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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演变及其在新婚姻法中的解释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5-10 共2489字
论文摘要

  我国的《婚姻法》是对社会上的婚姻关系进行法律约束、发挥法律效力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婚姻法》即包括婚姻关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也包含婚姻关系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尤其是在《新婚姻法》出台之后,其中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笔者主要针对《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制度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演变
  
  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指夫妻之间共有财产的获得、管理、归属、使用等,也包括对夫妻双方所有债务的归还、对婚姻生活中所有生活开销的承担、离婚之后夫妻财产的结算与分割等,广泛应用于所有婚前、婚后、解除婚姻关系后的财产纠纷中。随着我国夫妻双方社会地位平等化发展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夫妻财产制度越来越呈现多元化与复杂化,为夫妻财产分割方法的确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
  
  1.第一部《婚姻法》的出台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于1950年5月,在第一部《婚姻法》中,明确的对夫妻双方的社会地位进行了规定,彰显了男女平等的中心思想,并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都对所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所有权,进一步将婚姻生活中的男女放在平等的位置,对于整个中国来说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2.对《婚姻法》的修正
  
  我国第二部《婚姻法》出台与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1980年)上,并从次年1月1日废除1950年《婚姻法》,开始正式施行。第二部《婚姻法》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夫妻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更正与修订,并增加了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有关条例,对双方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3.2001年《婚姻法》
  
  在2001年《婚姻法》中,增加了很多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新规定,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了补充与更新,不但明确的对夫妻双方财产所属权的规定,也将婚前的彩礼归属方、离婚后财产分割方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制度,使《婚姻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4.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并于同年8月13日正式施行。新《婚姻法》的解释中提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例如,婚后夫妻双方中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归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所有等。新《婚姻法》一经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尤其是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更是为婚姻生活中的夫妻双方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司法解释
  
  对于我国《婚姻法》中有关规定的探讨,首先要对其基本概念进行探讨。在本文中涉及到的主要概念有“婚姻关系续存”“所得财产”等;同时,也要对夫妻财产主体与所得财产的范围确定及《婚姻法》中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在《婚姻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主要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登记结婚至依法解决婚姻关系的期间。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但是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夫妻。或者,如果双方已经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离婚,但是还共同生活的,不算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因此,在此期间获得的财产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2.所得财产概念
  
  夫妻所得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获得的财产,包括实际占有的和没有实际占有的。在婚姻财产分割中,就算夫妻一方没有实际占有财产,在法律上也属于夫妻所得财产。例如,丈夫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购买了一辆汽车,但是妻子并没有实际占有,在法律上,该汽车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虽然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的,但是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一方的,也不算做共同财产。例如,妻子向邻居借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虽然妻子实际占有了,但是笔记本电脑的本质是邻居的所有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
  
  3.夫妻所得财产的主体
  
  处于夫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是夫妻所得财产的主体。如果双方没有处于婚姻关系续存期间,那么其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所得财产。
  
  4.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做出如下规定:
  
  (1)双方工资、奖金属于夫妻所得财产;(2)双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所得财产;(3)双方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双方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5)其他获得的财产等。
  
  5.夫妻具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问财产的来源以及各自贡献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处理权。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6.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探讨
  
  夫妻特有财产制的主要范围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结语
  
  从上文中关于我国《婚姻法》的发展脉络和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正向科学化、多元化、平等化、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为夫妻双方都提供了高度的法律保障。因此,法律从业人员应更加明确自身的职责,熟悉与了解我国《婚姻法》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并对其发展历史与未来趋势进行探索,为人们的婚姻幸福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努力。相信在未来,我国的《婚姻法》也会不断地完善与更正,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脉络与人们思想变化趋势,以为人们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援助与支持。
  
  参考文献:
  [1]原玲玲.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12.
  [2]刘金露.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
  [3]王慧君.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D].合肥:安徽大学,2013.
  [4]史春雪.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D].苏州:苏州大学,2007.
  [5]艾佳慧.要“一刀切”的司法解释还是要类型化的判例制度——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批评[J].法学,2012,01: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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