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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债危机下国际金融监管的作用与发展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09 共2830字
论文摘要

  国际金融监管,是以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主体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为对象而实施的一种金融监管。在国际金融的各种活动中产生了丰富的国际金融关系,包括人们在国际汇兑、国际信贷、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在当今的金融监管问题上,一国如果缺少国际合作,无论其监管程度比别国的金融市场更严格,或是更松懈,这都有可能使该国付出一定的代价。如果监管过于松弛,有可能会破坏一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从国际金融市场的整体看,如果各国之间在金融监管方面无法进行有效的合作,那么,一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所出的问题,或者在一国范文内发生的金融危机就更有可能引发别国的乃至世界范围的负外部效应发生。

  1 国际金融监管的历史界定与发展现状

  金融监管体制,是随着金融监管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中央银行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推广应用而逐步形成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一直是不断遭遇金融危机的历史,也是不断应对金融危机和修正发展监管模式的历史。在当前全球金融经济危机略显缓和的形势下,各国政府在对国际金融体系进行深刻反省的同时,正在加快制定和落实各项金融改革措施。这些金融监管改革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来一段时期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趋势,构成了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全世界金融监管标准和监管框架。加强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跟踪和研究,对改进保险监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目前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有四种:一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单元多头式监管体制,由于其较分散的经济政治管理体制,监管集权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利。二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双元多头式体制,中央、地方对银行都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有若干机构来共同行使监管职能。三是以英国等发达国家、泰国等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集中单一式,主要是由一家金融机构集中进行监管(央行或是专门机构)。最后就是欧盟、西非货币联盟的跨国监管体制,由专门的机构集中进行监管。从国外的监管实践来看,各国的监管模式还分为分层监管和单层监管。

  美国的分层监管模式。美国在 1999 年之前实行个别立法、分业监管的体系。美国的金融监管错综复杂,既包括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包括基于州法设立的州政府监管机构,而且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又分别设立监管机构,这样,美国的监管体系包含联邦政府、州政府和专门机构三个层次。

  欧洲的单层监管模式。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这主要是由于德国长期实行全能银行制度,银行可以同时兼营证券和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和美国都属于混业经营,但两者却存在很大差别,德国是基于银行内部的综合经营,而美国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的混业经营,这是导致两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差异的一个直接原因。德国实行单层的综合金融监管制度,早在1961 年,联邦德国就通过了《银行法》,授权建立联邦银行监督局,统一时间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监管。

  从欧美监管模式可见,无论是美国的分层还是德国的单层监管,都是一种基于混业经营的功能性监管。美国、德国采取综合监管与专门监管都相结合的方式,而英国、日本则采取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都是现实的国情传统和变革相结合的产物。

  2 当代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存在意义及面临的挑战

  2.1 人才问题

  来自各国、各地区,并且长期以来从事非常专业和范围限定的监管工作的人才,突然进入一个需要重新创建明确的工作目标、工作方式的崭新的工作环境,没有明确的机构来承担前期的“试错阶段”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和造成的问题。

  2.2 官僚作风

  因为是最高权力机构,又加上是超主权运行机制,人员的流动性大,很可能就是以“度假”的心情投入“光荣的工作”,没有能力也无法全身心地真正投入进来。即使“线上合作”方式可以开展业务,但它的觉察能力和应急能力能发挥到怎样的程度,还是非常令人担心。

  2.3 协同效应比想象的要小

  尽管信息共享的利益提高,但是工作环境中表现出来的文化差异、认知差异可能会冲销所谓的统一监管所带来的协同效应。

  2.4 监管不当

  因为高风险监管业务和低风险监管业务混在一起监管,很容易产生监管过度或监管不足的问题。尤其是高风险业务监管不足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行为。从而降低了监管在控制系统性风险上的能力。

  2.5 监管业务整合的不确定性问题

  一些业务对某些国家某些产业有非常明显的正效应,但是,它同时又会积累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如果监管部门中的人员站在自己国家的立场上,放松应有的监管或滥用权力打压自己竞争对手国的金融发展,那么,这种监管业务的整合反而不如分行业或地区的监管模式,至少从事某一个特殊业务的人群在一起会形成较为客观的判断[2]。

  3 关于欧债危机下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三点启示

  第一,加强金融监管主体及其队伍的建设。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对于金融监管制度的贯彻和实施起着重要的主体作用,因此,金融监管主体及其队伍的建设不可小视;第二,充分调动金融监管手段。关于金融监管的内容和金融监管的手段,其实各类的具体方式途径很多,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是一种很奏效的金融监管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非现场监管,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整个监管程序以及不同程序相对应的力度与效益;第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风险承担机制。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与英国原来的金融监管模式非常相似,如金融立法的缺陷、监管过程的主观介入、监管力度不足等。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并不具备有构建英国模式的可能性。

  首先,我国是一个有着漫长中央集权历史的国度,以上治下的传统深入人心,反映在法律系统上,表现为掌权者有不断扩大其权利的趋势,从而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被治者的自由,无法形成英国那种自由契约。其次,由于人民银行本为国家机关,其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仍然密切,因而其独立性相比金融监管法律地位神圣不可侵犯的英格兰银行显然大为逊色。并且我国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被监管者普遍存在缺乏自律、内控乏力的特点,体现在操作的非规范性和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等各方面。这一点上我国的金融机构也与英国的同类机构有着较大的差距。

  综上所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越来越紧密的情况之下,各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制度上存在的差异,对各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都提出了强烈的呼声。在金融机构跨国经营成为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有效的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无法保证金融监管目的最终实现的。正是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各国才有必要开始重视金融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从而制定出一系列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这不仅提高了国际金融监管的规范化,降低了国际金融服务业中的不平等竞争程度,同时也增强了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而国际金融监管也将以其前所未有的速度,来接受更多国家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J].金融学,2008.

  [2]栾世红.论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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