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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及其资信评估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14 共10254字
论文标题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城投公司等作为地方投融资平台,在资本市场上十分活跃。通过发行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这些地方政府投资公司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了资金,同时也扩大了当地政府债务负担。
  而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的担忧和全球范围的关注。近年来一种新型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又出现在资本市场,这就是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信评估,目前鲜有研究,本文就此展开讨论。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国内金融控股公司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开始兴起。与此相应,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也渐趋活跃。

  (一)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起源于美国,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起来的一种金融业公司组织形式,通过拥有控制权的实体,一般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业业务。为适应金融自由化,美国通过了1998年的《金融服务业法案》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形式。金融控股公司一方面能实现多元化经营,另一方面还能规避法律或者业务上的风险,因而受到金融业的推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不同特点。国际上有名的金融控股公司有1968年成立的花旗公司(现为花旗集团)、1991年成立的汇丰控股(HSBC Holdingsplc)和最近因次贷危机改制而成的高盛、摩根士丹利等银行控股公司。
  由于现阶段我国对金融市场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组织形态上只是特例。截至目前,我国只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三家为官方认可的金融控股集团。2002年,国务院在上述三大集团中开展了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而2009年财政部印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则是针对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当时平安集团因引入外资而未被列入。2013年9月,光大集团控股甘肃信托,至此,光大、中信和平安三大金融控股集团均获得了国内金融业全牌照。此外,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也是金融控股公司,但其身份特殊,发行的债券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没有进行信用评级。

  (二)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

  金融业是新兴产业和朝阳行业,具有拉动性强、附加值高等特点,成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竞相发展和扶持的产业。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特别是中央政府对投融资平台的清理整顿和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整合重组,一些地方政府把金融业作为当地的支柱行业,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两年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地方政府主要有两类:一是省级政府最近密集设立或筹备设立的金融类投融资平台,并倾向于直接使用“金融控股”名称,如2011年4月成立的河北融投控股集团,2011年11月成立的陕西金融控股集团公司,2012年9月成立的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13年6月成立的江西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等;二是省会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较大的市,如杭州、温州、珠海、上海、南京、成都等设立的此类公司,目前还有一些城市也在准备设立此类公司。
  为简便起见,本文将此类公司统称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从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和运营情况来看,大都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注册资本很大,动辄数十亿元,甚至高达百亿元;第二,基本上为国有独资,出资人一般是当地国资委(个别例外,如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是杭州市财政局)也有个别企业采取了股份制结构,如河北融投控股集团由8家特大型国企联合出资,并且有社会资本参与;第三,在公司组织形式上,新设立的公司基本上均采取集团形式;第四,新设立的金融类投资公司更倾向于在名称中直接使用“金融”或者“金融控股”等字样,这与早期组建的类似公司不同;第五,新成立的公司业务更集中于金融业,而早期类似公司业务较为分散;第六,新设立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都有强烈的融资需求,有进行资本运作或发行债券的意图。

  (三)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债券发行

  2013年9月,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正式揭开了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发行债券的序幕。其实,在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前,我国资本市场已有类似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发行债券(见表1),只不过当时此类公司并未正名,现在则日益活跃。但是,由于发展较晚,目前资本市场上典型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主业明确为金融业)数目较少。为了研究方便,本文将含有金融业务板块的地方投融资平台也纳入样本,如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这些地方投融资平台已经或者准备将金融业务和资产剥离出来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

典型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债券发行情况表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

  三大金融控股集团是金融企业,已无疑义;但是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却有一定的疑问。争议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是否为金融企业?二是是否为地方投融资平台?明确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无论是对债券发行还是资信评估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则适用上为非金融企业

  在我国资本市场,金融类企业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以及债券发行规则和发行流程均存在重大的差异。比较而言,金融类企业的债券发行比非金融类企业更为复杂、更为严格。因此,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性是融资的关键步骤。
  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和资本市场将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视为非金融企业。根据规则的适用情况,目前我国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还不具备金融企业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监管机构的认可

  过去较长一段时期,我国官方认可的金融控股公司只有中信、光大和平安三大集团。根据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03年9月第一次金融监管联席会议通过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第八条,并未将“对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明确为金融业。2008年10月,在次贷危机不断蔓延之际,上海官方甚至否认上海国际集团是金融控股公司,维持将其作为上海国资在金融业上进行专业化投资公司的定位。最近两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国内一些地方政府先后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尽管这些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大部分具有了“金控”名称,但仍不属于金融企业,只能属于上述所谓的“对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目前这些“金控”公司在监管机构的认可、全行业金融牌照的取得及业务的开展等方面还存在巨大障碍。因此,除三大金融控股集团之外,虽然其他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但仍然处在监管的灰色地带,身份尚未明确。至于一些民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更难以得到监管的认可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境内资本市场也不活跃,这里不再予以讨论。

  2.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形式是在形式上区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一个重要标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等规定,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在会计报表的结构、科目以及财务报告的其他内容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均是按照非金融企业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尚未变革。

  3 债券类型

  我国债券类型是由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严格规定的,而根据法规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可以公开发行的债券类型是不同的。其中,金融类企业可以公开发行的债券类型主要包括金融债、次级债等,非金融类企业可以公开发行的债券类型有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等。此外,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管机构和发行流程也具有极大差异。金融企业发行债券需通过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即“一行三会”)逐级审批核准,十分繁复,周期较长;而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则由银行间交易协会或发改委等负责,并实施注册制,相对简便,周期较短。
  目前已发行债券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均以非金融企业身份发行各类债券,并在发行申报文件(主要是募集说明书)中强调自身非金融的方面。
  例如,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明确写道:“作为综合性投资公司,发行人不具有金融业务牌照,为非金融企业具有申请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资质。”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年发行中期票据时,则回避了“金融企业”问题,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强调,发行的上年末其主营业务收入中,金融板块少于非金融板块。2013年发行中期票据时,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是在申报文件中淡化了金融板块的情况。
  综上所述,虽然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从名称上看已经是金融企业,业务涉及金融业,但是在监管、会计准则适用和证券发行规则等方面,依旧保持着非金融企业的身份。这种名称、业务和身份不一致的现象在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中普遍存在。实践中,为了方便融资,金融控股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个体上看是监管套利,从制度上看更多的影响因素是路径依赖。

  (二)实质上是地方投融资平台

  我国地方政府基本上都设立了城投公司,主要有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又陆续设立了工业投资公司、交通投资公司、能源投资公司、水务投资公司、商业投资公司、旅游投资公司等,从事相应行业和领域的投融资。这些投资公司属于广义的城投公司,资本市场把它们发行的债券统称为城投债。
  实质上,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地方投融资平台。最近设立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在设立时上报的相关文件很好地描述了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职能。通过这些描述可以发现,新设立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有以下共同点。一是承担所在地区的金融产业发展功能。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对当地金融类等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或对当地金融业进行整合,引导和扶持当地金融业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调整当地产业结构,促进当地产业升级。而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依靠政府出资或者行政划拨,通过取得当地金融企业的控制权或者金融资产,不断做大,能够很方便地获得融资,包括取得银行贷款、发行证券,从而实现双向促进作用。二是承担了一定的城市发展功能。虽然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主业被确定为投资金融,但由于历史原因或者自身发展的需要,大多数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承担了一定的城市建设任务,因此基本上还都从事实业投资或者与实业相关的投资,并且多涉足房地产及相关行业。其中,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甚至被赋予横琴新区开发的“使命”;而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对南京中小微科技企业扶持力度不够而被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整改。因此,从本质上看,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与城投类公司基本一致,同属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其区别主要在行业和领域上。因此,其资信评估应该结合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发展。但从投资产业和出现时期来看,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则是一类新型地方投融资平台。
  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展有其历史原因。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大部分地方政府在财政上入不敷出,加上绝大多数政府长期以来不能发行地方债和各级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以经济指标为主等原因,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设立地方投融资平台来获得资金用于当地经济发展。各地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多以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主,地方政府向其划拨土地、股权、规费等,使其资产和现金流等各项指标合规,必要时进行财政补贴和担保,以便融资。实际上,它们不仅承担着融资的功能,还承担着投资的功能。所以,仅仅称其为地方融资平台是不全面的,故本文采用了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说法。早期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曾有力地支持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后来,随着地方政府承担经济社会发展职能的扩大,地方政府又设立了各类园区开发平台和当地一些重大行业投资公司以及土地储备中心等,也是地方投融资平台,继续开展投融资活动。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中央政府出台了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
  与此相应,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获得资金并开展各项投资,总体上保障了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现阶段地方投融资平台主要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来实现融资。随着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浮现,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开始显现。对此,我国先后出台措施整顿各类投融资平台,严格控制银行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贷款: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进行了整顿;2010年7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就国务院的通知做出了具体规定;2010年10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加强了关于地方投融资平台贷款的银行监管要求。
  这一系列措施使得地方投融资平台从银行贷款变得更加困难。但是,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资本市场仍然向地方投融资平台开放。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投融资平台发行债券,促进了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动。相对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成本低、信息公开、风险相对易于监控和分散。因此,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成了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首选。

  三、金融控股公司资信评估的现状

  理论上,国内对金融控股公司资信评估讨论不多,但关于一般金融控股集团则有一些理论和实践。其中,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曾于2011年11月发布一篇研究报告《金融控股集团信用评级分析方法研究》。但是,该研究报告主要针对一般金融控股集团,而没有考虑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同时,该研究报告过于笼统和简单,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此外,该报告所涉及的方法也没在公开市场的资信评估活动中付诸执行。下文将根据国内资信评估实践,分别对金融控股集团和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信评估现状进行分析。

  (一)金融控股集团的资信评估

  截至目前,在三大金融控股集团中,只有中信集团发行过债券,既包括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也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更多的是后者;平安集团以前没有发行过债券,目前正计划发行可转债;光大集团尚未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也无相关计划(见表2)。中信股份和平安集团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均是按照金融企业的形式和结构制定的。国内评级信用机构在对官方认可的金融控股集团评级中均认可其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但资信评估方法差异较大。

国内三大金融控股集团债券发行与资信评估情况表
  具体来看,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在对中信股份的最新主体信用评级中,兼顾了其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综合运用金融监管指标和一般工商企业资信评估中的重大财务比率进行分析。从历史和现状来看,虽然中信集团本身已经解决了金融企业的身份问题,但在债券发行和资信评估的具体操作上仍与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一样,会遇到身份认同上不一致的问题。
  而根据平安集团的发行计划,其可转债将由行业主管机构保监会审批,因为自成立以来平安集团主要是通过保险业务发展壮大的,这也与2003年9月《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主业监管”的监管思路是一致的。因此,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对平安集团的资信评估中,对其业务也是以保险业务为核心,没有涉及非金融板块,也就没有采用工商企业资信评估中的一般财务比率分析。由于2011年平安集团已经兼并深圳发展银行(后改名为平安银行),银行资产和业务所占比例已经超过保险板块,未来在监管和评级考量上还有待观察。

  (二)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信评估

  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一类重要的债券发行主体,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新型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其资信评估也应参考一般的地方投融资平台思路。

  1. 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主体信用评级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对一般的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资信评估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框架、标准、方法和体系,其中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最具有代表性。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09年发布的《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信用评级方法》,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资信评估需要考虑其在投融资和债务偿还模式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性,因此除依据地方投融资平台自身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外,还需将地方投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及其获得的财政支持、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及信用水平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加以评估。具体来看,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从行业信用风险和公司信用风险两方面对这种传统的地方投融资平台进行分析。
  其中,行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国家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地方财政风险、地方政府管理风险和投融资平台自身风险;公司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区域经济环境、公司内在的信用要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地位和地方政府信用等。在对上述风险因素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根据信用评级体系最终确定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信用等级。由此可见,在很大程度上,地方政府的信用状况直接关系着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资信等级。为了更好地确定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还于2013年1月发布了《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方法》,对地方政府的资信评估方法做了专门阐述。
  目前,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对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基本上沿用传统的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资信评估方法。例如,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基本上遵循传统的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资信评估思路对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主体信用评级(见图1)。

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信用评级思路图

  2. 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债券信用评级

  债券发行中的资信评估包括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两方面。根据国内信用评级业的惯例,除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等级符号有特殊一套体系外,其他债券债项信用等级符号与主体信用等级符号基本一致,债项信用等级与主体信用等级相同或者参照其主体信用等级,在资信评估中均未区分债券的具体类型和具体期限。此外,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企业债(09常州投资债)债项级别为AAA,高于其主体级别(AA)。原因在于,该债券采用了担保增信措施,担保人是常州市武进城市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性质为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这是个例外。

  四、对未来金融控股公司资信评估的探讨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目前仍在发展之中。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无论是目前保持非金融企业身份还是作为新型地方投融资平台,其资信评估仍有探讨的空间。

  (一)新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再审视

  作为新型投融资平台,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资信评估应该专门对待。与传统的地方投融资平台不同,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地方政府拥有的金融资产等基础上变更形成或者新组建而来的,在设立之初和运作之中普遍采用现代公司制度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以及资本运作方式,从而使得其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因此,在资信评估中,应该充分肯定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体独立性,分析其自身财务实力。
  但是,地方政府信用在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资信评估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地方政府是唯一出资人或者控股股东;第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在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初期乃至未来发展中十分重要;第三,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综上,可以在对传统的地方投融资平台评级方法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结合前述的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评级方法,建立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评级方法。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评级思路仍然从公司外部环境和公司自身财务实力两方面进行资信评估,综合考察其所涉重要行业状况,并把地方政府信用作为财政支持的影响因素。其中,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所涉各行业权重应按照营业收入、行业风险等指标评定,地方政府信用及财政支持应视具体公司而定,然后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最终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得出相应的信用等级区间。

  (二)归位金融企业

  目前,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在名称、业务和债券发行规则上均保持非金融企业性质,存在身份扭曲的问题。对此,有必要重新认定其性质。而确定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是否为金融企业,应该视其业务而定。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监管也必须同时到位。

  1. 经营范围

  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与其经营范围密切相关。根据公司法,公司一般在章程中规定自身的经营范围。在西方法系中,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称之为“公司目的”。历史上,公司一般都有其确定的经营范围,由此确定其所属行业和监管机构,超越经营范围的营业即“越权无效”。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国家法律不再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也抛弃了“越权无效”原则。但是现阶段我国金融业则按特殊规定作为例外,实施许可设立原则。其中,准入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子行业市场十分困难,而进入保险业、担保业、租赁业等其他金融子行业和设立财务公司、贷款公司则相对容易。即使我国金融业将来进一步开放,银行业等的准入门槛也将很高。与此相应,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越来越明确地被当地政府定位于发展当地金融业,主要涉足当地担保业和租赁业以及投资等;一些实力较强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能够控股当地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对银行则一般只有控股或参股,而且以当地的城商行、农商行为主。不过,虽然截至目前只有光大、中信和平安三大全国性金融控股集团获得国内金融业全牌照,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强势出现,不排除将来出现新的拥有国内金融业全牌照的金融控股公司。
  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基本上都拥有非金融业务。其实,从事非金融业务与金融企业性质并不矛盾。世界上较大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典型金融企业,一般也都有自己的物业。根据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与金融相关的商业(含实业)业务。因此,判断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是否为金融企业,关键是看金融业务在公司业务中的重要性。笔者建议,应该结合公司的名称和业务实际经营情况两方面,综合考量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在公司营业支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方面的比重。其中,应以营业收入为主,如果金融业务超过50%,则应认定为金融企业。监管机构应该就此出台相应细则。企业名称应作为一个形式上的考量因素。如果企业名称与其业务范围不一致,则有必要在公司登记时加以规范。

  2. 监管到位

  我国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以非金融企业身份从事业务活动。究其原因,在于监管模糊。截至目前,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意见只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如何确定“主要业务性质”,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此外,该《备忘录》虽然将“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
  单独列出,但是仍然没有就其性质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这种状况导致了监管套利行为的发生。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倾向于规避金融业的严格监管,选择非金融企业身份,并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但是,这种做法并不能一概否认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企业性质。实际上,不论是按一般的金融控股公司还是按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等其他类型公司,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均已将它们纳入了金融监管范围,只不过由于历史原因,涉及各方面利益,具体的规定仍未出台,监管机构也未做出新的规定。因此,监管机构必须适时明确规则,出台相应的规定。
  综上所述,新设立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上的变化将带来企业性质的渐变。虽然在规则适用上,现阶段地方金融控股公司仍然被视作非金融企业,但是它们的金融性质已经凸显,正在从地方投融资平台向现代金融控股公司转变。将来,随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转变,金融控股公司有望正名。

  (三)权宜之策

  现阶段,由于地方金融控股公司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从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的身份转换,对其资信评估可以采取权宜之策,即在基本维持地方投融资平台资信评估方法和体系的基础上,在以下方面进行逐步改进。

  1. 业务板块分析

  业务板块分析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信评估来说不失为一个可选之法。在现行监管体制下,金融各行业没有统一的资本规则。三大金融控股集团成立都有特殊的历史背景,新设立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基本上都是在地方政府原有的金融资产基础上整合变更形成。板块分析能够照顾成立于不同时期和有多种经营范围的公司。业务板块分析不应仅仅是简单把公司业务划分为几个板块,而应结合特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在业务板块划分基础上赋予其相应业务的具体权重和风险系数,使其资信评估逐步量化。这需要国内信用评级改进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等。

  2. 重视关联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是集团企业。实际上,包括三大金融控股集团在内的各种集团中关联交易均很普遍。但是,在国内资信评估中,关联交易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关联交易容易引发风险传染和资本重复计算等一系列问题,但目前国内评级机构并没有揭示相关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会带来更多的关联交易,从而严重扰乱市场,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对此应予重视。

  3. 区分主体信用和债项信用

  目前,在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资信评估中,除短期融资券外,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没有区分主体信用和债项信用。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较好的突破口,可以借助类似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信评估的方式,区分其主体信用等级和债项信用等级。例如,可参照金融企业融资工具中普通金融债、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的债项信用分级,根据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债券的年限等具体情况,分别按与主体信用同一个级别、低一个级别和低两个级别,分别对债项信用进行区分。
  上述措施也可应用于三大金融控股集团的资信评估,以弥补现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不足。将来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市场体制,以及各类金融控股公司被一视同仁后,可以在此基础上对所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资信评估建立和适用统一的资信评估方法、标准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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