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 语
《鹿特丹规则》作为一个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世界三大国际海运公约的集大成者,从规则制定伊始就受到广泛关注,中国代表团在 UNCITRAL第三工作小组组织的会议上也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建议,倾注了国内海商法学者很多心血。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内的很多学者又把目光对准了已实施了 22 年的《海商法》,由于《海商法》制定的时间较早,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当今时代发展带来的很多问题《海商法》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或是法律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在比较了《鹿特丹规则》与三大海运公约的差异后,本文总结出《鹿特丹规则》的创新之处,并对中国的《海商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鹿特丹规则》的规则设计很大程度上考虑了平衡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改变承运人责任为完全过失责任,加重承运人限额,在赋予托运人以控制权的同时又规定控制权的行使不能给承运人带来损失,承运人有权要求控制权人提供担保,控制权人不提供担保承运人可拒绝执行指令等权利。这些规则既有改进又有创新,对于中国《海商法》修改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同时,《鹿特丹规则》期望能以此取代当前国际海运三大公约及其他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并行的混乱局面,在世界范围内达到一定的统一。这种愿景是美好的,然而,毕竟该公约离正式生效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且中国迄今未表态要加入该公约。所以,目前最实际的做法就是修改国内的《海商法》以适应国际海运的发展,迎接机遇与挑战!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1]陈宪民:《新编海商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2]司玉琢:《海商法专论》,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3]司玉琢、韩立新:《〈鹿特丹规则〉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
(二)论文类:
[1]司玉琢:《<鹿特丹规则>的评价与展望》,《海大法律评论》2009 第 7 期。
[2]司玉琢:《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评<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 年第 12 期。
[3]章博:《<鹿特丹规则>研究:制度创新与借鉴--从承运人识别到货物控制权》,华东政法大学 2010 年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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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超:《论<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大连海事大学 2011 年博士论文。
[14]莫世健:《<鹿特丹规则>是非论》,《国际经济法学刊》2011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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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韩立新:《<鹿特丹规则下可流通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沦丧抑或传承》,《中国海商法年刊》2013 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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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杨名:《论<鹿特丹规则>下的批量合同及对中国的影响》,大连海事大学 2014 年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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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规类:
[1]《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2]《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3]《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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