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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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婚姻习惯法变迁的表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1 共5948字
论文摘要

  一、三个行政村自然情况介绍

  (一)从江县洛香村自然情况介绍

  洛香镇处在从江县东北部,距从江县城45公里。镇驻地洛香村由中寨、老寨、平王寨、宰物、景伞5个自然寨组成,分为19个村民小组,443户2039人,其中人口的90%为侗族,其余为汉族。村内日常生活交流用侗语,大部分年轻人的汉语很好,绝大多数的村民都能掌握日常交流的汉语,但一些老人还是不能用汉语进行深度交流。2009年修通的乡级公路连通了各个村寨,交通较为便利。村内有超市、医院、农贸市场、精品服饰店,经济条件相对较好。

  (二)黎平县肇兴村的自然情况介绍

  肇兴村,全国最大的侗族村寨,有着“侗乡第一侗寨”美誉,是侗族民俗文化中心。总面积20万平方米,1200多户6000余人。这里的侗族同属陆姓家族。寨内分为仁、义、礼、智、信5个小寨,五座鼓楼分别位于其中。肇兴侗寨十分漂亮,一条清澈的小河穿过这里,小河的两边是极具民族特色的建筑。东西方向是一条主要的街道,学校,镇政府位于两旁。肇兴民族风情浓郁,有吉尼斯世界之最———肇兴侗寨及鼓楼群。肇兴和堂安是省级重点保护的村寨。

  (三)榕江县寨章村的自然情况介绍

  忠诚镇距榕江县城9公里,地处古州盆地的北端。忠诚镇东面邻接榕江县栽麻乡,南部接连古州车江,西部接壤平江乡、仁里乡和平永镇,北接寨蒿镇和崇义乡,总面积180.92平方千米。这里大部分地势较平缓。全镇平均海拔500米,平坝区域海拔260米到300米。全镇耕地总面积1.82万亩,“车江万亩大坝”的称谓闻名贵州省。全镇有20个行政村,130多个村民小组和一个街道居委会。寨章是忠诚镇下辖的一个行政村。该村周围环山,车江流经该村,两岸村民沿江居住。乘坐三轮摩托车,从该村到忠诚堡大概25分钟。村里主要住着上了年纪的人和小孩子,年轻人大多外出务工。村里面有许多榕树,沿河修建一条水渠。当地的人们说寨章侗族为三宝侗,这是按照居住的区域和服装穿着,不同的传统习俗划分的。

  二、婚姻习惯法变迁的表现

  在传统的侗族社会中,年轻人拥有着对歌传递爱意的既浪漫又自由恋爱形式。结婚则受多重规则的限制。同姓不婚,姑舅表婚,姨表不婚,层级之间不通婚,不与有猫鬼的人家结婚,不落夫家制度,生子之后才完成结婚的整个过程。人们执行着“九九老年规”“九九少年规”。

  这些都构成了侗族的婚姻习惯法内容。1990年代以后,随着黎从榕地区经济条件的发展,洛香、肇兴、寨章交通条件改善,与外界的接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教育的普及使人们的知识水平结构有所提升,青年男女在外念书、务工的人数也随之增多。侗族传统的婚姻习惯法文化被影响较重,婚姻习惯法有了很大程度的变迁。

  (一)“行歌坐月”逐渐减少

  《百苗图校释》中记载:“未婚者,子平旷之所为月场。男弦而女歌,其清音不绝,与诸苗不同。相悦者,自行配合,亦名跳月。虽父母在旁观之,亦不为意也。”

  在清代古州,现在的榕江三宝地区的侗族,未婚男女在月场,男女唱歌传情,相互爱慕的男女可私定终身,父母在旁边观看也不会阻止。这种用歌传情,自由的恋爱方式在民国时期也是盛行的,民国榕江乡土教材这样说道:“邉胞婚姻大抵绝对自由”,“所谓行歌坐月,既是伊等唯一的恋爱方式。”“当三五月明之际选择山坡附近广场中,一面唱歌,一面跳舞,更佐以芦笙、牛膀腿等乐器演奏,月明高空,人影射地,清歌妙舞,且语且行,男女青年乃大谈其恋爱,父母不之禁也。”

  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恋爱方式一直持续到70、80年代,甚至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各村寨都保留着行歌坐月的原始形式。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侗族地区当地的人们逐渐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子女在当地念完书有条件的都到外面求学。1990年代以后在当地出现了外出打工的热潮,我们在榕江县寨章调查时,村里面大都是老人和小孩子,青年男女听当地的好人说都到城里去打工了。几乎成了“空巢村庄”。过去村寨里晚上男女青年成群结队唱歌的情形少了,几乎看不到男男女女嬉闹,唱琵琶歌互诉衷情的场面了。现在的年轻人几乎很少人能唱琵琶歌,会吹芦笙的人也是少数了。手机网络聊天工具等成为他们谈情说爱的流行方式。

  (二)通婚圈范围扩大

  古时“破姓开亲”后,打破了侗族当地人们同姓不婚所设置局限,扩大了通婚范围。民国时期的资料也有这样的记载“邉胞居住地方,多聚族同居一寨,一寨之中,鲜有异姓在内,故伊等结婚,亦不避同姓,同姓结婚,竟成习俗。”新中国成立后,更是打破了同一民族,同一服饰,同一村寨以及层级,巫蛊等清规戒律。在车江乡“寨内或外地与汉族成婚者,民国时期只有3对,现在有18对”。

  交通条件的改善,使人们有着对外交流的便利条件,对外交往日趋增多,通婚的地域范围也随之扩大。对于不依照婚姻习惯法的规则结婚的人,老人们的态度也从坚决反对到默认、许可,从思想观念和行为上都有了一个很大的转变。老人们这种宽容和转变,从一个民族发展角度看,这种妥协是在保持民族传统性的基础上适当与国家法相协调的产物。这次调查过程中为我们担任向导和翻译工作的洛香村的一位姑娘,与自己的男朋友在念高中时确立的恋爱关系,她的男朋友是外乡人,后两人一起考上同一所大学,感情稳固准备结婚。类似这样的好事美事也在当地的社会中起着一个宣传的效果。

  (三)姑舅表婚制度的逐渐消失

  姑舅表婚制度是侗族社会传统婚姻习惯法的一个要素。清人李宗昉的《黔记》记载,如果无钱配给舅家钱,姑家女儿则终生不敢外嫁。可见,当时此种情形得到人们的严格执行。民国期间在寨章仍有这种规则存在。1949年以后姑舅表婚制度已经衰落。但是由姑舅表婚制度背后体现出的舅权在现在还有一定的延续。这主要是说姑姑家的女儿嫁给别人,要象征性的举行一个仪式,就是新郎要到新娘的舅家认祖,一般要拿着酒肉,这是“外甥钱”的变相延续。只不过是把钱变成了物品,礼品不在婚前送而是婚后送。但这些已经是形式上的程序而已了。现在婚姻自由,姑舅表婚制度的限制已经没有了,但婚礼时舅舅家还会刁难嬉闹,这已经成为了婚礼上的一个娱乐项目了。

  (四)“不落夫家”制度的变迁

  按照汉族传统婚姻习惯,举行婚礼,事实夫妻关系和家庭的建立是一个同步的过程一次性完成。但侗族婚姻习惯法的规定不是这样。《百苗图》记载:六洞夷人“新郎每夜潜入女家,与妇同宿。生子方过聘,[始]归夫家。”新家庭的建立要等到女方生子之后才能完成,“期间至少则一年,多则三五年,甚至十年以上。”

  民国时期资料这样记载:“欢闹夜半,也不休息,伴送女郎均偕同新娘同住,次日又伴同新娘返回女家。返回女家后,新娘何时再到男家,则不一定。亦有在数月后始前往男家成室者。”

  由此可见,“不落夫家”经历了男方到女方家与女子同住到男方将女方接到自己家于自己同住的变化。新娘“坐家”的时间也减至最少数个月的时间。现在这种制度在其他方面也呈现出了一定的变迁。在肇兴,1980年代定亲是以媒人吃了鸭头为准,男女过聘礼之后青年男女结成了“名誉”夫妻,有了小孩后才结为真正的夫妻。夫妻带着小孩回娘家,娘家才陪送嫁妆。1990年代订婚后,男方每逢重要的节日就要到女方家送礼,送满一年的礼后,双方就可以结婚或者女方就可以到男方去住了。在洛香村男女订婚后,来年的农历正月初二就结婚。据人们回忆五六十年代时,人们喝了订婚酒要三年以后才能结婚。现在订了婚只要想结婚随时可以结婚。

  (五)离婚规则的变迁

  1980年代以前,三个行政村的男女离婚,如果媒人还在,就要媒人作为中间人与双方父母家族的人一起进行调处,如果媒人不在了,双方离婚只需要双方父母和家族的人坐在一起商量解决,得到双方认可后两人就算正式离婚了。没有什么书面上的协议,更无离婚证之说。关于离婚后子女的归属,父亲一般抚养男孩,母亲一般抚养女孩。现在离婚时女方如果不要孩子,无论男孩还是女孩,则都要归男方。

  依据侗族传统的婚姻习惯法,男女双方谁先提出离婚,解决的方法是不同的,都有一个相应的处罚规则。1980年代以前,三村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则其什么财产也分不到,包括结婚时的嫁妆也拿不回去,孩子也不能由女方带走。但是如果男方提出不要孩子,女方就要将孩子带走。现在的情况是,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只要女方有合理的理由,就有权利分得财产。如果男的提出离婚,女的不同意离婚,就要按照女子结婚三天以后就有权利享受财产的当地习俗,男方要对女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女方也有权利拒绝抚养孩子。现在男孩也可归女方抚养。

  传统婚姻习惯法中,离婚双方只要在媒人家长或者寨老的主持下,按照规则挑一挑水或者挑一挑柴,给予相应的补偿即告离婚。在我们进行田野调查的前不久,洛香村一对夫妇1986年结的婚,根据当时地方习俗,有一个媒人介绍,经过男女双方父母同意后,按照婚姻习惯法的规则经过一定程序后结为夫妻。但是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进行结婚登记,未领结婚证。后因为双方感情不和,两人到从江县的法院离婚,因为两人没有结婚证,法院无法做出裁决。他们被告知回到当地解决。

  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一致要求离婚,调解委员会将双方的口供,做过的笔录交到上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补发了两人的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男方:陆兆x,男,侗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从江县洛香镇居委会,身份证号码:5226331966xxxx2411。

  女方:陆平x,女,侗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从江县洛香镇洛香村十六组,身份证号:5226331967xxxx2149。

  男女双方于1986年2月15日办酒结婚,由于当时民族风俗习惯,没有登记结婚手续,没有办结婚证,但已成事实婚姻。因双方性格、思想观念不同,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已经无法进行下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共同意见,订立离婚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都已成人,跟随女方生活。在不影响女方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以探望子女。

  三、位于洛香桥头的砖房及所有财产归女方和子女所有,田土和林地归女方和子女所有,作为日后的主要生活经济来源。

  四、男女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如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债务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洛香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xxx女方:xxx2013年4月24日夫妻双方一人要离婚另一人不离婚,必须要留给双方一定的时间解决相关的事情,将双方暂时隔离生活6个月。如果一方仍然坚持离婚,即使另一方不同意也得离婚。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关于财产子女的问题达成的协议做书面材料交到上级民政部门。如果双方没有结婚证,民政部门还要补发结婚证。没有结婚证的,离婚要经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如果有结婚证的直接去法院。

  三、侗族婚姻习惯法变迁的原因

  (一)经济的发展是婚姻习惯法变迁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前,黎从榕地区的整个经济形态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在一些及其偏远的深山村寨甚至还处于“刀耕火种”的原始生活状况中。解放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将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这个经济浪潮中。黎从榕地区的经济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商品经济在这一地区发展起来。这里与外界的经济交流与社会交往日益丰富起来。计算机、互联网、电视、和其他传播媒介,加快了文化的传播。一些落后地区的婚姻习惯法变迁也就随之发生了。以传统恋爱形式为例,以前行歌坐月是黎从榕地区侗族青年男女传递感情,借此表达爱意的自由恋爱活动。现在重点调查的侗族村寨青年男女已经不唱歌了,他们更愿意借助现代化的工具进行感情的交流。对于传统婚礼中的彩礼和嫁妆的物品,以前人们更注重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鸡鸭鱼肉酒糯米饭等,现在则更多的是现代化物品,如冰箱、电视、电脑、现代化炉具等。人们的交往圈子变大、科学知识的普及,以往那种以“猫鬼”观念划分的通婚层级就淡化了,通婚范围就变大了。在从江县洛香镇洛香村,整个村被移动网络覆盖着,全村村民的移动电话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通话是免费的。夏荣高速公路的修通,更是缩短了该地到达县城的时间。2009年修通的乡级公路,连通洛香镇的各个村寨,交通较为便利。镇政府就坐落在洛香村,村内有超市、医院、农贸市场、精品服饰店,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当这里的人们与外界进行交往的时候,在侗族社会内部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内容此时已经不能起作用,其丧失了发挥传统作用的土壤,这时人们只好采用统一适用的国家法。

  (二)文化间相互影响是婚姻习惯法变迁的重要原因

  一个族群的法形态肯定和他的政治形态及其特征有着天然的联系。每一次主流文化的社会制度变革都给黎从榕地区的侗族生活带来深刻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前,在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态度上采取压制政策。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恢复和落实民族政策,使一度低迷的习惯法呈现出了复兴的景象。根植于本土民族文化的习惯法呈现出其固有的生命力和顽强力。但这种习惯法的复兴却深深的刻上了时代的烙印,一些习惯法内容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村民来到城市打工。在调查的侗族村寨中,壮年男子劳动力基本上都到城里打工或做生意。这些人与外面的文化接触,其内心的习惯法心理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待他们回到家乡以后,外面的文化包括法律意识也就自然的被带回来。以结婚登记为例,侗族青年男女在本地根据婚姻习惯法结婚,举办婚礼就宣告结婚,不会到登记机关进行结婚手续的办理,当地的人们认可这样的婚姻,婚姻习惯法规范维护双方的权益。离开本土区域,婚姻习惯法规范就会失去作用。青年男女为了外出务工方便以及现在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按当地的侗族婚姻习惯法规范结婚的人们都主动到国家机关补办结婚证。

  (三)国家法的宣传与渗入对其造成一定的冲击

  侗族婚姻习惯法中的一些内容与国家法是冲突的,但是其在调整当地侗族社会关系方面却又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其存在的价值。在侗族婚姻习惯法内容与国家法律严重不相符的情况下,国家法律就会强行介入,导致某些婚姻习惯法内容变迁或者消失。以姑舅表婚制度为例,《婚姻法》明确规定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结婚造成的现实悲剧使当地的人们认识到其严重后果,国家法的大力宣传与落实也使姑舅表婚制度走向衰落。侗族社会的自身文化运转也是原因之一。当父母为子女的婚姻设立姑舅表婚时,不愿意的青年男女一般会逃婚,最后生米煮成熟饭时大家也无可奈何。在国家法与当地自身文化的内外力作用下,姑舅表婚制度就变迁成了现在婚礼上的一种娱乐形式了。在田野调查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和案例表明,在某些传统文化保存较好的地方,婚姻习惯法能够得到很好的和认可。但在传统文化保存不好的地方或历史上受到汉文化影响较大的地方,婚姻习惯法就得不到很好的执行,这时人们就会自觉的寻求国家法的保护。或者在按照婚姻习惯法获得的调解结果不如按照国家法获得的结果有优势,人们也会转向寻求国家法的保护。这样使得国家法的影响越来越大,相应的婚姻习惯法内容被弱化甚至被取代。以离婚纠纷为例,以前在双方家长或者寨老的主持与调解下,按照婚姻习惯法内容解决就可以。村民自治组织逐渐取代了寨老的地位,人们离婚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在双方就调解协议有异议或者达不成协议时,离婚双方就会诉讼离婚寻求国家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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