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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29 共84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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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非婚同居立法问题探究
  【引言  第一章】非婚同居概述
  【第二章】非婚同居的再认识
  【第三章】非婚同居制度重构
  【第四章】非婚同居具体制度设计
  【结语/参考文献】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言

  伴随时代的发展与进步,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关系不再是人们两性生活方式中唯一的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反映出人们对精神生活追求,作为一种新的两性生活方式在我们身边蔓延开来,许多的调查资料报告显示出非婚同居在许多国家都呈现出上升趋势。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人们从过去对非婚同居的否定逐渐过度到现在的接受和认可,是因为非婚同居确实能够解决一部分传统婚姻关系的弊端,满足了人们对伴侣需求同时对个体自由的追求。

  和西方国家相比,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的大量出现的时间较晚,相关立法并不完善。目前,对于非婚同居,《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较少,在2011 年最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对此也并未涉及。非婚同居在其发展中面临了许多问题,人身、财产、亲子纠纷等不断涌现,引发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不容小觑。正因如此,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是必要可行的。

  当前,关于非婚同居的概念定义学界仍然存在着争议。笔者在文中对非婚同居概念的定义做了进一步的深入解释,概述了我国立法对非婚同居几个不同阶段的态度。从几个案例入手,分析了非婚同居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第 1 章 非婚同居概述

  1.1 非婚同居的概念

  1.1.1 非婚同居的定义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这是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关于法律概念重要性的论述。据此,非婚同居概念的定义,是我们研究非婚同居这一法律问题的基础。

  目前,非婚同居引发出的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日渐频繁与严重,许多法学专家和学者也越来越关注非婚同居问题。但是,学界对非婚同居的概念,目前并没有达成一致。仅存在"非法同居"、"事实婚姻"等相似概念。对于非婚同居,目前学界观点并未统一:张民安先生的观点是,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又无婚意的同居;杨立新教授观点是,非婚同居的法律表述应为"准婚姻关系",也可称之为"亚婚姻关系",是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王薇博士的观点是,非婚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持续公开地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间;也有部分学者将非婚同居关系称作亚婚姻关系或准婚姻关系。

  字面意义上,"非婚同居"包括"非婚"与"同居"两层含义。"非婚"是指双方非处于婚姻状态,既包括任意一方不与第三人有婚姻关系,也指双方之间没有登记结婚。"同居"是指双方持续共同生活持续了一定的时间。非婚同居在内容上分为广义的非婚同居和狭义的非婚同居,广义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的生活在一起,将事实婚姻、婚外同居等概念包括其中。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同居双方在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基于二者的合意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持续一定时间。对于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合同仍然同居行为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不为人们认可的不道德的行为。此处,本文研究的是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前提,尊重一夫一妻制度的情况下,是不包括婚外同居的狭义的非婚同居。

  本文中,笔者探讨的非婚同居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自愿地、长期、共同公开生活在一起的生活方式。

  1.1.2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婚姻法》中规定的我国公民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 22 岁,女 20 岁。

  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关系中,对双方年龄要求应当以 18 周岁为标准。一方面因为《婚姻法》是在考虑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规定的年龄要求,另一方面,在农村等经济落后地区,低龄人群非婚同居现象仍然很普遍,放宽保护对象的范围,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坚持以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作为非婚同居的年龄要求,未免太过僵硬,保护的对象有限,不利于完善对当事人的保护。

  2、基于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建立的非婚姻共同体

  这一点,非婚同居和婚姻关系相同,要求均基于二者自由意志,没有胁迫或威胁。但二者间区别在于,二者是否有缔结婚姻的意志并不影响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双方既可以是缔结婚姻关系前提下的试婚,也可以有不结婚的主观意愿,在此基础上,非婚同居包括有结婚意愿的非婚同居和没有结婚意愿的非婚同居,对此法律不应当干预。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不能辨别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二者间的差异。事实婚姻是同法律婚姻相对的概念,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也即事实婚姻中的二者,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但不满足形式要件。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最大的区别是,事实婚姻中二者有结婚的合意,而非婚同居是否有结婚的意思不影响同居关系的成立。非婚同居中,男女二者可以有结婚的意愿,也可以有不结婚的意思表示。但在事实婚姻中,二者必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二者有缔结婚姻的合意,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前提之一。

  3、男女双方处于"非婚"状态

  这里的"非婚"是狭义的而非广义的,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婚姻关系,也要求任意一方或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即是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或者同居伴侣。我国《婚姻法》中明确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男女一方或二者均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不属于本文中所讨论的非婚同居,此处和通奸相区分。通奸,即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发生两性行为。

  通奸行为同非婚同居的主要区别在,非婚同居二者间,或者任意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通奸行为发生的时间是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不仅是不道德,也是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非婚同居主体必须为异性,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同性婚姻目前在我国并不被认可。事实上,上个世界中期以来,人权运动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也在不断改变,对同性恋日渐宽容,甚至部分国家支持立法禁止性向歧视。丹麦是最早确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除此之外还有瑞典、挪威、荷兰、英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是,因为同性婚姻涉及法律、道德、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而我国目前对待这一问题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同时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本文中对同性同居问题不展开论述。

  4、公开性

  非婚同居应当是公开的,二人不主动对外界隐瞒双方的关系即被认为本文中的公开。这里所指的公开承认并不要求同居双方当事人要刻意的向外界表明二者已经结婚,只要同居双方不去刻意隐瞒两人的同居关系。

  从二者不公开同居关系可以看出,男女双方并不希望两人的同居关系被第三人知道,自然也就不愿意受到法律的规范。鉴于此,非婚同居关系受到法律调整要求双方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了同居关系。此处仅要求男女双方亲属、朋友、邻居清楚二人的同居关系即可视为二人公开了其非婚同居关系。
  
  5、共同生活

  存在共同生活关系,简单而言,指男女双方居于同一处所。非婚同居共同生活的内部特征中,内容上包括日常生活中的相互照顾和扶持、精神上的慰藉和共同的性生活。

  也即是,共同生活实质含义包括物质生活的共同、精神生活的共同和性生活的共同。

  性生活是婚姻关系和非婚同居关系中的重要部分,但是并不是必须的,只有性的联系,但是二者缺乏共同的日常家庭经济生活是不能成立非婚同居的。

  这一点是非婚同居和通奸之间最大区别,区分了非婚同居与通奸的概念。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发生两性行为是通奸的典型特征,其发生通常是偶发性和较为隐秘的。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是以稳定公开的共同生活为基础的,二者之间是较为长期稳定的关系,非婚同居关系是合法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逐渐被大众接受。而通奸则是违反社会道德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被公众认可与接受。男女无性共同生活,可以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构成非婚同居,而无性行为不会成立通奸。

  6、双方共同生活持续一定时间

  非婚同居要求男女二人在相对确定的居所共同生活达到一定的时间,而不是短暂、临时的。非婚同居关系中的男女二人应当形成的是相互依赖,相对稳定的关系。其中,不同国家对时间持续长短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例如,丹麦规定其公民男女均满 21 周岁,共同生活持续 3 年,且三年间没有明显事由中断同居生活,则二者任意一方有权向当局申请确立二者的非婚同居关系。

  英国立法明确,其公民应当和自己已经死亡的同居伴侣一起生活持续满两年才能向相关机构和个人主张权利。

  1.2 我国对非婚同居的态度
  
  1.2.1 我国非婚同居的社会现状

  在中国,非婚同居现象虽然日益普遍,但尚缺乏对非婚同居的具体数据统计、社会学和人口学领域的全面分析,因而很难从具体数据上加以分析和证明。

  非婚同居现象大量出现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人身与财产纠纷。同时,我国结婚率下降,青年男女早婚率降低,初婚年龄推迟这几个现象也侧面印证了非婚同居的存在。整体上,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同居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其大量出现带来了系列法律与社会问题。

  我国,目前的非婚同居主体中,青年人占大多数,青年人非婚同居中,主要有试婚性同居,大学生非婚同居等几类。试婚性的同居关系中,双方试图通过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了解彼此,用这种方式,正确抉择婚姻伴侣,企图通过非婚同居,减少离婚风险,并已经被广泛实践于日常生活中。

  大学生是非婚同居的重要群体,随着社会对于非婚同居接受程度的提高,非婚同居年龄也越来越呈现低龄化,基于生理和心理需求,许多在校大学生选择校外租房的的方式,以至于在一些大学校园附近,出现大量"同居村"的现象。

  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原因可归结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因素。目前,在我国应试教育的大环境和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下,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更专注于提供较好的经济条件,保障子女物质生活水平,主要注重子女学习成绩的提高,而忽视了对子女心理和生理需求的关注。

  我们国家大多数的父母缺乏对子女的性教育和基本生理常识的普及,并且,对于此类问题大多采取回避的态度。这种家庭环境成长起来的子女,往往缺乏和父母的沟通和交流,难以正视性问题,产生较强的好奇和欲望,进而选择了非婚同居。

  二、学校因素。一方面,性权利作为一种私权利,学校无权干涉,部分高校即使想要规制也是无能为力。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中,并没有对大学生性教育形成一个系统化的教育方法。部分学校出于管理需要,对大学生同居进行了一些规制,但是学校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和后勤管理上的瑕疵大量存在,关大学生宿舍管理不严,学生长期校外居住不易发觉,高校将大部分的精力关注在大学生人身安全上。一方面,学校对大学生的教育集中在专业领域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对大学生的性教育重视程度不足,即使部分高校开设相关课程,开放大学生心理咨询室,也多为闲置,实际参与者有限。

  三、个人因素。大学生选择非婚同居,一部分是出于对爱情的憧憬。我国大学生入学年龄在 18 至 20 岁左右,正是人生中对爱情最憧憬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青年人对待爱情更加主动和感性,同时基于性生活的好奇促成大学生作为成年人选择这种生活方式。同时,这一阶段的青年人,更容易受到西方开放的性文化的影响,少了一些传统观念的束缚。在远离父母家庭时,更易受到情绪的影响,心理和生理年纪小,缺乏正确的辨别能力,容易受到从众心理的干预,缺少自我约束。

  四、社会环境因素。伴随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家庭对子女教育重视程度的上升,用于子女教育投入的比重逐步扩大,大学生在校期间物质条件改善,高校附近多元化的工作机会,非婚同居两人生活的经济成本的降低,为大学生校外同居提供了经济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由其是近十年来,中西方文化的不断交流和融合,西方性自由、性开放思潮在国内的迅速传播,西方的性文化对国内大学生性观念和恋爱观的形成有一定的影响。同时,电视、微博、网络等大众媒体,在潜移默化之中,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伴随着西方文化之间交流深入,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受到剧烈冲击,社会舆论监督和伦理道德的约束作用逐渐弱化,社会环境对性道德的宽容,高校附近"同居村"的大量存在,都减少了大学生的顾虑。现代医疗技术的迅速发展,例如口服避孕药、计生用品等手段,都能够有效解决非婚同居可能带来的生育问题,也为大学生非婚同居提供了有效保障。

  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特点:

  一、不稳定性。选择非婚同居的大学生中,大多数处于热恋期间,对彼此的依赖程度较高,出于对双方感情和生理上的因素,选择非婚同居。但是,受到身理心理年龄的影响,当中许多大学生并不能够清楚认识到非婚同居可能引发的人身和财产问题,较为冲动。在国内外性自由、性开放观念的熏陶下,受到周围非婚同居现象大量存在的影响,大学生很容易受到从众心理的驱使。同时,受到学校学习时间的影响,冲动性选择非婚同居后日常摩擦的发生,校园恋情的不稳定性等,都造成了大学生非婚同居的不稳定性。

  二、涉及子女、财产纠纷少。目前,我国立法已为已婚大学生提供了生育选择权。

  但是,百分之九十的高校生并不赞同在校期间生育。并且,大部分大学生在校期间除父母资助外,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的可能性很小。

  老年人"搭伴养老"也日渐突出。随着我国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人口基数大,老龄人口不断增加,虽然医疗条件和水平不断提升,但是独身老人群体仍然在扩大。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丧偶老人也越来越倾向寻找老伴共享晚年,但是,老年人再婚在中国面临诸多问题。

  老年人非婚同居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思想观念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包容度增加,人们更加尊重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老年人也逐步正视再婚现象。但老年人接受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时间长,尤其是女性老人受到从一而终观念的影响,更倾向于非婚同居。并且受到年龄因素的制约,老年人再婚的婚姻周期相对短暂,稳定性差,再婚会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和社会问题问题,诸如再婚后安葬等,非婚同居相比而言更加简便,鉴于此,经过理智和审慎的考虑许多老年人倾向于非婚同居。

  二、子女的干预。子女的干预是促成老年人非婚同居另一重要因素。子女排斥老年人再婚有以下四点原因:第一,老年人再婚会易引起财产继承问题;第二,在很多家庭中,老年人很大程度扮演着"保姆"的角色,老年人再婚后易疏于对孙子女的照顾;第三,老年人再婚去世后,对遗孀的赡养问题;第四,感情上难以接受。由于这些原因,子女不赞同老年人再婚,但考虑到老年人的需要,能够接受非婚同居。老年人因为子女反对其再婚,退而求其次步入非婚同居关系之中,也是出于无奈。

  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特点:

  一、老年人非婚同居的动机区别于年轻人。年轻人非婚同居大多数因为试婚或者不愿受到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的束缚,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更主要在于"搭伴养老",即两人相互扶持,照料生活。所以老年人非婚同居择偶时,更关注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年轻人则更多注重情感上的交流。

  二、老年人非婚同居内容与年轻人不同。大多数老年人同居不再考虑性生活的需求,由于不具备生育能力,一般不涉及非婚生子女问题。年轻人非婚同居很可能面临生育问题,如果年轻人是因为试婚选择非婚同居,则这一生活方式的持续时间有限,满足一定条件时,将不再选择非婚同居。而老年人长期的生活习惯一时间不易改变,容易造成摩擦,缔结婚姻也可能面临离婚风险。

  总的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对于非婚同居默认并接受,社会对非婚同居宽容度增大。非婚同居的主体覆盖范围也日益扩大,从大学生到老年人,年龄跨度较大。非婚同居生育少。在中国,非婚同居生育的现象较少,即使非婚同居现象普遍,但是选择非婚生育的男女人群很少,非婚怀孕大部分会选择结婚或人工流产。原因一方面在于受到传统观念影响较大,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人口户籍制度等相关规定,对于非婚生子女的限制较多。同时,基于对子女的长期教育、健康的生活成长环境、社会影响等因素,目前,非婚同居生育在我国并不普遍。从目前我国社会现状分析来看,非婚同居现象将进一步扩大范围,虽未触及婚姻制度的社会主流地位,但它所带来的各类问题也不容小觑。

  1.2.2 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态度的变化

  立法上,我国对非婚同居立法态度的变化和事实婚姻制度的法律沿革密不可分。1949 新中国成立年以来,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的变化,同时影响着对非婚同居的认定,二者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化:对事实婚姻的绝对承认、对非婚同居的回避阶段;1989 至 1994 年,限制承认事实婚姻与区别对待非婚同居阶段;对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的否定阶段;2001 年后,对事实婚姻的限制承认和非婚同居中立的阶段。

  一、对事实婚姻的绝对承认和对非婚同居的回避阶段。

  此阶段是从建国后尤其是《婚姻法》颁布后持续至 1989 年。建国初期,受到传统婚姻习俗仪式婚制的影响,传统的仪式婚制的长期存在,阻碍了婚姻登记的普及,短期内单一的婚姻登记制度难以迅速推广,缺乏可行性。同时,在建国初期,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缺乏对婚姻关系法律效力的正确认识。

  立法上,主要着重于对事实婚姻的立法调整,直接将将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非婚同居认定为事实婚姻,认可其法律效力。

  但是,对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上采取回避模式的态度,未制定具体规定。同时,法律对于男女二者未履行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的,承认二人的婚姻因关系。

  总体上,这一时期,我国对待非婚同居的态度是:虽然非婚同居是不合法的,但是当二者满足婚姻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持续一定时间,认定为事实婚姻,认可并给予等同于婚姻的法律保护。

  二、1989 至 1994 年,限制承认事实婚姻与区别对待非婚同居阶段。

  1989 年 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将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根据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区分开来,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

  此意见再次强调未履行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在时间上,对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加以区分。根据若干意见,将 1986 年 3 月 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的,若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如起诉时男女二者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若起诉时男女一方或二者均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在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男女一方或二者均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三、1994 年至 2001 年,对非婚同居和事实婚姻的笼统定性。

  1994 年 2 月 1 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调理》中规定了,不满足结婚年龄条件或者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但尚未履行登记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无效,法律不予以保护。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解释,从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无效。

  也即从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非婚同居没有了被确立为事实婚姻的可能性,一律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法律对此不再予以保护。

  四、2001 年后,对事实婚姻的限制承认和对非婚同居的中立阶段2001 年《婚姻法》修改至今,处于对事实婚姻限制承认和对非婚同居的中立阶段。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满足婚姻关系必须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双方亲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对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补办。

  同时,对于补办了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二者的婚姻关系效力开始与其双方均满足婚姻实质要件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尚未补办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加以区别。1.对于 1994 年 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二者已经满足婚姻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对待。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二者均满足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二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二者到民政部门现行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的相关法律处理。

  从上可知,我国目前对于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的非婚同居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仅承认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对于 1994 年 2 月 1 日后,满足结婚实质要件但尚未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因不满足实质要件而无法补办婚姻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同时,相关立法从"非法同居"到"同居"的词语变化,显现出我国目前对于非婚同居的中立态度,不再认定同居行为的违法性,对非婚同居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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