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迅速发展,银行、信托、券商、基金、期货等各个行业间的藩篱正在逐渐被打破,金融业的合作更加广泛,理财业务基本形成"混业化"的格局,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市场愈加饱和。 商业银行通过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进行资产买卖、理财资金投资于发行银行的信贷资产等事实上的关联交易司空见惯。 2014 年 7 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 号),要求银行建立理财事业部制,实现理财与其他业务隔离,对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做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但就现实情况来看,刚性兑付短时期内难以打破,银行理财关联交易违规行为这一顽疾仍待进一步根治。因此,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促进银行理财产品健康持续发展,回归代客本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动机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主要有银行内部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 银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代客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互调节收益和银行理财产品与关联方的资产交易等四类。 其动机主要体现在:
(一)银行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即转移利润或赚取差价, 通过与本行其他理财产品进行连续的高买低卖或低买高卖的债权交易, 把实际收益水平较高的理财产品和实际收益水平较低的理财产品进行调整, 使相关理财产品在短期内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或者,当银行投资的理财产品面临投资者赎回,而银行手上的投资品无法变现时,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二)通过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转嫁风险进行恶性竞争 .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平均存续期大概为 2 个月, 对应的融资项目投资大多为 3-5 年,同一项目接力的次数越多其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也就越大。 这样虽然保障了一个项目前面投资者的利益,但使更多的投资者注入资金,承受这个理财产品对接项目后续运作中的风险。
二、导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违规的因素
(一)银监会关于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监管薄弱 . 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仅仅在银监会出台的部分行政规章或其他监管文件中零星涉及,且相关规定简单、模糊,对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014 年 7 月 11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较以前的理财业务监管政策在风险隔离、行为规范监管、理财事业部设置等方面有了更加详细的规范,使得理财业务整改有章可循,但商业银行依然能从中找到漏洞,绕道而行。如《通知》中并未限制本行自营业务中的同业资金用于代客理财业务, 所以理财业务并未完全孤立, 并且未明确限制本行同一个系列的理财产品之间是否不能交易,因此银行仍有较大的操作空间。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的缺陷性。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普遍存在以下缺陷: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管理模式不统一; 缺乏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内部牵制;控制不足与控制过度并存;制度庞杂,难以掌握和遵循;制度评估反馈机制缺失;激励约束不足等。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欠缺导致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现象无法得到根本遏制。另外,风险控制的不足也是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因素之一,风险控制体系的不完善表现为: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普遍没有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不能对金融风险实现有效的控制, 各种金融风险的突发可能会引起理财产品资金周转不足甚至资金链断裂, 进而导致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
(三)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关于现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商业银行主要参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而对理财产品没有专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亟需进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的建设,特别是披露规则、内容、注意事项等问题,例如:在理财产品披露内容上,商业银行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对理财产品详细披露其投资明细。
(四)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渠道的不合规。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渠道中,一般有信托、基金、债券、(投资融资)项目、银行同业等。 2013 年 3 月 25 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风险拨备提出明确要求,但理财产品通过投资运行渠道仍存在大量不合规的操作。同一集团下的银信合作、银基合作,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关联交易,不注重权责划分、风险控制,盈利则共赢,亏损则把风险转嫁给投资者;在投资项目中,为了防止资金出现大量赎回,非标资产接盘,造成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危机;通过与本行其他理财产品进行连续的高买低卖或低买高卖的债权交易,把实际收益水平较高的理财产品和实际收益水平较低的理财产品进行调整,使相关理财产品在短期内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理财从业者行为的不规范。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时间较短, 从业人员对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引发的严重后果没有深刻认识。在商业银行中,理财从业者的报酬与分红与其经营业绩相挂钩,在银行经营业绩较差时,理财人员为了更多的自身利益, 往往会利用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来完成自己的业绩。 另外,一些理财人员可能身兼多职,一边对接分行推荐上来的融资项目, 一边对接理财产品销售部门的募集资金,进行非标项目、债券、货币等在内的资产配置管理,或者与信托公司或者第三方公司有联系, 因此利用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以牺牲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
三、加强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规范性的具体对策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 转型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与其他各行业(基金、证券、信托)的理财产品,其准入条件大不相同, 这势必造成资产管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存在监管套利。首先,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协调统一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权利、义务和服务标准,统一各同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对投资者的服务标准, 杜绝行业间利用关联交易套利的情况。其次,对于理财产品违规事件的处理常常无法可依,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应当健全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明文杜绝理财产品资金池形式,以防止关联交易;规定银行理财与券商资管之间不能关联交易;在理财产品营销时可以实行投资者同意制度。此外,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建立第三方评级,从安全系数、风险与收益、有无违规操作等情况,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做出信用评级。
最后,违法成本偏低,是导致理财人员无视其违规操作的直接原因。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于理财产品因关联交易引起违规事件的金融机构做出严厉处罚。
(二)完善理财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规范要求, 将理财业务作为银行关键业务模块单独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设计。首先,建立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将产品设计、产品营销、投资运作、资产估值、日常管理、信息披露、风险处置等都囊括其中,构建权责分明的管控体系。第二,组织架构上可以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强化对理财业务的统筹管理,牵头制定理财重大决策,专门负责代客理财,将自营投资和代客资产管理分开,有效防控理财业务风险。 第三,对于后台维护强调信息化、现代化技术手段的运用, 以便能有效追踪产品关联交易及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做出提前预警,及时防范,减少投资者及银行的损失。加强对理财业务的专项审计稽核,通过合规检查以降低操作风险,强化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三)加强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渠道的合规性建设。 针对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渠道不合规的情形,笔者建议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渠道本身的规范运作上,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要在合规范围内进行,尽量保证理财客户的利益;银监会要加强对理财产品市场,尤其是理财产品运作中非标资产接盘的监管。 此外,合理的关联价格转移机制有助于规范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渠道,笔者建议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业务运作的每个环节建立横向价格体系,各部门单独核算资金成本和经营成果,将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记录在每个产品的账簿上,交易价格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价差不能太大。
(四)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当前银监会应当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提出更高要求, 监督银行每年定期对理财产品的运行情况自查并上报, 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要在事前做详细披露, 并要求银行理财业务接受报表审计,参照上市公司方法进行信息披露;在对理财资金的投向披露上, 银监会应当在投资品出现融资客户信用等级下降、 经营亏损、 收益本金归还不及时甚至出现逾期、不良等风险因素情况下,要求银行及时进行充分披露;在理财产品披露内容上, 银行应该从理财产品成立起就详细披露其投资明细,包括投资的债券、项目名称、金额、占总资产比例、收益率、付息日、期限、融资企业的评级等各项信息,应定期披露项目对应的融资企业的财务信息,临时披露各项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信息等。
(五)规范理财从业人员的行为。 首先,由于我国在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方面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 只是各个银行自己设定从业标准,因此在从业标准设定上,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具体的从业标准规范理财从业人员的行为;其次,对理财业务人员应当提高对理财产品的法律认识、管理水平及专业素养, 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加强资格考核、跟踪评价和继续培训,并制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退出机制;最后,对于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者应该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不应该以短期销售的产品数量或金额作为激励标准,而应该以客户在该银行长期存续的资产量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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