裁判文书。在整理与本文研究主题相关的各类文献资料时,笔者发现了以下现象:论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文献较多,且出版或发表时间较早,专门探讨逆向否认的文章总体而言不多,且发表时间相对较近。将逆向否认作为一个整体研究的较多,单独研究内部人或外部人逆向否认的较少。从理论上探讨逆向否认的内涵、适用要件、如何完善的较多,对案例的实证分析较少。
朱慈蕴教授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是目前国内关于人格否认问题的专着,系统介绍了国外人格否认的学说与判例以及国内该如何适用。书中提及了逆向否认问题,但并未专门研究。
廖凡在《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案例的考察》一文中通过对美国判例法的研究,归纳了内部人反向刺破与外部人反向刺破两种情况的判决实践。以明尼苏达州的 Roepke v. Western National Mutual Insurance 案和Cargill,INC. v. Hedge 案为代表,内部人反向刺破请求在面临促进某些政策实施的特定需要时容易得到支持,即使公司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或者债权人的利益会因此受到损害,只要债权人在进行交易时不知晓公司的存在。而外部人反向刺破总体而言缺乏代表性案例和完备的规则框架,法院早期的态度极为保守,但在20 世纪 80 年代的联邦税务案件中态度有所松动,支持了不少"因公司被用于将错误正当化,保护欺诈行为或为罪行辩护"而适用反向刺破的要求。
盛海清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法律问题研究》认为反向刺破是"刺破公司面纱"的一种,并举出典型案例"常州凯瑞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骏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仁舜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认为《公司法》第 20 条第1 款的原则性规定,实质上涵盖了公司人格否认的各种情形,当然也包括反向刺破。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给股东债权人向公司主张的权利设定限度,并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由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陈真真的《对"揭开公司面纱"的逆向思考--兼论股东签订的合同对一人公司的效力》认为在一人公司这种特殊情况下,更可能发生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文章主要研究母公司是子公司唯一股东的情形下,一人公司能否适用逆向否认。股东为法人时,其为公司利益签订的合同,鉴于股东个人人格与其作为公司意志机关的人格重叠,应赋予第三人选择由公司还是股东承担的权利。
陈林、贾宏斌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扩张适用》认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和有权提起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给公司债权人或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害且行为和损害间有因果关系。该文提出了就母子公司的场合而言,仅在以下情况方可适用反向刺破:母公司对子公司存在过度控制;母子公司在人格上或财产上基本混同;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可以适用实质合并原则。
叶海燕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兼谈我国公司人格反向否认制度的构建》对美国的反向刺破案例做了总结,认为美国法院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总体而言态度是非常审慎的。基于执行适度原则,我国有必要引入内部人反向刺破制度;基于维护特定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和特定公共利益,有必要引入外部人反向刺破制度。
缪焕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探析》认为我国《公司法》仅有第 20、64条的规定与此相关,不管是依 20 条第 1 款的原则性规定还是依 20 条第 3 款作扩大解释均不能很好地规制逆向否认,最好是增加相应法条。
王丽熔、吕钧泽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认为反向刺破在对相关主体的合理预期的影响上较传统刺破更甚,表现为内部人提出该请求以保护财产降低责任风险,外部人提出该请求则会颠覆无过错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基本预期。
本文的一大亮点在于采用了SWOT分析来证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可行性,通过比较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本身的优势和弱点及其面临的机会与威胁,得出结论:一方面我国应当引入此制度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在个案的适用上持谨慎态度,避免危及公司制基石。
张芮嘉《反向揭开公司面纱问题之完善研究》认为反向揭开公司面纱有自身的特殊性:提出主体可以是私益债权人和公益债权人(如税收、环保、劳动);损害后果与滥用行为有因果关系;内部人刺破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部人刺破由原告承担证明有滥用行为和损害后果,责任主体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行为的实施有正当理由。
刘娟、王婕《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制度》则认为逆向否认的不可替代性在于:其不能被变卖或拍卖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代替,因为执行债务人的股权需要一定时间,可能损及股权价值,且在遇到姐妹公司的逆向否认,它们之间不一定互相持股,此种情形难以确定适当的拍卖标的。
刘智《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探析》认为逆向揭开规则为巩固法人制度所必须,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本就是为规制公司逃避债务、税务,规避法律义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而逆向否认与顺向否认是同一实质的不同情况。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作为一项适用于特定案件、特定事由的司法原则同样具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法律特征。
李婧的《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探析--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进一步探讨》认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依据在于: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证对股东债权人的实质公平,加强人们对公司制度的信赖,保障交易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作者还探讨了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模式和具体适用要件,提出最好是在《公司法》中做出原则性规定,在司法解释中辅以具体的严格的适用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作者提到"主张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债权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这在国内的文献中是比较少见的(美国有些判例也提到了这点)。
李南、李智博、李博彧的《浅谈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则关注反向刺破在实务的困境,建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增设有关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定。
刘蔚文的《试论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一文由月亮人会社案引入内部人反向刺破的话题,援引了美国法上的两大经典案例,介绍了美国法官在这一领域的态度,主要是基于更高的公共政策的考量,允许内部人刺破,认为我国法上也可以引入内部人刺破,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周哨龙的《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主要着眼于反向刺破的衡平性,一是保护特定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二是维护特定公共利益,三是并不必然损害善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作者认为外部人反向刺破的不可替代性在于股权执行程序、侵占与欺诈性转移资产理论及代理以及雇主责任均不能取代外部人反向刺破制度。
周欣超的《外部人逆向否认法人人格制度探析》的亮点则在于将逆向否认制度和实践中高发的公司改制的案例结合起来,更有侧重点和细节化。该文探讨了《公司改制解释》第 6、7 条的规定,很好地联系了企业以优质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而将负债留在原公司这一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对此法院允许债权人要求新设的公司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实践中已经开始适用逆向否认的明证。
四、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搜集一定数量的案例,对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法院对其适用的总体倾及相关适用要件;规范分析方法,运用法律规范分析方法,对于美国的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进行规范分析,进而研究在给定中国的经济法制环境条件下,该制度的移植方式;文献梳理方法,对该领域的相关中外文文献进行梳理,全面把握这一制度。
五、论文结构。
本文对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分章节论述。第一章论述了逆向否认的基本理论,我国现有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以及逆向否认的一些重要案例。第二章主要是外部人逆向否认的问题,第一节美国法上外部人反向刺破的经典论述和着名案例,概括了其整体判断标准,以期为国内借鉴。第二节针对我国外部人逆向否认的适用要件和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三章阐述内部人逆向否认,基本结构与第二章类似。第四章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逆向否认的判例进行梳理,包括总体情况、各类数据和所占比例、法院的裁判思路一一做了分析,最终得出结论。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大量检索现有相关案例,进行阅读与对比,数据详实,于实务有一定的说服力。本文的主要不足在于能搜集到的关于国内内部人逆向否认相关资料及案例十分有限,显得有些单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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