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使用处理权利,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进行财产清算等相关的法律制度。新的《婚姻法》细化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且增加了夫妻个人特定财产制,在此基础上,对于违反夫妻财产制的各种行为制定了针对性的补救措施,以便更好地为现代人们提供法律服务。下面本文简单分析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增加内容
(一) 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新《婚姻法》在对原来《婚姻法》约定财产制进行肯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内容。比如在第 19 条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可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财产共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并且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得到的财产归各自所用。若一方因为养育子女、看护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很多辛劳时,在离婚时有权利向另一方要求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而另一方应该进行补偿。约定财产制度的实施表明了对民事主体想法的尊重,反应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观,同时也符合世界各国民法发展趋势。
(二) 明确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新《婚姻法》中,在夫妻财产之中明确界定了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之间的范围。比如: 旧《婚姻法》中的第 13 条改为第 17 条,变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得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包括: 生产经营收益; 工资、奖金; 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赠与所得财产,但排除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的情况。在新《婚姻法》的第 18 条规定: “出现下面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主要包括: 夫妻其中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其中一方由于身体受到意外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用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归入夫或者妻其中一方的财产,其它应该划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财产。
(三) 增添了不正当行使共同财产权的民事法律后果
为了进一步明确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财产具有平等权利使用、处理,在新《婚姻法》的第 47 条明确规定: “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其中一方如果有隐藏、转移、恶意损害或者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人员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裁”。在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划分时,对于恶意隐藏、毁损或者转移、变卖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有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进行二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二、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 关于共同财产制度方面
首先,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其中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需要承担那些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办法仍然用的旧《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虽然在新《婚姻法》中规定: 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当其中一方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共同所有财产作出重要决定时,双方必须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未和另一方商量而私自处理了共有财产并对另一方带来了经济损失,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另一方如何取得法律救济,新《婚姻法》并未作明确说明,这样在实际生活中非常不利于保护夫妻其中一方的正当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理应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规定: 夫妻双方中,私自处理共有财产并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需要依法赔偿,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二) 关于个人财产制度方面
新《婚姻法》中确立了个人财产制度,虽然健全了现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标志着我国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个人财产,但是在“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划定为个人财产”这条条款中存在漏洞。在新《婚姻法》中虽然明确强调了这一点,但是在夫妻双方中,丈夫与妻子的思想观念、生活兴趣及业余爱好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这样就会导致他们的生活标准不同,并且在购买专用日常生活用品时花费金钱数额也不同。
(三) 约定财产制度方面
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规定不全面,它仅限于财产的所有权,未约定规定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其次,对于约定财产的程序没有明确约定。很多国家的夫妻财产约定都明确规定: 有公证方式,或者是一定的申报登记程序、登记方式等。但是我国的《婚姻法》却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这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可能由于受到自身法律知识不足的限制,对财产约定内容的解释产生分歧,一旦发生异议,就会给司法部门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夫妻财产约定只是夫妻双方两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只有当第三方知道夫妻财产约定时,这个约定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如果夫或者妻其中一方由于种种原因不告诉第三人约定事实,在偿还债务时,就可能出现因为证据不足,而侵害夫或者妻其中一方的权益。
三、结语
婚姻立法需要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现代人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出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调解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多元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但是随着知识的更新,法制的完善,相信我国《婚姻法》的内容会越来越全面,并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妮芳.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完善[J]. 魅力中国,2009(34) :112 -113.
[2]黄建和. 试论我国 < 婚姻法 > 夫妻财产制及其完善对策[J]. 读与写(教育教学刊) ,2011(06) :82 -83.
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中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尽管新婚姻法的内容还存在弊端, 但它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这对于加强婚姻法的法律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摘要作为夫妻财产制度重要构成部分,夫妻财产分割,尤其是其间的夫妻股权分割,不仅关涉婚姻双方的股东身份和财产利益,也可能影响到公司及其他股东甚至于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主要是公司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股权分割规定不够全...
四、日本夫妻财产制现行《日本民法典》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集中于第四编亲属的第二章婚姻的第三节夫妻财产制中。其中,第一款是总则;第二款规定的是法定财产制。(一)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夫妻财产制一节的总则部分,对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对保护女性权益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中国传统婚姻法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在婚姻家庭中的女性长期以来处于一种附庸的地位辛亥革命之后婚姻法开始朝着近代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这个过程极为曲折尤其是社会中强大的封建主义思想仍旧不断地渗透进立法...
儿童收养应该是一个充满慈爱仁心的过程,收养方与送养方通过履行法定的收养程序达到对被收养对象的爱心传递的合法化,收养当事人的权益也通过这个程序得以保护。笔者结合当前儿童收养立法政策及体制环境,秉承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对儿童收养制...
一、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的概念所谓婚姻法是指有效协调和规范人们婚姻生活全过程的法律的总称,包括了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以及其他家庭人员在婚姻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以及财产关系。其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正义正是法律的最基...
妻财产约定作为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形式。...
构建和谐家庭是婚姻法的终极目标,而婚姻法是实现和谐家庭的重要手段。故充分发挥法律在构建和谐家庭中的调控作用须有婚姻良法。所谓良法,是为实现不同性别、不同代际家庭成员间和睦共处的融洽关系(状态)和谐家庭提供必要法律条件,笔者认为,它除了具备平...
引言婚姻制度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离婚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问题最多,争议最多的部分。随着如今中国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人民思想观念的逐渐开放,离婚的限制条件的日益减少,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
在此背景下, 新婚姻法应运而生, 但改革后的许多条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引发争议。因此, 本文对新婚姻法利益与救济的问题进行探讨, 以期对现实起到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