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赘婚姻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男娶女嫁,女方到男方家落户的习俗,而是男方进入女方家庭生活,以解决女方家因无男子缺少男性劳动力、延续香火和女方父母养老等顾虑。在传统婚俗中,招赘婚姻虽然观念上受到鄙视,但一直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存在着。陕南当地传统婚俗形成的原因较多,从现有研究资料看,与当地历史上的几次移民活动有重大关系,移民被认为是清代陕南婚俗变异的直接原因。在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交融与冲击下,使得陕南地区的婚俗发生了变异,加之陕南地区因为山区和平原经济生活状况差异较大,使得一些奇特的婚俗能够留存。陕南地区的招赘婚俗与国内其他存在招赘婚俗的地区在发生原因上有所不同,现有研究资料显示,在陕南农村地区,招赘婚姻因为受人文地理、资源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较之其他同类地区较为流行。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低生育率影响,农村独女户家庭比例的不断增高,现实和未来的农村社会对招赘婚姻的需求将大大提高。为了解当代招赘婚俗对陕南农村妇女权益的影响,笔者在承担相关课题研究中,选取了位于川陕交界的南郑县为样本进行调研,发现陕南招赘婚姻对农村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财产继承权、生育权、土地承包权的影响是巨大的,招赘婚姻在现阶段,从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农村妇女的生存环境,提高其家庭、社会和经济地位。
一、招赘婚姻与农村妇女婚姻自主权
陕南历史上出现过三种类型的招赘婚姻,即“闺女招婿”、“寡妇招夫”、“招夫养夫”。目前这三类招赘婚在陕南依然存在,为“闺女招婿”较之后两种情形普遍,原因主要有: 在女方家,一是因没有儿子或儿子年幼而父母年事已高,为了照料父母、照顾弟妹而招婿; 二是因为家境贫穷,缺乏男性劳动力,为了照料父母和获得劳动力而招婿; 三是因父母溺爱女儿,不忍心让女儿外嫁而招婿的。而男方之所以情愿做上门女婿,因为家庭困难、家中兄弟众多,无力娶妻或为了离开原来较贫困山区到平原地带招为赘婿,这种情况容易受到人们观念的认同。第二类为“寡妇招夫”,在陕南农村经济较落后的山区,丧偶的妇女再婚容易受到歧视,即使容许妇女改嫁,但是婆家不让带走丈夫遗产; 如果生育有男孩,孩子也不能带走。这些丧偶妇女为了养育年幼子女而不得不再婚,婚后只有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才能支配一些遗产,因此就有不离开夫家的“招夫养子”或“招夫养老”。随着社会的发展,干涉丧偶的妇女再婚自由的现象逐渐消失,但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在一些例如元坝、碑坝等较偏远的山区,仍存在干涉丧偶妇女再婚权的现象,甚至还出现过“小叔娶嫂子”或“大伯娶弟媳”的现象,原因是担心丧偶妇女改嫁会带走夫家财产或生育的子女( 尤其是男孩) ,或是因为小叔无力娶妻、大伯丧偶需要续娶,从这些习俗中我们能够看出陕南山区农村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依然较为低下。第三类“招夫养夫”婚俗较为特殊,也比较少见,这一习俗一直被视为“恶俗”,被认为是一种由移民引发的典型文化突变事例。在陕南商洛镇安县农村曾发生过一例特殊的“招夫养夫”案①。这样一起典型的“招夫养夫”案的发生,和陕南山区农村经济的落后和民众观念保守有很大关系。当家庭中的经济支柱———丈夫或其他壮年男性丧失劳动能力时,妇女面临生存危机,是为了维系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不得不做出的艰难选择。
近年来随着陕南农村地区经济条件的好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传统习俗中“重男轻女”的现象有所变化,一些传统婚嫁习俗也悄然发生了变迁。当地百姓中流行“养女是个陪钱货,不陪心里不得过”的说法( 这里的“过”是指过意不去,也有难过的意思) ,就是女方父母用调侃的口吻表达了养女儿迟早要嫁人,虽不忍心女儿外嫁,又心甘情愿的为她准备丰厚的嫁妆,希望女儿婚后有美满的婚姻生活。
调研显示,近年来陕南农村妇女婚姻自主权的实现状况有所改观,年龄在 20 到 40 岁的未婚女性和已婚女性受访者中,赞同自由恋爱和通过自由恋爱结合的比例均在 50% 以上,这远远高于年龄 45 岁以上已婚者 23%的比例。一些家境富裕的独女户家庭,女方父母不想让唯一的孩子离开自己,渴望优秀的上门女婿继承家业。当代陕南农村的招赘婚姻以自由恋爱为基础,以婚姻自由为前提,较少受到父母的干涉。如郭滩乡永固村村民王某生育有两个女儿,老大嫁到汉中武乡镇,老二在北京打工,自己谈了一个对象是四川农村的,因老人不忍心小女儿外嫁,最终协商婚后男方到女方家生活。在梁山镇的调研中,3户招赘婚家庭男女双方均是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男方考虑到经济、感情等因素,自愿到女方家做上门女婿。婚后小夫妻外出打工,孙子女由老人代为照料,生活状况良好。
二、招赘婚姻与农村已婚妇女继承权
从国内研究资料来看,乡村妇女普遍未能享有财产继承权,女子除结婚费之外,原则上不参与分家析产,已婚妇女继承权不受重视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妇女继承权不受重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习俗观念的影响,最主要的是经济的原因。“男娶女嫁”习俗使得财产依照父系血缘继承下去,保证了男性家庭或家族的财产不会因与族外人的通婚导致外流,也不会因为女儿的出嫁从娘家带走大量的父兄财产,决定了“男娶女嫁”这一婚俗的常态性。在我们对陕南农村的婚俗调研中,人们普遍认为出嫁妇女不能继承娘家财产,在这种观念和认识支配下,当地农村妇女已经顺从了这种约束,很少有人会主张自己对娘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反而认为娘家财产属于兄弟是天经地义的事,这反映出传统习俗强大的影响力。
由于“男娶女嫁”的传统婚姻形式造成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而“男孩偏好”的形成也和这一婚姻形式有关。对于没有男孩的家庭而言,其父母可能存在这样的一些担心,一是如果女儿外嫁将无人继承家业,二是自己的财产会属于外姓人所有,三是女儿外嫁,没有人给自己养老送终。而诸如“立嗣”、“过继”的现象就反映了人们的这些担忧。调研中我们发现,招赘婚姻对改变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让农村已婚妇女继承父母遗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使千百年来形成的“养女是个陪钱货”的观念开始转向“女儿也金贵起来”的认识。在农村的招赘婚姻中,妇女虽然已经结婚,但仍与父母住在一起,和丈夫共同赡养父母,参与家务劳动,婚后夫妻财产的形成与婚前父母共同形成的家庭财产混同在一起,既不分家也不析产,夫妻共同料理父母( 岳父母) 的后事。因而继承父母( 岳父母) 遗产就是自然而然、情理之中的事情。招赘婚姻中对所生育子女姓氏的选择是较为严格的,由于受到“延续香火”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第一胎生育了男孩,女方父母会要求随母姓,意味着给娘家延续了香火; 如果生育了女孩,可随父姓或随母姓。如果生育有二胎的,是男孩的,就要随父姓,也意味着给男方家延续了香火。二胎如为女孩,可随父姓或随母姓。这样一来,为女儿选择招赘婚的农村家庭,父母的财产将由女儿女婿共同继承,父母的养老也由女儿女婿一并承担,同时对孙子、女姓氏的选择,也满足了人们传统家庭观念的要求。对于生育了女孩的家庭而言,在女儿成年后如果选择招赘婚姻,女方父母的财产将由女儿继承成为理想的财产承受形式,保障了农村已婚妇女继承权的实现。
三、招赘婚姻与农村妇女生育权
在陕南农村地区,由于地域和性别的双重劣势,妇女的生存状况依然令人担忧。从我们的调研来看,在陕南农村的部分地区,“重男轻女”的观念依然浓厚,尤其以山区为典型。南郑县城周围乡镇如大河坎镇、胡家营镇等,经济条件良好,所以计划生育政策推行顺利,夫妻年龄在 30 ~45 岁之间的家庭生育一个女儿的占到 56%,生育两个女儿的家庭约占 12%。但在临近巴山山脉的山区乡镇,年龄在 30 ~45 岁之间的夫妻选择只生育一个女儿的不到 10% ,而且农村独女户家庭多数出现在靠近乡镇街道或农业产值较好的村组,这说明经济因素对陕南农村家庭在生育观念上的影响是巨大的。在经济落后的山区农村,因为农业生产受地域限制,更多要依赖男性劳动力才能完成。同时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造成这些地区男孩偏好严重,也让妇女背负起沉重的生育男孩的压力。因为不能给丈夫家生男孩,使得很多农村妇女为此遭受家庭暴力,还会遭受周围村民的歧视。
从调研来看,当前陕南农村独女户家庭或无男孩家庭所占比例在逐渐提高,一些富裕家庭的父母,会选择为女儿寻找优秀的男子来做上门女婿。而有入赘意愿的男子,身处的也早已不是“赘婿不能为官”遭受歧视的时代,他们更多的考虑日常生活、住房等实际需要、自我发展空间和自己的情感追求,社会舆论对这种婚姻形式态度趋于宽容。在调查中,我们深为当地逐渐形成的良好朴素的婚俗所感动,特别是女方父母能把上门女婿当作自己亲生骨肉一样看待。由于长期的共同生活,岳父母已经把上门女婿视作儿子,在称谓上也悄然变化,在外人面前称女婿为儿子成为人们自然的情感流露。俗话虽说“一个女婿顶半个儿”,事实上在传统“男娶女嫁”的婚姻习俗中,由于岳父母与女婿较少在一起共同生活,缺乏情感交流,关系并不是很亲近。在招赘婚姻形式的农村家庭中,男方进入女方家庭,共同的生活使女婿甘愿负担起和儿子一样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梁山镇的三户招赘婚家庭中,上门女婿与岳父母相处基本融洽。年轻夫妇外出打工,岳父母在家照顾孙子女,生活费由女儿、女婿负担。这种良好的生活状况对周围群众也会产生良性影响,对于一些女儿尚未成年的独女户家庭来讲,不再过分担忧没有儿子让同村人看不起,对将来女儿的婚嫁和自己的养老就不会有太大顾虑。招赘婚姻以女方为主决定婚姻的住所,女性不用外嫁,可以对父母的养老起到保障作用。这使得家庭中的女性可以和男子一样继承家业、传宗接代,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人们“生男生女不一样,不生男孩不罢休”的男孩偏好,有助于形成新的婚育观念,有助于保障妇女的生育权,改善妇女的生存状况。
四、招赘婚姻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造成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劳动等领域一直处于弱势,农村妇女还在就业、土地承包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陕南地貌以盆地和山地相间为主,土地资源相对匮乏。一直以来因为人多地少,在许多村组依然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而“过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按传统习俗来确定,即嫁入的妇女及其子女自然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嫁出的妇女自然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国内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研究显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出嫁女和娶进媳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严重侵害。因“妇女出嫁呈动态和对应性特点,一方面面临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是否会被发包方收回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能否在新居住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困惑”。
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农村妇女因为出嫁,在丈夫所在村组即使能分到土地,也远远达不到本村村民承包土地面积的标准,而且多数只是位置偏远的山地或坡地,水田几乎没有。而在娘家原来的承包地,在村组进行小范围土地调整时,也被收回或缩小面积。因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婚姻的流动受到较大侵害。在南郑县周家坪调研时,我们发现一个奇怪现象,就是有儿有女的家庭也有选择招赘婚的情况。随着陕南地区城镇一体化的推进,在一些农业产值较高和邻近城区的乡镇,土地的增值空间非常大。有些村民发现一旦女儿嫁出去,自然就被取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村组进行利益分配时,是不会考虑这些外嫁女的。但选择为女儿招赘,女儿虽然结婚因为没有迁户,依然是本村村民,分配利益不受影响,其在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影响。所以,招上门女婿,就等于保留了已婚妇女原有承包土地和在原村组享有的待遇,留女招赘已然成为一些农村父母的理性选择。当问到对招赘婚持什么态度时,当事人的回答很直接: “只要日子过得好,到谁家生活都一样”。可见,招赘婚姻在客观上保障了已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陕南农村招赘婚姻的存在与更为流行的趋势,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传统落后观念,所以它正在自然地沿着婚姻家庭所追求的男女两性间完全平等的方向发展。这种婚姻习俗本身能够促成平等生育观的形成,让农村民众逐渐认识并认同“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型婚育观,有助于保障农村已婚妇女的自主生育权、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土地承包权的实现,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妇女的生存环境,提高了其家庭、社会和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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