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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时代国民经济核算的新挑战

来源:统计与信息论坛 作者:宋旭光;贾玮
发布于:2018-04-18 共10810字
  摘要:互联网平台下的分享经济给经济生活带来重要影响, 对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提出了新的要求。探讨分享经济的内涵和界定, 就分享经济对国民经济核算生产边界的扩大、核算原则和方法带来的挑战以及统计数据收集和统计方法的改进方面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并提出了改进国民经济核算的具体方法:及时补充基本单位名录库, 健全统计口径和核算方法, 完善贸易统计。
  
  关键词:分享经济; 国民经济核算; 生产边界; 核算原则;
  
  全球信息技术革命加速推进,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更加深入多样, 催生出大量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当前, 中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 仅靠传统动能难以保持中国经济中高速增长, 必须积极培育新动能, 促进中国新兴经济发展, 推动经济转型和供给侧改革。《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将新兴经济定义为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主体, 由互联网和新技术革命推动的, 以信息化和产业化深度融合、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人力资本的高效投入和减少对物质要素的依赖为标志的一种经济形态, 表现为传统经济活动的转型升级和新兴经济活动的兴起。当代新兴经济主要包括分享经济、信息经济、生物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智能制造经济等内容。新兴经济以新技术为支撑, 体现经济新增长点, 为传统经济的改造升级创造有利条件, 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提供不竭动力。
  
  分享经济是新兴经济的典型代表, 是一种以互联网为中介的新型服务模式, 是数字化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享经济包含多种形式, 例如分享住房、分享交通工具、分享金融、分享知识、生活日用品交换等, 其主要特征是将闲置的资源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给有需求的用户。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 催生了新商业模式, 产生了大量非货币交易, 使得实际的消费和服务业数字高于目前国家统计局一些传统口径数据的统计数字。分享经济对传统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带来了影响和挑战。本文将从分享经济的起源和发展出发, 通过对其内涵的分析和界定, 分析分享经济对国民经济核算的影响并给出改进建议。
  
  一、文献回顾
  
  分享经济是近些年来出现的经济现象。作为一种经济思想和经济理论, 分享经济由美国经济学家“马丁·威茨曼”提出, 旨在解决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经济滞涨问题。分享经济早期被称为“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译作“合作消费”或“协同消费”, 由美国社会学教授Marcus Felson、Joe L.Spaeth在对汽车分享的研究中提出[1].威茨曼在1984年出版《分享经济》一书, 对分享经济的思想进行了总结, 侧重从微观理论层面研究。英国经济学家James Meade从实践角度对利润分享和收入分享进行了说明比较[2]35-58.20世纪80到90年代, 学者对分享经济的研究多集中于分享经济对于提高员工积极性、降低失业率、克服经济滞胀和促进经济发展有效性的讨论。
  
  分享经济的内涵研究方面。从单一的企业利润与工资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企业与其供应链的关系[3], 并进一步扩展到企业与其他组织及整个社会的“价值分享”[4].分享经济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诞生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 指资源所有者将自己闲置的资源提供给对其有使用需要的人有偿使用, 主张通过调整社会存量资源来最大限度地利用产品和服务[5].分享经济从工业经济下的扩展到互联网平台下的分享经济, 通过信息技术, 所有者不放弃所有权、让渡一定使用权[6].
  
  分享经济的分类和发展研究方面。分享经济在早期可按照企业和员工的分配关系分为利润共享和共享管理的模式[7].借助于互联网的分享经济, 多从分享对象、分享方式和分享组织的性质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根据分享对象的不同, 可以分为分享生产、分享消费、分享金融、分享知识四类。按照交易主体不同, 分为个人对个人 (C2C) , 个人对企业 (C2B) , 企业对个人 (B2C) , 企业对企业 (B2B) .
  
  分享经济的影响和发展方面。分享经济对于人们的消费模式的影响是最直接的, 分享经济向消费者提供了“闲置资源的供需匹配”的价值, 这些价值主要包括省钱、环境友好、生活方式的灵活性、分享的实用性、社会关系的连接和获得商品和服务的便利性[8].分享经济作为新兴经济的重要组成, 发展迅速, 创造新供给是分享经济的本质, 顺应供给侧改革的要求, 释放增长潜能, 改变需求结构, 成为经济新的增长点[9].
  
  二、分享经济的界定
  
  分享经济, 主要是指近些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以互联网为中介的新型服务模式, 将闲置的资源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给有需求的用户, 个体共享社会资源和共用商品。供给方通过在特定时间内出让货物的使用权或者提供服务获得一定的收入回报, 需求方不直接拥有货物所有权, 而是通过租、借等共享的方式使用货物[10].《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在扩展核算部分加入了新兴经济核算, 分享经济是新兴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生产边界与分享经济生产
  
  要正确地核算和统计分享经济, 就必须首先界定产品的生产。国民经济核算目的在于测度经济流量和存量, 生产账户是经济体一系列账户的起点。国民账户体系 (SNA) 2008将生产的概念界定为“在机构单位负责、控制和管理下, 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而生产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是将实际上注定要进入市场的全部生产, 无论是用于销售还是以货易货均列入生产范围, 也包括政府单位或者NPISH无偿提供给单人住户或社会团体的所有货物和服务。SNA生产范围决定了所记录的增加值数额, 从而决定了生产所形成的收入总量。住户最终消费支出和实际消费中所涵盖的货物服务的范围, 也受到生产范围的制约。《中国国民核算体系2016》中生产的核算范围与SNA2008基本一致, 扩展了生产范围, 将自给性知识载体产品生产纳入生产范围。知识载体产品指为使消费单位能够重复获取知识, 而提供、存储、交流和发布的各种信息、咨询和娱乐产品, 这些服务活动生产的产品具有货物的许多特征。
  
  分享经济让渡使用权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例如提供居住功能的分享房屋、提供交通服务的分享车辆, 都是包括在生产范围内的。分享经济中包含知识载体产品, 通过分享知识和信息获得经济回报, 例如分答和微信课程, 这些是分享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趋势。SNA中指出“货物指对它有某种需求, 并能够确定所有权的有形生产成果, 这种所有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从一个机构单位转移给另一个机构单位”并且“货物的生产和交换是完全独立的两种活动, 有些货物可能从不交换, 另一些货物可能被买卖多次”.分享经济中同一物品有可能被买卖多次, 重复买卖, 这也符合生产的定义。
  
  (二) 分享经济产出的核算
  
  分享经济是向有需求的一方提供了“闲置资源的供需匹配”的价值。SNA中关于产出被定义为一个基层单位生产的货物和服务, 不包括:基层单位在生产中使用的不承担风险的任何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同一基层单位消耗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但用于资本形成 (固定资本形成或存货变动) 或自身最终消费的货物服务除外。产出分为市场产出、为自身最终使用的产出和非市场产出, 详见表1.
  
  《中国国民经核算体系2016》修订了“总产出”指标, 按2008年SNA定义的“生产者价格”计算总产出, 改进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产出的计算方法, 采用市场租金法代替成本法计算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产出, 更加适应新兴经济的生产核算。
  
  分享经济一般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 以房屋共享来进行产出分析, 产品是“住房服务”, 为旅游或出行的人提供居住功能, 同时出租房屋的房东一般也一同居住在房屋中, 这种生产活动分为两种产出:
  
  
  
  表1 产出的分类
  
  第一, 以有显着经济意义的价格出售的住房服务的市场产出, 定价的高低可以影响居住者是否预定住房及居住时间的长短。符合生产活动的第一种分类, 即生产者提供给其他单位的所有服务的生产、住房服务生产活动产出的价值, 以租金进行计量, 中间投入包括房屋的日常维护、清洁费用和交给相关网站的用于推广和资金保管等中间费用。市场产出扣除中间投入的成本就是房屋共享活动的增加值。
  
  第二, 为自身最终使用的产出, 房主本人在出租的同时也满足自住目的提供的住房服务。符合SNA的生产范围中“自有住房者的自给性住户服务”的生产定义, 同时从实际来看, 房主由于自住, 失去了本应出租的房屋带来的租金, 所以此部分自有住房服务的虚拟价值也应作为产出核算, 这部分住房服务同时也作为住户最终消费的一部分核算, 可支配收入实际并不减少。在实际核算中, 这部分租金一般按照承租人在市场上租住同样住房所愿支付的租金来估计, 考虑住房的地理位置等影响租金的因素, 同时这部分产出由于房屋存在实际出租价格, 更容易进行核算。
  
  除了上述两种产出, 对于缺少有显着经济意义价格的非市场产出, 例如许多互联网网站向居民提供大量的免费或者价格非常低廉的服务, 这些网站主要是通过在线广告从企业获得收入, 并不是从居民享受者获得收入。SNA对这部分的核算是按照其成本进行核算的, 包括中间消耗、雇员报酬、固定资本消耗和其他生产税 (减去生产补贴) .在实际中网站运营需要投入雇员、税收和广告投入等中间消耗, 所以这部分的产出可以按照网站经营的成本来进行核算。
  
  (三) 分享经济中收入的界定
  
  分享经济产生的收入的界定会对GDP核算产生影响, 因此需要界定分享物是投资品还是消费品, 分享经济产生的收入算作财产性收入还是经营性收入。SNA中财产收入是初始收入的一部分, 来自于借用或租用金融或自然资源 (包括土地) 给其他单位用于生产活动, 是投资收入与租金收入之和。SNA中财产收入分类详见表2.
  
  
  
  表2 SNA中财产收入分类
  
  中国劳动者报酬指标与2008年SNA中雇员报酬存在差异:2008年SNA将自营职业者的劳动报酬和收益统一作为混合收入处理, 因此雇员报酬不包括自营职业者的劳动报酬;而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劳动者报酬则包括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分享经济中部分分享商品的提供方也投入了劳动, 应算作劳动者报酬, 例如司机服务。
  
  以个人提供租车的滴滴平台为例, 由于车主是个人, 不涉及租车公司, 居民将轿车的乘坐权分享出去而获得租金收入, 这些轿车是否成为发挥固定资产作用的投资品对核算的结果产生影响。由财产收入的定义可知, 租车服务的车辆不属于自然资源和金融资产的租金收入, 车辆所有者不是仅仅由于对资源的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 还直接参与了这一生产活动。在不考虑生产税和生产补贴的情况下, 将居民个人视为企业处理, 则滴滴车主不仅提供了车辆使用权还作为司机提供了驾车服务, 所以此部分的收入按照混合收入进行核算。由于车辆除了进行分享服务外还供自身使用, 在租车过程中车辆产生的消耗等成本可按照租车和个人使用比例计入中间投入。收入形成账户的结构详见表3.
  
  
  
  表3 收入形成账户的结构
  
  (四) 分享经济中消费品的界定
  
  分享经济的交换行为会影响消费的核算。以闲置用品的交换和售卖平台为例, 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 纯粹的易货交易。分享经济中存在个人闲置用品的交换, 不涉及货币支付, 在易货交易中获得的货物服务价值构成了虚拟支出, 在交换的货物服务中要以虚拟价值计算它们的市场价值, 易货交易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用于居民消费, 虚拟价值要记录为住户部门的最终消费支出, 住户部门的易货货物和服务多为购买所得而非生产所得, 在计算中可以按照扣减折旧后的购买价格或同类二手商品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 易货双方的价值不一致的情况下可按照两方货物或服务的估价的简单平均数记录, 保证双方有相同的支出金额记录。
  
  第二, 闲置物品的交易。在分享经济中, 同一物品可能被多次转卖、转租。现行国内生产总值 (GDP) 核算中, 居民购买的日用品, 包括新的、二手的, 在购买时计入消费指数, 在销售的时候以负值计入消费指数, 没有体现出分享经济一部分居民利用闲置物品提供给另一部分居民, 其实增加了居民的消费水平这一结果。例如, A购买商品花费200元人民币, 一段时间后以150元转卖给B, 则A的消费水平记为200-150=50, B的消费记为150, 合计仍然为200, 没有体现对B消费水平的提高。在今后的处理中可以将A作为中间商处理, 在其转卖转租商品时不进行消费扣减150处理, 或者可以将A的行为作为租赁, 只是将商品以150的价格永久地出租给B使用。
  
  三、分享经济对国民经济核算的影响
  
  分享经济是新兴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兴经济核算是以新兴经济活动为对象的核算。目前, 没有形成一个国际通行的新兴经济核算的范围、分类和方法。为及时准确反映中国新兴经济发展情况,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中扩展核算部分加入了新兴经济的核算, 首次明确了新兴经济的核算范围:包括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中的所有具有新兴经济特征的货物和服务生产活动。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兴经济的核算范围也会随之调整。
  
  以分享经济为代表的新兴经济, 对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调查方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传统的生产统计以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主要调查对象, 分享经济的参与者大多是居民个人, 统计调查方法很难完整采集到相应的生产数据, 有些经济行为如何归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没有相应的准则。分享经济的定义不完善使其难以完全计入服务业核算, 内容和行业很难准确定义, 由于更新换代较快, 需要不断扩充新的行业和类别, 分享经济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界定, 还需要对借助于互联网的传统行业是否纳入分享经济范畴进行细分。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存在交叉融合, 分享经济将闲置的资源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给有需求的用户, 个体共享社会资源和共用商品, 社会资源和分享商品有些仍由传统生产方式生产, 存在交叉和跨界部分, 需要剥离进行统计和核算。分享经济价格不易掌握使得统计难以计算。现有的产品分类目录没有及时修订和更新, 出现的新的经济行为和方式如何准确地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也是核算中存在的关键问题, 同时电子商务迅猛发展, 交易渠道增加交易更加频繁, 价格的统计方法也需要发生转变。
  
  (一) 生产边界的扩展
  
  分享经济的发展造成生产边界的扩展对于国民收入和消费的总量统计产生重要的影响, 也会影响到GDP增加值的核算以及三大产业的比例。SNA生产核算范围见表4.
  
  
  
  表4 生产核算范围的确定
  
  SNA的生产范围不包括住户部门的大部分自给性服务生产, 之所以把住户内部生产和消费的不付酬家庭或个人服务排除在外, 原因包括自有服务对于经济中其他部分的经济影响有限;自有服务活动与市场是相对分离和独立的, 对其价值进行具有经济意义的估价较为困难;如果将生产范围扩大到包括住户服务在内的自给性生产, 将造成劳动和失业统计的困难。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大量的未就业服务者在自给服务之余可以为他人提供服务, 对于传统的服务行业是一种替代关系, 对经济产生影响。例如, 很多家政服务的服务者并不属于家政公司, 可以作为单独的个体被纳入网络并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服务, 且可以计价。这些家庭服务的时间和质量也可以精确地市场化计量, 自给性服务生产损失了同等时间为他人服务的报酬, 在经济学上可以用机会成本的概念予以计量。
  
  扩大的生产边界对分享经济的增加值的核算产生影响。根据分享经济的特点和基础资料, 分享经济增加值核算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以生产法计算, 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 分享经济计入增加值会增加总产出, 中间投入在其进入生产过程的时候进行估价和记录, 分享经济的中间投入通常无法明确从居民个人的日常消费中分离, 中间投入会被低估, 从而使增加值增加。以收入法计算, 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将用于分享的住户自给性生产计入增加值计算, 会增加劳动者报酬, 特别是以前按照失业处理部分, 也会对增加值产生正向影响。
  
  (二) 对核算原则和方法的挑战
  
  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原则有权责发生、市场估价和四式记账原则。权责发生原则要求交易在其实际发生时记录, 无论相应的货币收支是否与交易同时发生, 市场估价原则对于没有发生货币支付的交易, 免费或以不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按照市场上相同或相近货物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估价。实践中, 部分分享经济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并不是从消费者处获得收入, 消费者只需支付低价甚至免费获得物品使用权, 资金来源于投资和广告收入, 部分获得使用权的货物或服务没有相应的市场价格, 无法按照相应原则进行核算, 使得居民在这部分经济的最终消费被低估。
  
  分享经济的部分经济活动不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要将这部分经济行为不重不漏地统计, 需要有针对此类经济活动的统计分类, 并且与原有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对应。分享经济对原有经济模式的改变,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统计口径和核算方法。
  
  分享经济使得生产的范围得以扩展, 也会影响消费和资产的统计口径。生产范围决定消费范围, 用于最终消费的货物和服务, 只能是生产范围内所包括的货物和服务。资产是根据所有权原则界定的经济资产, 所有者因持有或使用它们而获得经济利益。分享经济增加值核算时, 需要明确消费和资产。以网络约车服务为例, 居民购买的车辆自用时属于消费品, 居民将车辆用于营运, 投入到生产活动中, 获得经济利益, 又具有资产的属性。完善分享经济统计, 掌握大量数据, 可以根据一定比例进行拆分。
  
  (三) 新的数据收集方式
  
  原则上, SNA的一系列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可以在任何汇总层次上, 甚至可以在单位机构单位层次上进行编制。如果部门或经济总体的宏观经济账户能够通过汇总各个单位的数据直接获得, 有与部门和经济总体之相应宏观经济账户完全匹配的微观数据库, 将有利于统计和核算, 减少了编制中间账户体系所产生的误差。
  
  中国常规年度服务业统计有三种数据收集方式, 分别是联网直报、抽样调查和部门统计。在新兴经济的背景下, 交易实时性和记账方式的变化对于统计活动也将产生影响。生产活动的统计将不单单依赖于传统的统计方法, 借助于大数据的发展, 将使得生产统计权责发生更为明确、生产统计更为全面、产品更加多元、价格更具有时效性、收入更加准确和透明, 同时也会降低统计成本, 促进统计产品的多元化和市场化发展, 可以利用不同的统计口径迅速获得有针对性的统计数据, 统计体系的划分规则也会发生变化。
  
  分享经济的统计, 需要联合基层部门、税务工商部门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以分享经济为代表的新兴经济, 需要积极地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变化, 以疏代堵, 合理引导。分享经济对于传统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要求传统行业借助于新的手段发展新的经济模式, 积极应对变化;另一方面, 也要求市场监管者及时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和税收政策, 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
  
  国家统计局从2014年起逐渐探索发布网上服务零售额数据。对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实现的消费品零售额和服务零售额进行统计, 以更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国经济发生的新变化。对于限额以上的企业, 基本都在统计局的调查之内;主体规模较小 (限额以下) 、运营较为规范 (有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 的企业, 会反映在统计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里, 统计局会通过抽样调查来反映这一部分网上交易的情况;散户在网上销售, 没有营业执照, 无法包含在名录库内, 可以借助于大数据挖掘来收集这部分交易的信息。
  
  (四) 新的统计方法
  
  随着新兴经济和物联网的发展, 国民经济核算将走向开放和多元化的公共产品提供方式。政府的统计部门不再是统计数据和核算信息的唯一发布者和信息的绝对控制者, 这对统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 统计部门应积极利用大数据完善统计工作, 适应新兴经济下统计的发展。中国在网络数据和大数据的应用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例如:在房地产统计中, 已经实现以网签数据为主要数据源, 并将其用在房价和房产交易量的统计中;在消费价格统计中, 采用了电商交易价格数据, 正在研究建立商场、超市、零售企业、电商之间向统计部门提供完整电子化交易记录的统计制度;在交通运输统计中, 正在研究应用射频识别技术对货车通过量进行流量统计, 并进行货物流量和经济活动景气状况的分析与监测。目前的电商统计中, 包含京东、淘宝等主要数据, 涉及约90%的网上交易数据, 对于不能覆盖的部分可以采用抽样调查、推测、估算的方法进行统计。由于分享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住户, 以企业为主的统计无法采集到生产数据, 可以结合人口调查及专项调查取得相应资料推算增加值。
  
  物联网和新兴经济的发展使得统计和数据处理的主体多元化。根据国际经验, 相当多的服务业GDP是由民间社会组织及其活动形成, 其资金来源为民间自收自支, 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通过其他市场生产者提供这项公共服务, 建议利用慈善、教育、社区、行业等各种民间组织的数据和平台, 完善中国统计工作。中国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为民间组织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将这部分的统计数据纳入统计和核算体系, 有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统计体系, 成为国民经济服务业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 物联网和新兴经济的发展使得国民经济核算的产品类型将更加丰富, 普查数据的获得成本将大大降低, 数据收集整理的周期将缩短, 地方数据和部门数据的汇总工作的流程将更为简化, 统计工作将更加扁平。国家需要加强对信息数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建立有权威执行力的全国统计 (信息) 协调机构, 从法律法规、组织制度、技术方法各个层面全方位地研究和协调数据信息的获得、使用和安全等问题[11].全国数据的统计公报中所涉及的指标全部整合在国家统计局统一的公共平台上, 可以缩短统计数据的公布时间, 有计划地逐步按月、按季发布数据, 也可涵盖国家统计局目前暂未统计的一些反映新业态的指标数据, 对国家统计局数据资源进行有益补充。同时, 国家统计局除了定期发布常规数据外, 还可利用大数据提供预警信息和趋势性数据, 提供多样化的数据统计和核算服务。
  
  四、改进建议
  
  分享经济的出现给国民经济核算带来了许多挑战和变化, 需要我们积极地适应变化, 完善国民经济核算,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及时补充基本单位名录库
  
  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分支机构) 基本信息的数据库。国家统计局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 利用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 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在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时, 利用网络和市场的敏感性, 及时补充名录库, 对准确统计经济增长和制定经济政策有重要意义。
  
  编制新兴经济统计分类, 分享经济的不同经济行为分别计入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中, 完善新兴经济统计分类, 例如将网约车、民宿等归为现代生产性服务中的新兴便民服务, 将运用互联网分享经济活动归为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 若无法归类或新出现的分享经济形式可以暂归类为其他。
  
  (二) 健全统计口径和核算方法
  
  由于分享经济具有跨界、融合的特点, 并与传统经济有交叉, 因此为了准确反映新兴经济活动成果, 统计单位应采用产业活动单位。为了区分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形态, 避免重复统计, 分享经济的统计口径限定为通过互联网形式以货币形式有偿让渡闲置资源使用权的交易活动, 限于货币形式, 排除非经济行为, 限于闲置资源, 与传统租赁区分, 从而排除基于互联网的传统专业租赁;仅限于使用权交易, 从而排除网络购物电子商务交易。
  
  基于上述统计口径, 参考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的研究成果, 以分享经济交易活动为核心, 将调查对象界定为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分享平台和交易主体, 获得交易内容、价格水平、交易规模和经济收益等相关数据。在GDP核算时, 对分享经济进行单独核算, 可以更明确地区分出新兴经济的成长性和发展趋势;对一些更新换代较快的新兴经济模式采用流量指标代替存量指标, 并结合财务指标更好地反映真实情况。分享经济交易多借助于网络平台, 对这些交易流量的准确统计有助于缩短统计调查间隔, 在进行价格指数等数据指标的分析中更加准确和具有实效性。分享经济模糊了地区界限, 在服务业增加值统计中可以更多地获得一手直报数据, 减少了地区汇总和数据调整的误差。完善分享经济增加值统计方法, 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核算增加值, 特别关注对总产出和劳动者报酬的影响。
  
  (三) 完善贸易统计
  
  分享经济不仅限于国内, 借助互联网也扩展到全球的经济分享和交易。贸易统计数据采集的方法包括全数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测算, 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调查的对象是发生服务进出口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随着互联网的运用和金融结算方式的发展, 需要结合网上交易数据进行统计, 根据流量数据优化预测方法, 调整进出口数据。同时, 非正规的行为例如代购, 这部分交易是否计入服务贸易需要结合网上交易数据综合分析, 可以借助网上数据准确地估算出这部分对于贸易值的影响。
  
  五、结语
  
  分享经济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带来了新的变化和要求, 本文试图从国民经济核算角度界定分享经济, 并对一些代表经济行为进行分析, 研究分享经济对国民经济核算的影响。分享经济对国民经济核算的影响不只限于生产边界的扩大, 而且对核算原则和方法提出挑战, 数据收集方式和统计方法出现新变化, 新的问题也会不断出现。统计和核算归根到底要反映和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更准确地计算分享经济带来的增加值, 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发现新的动能, 有利于经济转型和长期健康发展。同时, SNA2008为许多新的经济现象的核算也留下了空间和接口, 中国新颁布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 结合了SNA2008的相关规则, 是更加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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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宋旭光,贾玮.分享经济对国民经济核算的影响[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8,33(03):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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