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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货物运输规则问题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03 共9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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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08 年《鹿特丹规则》正式通过。截止到 2015 年已有 25 个国家签署此公约,3 个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作为世界三大海运公约的集大成者,不但修改了三大公约中一些施行已久的规则,同时创造性地引入了一些新的制度,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相比较《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有了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从延长承运人责任期间、修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为完全过失责任、扩大承运人主体范围方面加重了承运人责任;明确了海运履约方的范围及赔偿责任;增设控制权制度和批量合同规则。

  第二部分对中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

  《海商法》中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上存在承运人责任区间不统一、海运履约方规则缺失导致的承运人责任主体范围过窄和赔偿责任较轻的问题;同时,没有设立控制权制度导致海运提单流转的不顺畅和托运人不能对海上运输中的货物发出指示的问题。而且,缺少批量合同规则不仅会给大宗交易的承托双方带来不便,也不利于我国海运业的发展。

  第三部分是对《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完善建议。主要从变更承运人归责原则、扩大承运人责任范围、统一承运人责任期间三个方面提出建议完善承运人责任制度;从控制权行使条件、权力行使限制和控制权行使期间、责任承担方面分析,建议《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运输规?

  则新增控制权的内容;本文从有利于中国海运业的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建议《海商法》的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新增批量合同规则,主要包括批量合同的内容和对第三人的保护两方面。

  关键词:承运人责任;海运履约方;控制权制度;批量合同

  目录
  
  摘要
  
  一、引言
  
  二、《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新发展
  
  (一)加重了承运人责任
  (二)明确了海运履约方的责任
  (三)设立了控制权制度
  (四) 规定了批量合同制度
  (五)对其他规则的发展
  
  三、中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对承运人责任规定不尽合理
  (二)缺失海运履约方的规定
  (三)无控制权制度
  (四)缺乏批量合同制度
  
  四、中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对《鹿特丹规则》的借鉴
  
  (一)完善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二)引入控制权制度
  (三)规定批量合同制度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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