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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实施绿色消费责任制的必要性与完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1 共4180字
论文摘要

  一、走绿色河北崛起道路,呼唤完善“绿色消费者责任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2010年,全省生产总值达到2 万亿元、年均增长 11.7%,人均生产总值由2005 年的 1.47 万元提高到 2.8 万元。2011 年生产总值超过2.4万亿元,居全国第6位。各类矿产153种,铁矿储量居全国第2位,石油储量居全国第4位。2013年经济发展实现稳中向好。但由于产业结构偏重、资源利用粗放、创新能力不足,河北省在经济发展中付出了环境、大气污染和资源消耗巨大的沉重代价。

  (一)河北省环境污染问题严重。近年来,河北省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已对老百姓日常生活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水和空气是其环境问题中两个突出内容。河北省环保厅发布的《2013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3年河北省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为中度污染。七大水系的氨氮浓度均值与上年相比升高了20.25%,化学需氧量(COD)浓度均值降低了8.22%。 永定河水系、滦河水系为轻度污染,大清河水系、北三河水系为中度污染,漳卫南运河水系、子牙河水系和黑龙港运东水系为重度污染。空气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但2013年河北省设区城市空气优良天数平均为129天,PM10河北省平均日均值达标率46.8%,除张家口、秦皇岛、承德和沧州外,其余7个设区市日均值达标率均低于50% 。 PM2.5河北省平均日均值达标率44.3%,除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廊坊和沧州5个设区市以外,其余6个设区市日均值达标率均低于40%。而河北目前的大气污染还是以煤烟型、颗粒物为主要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巨大。其中,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居全国第一位,二氧化硫排放量居全国第二位。人们对于蓝天白云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烈。在一定意义上,河北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对百姓的幸福感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二)河北省能耗效率总体不高。河北省产业结构偏重,钢铁、建材、石化、电力等“两高”行业集中,其中钢铁粗钢产量超全国总量的 1/4;能源结构不尽合理,能源消耗呈逐年递增趋势,由 1990 年的 6,124.24 万吨,骤增至 2008 年的 24,225.68万吨,而能源生产量却不足 8,000 万吨。近几年虽然能源效率方面做出努力,然而能源消费仍高居全国第二位,单位GDP能耗比全国水平高近60%。这样的产业与能源结构,带给环境巨大压力。

  (三)河北省积极推动绿色崛起。所谓“绿色崛起”,是指“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以经济崛起为核心,以文化建设为支撑,以社会建设为基础,以政治建设为保障,以最小的环境代价和最合理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动地区在青山绿水中异军突起跨越发展的、具有区域特色的科学发展模式。”河北省委八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强调:“河北要崛起只能是绿色崛起”,绿色崛起已成为全省共识。实现这一目标,要深刻认识绿色崛起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和处置各个环节,政府、企业、消费者对绿色崛起共同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消费作为经济“三驾马车”的领跑者,在绿色崛起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要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主体在绿色崛起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绿色消费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国际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强化“绿色消费者责任”

  “绿色消费者责任”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商品服务时,应该承担的自觉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绿色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的责任。国际社会非常关注“绿色消费者责任”问题,有关规范消费者责任已经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当中得到了落实。

  当今世界,德国和日本在发展绿色消费方面走在前列,并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关注。在法律体系上,德国的绿色消费法分为法案、条例和指南三个层次,已经具备绿色消费的法律体系;日本采用自上而下三个层面的立法模式也建立了绿色消费法律体系。

  在规范的内容和范围上,德国和日本的绿色消费法规不仅对消费和回收的有关环节进行规范,而且对废弃物的再处理、再利用以及安全处置等环节都做出明确规定。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包装、家电、汽车、建筑垃圾及其他传统废弃物,而且还涵盖了木材及各种化学物质等。这提示我们,建立多层次的法律框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绿色消费法制化覆盖面要广泛,才能使绿色消费从观念落实到社会发展的实践中。

  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下,绿色消费比较先进的国家,注重原则规定与具体责任相结合,制定明确的量化标准和配套的法规、规章、实施细则,使责任主体的责任相对明确,可以增强法律体系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满足了法律适用的要求,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调节作用,从而使绿色消费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如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对消费主体做出原则规定,要求包括消费者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必须尽力减少资源用量。法律要求居民必须对垃圾进行分类放置。对金属易拉罐和一次性饮料瓶等回收率较低的容器,实行押金制度。日本《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规定国民有责任遵循基本原则,自觉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同时协助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实施循环型社会形成的相关对策。法律明确家电消费者有支付费用配合回收的义务。倡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过自带购物袋,选择简易包装的商品、用完后可以再装入简易包装的商品以及使用可重复使用容器的商品,尽量做到控制容器包装废弃物的排放。

  三、完善“绿色消费者责任制度”:河北省急需关注的问题

  根据河北省人口众多、城乡、区域、经济社会等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强制广大群众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条件还不成熟。可以通过法律制度鼓励消费者购买环境标志产品,辅之经济手段,如绿色税收,推广绿色消费行为。

  (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提高法律制度的操作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并在指定地点集中堆放。此规定比较粗糙,建议原则规定与具体责任相结合,主体责任明确,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制定明确的量化标准和配套的法规、规章、实施细则;对消费者的法律责任重点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垃圾清运时间表》和《垃圾分类说明》,指导消费者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投放。可充分发挥河北省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运用奖惩机制增加垃圾分类、收集、投放的实效。政府应为消费者配备不同颜色的垃圾桶进行垃圾分类、收集,这方面可借鉴美国旧金山的经验,居民家中按要求备有蓝、绿、黑三种颜色的垃圾桶。蓝色垃圾筒放置玻璃瓶、塑料瓶、金属罐头盒、废纸等;绿色垃圾筒放置有营养的废料如各类剩余食物、饭菜、动物骨头等;黑色垃圾筒放置其他无法再回收的生活垃圾。

  (二)优化产品环境标志制度。政府应发挥调控作用,创造良好的绿色消费环境。制定专门立法对环境标志制度进行全面、统一的规范。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合作。同时加强对绿色产品生产厂家的监管力度,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政府应统一绿色产品标准,进一步加强绿色产品的标识管理,强化绿色认证,加强绿色监督,真正净化消费环境。

  (三)实施绿色押金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绿色押金制度有利于引导消费者绿色购买。绿色押金制度是指按照规定向购买具有潜在污染性产品的人收取一定的附加费用,当他们把潜在污染物送回回收系统时即退还所收附加费的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需要注意:对于押金收取的多少,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过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过高则会影响到商品的销售量,进而对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这就需要从法律上给予一个合理的标准,根据要收取押金的商品的价格确定一个收费比例。还要建立一个合理高效的押金退还系统,使消费者能够就近完成押金与产品的退还,保证产品进入下一个循环程序。

  (四)实施经济奖惩制度。由于垃圾分类回收和收集具有不经济性,消费者一般不会主动承担垃圾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义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社会公众垃圾定点排放和分类投放等问题进行了立法规定,在要求社会公众承担垃圾分类义务的同时,并主要采取了“收费法”、“罚款法”、“奖励法”等措施对消费者消费后合理处置垃圾进行刺激和鼓励。所谓“收费法”,就是指企业、商家和居民按照倾倒垃圾数量交纳费用。“罚款法”则是对违规丢弃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以高额罚款。瑞典则主要采取“奖励法”,即采取各种鼓励措施鼓励居民自觉参与垃圾回收。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我国可采取奖惩结合法。消费者有责任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到了规定的回收日将分类收集的垃圾交到基层组织收集垃圾处,可按量领取高于卖同类废品的费用;如未按分类标准或方法将垃圾投入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凡违反规定者,比如在生活垃圾中混入可回收垃圾,环卫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基层组织再向市环卫部门负责将分类收集到的垃圾定期交予环卫系统人员。

  (五)逐步落实消费者回收责任。让消费者承担绿色消费责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该逐步落实。首先,有偿对废旧产品回收。在此阶段,消费者有责任将废弃的产品卖给政府规定有资质的经营者。目前进行的废旧家电“以旧换新”模式就是很好的作价回收方法。但回收对象范围,应考虑到电器产品的发展速度,尽可能涵盖所有大小家用电器。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过渡到无偿回收,在无偿回收的时候,消费者有责任将废弃物运送到法律规定的场所。最后,消费者承担一定的处置费用。消费者是产品的受益者,应该为其处置承担一定的费用,不违法丢弃。

  (六)以地域或社区为单位,建立一套个体消费者责任评价体系和相关支持体系。社区的消费者是最具普遍性、稳定性、多样性的,可以在绿色社区环保设施建设和公共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基础上,通过评价体系,引导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承担激励或不利的后果,把个体消费者责任变成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社区文化,落实到每个社区中。例如,对于社会责任记录评价一贯良好的消费者或消费者群,政府可以在部分情况下优先提供消费机会,等等。

  这种评价体系对良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消费者群体而言是一种鼓励,对履行社会责任不良的消费者群体则是一种鞭策。这将有效鼓励消费者形成符合社会责任的行为习惯和价值取向,也将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秩序和优越的市场环境,使消费者不断地生成和累积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庆黎.2014 年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EB/OL].河北日报,2014.1.14.

  [2]刘昭.国外循环经济法律责任配置研究[J].前沿,2008.7.

  [3]包毅.日本构建循环经济法制环境的经验极其启示[J].昆明学院学报,20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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