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异常活跃,但是因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引发的中小企业“倒闭”、知名企业家“逃跑”的事件亦频频发生。民间借贷危机的持续发酵和蔓延,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金融体系,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信任体系构成致命打击,极大地威胁到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引起我国媒体、公众、学者乃至各级政府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经济、政策、社会和制度多个层面分析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并揭示民间借贷危机的演变过程,最后提出综合治理的对策。
一、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
(一)经济层面:外需持续疲软和劳动力成本大幅上升的背景下民营企业的发展困境。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的活跃实质上映射出的是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困境。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面临诸多新的严峻挑战。其一,企业经营模式的困境。在外需持续疲软、劳动力成本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人民币升值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传统的以“低端产业、低附加值产品、低层次技术、低价格”为主要特征的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
其二,资本的投资渠道不畅通。民营企业高利润领域的获利空间逐步被压缩,积累的资本开始寻找其他投资机会。但是,对于垄断行业和蕴藏隐形壁垒的行业,民营企业难以进入;而已经向民间资本开放的行业,由于政府干预过多,民间资本又不敢进入。其三,企业融资难度大。受到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作为民营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经营活动中陷入融资难的困境。
在各种因素的叠加下,我国低附加值的制造业持续低迷,民营企业感受到转型升级的强大压力。在“资产泡沫”的诱惑下,民间资金从对长期稳定投资的渴望转变为对短期暴利的追求。
一些民营企业家热衷于通过私募基金、房地产炒作、煤矿资源炒作、放款等途径追逐暴利,实体经济不可避免地陷入“产业空心化”的困境,浮躁逐利的投资心态开始蔓延。以温州为例,2011年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
一些民营企业家依靠在地方积累的信誉聚集了大量的民间借贷资金,但是由于融资成本过高,有的在经营中遭遇危机,濒临破产,资金链断裂,从而迅速引发借贷矛盾和纠纷。
(二)政策层面:宏观经济政策的不稳定性对民间借贷资金链的冲击。2008年以来,我国央行数次调高利率与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信贷规模的收缩致使社会融资缩量。随着货币政策的逐步收紧,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越来越难,许多企业开始依托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在“炒钱”之风的助推下,利率高居。畸高的利率致使民间融资难以持续,民间融资陷入“挤兑”,尤其是一些高负债经营的企业,陷入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另一方面,房地产业的过度繁荣和丰厚的利润回报吸引了大量资金进入,有不少投资者甚至不惜向高利贷业者借款投入房地产业。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苛的房价调控政策,不断加大调控力度,部分地区的房价出现下跌,楼市的交易在一段时间内十分冷清,一些进入楼市的民间借贷资金出现亏损而难以回笼,最终导致投资者资金链短缺甚至断裂,从而引发借贷危机。
(三)社会层面:熟人社会的人格化交易和组织化运作模式并存。经济活动是基于社会习惯和道德基础之上的,如果离开了这些习惯和道德,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就会受到重大的影响,交易的基础就会动摇。
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信任关系,可以通过制度维系,也可以由非正式制度因素来维持。传统的民间借贷是在一定的地缘、血缘、亲缘和业缘基础之上的一种人格化的交易过程,信任元素构成了民间借贷的文化基础。信任既是一种担保品,也是一种无形的声誉,由此较好地解决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难题。
就我国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而言,基于熟人圈子而产生的借贷行为仍然占较大比重,交易行为的基础主要是民众间基于地缘、血缘和亲缘所积累的信任。
费孝通在谈到我国农村的社会格局时指出:“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从生育和婚姻所结成的网络,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
在这种以差序格局为特征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以及亲缘关系就会形成一种特殊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信任与法律的惩罚机制不同,它是一种简化了的复杂性的机制,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民间资金中介,如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担保公司、典当行、网络借贷平台等盛行起来,受利益驱使,这些机构超越范围经营,违规开展高利贷业务。
这些机构的介入打破了通过地缘、业缘、亲缘的传统借贷的单一方式,形成了传统借贷与专业化、投机性借贷并存的局面。民间借贷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各种参与借贷的机构资质参差不齐,一些担保公司违规从事高息融资活动的现象非常普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其业务操作也不规范,容易产生民事纠纷,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四)制度层面:二元金融结构形成的金融抑制与银行内控机制的不健全。“金融抑制”理论认为,政府通过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发展滞后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了金融抑制和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爱德华·肖指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被排挤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资金在特权阶层得到低效率的使用,而急需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个体和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其只能通过内源性融资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
在我国信贷市场和民间利率之间一直存在着利率双轨制。银行在存款利率管制下获得了大量低成本的存款资金,而在贷款利率不完全放开的情况下,更倾向于面向由国家信用间接担保的大型国企放贷;国有企业和一些拥有权力的个人集中了大量的低息信贷资源,这些机构和个人又能通过信贷市场和民间借贷市场之间的“利率双轨制”进行“寻租”,甚至部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也卷入到民间借贷中来,在一定程度上对民间借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此外,银行的内控机制不健全,导致部分银行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目前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渠道主要有四种:一是企业和个人将获得的银行贷款投入民间借贷市场;二是银行职员直接放贷;三是通过信用卡办卡公司从银行申请办理大量信用卡,通过刷卡套现进行放贷,这种操作几乎无任何利息支付,只需按期办理还款即可。
二、民间借贷危机向社会危机演变的内在机理分析
(一)金字塔结构资金链的形成。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著名的庞氏骗局(PonziScheme),它是层压式推销方式的一种,参与者要先付一笔钱作为入会的代价,而所赚的钱是来自其他新加入的参加者,而非公司本身通过开展业务所赚的钱。投资者通过吸引新的投资者加入付钱,以支付上线投资者,通常在短时间内获得回报。它得以长期延续的方式是不断调整骗局的标的物、拆东墙补西墙。我国民间借贷结构主要呈金字塔状,金字塔底层是拥有闲散资金的大量个人,主要包括以亲戚、朋友、老乡、同事和熟人等为主体的熟人社会圈子。
金字塔的中间层则是资金中介人,主要包括担保公司人员、中小企业主、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银行从业者。金字塔顶层是担保公司、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组织。
在这一金字塔结构的借贷链条中,每一层级的放贷人都想方设法需要获得利差,因此利率由底部向顶部层层加码。我国民间借贷经过多次委托,依靠空转牟取暴利,底层的放贷人数量多,其中蕴藏着极高的风险,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如因经营不善“跑路”,那么整个资金链就极易发生断裂,从而诱发借贷链条的整体性“崩盘”。
(二)暴利投机心态蔓延。产业资本曾经经历了从投资实业向炒作房地产再到炒资金的演变轨迹。在房地产、股票、矿产资源价格飞涨的时期,产业资本进入到这些暴利领域,并曾经获得了超出实业的可观收益。一些产业资本还参与到农产品、黄金、古玩等的炒作中。
当产业资本在获得投机暴利之后,民营企业家先前勤劳致富、脚踏实地经营实业的心态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和扭曲,回报率低下的实体产业对他们就难再有吸引力。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股市等投资渠道获利空间逐步收窄,产业资本却不愿意回到实体经济中。在民间资金借贷高收益的强大诱惑下,民营企业家卷入到了“钱生钱”的疯狂游戏之中。民间借贷不断地把实体经济中的资金吸引进来,其中包括企业的发展资金甚至是银行的贷款资金,这部分资金未能进入到实体经济,而是仅仅停留在借贷市场空转,在各种民间金融杠杆手段的作用下,风险被成倍地放大。
(三)投资失败后引发企业债务危机后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企业间的互保联保是指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企业在贷款时找另一家企业或者几家企业为其担保,一旦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就由其他企业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这项业务曾被认为是商业银行为企业融资所进行的一项创新业务,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但是,近年来,随着一些企业将互保联保模式作为从银行套取更多贷款的工具,部分银行放松对单个企业的审核后,尤其是不熟悉的企业为了融资结成互保关系,互联互保链条在经济下行周期时开始成为贷款风险的传导链条。
结成互联互保的联合体企业,在其内部极易形成“道德风险”:如果互联互保中的一家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参与高利贷崩盘甚至最终“跑路”,第二家可能受牵连而选择“跑路”,第三家企业如果受到被拖累而被迫倒闭,那么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的第四家企业,就要承担前四家企业所有贷款的连带还款责任。这种互联互保模式极大地放大了联合体之间的风险。尤其是在一些不熟悉的企业之间,如果贷款风险显现,企业就会竞相选择快速跑路。由于企业之间互联互保的关系十分复杂,往往形成一条非常长的担保链,当民间借贷危机在一家企业引爆后,风险就会在互保链条内迅速传导并扩散开来,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四)不良利率上升导致银行风险增加。一方面,民间借贷弱化了银行的筹资能力。民间借贷行为随意性大,民间借贷的利率大都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一倍甚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从而导致部分闲散资金发生转移,对金融机构吸收资金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影响了银行筹集资金的能力。另一方面,一些银行的资金也间接参与到了民间借贷中,非法高息融资案件有的也涉及银行员工,在借贷过程中少数银行员工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工作上的便利,通过坐庄、低借高贷,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信贷资金和群众信任,甚至牵线搭桥、充当掮客,协助民间借贷资金进出银行,从而将风险转嫁给银行,给银行资产、经营和声誉带来了严重影响。在外部经济景气下行以及民间借贷风波的冲击下,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例如,温州的民间借贷风波后,部分企业停产、关闭,直接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上升。
(五)资金链断裂催生了社会暴力事件与信任危机。民间借贷危机一旦爆发,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和恶性循环,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直接诱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一是导致失业率上升。近年来,我国多个城市的大量企业频繁倒闭,老板连续“跑路”,导致大量工人下岗,拿不到工资,普通群众借款血本无归,继而引发社会的巨大动荡和恐慌。企业家“跑路”事件牵涉到大量没有基本经济常识和法制意识的社会弱势群体,这就会诱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甚至将矛头直指政府,给政府施压,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冲击。二是滋生各类犯罪活动。民间借贷往往与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洗钱等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
民间借贷一旦产生危机,经常伴生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放贷人为了追讨贷款,在合法途径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采取极端的方式,甚至通过黑社会,对借款人实施暴力、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恶性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危害。三是造成社会信任危机。由于民间借贷主要是依赖亲戚、朋友、老乡、同事等“熟人社会圈子”,当借贷资金崩盘后,资金血本无归,原有的熟人社会之间的温情和信任被瞬间摧毁。当资金追讨无门时,有人甚至把怨气撒向政府,抱怨政府监管不力,加之事件处置中的信息不透明,公众也逐步丧失了对地方政府的信任。
三、治理民间借贷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极其强烈,对金融服务也提出了更加多元化的要求,传统的以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为主的融资体系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变化。中央政府要进一步放松金融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设立中小融资机构,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构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格局,推广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试点经验,鼓励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进行探索。发展完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在内的中小银行体系,发展专业于地域、专业于社区、专业于特色产品的草根银行体系。
(二)建设民间借贷征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民间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的有效途径。依托人民银行企业信贷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相互整合统一的民间借贷机构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同时设立放贷人的信息子系统,向企业和社会开放相关功能,并提供数据分析。
地方政府要通过制度和法律,将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到信贷征信系统进行登记,并将个人民间借贷纳入到个人的征信系统进行登记,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或个人视同放贷人,也纳入征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三)完善现行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形成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我国要加快对现行的《贷款通则》、《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加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并整合《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通过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建设,逐步明确民间借贷的地位、性质、主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以及市场准入的条件;明确界定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法律界限,规定民间借贷参与者在违反规定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对于不吸收存款的类民间金融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合会、集资等民间组织,制定出台《合会管理办法》和《集资管理办法》,规范融资主体的融资规模、对象和范围等,畅通申报和审批渠道,使其逐步步入正规化的道路。
(四)建立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通过对民间金融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风险演变的规律,对风险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判断和预警,为政府及民间金融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这是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内控机制的建设,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地方政府与工商管理部门要构建协同配合的管理格局,对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运行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通过搭建常态化的信息交流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向阳光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发展。
(五)加强民间借贷机构的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组织是民间金融风险管理的辅助力量,也是金融主体利益代表和表达的重要载体。积极倡导并鼓励建立民间金融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加强民间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使其具有严密和可操作的自律规章,为这些行业组织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和制度环境。同时,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强化民间金融信息披露工作,客观、准确地确定金融组织的风险状况,增强金融管理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六)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和法律意识。各级地方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金融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增强公众的风险识别能力。政府要加强引导,提示公众在民间借贷高收益的背后潜藏的内在风险,自觉抵制高息借贷和非法金融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宣传和教育功能,组织公众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理财知识和金融知识,培养公众进行合理、合法投资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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