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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国内构建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实践与探索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14 共7645字
论文摘要

  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是保证一个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国家经济发展是否健康、金融活动是否有序,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是否完备。因此,探索并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对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及金融风险预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国际构建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实践与探索

  构建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这几个国家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发展得比较成熟,成为许多国家借鉴的主要对象。

  (一)美国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美国是最早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国家,早在 1864 年的《美国银行法》中就有提及。1979 年由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协商建立的 CAMEL 评级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分析单个金融机构稳定性的工具,它给出了影响金融机构体系稳定性的五个指标: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的稳健(Management)、收益状况(Earnings)和流动性状况(Liquidity)。1997 年,修改完善形成了新 CAMELS(骆驼)制度,重新调整了一些评价项目,突出了“管理的稳健”这一因素的决定性作用,新增了市场风险敏感性指标 S(Sensitivity to Market),能有效地协助监管当局发现金融机构出现失常的苗头。这一预警体系比较完备,成为许多西方国家借鉴的主要对象。此外,美国除了骆驼评级制度以外,还有 5 家联邦监管机构分别建立的分支预警系统,分别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 EMS 制度、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理事会(FHLBB)的预警系统、国民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的预警系统、联邦理事会(FRB)的预警系统和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的预警系统。这 5 个预警系统自成体系又相互联系,进一步补充了骆驼评级制度,使美国的金融预警体系更加完备。

  (二)英国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英国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在早期有着很大的随意性,发现问题时基本上是通过“道义劝说”与“君子协定”的方式来纠正和解决的。直到 1984 年发生了一次引起国际轰动的约翰逊马修银行倒闭事件,极大冲击了其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引起了管理当局对现有体系的思考。接着 1995 年巴林银行因其新加坡子公司在经营期货交易中巨额亏损而垮台,这一事件严重暴露了英国金融风险预警体制存在的问题。从此,英国金融风险预警主体———英格兰银行开始重视对银行业风险的全面业务监管和预警。英格兰银行以资本充足性、外汇持有风险及资产流动性的测定作为其预警指标。该预警指标侧重于对资本充足性的考量,主要监视风险资产比率和杠杆比率。同时,采取类比法将某个金融机构的业绩表现与资本、规模及性质相类似的金融机构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基于对这三个指标的具体考核和测定,为金融机构潜在的金融风险提供警示信息。

  (三)德国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德国是 1976 年正式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由专设的联邦银监局进行金融风险预警与监督管理工作,德国的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与其密切配合。其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主要涉及:1.在资本充足方面,规定贷款和资本参与总计不得超过自有资本加储备的 18 倍;2.在资产流动性管制方面,规定一是银行指定的长期资产运用不得超过长期资金来源的总数,二是银行对其他非流动性资产应有适当的资本持有,这些资金与银行负债中不同类别的各部分相对应;3.为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德国实行单一贷款制,即任何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额度超过该行自有资本的 15%时,必须向有关监督当局报告;4.在外汇及贵金属交易管制方面,规定任何一家银行的外汇与贵金属交易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自有资本的 30%,此外,为尽量降低风险,对于符合标准的外汇交易,进一步规定了数量限制,即所有一个月至半年到期的净外汇成交量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 40%。

  (四)日本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日本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由大藏省银行局和日本银行共同负责,证券局、国际金融局密切协助。金融预警分为事前预警和事后纠偏。其风险预警制度的主要预警指标有流动资产比率、存放比率、营业费用与营业收入比率、固定资产比率(包括标准比率、目标比率和边际固定资产比率)、发放股息比率、净值比率及法定准备额。在对资本金的充足性、盈利水平和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分别进行评级后按 50%、10%、40%的权数加总,得出评级结果。不符合财务与业务比率的金融机构,即为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大藏省银行局和日本银行将采取必要措施,敦促其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其进一步恶化。
  综合分析美、英、德、日四国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即每个国家都有明确的金融风险预警主体,如美国由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负责这项工作,英国由英格兰银行负责,德国由专设的联邦银监局负责,日本则由大藏省银行局和日本银行共同负责这项工作。预警主体的明确和统一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统一将金融风险预警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两项职能归属于同一个机构,这就保证了金融风险预警政策的统一性和连贯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相关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增强了防范金融风险和应对突发金融事件的能力。这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重点。
  进入后危机时代,国际主要经济体围绕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改革,尤其是对风险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
  美国在金融危机爆发后,财政部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体制蓝图》,提出了短、中、长期等一系列改进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促进消费者保护。布什政府在短期改革计划中强调:要强化协调机制。中期改革计划强调:提高监管效率。长期改革计划首先是建立最优的金融监管体制———目标导向型监管体制。其次美联储将负责市场稳定性监管。奥巴马政府在 2009 年 6 月 17日公布了一项被誉为 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该方案涉及金融业的各个领域,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以及投资者和消费者等。具体改革措施有:一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加强金融市场全面监管;三是建立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四是改善应对金融危机的手段。
  俄罗斯针对近年来频发的国际和区域金融危机,总统普京日前签署法案,宣布组建隶属于中央银行的统一大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根据法案,中央银行将取代联邦金融市场局,对证券商、保险公司、小金融组织、交易所投资和养老基金等所有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实行全权统一监管。俄罗斯建立统一大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目的在于提高金融市场运作的稳定性和监督效率,消除各类联邦法律机构职能重复、政出多门的现象。
  英国金融服务局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及时提出了总体监管改进方案。一是加强对大型银行的监管,二是推进组织结构改革,三是改革监管流程,最后是改进监管资源配置,进一步推进监管文化建设和强化监管人员的培训与能力提升。通过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风险评估水平。提高处理危机的效率,增强风险预警能力。
  从以上对危机后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实践探索中可以看出,各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危机后出现的新问题,纷纷对原有金融风险预警体系进行完善和改革,从短期、中期、长期出发,分别提出了不同的监管和改革方案,强化审慎风险管理和业务分析职能,改革监管流程,并提倡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危机处理效率和风险预警能力。

  二、国内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理论研究及最新进展

  我国是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研究,较国外来说起步晚,研究成果少,研究进程滞后,基本处于探索和引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阶段。目前研究成果大多集中在对金融风险预警指标的选择和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两个方面。
  在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指标选择研究上,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陈守东(2006)。选择三方面指标:
  宏观经济指标、泡沫风险指标和金融系统指标。这三个指标系统之下涵盖 10 个具体考量标准,其中宏观经济指标包括了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国家外汇储备增长率、出口额增长率等;金融系统指标包括银行储备/银行资产、货币额/储备额、贷款利率/存款利率等;泡沫风险指标包括股票市盈率、证券化率和房价增长率。
  对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划分,董小君(2004)主要从金融稳健指标、宏观经济平衡指标和金融市场指标三个层次建立了 33 个监测指标体系,包括了 GDP 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失业率、货币化程度、利率敏感性比率、股价指数等。庞浩、黎实、贾彦东(2009)在专着《金融安全的预警机制与风险控制研究》中把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并将这三个层次的指标细化为六个方面,即货币安全、银行安全、对外债务安全、金融市场安全、系统性金融安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这六方面又通过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股市流动性、房价指数等具体指标进行考核。周才云(2006)在前者的理论基础上加以改进的同时也构建了相应的区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其指出了宏观先行指标、微观审慎指标的选取方法和权重的确定原则。提出了完备的风险预警体系必须同时包涵多个层次的审慎指标。这些层次包括若干个评价指标,不同种类的指标组成不同的评价子系统。并在结论中指出,进行区域金融的风险预警研究时应注意理论体系的完善,要做到金融风险的事中控制,以及当风险出现后的处理机制。
  在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方面,仲彬、刘念和毕顺荣(2002)系统构建了区域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框架,并初步解析了其构成要素和基本运作机制,确定了风险评定方法,构建了指标体系,并建立了相对应的统计模型,阐述了系统的用途。
  进入后危机时代,国内学者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取得了新的进展。陈雨露(2013)指出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的金融监管纷纷加强了宏观审慎监管。从监管的目标对象来看,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的风险点不是特定金融机构的个体性和异质性风险,而是整个金融系统所面临的共同风险暴露。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本轮危机则进一步显示出,过去未经整合的体制失败关键在于忽视宏观金融稳定。以前的多头监管,分立监管致使金融监管主体往往只关注其管辖范围之内的稳定,忽视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隐患。为避免这一问题,在新的宏观审慎监管体制下,必须对监管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统一监管体制不仅与宏观审慎的“全口径监管”要求相匹配,而且在监管的有效性和对市场的敏感度方面也具有非常突出优势。
  王兆星(2013)认为在后危机时代,研究应侧重于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三个要素:一是宏观审慎分析框架,用于识别和监测系统性风险;二是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用于处置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三是相关组织机构安排和有关政策协调。他认为在目前各国监管实践中,大部分国家与地区均成立了多个机构参与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承担宏观审慎监管的决策制定和监督执行职责,而具体不同领域的系统性风险监测和防范化解工作,则按参与机构的职责分工分别实施。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在后危机时代,我国在探索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实践中,对“宏观审慎政策”的理论构建更加细致,对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处置和化解手段更加完善。同时,国内学者对统一金融风险预警主体这一问题有了共识。

  三、我国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现状

  从以上两部分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对国外金融风险预警模式的引进和介绍上,但也对我国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构建做了有益尝试。
  我国于 2003 年改革确立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为我国金融风险的预警及金融稳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此,国务院建立了金融旬会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组织,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改委及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方通过签订《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法定金融稳定职能部门,在总行也成立了金融稳定局,分行和省级分支机构成立了金融稳定处,地市及县级分支机构设置了金融稳定岗,专门负责履行具体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相关工作。从几年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这些金融稳定工作主体的确立,对我国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稳定工作的落实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主体过多,权责不明确,跨市场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大,导致在操作层面主体之间的协调较难,所取得的工作效果不理想。
  在对金融风险预警指标的选择上,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了宏观先行指标体系和微观审慎指标体系,这两大指标体系下涵盖具体的二级指标。从这些指标构成上来看,我国目前一个典型的特点就是“有广度而无深度”。所选择的指标比较宽泛,包括的种类繁多,涉及金融活动的方方面面,但从实际所取得的效果来看,这种指标体系操作性较差。如何将这些种类繁杂的指标高度浓缩到几类概括性和代表性较强的指标上,是我们目前应努力的方向。
  在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构建方面,我国也发展了很多模型,如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基于案例推理 CBR模型等。但在实证检验上仍存在很多问题。近几年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时段所发生的金融风险对现有指标和预警机制的反应表现出了很大差异,至今我们也无法找出一个普适的反映金融体系脆弱性的模型。因此,我们应针对我国所发生的金融风险的特点及我国经济金融大环境,整合现有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力争构建一个像美国 CAMELS 制度一样适应性和实践性极强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二)我国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不完善。从我国对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研究成果(如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基于案例推理 CBR 模型)来看,成果比较丰富,却没有一个系统性极强可以自上而下统一遵循的预警体系,就像美国的 CAMELS 制度。我国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版本众多,考量和监测标准不统一,甚至对同一金融风险都会有不同的预警机制,严重缺乏体系性。目前所构建的预警机制,大多只针对某一区域或某一领域而建立的,缺乏全局性和系统性,或许这一预警机制对某一区域的金融风险有很好的防范作用,但用到其他区域就未必能有同样的效果。这种现状不仅会增加预警机制执行难度,更重要的是会影响风险预警结果。因此,有一个普适的体系性强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对我国金融风险的预测和防范来说至关重要。
  2、金融风险预警指标选择不统一。我国目前所采用的金融风险预警模型中所涉及到的指标体系,普遍存在预警指标不统一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学者周才云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出发,认为宏观先行指标体系应包括 GDP 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公共债务、财政赤字率、财政收入占 GDP 的百分比、债务依存度、实际利率水平、净出口额等。微观审慎指标体系划分为安全性指标、流动性指标和营利性指标三大方面 17 个小指标。学者仲彬、刘念、毕顺荣也是从微观审慎指标和宏观先行指标两方面出发,具体包括流动性指标、营利性指标、充足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国家调控能力指标、债务清偿能力指标等,这几个大指标之下又包含 35个具体指标。学者姚星垣、郭福春则从经济发达指标、外向型经济指标、民间金融发达指标、民间资本充裕指标、突发事件冲击指标五个大方面论述了其涵盖 20 个具体指标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从这些指标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同学者构建的指标体系中有很多相同指标,不同的只是指标的权重。并且大多数指标完全可以整合。这种各执一词的指标体系操作起来难度大,对同一地区金融风险的预警也会因为指标及指标权重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预警结果。因此,这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一个问题。

  四、对我国构建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启示

  (一)明确金融风险预警主体

  长久以来,西方国家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之所以会成为其他国家效仿和借鉴的对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预警系统由独立主体承担,预警机制取得的效果明显。如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英国英格兰银行、德国联邦银行监督局、日本大藏省银行局。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德日等国家的先进经验,比如让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主体。不仅能使我国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效果得到进一步提升,更能使各金融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提高工作效率。可喜的是,我国已于今年进行了积极的实践,2013 年在国务院的批准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一行三会部际联席监管协调机制,进行统一金融监管,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所取得的又一项重大突破,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

  (二)整合现有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从学者们目前构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思路来看,大多都是遵循树形结构,逐级细化预警指标,不同的是各个学者对每一级预警机制的内容划分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可以遵循这一树形结构的思路,统一划分每一级的内容,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系统性和普适性。比如可将风险预警机制中的一级指标确定为宏观先行指标体系和微观审慎指标体系,接着将宏观和微观体系中的指标进行划分得出本体系的二级指标,如本文所探索的指标体系所述,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三大方面出发,来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和行业整体发展的稳健状况进行全方位评估,并对其确定统一的预警值。二级指标及预警值确定之后三级指标的确定,应给予不同预警主体不同的预警指标处置权。如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均可以确定不同的考量指标和权重,这些指标和权重可以根据所监测领域的不同而不同。但其之上的二级指标及其预警值则是定值。这样将所有的预警指标都划归到这样一个树形结构,逐级向上或向下考量。不仅会增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体系性,更重要的是操作执行更规范更有效。

  (三)统一金融风险预警指标

  在金融风险预警指标的选择上,我们也应该借鉴美英德日等发达国家的指标体系。这些国家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首先比较统一,在多年的实证应用过程中也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因此,首先我们应统一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形态和经济发展态势的核心预警指标体系,避免自成体系的指标体系带来多头监管和多头指导的弊端。其次,在统一指标时应站在国家的高度而不是某一领域的范围之内,在保证所选择的预警指标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比如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定,按照其要求设定警戒值等。最后,要在实际应用中根据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来更新现有指标体系,以保证金融预警指标体系的构建与经济发展能同步进行。为此,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出发,主要围绕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三个层面 27 个具体指标,对金融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做了尝试,以达到对金融行业整体发展及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具体构建的指标体系如下:

金融风险预警宏观指标表

  参考文献
  [1]陈守东,杨莹,马辉.中国金融风险预警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6,(7):37-41
  [2]董小君.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3]潘薇薇,陆卫明.国外银行风险预警体系比较及启示[J].集团经济研究,2005,(12):121-122
  [4]姚星垣,郭福春.构建浙江省区域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研究[J].货币时论,2008,(5):17-19
  [5]仲彬,刘念,毕顺荣.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理论与实践探讨[J].金融研究,2002,(7):107-110
  [6]周才云.区域金融稳定预警指标体系与风险防范[J].商业研究,2006,(4):1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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