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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村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现状与完善建议

来源:西部旅游 作者:张立镜,郑坤
发布于:2021-03-16 共3297字

  摘    要: 近些年,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下贵州乡村旅游迅速发展。目前贵州省已经形成了以良好自然环境和民俗风情为主要特色的旅游品牌,但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贵州省乡村地区的自然环境面临严峻的挑战。本文对现阶段贵州省乡村旅游环境保护与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 乡村; 贵州省; 乡村旅游; 环境保护法;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社区为主要活动场所,以都市居民为目标,依托田园风光、乡村生活风情、绿色菜肴、农业体验等,满足消费者娱乐、求知和回归自然等需求的旅游形式。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后,发展乡村旅游更是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途径之一。贵州省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民族文化在旅游建设中形成了自己的优势,乡村旅游的发展给贵州省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但是,粗放式的开发模式和迅速增加的废渣、废气、废水给贵州省乡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平衡好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建立长期有效的法律制度,加强对乡村旅游发展中环境保护问题的监督,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现阶段贵州省乡村旅游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一)固体垃圾污染

  固体垃圾包含无机固体垃圾和有机固体垃圾。无机固体垃圾指的是游客消费和生产经营者生产中产生的食品包装、废弃纸盒、煤渣等难以自然消解的固体废弃物。由于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部分旅游者在旅游游览或休息娱乐时会随意乱丢垃圾,这些随意乱扔的垃圾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一方面将影响其他游客对乡村地区的印象;另一方面因为这些垃圾短时间内很难降解,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同时降低土地资源的使用率[1]。有机固体垃圾指乡村旅游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如剩菜剩饭等。这些垃圾极易产生恶臭,出现细菌滋生、传播病菌等现象,影响游客和村民的舒适体验和身体健康。
 

贵州农村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现状与完善建议
 

  (二)空气污染

  远离城市的雾霾,呼吸新鲜的空气是众多游客选择乡村旅游的原因之一,但是随着乡村旅游的不断发展,乡村地区的空气污染问题开始逐渐显现。如餐饮场所随意排放的油烟、娱乐设施未经处理的废气、旅游旺季时带来的大量汽车尾气和经营者装修改造产生的油漆装修气味等,都会对原本自然清新的乡村空气产生影响。

  (三)水污染

  贵州乡村旅游区域内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当地的农户家庭,他们将自己的房屋作为场所,为游客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但是,大部分农村房屋在以前建造时并没有经过专业的设计和规划,一些农户通常是将未经处理的生活用水直接排放到房屋附近的小沟或者土壤中。随着旅游的发展,因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而产生的大量废水被直接排放出去,这些污水不仅会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还会顺着低洼处流入附近河流,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影响水体生物的生长,对水体造成污染。

  (四)资源过度开发

  发展乡村旅游对农村地区的就业和经济都有着很强的推动作用。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乡村地区开始不断招商引资,想要通过开发多种多样的旅游项目吸引游客。但是,在缺乏整体规划的情况下,乡村地区常常会忽视环境保护,对当地的生态造成破坏,如填河造房、砍伐树木、破坏湖塘等。

  二、现阶段贵州乡村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概述

  (一)乡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缺陷

  从国家层面来看,《旅游法》对旅游环境保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但是它们都没有关于乡村旅游的针对性规定。现阶段,乡村旅游环境保护法律上的监管主要依靠地方立法。贵州省依据省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旅游条例》,该条例针对乡村旅游做出了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但是因为在设计时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设计,实际的可执行性较弱,这使得现阶段贵州省乡村旅游事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实际执法工作存在缺失

  目前贵州省乡村旅游环境保护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执法监督主体不明确。乡村旅游与环境保护既涉及旅游管理部门,又涉及土地、林业、水利等其他执法监督部门。虽然各部门都有一定的法律监管依据,但是权责划分并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出现了多头监管的情况。第二,在乡村旅游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执法不严的现象。对乡村旅游规划中存在的乱伐树木、乱排废水废气的行为难以全面、有效监督,使得乡村环境遭到破坏。

  (三)司法制度并不健全

  我国现行法律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要求承担的责任形式以民事赔偿为主,并且赔偿数额较低,对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只设置了行政责任,总的来说破坏环境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总体偏轻,违法成本较低。另外,我国环保监督的司法救济制度主要体现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特定公益组织,即使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仍然能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被告。但是在实践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很困难。首先,普通公民没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我国法律规定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检查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特定的公益组织;其次,即便能够提起相关的公益诉讼,相关程序也非常繁杂,并且后续取证还需要大量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作为有效的支撑[2]。

  三、完善贵州省乡村旅游环境保护法律的建议

  (一)健全乡村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

  根据我国现有的旅游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制定地方法律法规作为对国家法律的补充,是完善贵州省乡村环境保护法律保障体系的有效措施。贵州省政府应制订和颁布地方性的乡村旅游大纲、乡村旅游环境保护条例、乡村旅游标准体系等,用以指导本省有关部门在乡村旅游规划审批、资源保护和环境卫生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立法监管,保障贵州省乡村旅游环境保护有法可依,促进贵州省乡村地区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3]。

  (二)严格实施乡村旅游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

  想要实现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较强的执行力度。为了便于进行专业的规范化统一监管,应先确立统一的执法监督机构。如在环保部门设置独立的乡村旅游环保执法监督小组,明确该小组的职责、权限及任务,由该小组负责协调、监管与处理各地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4]。另外,还需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执法队伍,建立严格的执法问责机制,依法追究执法者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失察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执法者严格执法。

  (三)高效发挥司法职能在乡村旅游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为了在司法领域对乡村生态环境形成良好的保护,法院系统应当先依照法律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制定出关于乡村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解释,并将其落实到实处[5]。另外公民也应具有被确立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如果乡村环境受到破坏,村民将会是最终的受害者,所以生活在乡村旅游区域的当地村民也应当拥有原告的资格,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村民积极参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还可以强化当地民众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最后,当地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赔偿标准,使受害者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并将企业或个人破坏环境的行为记录在案,让环保档案成为企业和个人在建设开发、银行信贷、交通运输时的参考[6]。

  四、结论

  目前乡村旅游已成为贵州省旅游发展中的重点工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没有法律保护的环境下盲目发展乡村旅游,对自然环境一味索取,极易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从而影响贵州省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贵州省乡村旅游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还有比较大的提升空间,需要政府给予重视,不断优化和完善。从环境保护的法律角度加强对乡村旅游市场的监管是确保贵州省乡村旅游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安喜芬.乡村振兴背景下贵州乡村旅游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19.
  [2]戴丽霞.乡村旅游环境保护法律监督制度探讨——以海南为例[J].农业经济,2017(9):38-40.
  [3]朱宏杰.广西乡村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之法律视角探索——新农村建设背景下[J].法制与社会,2017(18):215-216
  [4]唐学军,陈晓霞.天府新区“两湖一山”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5,31(9):112-118.
  [5]聂程程.我国乡村旅游的环境法律思考[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6]罗亚萍.广西乡村旅游发展与农村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7):210-212.

作者单位: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原文出处:张立镜,郑坤.贵州省乡村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西部旅游,2020(1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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