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养的论文范文第四篇:基于家庭教养角度下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差异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近两年数量增加,并且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趋势。而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因素的关系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其中家庭教养与未成年人犯罪联系紧密。以父母教养方式评价量表与亲子关系量表为基础,分出专制型家庭、溺爱型家庭、冷漠型家庭与矛盾型家庭四类不良家庭教养方式。从家庭教养与其他因素对犯罪人格形成的影响两方面入手,综合分析这四类家庭教养角度下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差异。为防治这四类家庭教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可以通过促进家庭教育立法、实行家庭监督问责制度、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教育和加强政府、学校对未成年人家庭的关注的对策,更有针对性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养;犯罪人格;特征;防治;
作者简介:王国祥,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林安民,闽江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社会资本视角下乡村儿童与流动儿童行为问题的差异研究"(项目编号:FJ2020T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Abstract:The number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increased in the past two years and it shows a different trend from the past. The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family factors has a long history, among which family educa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juvenile delinquency. Based on the Parenting Style Evaluation Scale and the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Scale, four types of unhealthy family education are divided into authoritarian families, doting families, indifferent families and contradictory families. Starting with the influence of family education and other factors on the formation of criminal personality, we comprehensively analyze the differences i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from the angle of these four types of family education. In order to prevent and cure the impacts of these family education on juvenile delinquency, we can prevent juvenile delinquency more effectively by promoting family education legislation, implementing the system of family supervision and accountability, strengthening legal education for guardians and strengthening the government and schools' concerns about juvenile families.
Keyword:juvenile delinquency; family education; criminal personality; characteristics; prevention;
关于犯罪的成因,古今中外的学者们提出过生理因素、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等理论。从未成年人的主观认知看,家庭因素是除同伴因素、自身因素外,影响犯罪行为的最主要因素。11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17年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以下简称"《2017年数据报告》")和2018年发布的《从司法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以下简称"《2018年数据报告》")也印证了这一点,报告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排名前五。其实除家庭结构外,家庭教养也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22通过分析不同家庭教养方式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厘清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生家庭诱因,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法治秩序。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养的逻辑关系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养的概述
1.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狭义上,未成年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法并且应当加以惩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总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特定前提下进行调整,规定了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符合相应的条件时应负刑事责任。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涵盖了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符合条件的越轨行为和《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能力并非单纯的规范法学问题,其判断依据本身就超出刑法学的研究范围,33以犯罪学视角分析会更加促进思考。为更加准确地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进程和预防途径,将犯罪成因研究纳入广义未成年人犯罪范围内是必要的。
2.未成人犯罪的趋势。
第一,客观方面轻暴力化。从纵向比较看,《2020年白皮书》显示,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总体下降趋势明显,2019年较2014年降幅达到48.69%;《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以下简称《2021年白皮书》);相反,根据《2018年数据报告》和《2020年白皮书》,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等涉嫌轻暴力犯罪的数量大幅增加,2019年较2016年涨幅分别达到92.22%和77.88%.这些数据的变化足以说明未成年人犯罪正在朝着轻暴力或非暴力的形式发展。第二,客体多样化。2018年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发布了的《未成年人涉网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中涉网案件占10.25%,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全国多个省市检察机关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中也提到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有所增加。44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受之影响,不仅很容易地接触新兴事物,而且可以借助其实施犯罪。于是,未成年人犯罪可能侵犯网络安全、个人信息等新客体,出现客体多样化的趋势。第三,主观方面动机复杂化。在第二点中已经阐明了现阶段未成年人易受互联网影响的情势。《2018年数据报告》也显示,利用网络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案件连续三年显著增长。网络越来越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工具或工具来源。55《未成年人涉网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指出,网络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促进作用。现今受到网络新鲜事物的冲击,未成年人的心智和对社会的认知过早成熟化,其犯罪动机可能不再局限于满足物质需求,而是开始追求心理刺激。从《2017年数据报告》《2018年数据报告》和《2020年白皮书》中寻衅滋事罪、强奸罪等犯罪的数量上升也可得知。第四,主体低龄化、再犯率上升。两份白皮书显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2014年至2018年都是逐年减少,但在2019年后出现了上涨趋势,在同年案件的占比有所回升。路琦等人2017年进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研究也提及,就首次犯罪平均年龄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66此外,两份白皮书又提到,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数量在2017年至2020年总体呈现小幅度上涨,2019年较2017年涨幅达到21.2%,即便在存在疫情的2020年较2017年也增长了7.9%.
3.家庭教养的界定。
家庭环境是具有多层次、多侧面的环境,涵盖了生活条件、家庭关系以及家庭结构等多个复杂因素在内的情况和条件,77包含以家庭为核心形成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家庭教养,或者说家庭教养方式,正是精神条件中的一部分,指父母或其他长辈对家庭中年幼的人教育和培养所持有的观点、态度和方法。单就精神条件来讲,心理道德环境作为家庭环境的核心,其协调性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发挥极为重要作用,此中亲子关系和教养方式都是不可忽视的要素。并且传统教育理论主张,亲子关系就是一种教养关系,它的内在逻辑符合教养的一般客观规则。88为保证分类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本文遂以亲子关系和教养方式共同构建的家庭教养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差异进行阐述。
(二)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养关系的理论基础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早期提出,犯罪人的身体、感觉、感情、道德感和心理等特征天生不同于正常人,这些特征决定了这类人犯罪是自然和不可避免的。99他从生理层面分析了家庭成员和犯罪的关系,认为犯罪行为具有遗传性,也就是父母的基因特征对孩子是否犯罪具有影响。但是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经提出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抨击,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学犯罪论则渐渐占据了西方犯罪原因论的主导地位。社会学犯罪论的代表学者,例如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等,对于犯罪成因的理论不尽相同,但均认为社会外界的各类因素相较于个人因素而言对犯罪的形成影响更大。犯罪的社会因素指社会中那些可以引起或促使犯罪的社会根源和社会现象,包括社会因素、家庭因素、校园因素和文化传播等。其中有关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的研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影响力最大是赫希在1969年提出的社会约束理论,他认为,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为受到了社会的制约。社会约束理论首先提出,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是在社会对个人的限制和束缚减弱或丧失时产生的,主要由四个基本成分来进行限制和束缚,即依恋、奉献、参与和信仰。1010赫希认为社会约束论中依恋成分最重要,这与鲍比尔提出的亲子依恋理论不谋而合。鲍比尔主张家庭中父母与孩子的依恋关系要是在童年时期受到破裂,可能会对孩子产生长远的负面影响,包括对他人冷漠或者极具攻击性,甚至造成实施严重犯罪活动的结果。1111同时期,班杜拉也提出了社会学习理论。该理论认为, 犯罪行为是人们从平常的生活经历中学习获得的。这一理论尤其适合解释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1212即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源自于其对暴力生长环境的汲取和学习。在社会控制理论和亲子依恋理论的基础上,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起初,学者将家庭环境的因素分裂开,研究单一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之后,随着研究深入和时代发展,学者意识到应该考虑不同家庭因素共同作用与未成人犯罪的关系。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养的关系,在近些年的理论研究中,周慧敏等人基于案例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动机产生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就包括不良的亲子关系与教养方式;1313李萌、涂龙科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家庭教养的缺位导致未成年人沾染上不良习惯,进而诱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1414颜河清等人认为失灵的家庭教养会促使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诱因。1515总体而言,现有研究普遍认同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养之间存在紧密关系。
(三)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养的逻辑关系
父母教养方式评价量表1616可以简化为美国心理学家戴安娜·鲍姆林德的理论,将父母教养方式归纳为两个维度。一是反应性,指家长对孩子的接受程度以及对孩子需求的敏感程度,模型为接受-拒绝;二是要求性,指家长是否要求孩子去达到其建立的行为标准,模型为控制-容许。1717研究表明,反应性与未成年人犯罪呈负相关,即接受程度越高,未成年人犯罪几率越小;而要求性与未成年人犯罪仅在一定范围内呈负相关,超过一定阈值后,控制程度越高,未成年人犯罪几率越大。
亲子关系量表1818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归纳为关心和管束两个维度。这与父母教养方式的维度基本相吻合,关心维度对应反应性,管束维度对应要求性。
归纳总结教养方式和亲子关系的维度,我们可以简单概括出家庭环境中两个因子--"父母关心度"和"父母控制度".以这两个因子为坐标划分出四个象限,采用控制变量法,可以将家庭教养方式分为四类,即权威型家庭(高关心度+高控制度;健康状态)、专制型家庭(低关心度+高控制度)、冷漠型家庭(低关心度+低控制度)和溺爱型家庭(高关心度+低控制度)。1919同时引入父母教养方式评价量表将父母分开评价的思想,将父母的关心度和控制度不一致的家庭列为矛盾型家庭。
二、家庭教养角度下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差异分析
未成年人受认知能力的限制,难以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体现冲动性。2020但人的行为都是以一定的人格为基础的,即人的行为并非随机和偶然的,它受到个人的人格特征影响。不同的人格受外界因素的作用不同,一旦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个体的不良人格就会爆发,进而形成犯罪人格。犯罪人格的内容具体包括犯罪倾向和犯罪心理特征。从犯罪学的角度,犯罪倾向是导致人们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关键推动力。2121因此,家庭教养角度下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的差异,首先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人格的不同。
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原因,或者说促成未成年人犯罪人格的原因,既不是单一的因素,也不是多元因素的简单集合,而是由多种犯罪因素有机作用下形成的一个动态有序的因素结构。它呈现为若干层次,内容包括犯罪的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以及自然环境因素等;它还是一个动态结构,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犯罪者的情况下,犯罪原因系统的内容和结构也各不相同。因此家庭教养角度下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的差异,其次表现为其对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不同。
在上一部分,笔者通过父母教养方式评价量表和亲子关系量表,又参考了戴安娜·鲍姆林德的分类,将家庭教养方式分为权威型家庭、专制型家庭、冷漠型家庭和溺爱型家庭四类。现基于这四类家庭教养方式,在下一部分分析不同家庭教养方式下未成年人犯罪人格和诱发因素的差异,进一步展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在特点的差异。
(一)专制型家庭角度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分析
专制型家庭指父母采用支配方式教养孩子、对孩子持控制和拒绝态度、过多干涉要求孩子行为的家庭。专制型家庭是"低关心度+高控制度"的结果,并且这类家庭教养方式经常伴随着暴力,其对促成未成年人犯罪起着较为直接的作用。专制型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格形成的影响表现为:一方面,长期遭受支配的未成年人会形成自卑、厌世的人格,当这种压迫没有及时被疏解而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后,未成年人极有可能转向报复社会和报复他人来释放内心的不满;另一方面,根据社会学习理论,生长在暴力环境的未成年人经过长时间的耳濡目染,会学习父母采取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这意味着接受专制型家庭教养的未成年人呈现反社会、崇尚暴力的人格特征。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4年对12个省市未成年犯的调查中就发现,简单粗暴的家庭教养助长了未成年人的反社会性行为和暴力倾向。2222从犯罪学角度看,反社会的犯罪人格能够推动人主动犯罪。也就是说,专制的家庭教养方式主导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结局,而其他因素的作用显得相对微弱。在周慧敏等人对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所审判的94名未成年犯犯罪情况的统计分析中,专制型家庭的未成年犯共13人,存在网瘾或不良交友的仅2人,2323由此也印证了这一特征。未成年人长期生活在专制型家庭中,受到的家庭压迫便足以导致其人格扭曲,对社会产生认识偏差,进而走上犯罪之路。例如在徐力案中,按照邻居和同学的描述,徐力一直是品行皆优的好学生,没有不良习惯和不良朋友,而导致悲剧的唯一解释就是母亲一直以来无理的支配。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山东省15岁少女弑母案,2424素来懂事的女生因不堪忍受母亲的控制而杀害母亲。从众多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的研究分析中也可以得出,父母的专制教养往往是激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2525
专制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外在特点:
1.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暴力性。
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中,遭受父母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犯占据16%,他们受到父母暴力行为的影响,变得攻击性极强。2626专制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犯通常拥有双面形象,虽然他们在强势父母面前唯唯诺诺,但是内在性格却比较厌世、叛逆,非常想反抗。加之他们又受父母行为的影响,倾向于用暴力方式处理问题,因此此类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更易与冲动型暴力犯罪挂钩。例如,2015年湖南省邵东县弑师案,其中一个未成年犯就长期遭受继父的家暴。2727
2.犯罪主体年龄相对较大。
在李康熙等人2017年对山东省随机抽取的700名未成年犯的调查中,专制型家庭中有53%的未成年犯表示小时候忌惮父母而不敢反抗,长大了有迫切反抗的心理。2828从案例分析中也可以发现,这类未成年人犯大多集中在十六七岁,同时犯罪对象很大概率指向对其施压者,例如发生在湖南省的16岁少年弑师案。2929犯罪年龄较大也符合心理学上的心理反抗现象的特点。
专制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家庭教养是导致犯罪的直接和主要的影响因素,它通过长期压迫未成年人的身心而导致未成年人人格扭曲,使之萌生反社会、偏向暴力的犯罪人格,进而促使其在年龄相对足够支撑其反抗心理时实施暴力犯罪。专制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与其他类型最明显的特征差异在于此类未成年人犯罪是对监护人行为的效仿,且很多为冲动型暴力犯罪。
(二)溺爱型家庭角度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分析
溺爱型家庭,指采取纵容放任、一味满足所有需求的方式教养孩子而不进行必要教育和要求的家庭。溺爱型家庭是"高关心度+低控制度"的结果。赵军教授研究30个家庭后的数据变量报告显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溺爱从等级"从不"到"总是",每上升一个等级,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比骤升1.338倍。3030斯达哈迈认为,像溺爱型家庭这样极其随意的家庭环境中隐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倾向。3131但这种倾向是其他因素在溺爱教养方式的基础上带来的第二层次的影响。溺爱型家庭带来的第一层次的影响是未成年人会形成任性蛮横、胆大无理、自私狂妄的人格特征,以致行为上有一定的越轨,但是大部分并没有从事犯罪活动。具体而言,溺爱型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格的真正影响表现为:溺爱型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价值观尚未成熟时养成无视规则、打破规则的习惯,同时他们又难以明辨外界社会中人和行为的善恶,在受到不良因素引诱后可能走上犯罪道路。3232这也是溺爱型家庭带来高犯罪率的原因所在。可以说,溺爱型家庭的影响仅仅是这类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一般需要被动接受社会不良人员的诱导、互联网不良信息以及监护人性格等多重影响才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即溺爱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溺爱教养方式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溺爱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外在特点:
1.犯罪客体复杂性。
一方面,在溺爱环境中成长的孩子,自我中心性明显高于其他同龄人,这类未成年人很容易产生认知偏差,认为所有人都应该满足其需求。一旦他人不满足他们的要求,就会激发其暴戾、逆反的心理,进而从事危险行为,例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另一方面,因为家庭的过度保护和物质条件的一求俱得,他们并不缺少财富,于是转而去追求其他方面的刺激,例如暴力、性侵、甚至毒品等,而犯罪类型恰恰与其追求的刺激密切相关。
2.犯罪主观方面成人化和主体低龄化。
亲子依恋理论提出孩子从2岁半起即开始意识到"目标-矫正"的伙伴关系,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形成人格,因而在孩童时期接触的事物很大程度上浸染未成年人人格。在李康熙等人的调查中,溺爱型家庭中30%的父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65%的父母则认为就应该迁就孩子。3333实际上,在溺爱环境中成长的孩子,由于受到家庭的过度保护,对于伙伴关系的人格形成的阶段本就弱于同龄人的,与此同时物质上的充裕导致未成年人很容易接触超出这个年纪的外界因素,如父母社会关系、互联网等,在这些外界因素的加速作用下,未成年人对社会认知上反而呈现比同龄人成熟的特点。早熟使他们在低龄时就接触犯罪相关事物,模仿他人从事犯罪活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溺爱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家庭教养是打下不良人格基础的影响因素,同时它所养成的自私蛮横、胆大妄为的不良人格可以说为后续藐视法律的犯罪人格作了铺垫,但不可忽视其他不良因素更为重要的作用。溺爱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与其他类型最明显的特征差异在于该类未成年人犯罪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更大,而家庭教养更处于消极状态。
(三)冷漠型家庭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分析
冷漠型家庭,指采取不管不教少关注的方式教养孩子的放任性质家庭。冷漠型家庭是"低关心度+低控制度"的结果。这意味着成长在冷漠型家庭的未成年人呈现缺爱、防御性强、易受外界影响的人格特征。这一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所引起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据的比例很大。在李康熙等人的调查中发现,有34%的父母承认从未很好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纠正其错误,而是任由发展。3434而在周慧敏等人的调查中冷漠型家庭甚至占据71.28%.3535由此可见冷漠型家庭造成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据很大一部分。形成冷漠型家庭的原因,通常有主观和客观两种,一类是家长自身对孩子漠不关心,另一类是家长因为忙于其他事而不得以忽视了孩子。不论是主客观哪种原因,冷漠型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格形成的影响表现为:冷漠型家庭造成的不良人格仅仅是形成犯罪人格的一个开口,因为缺爱和易受外界影响,这类未成年人会主动投身于能得到一定关注的环境里,而其最终是否会形成犯罪人格很大程度取决于除了家庭以外能够给予其足够关注的外界社会因素。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中,冷漠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犯有不良习惯和接触过不良人员的数量是普通中学生的数十倍。3636同样在周慧敏等人的统计分析中,冷漠型家庭的15个未成年犯中,11人受到网络影响、7人不良交友。3737如果说溺爱型家庭和外界社会因素对于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是结合作用,那么冷漠型家庭和外界社会因素就是竞合作用。冷漠教养方式与外界因素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竞合作用体现在冷漠教养方式的双重叠加影响,当未成年人出现一定的越轨行为后,冷漠型家庭也忽视了这些错误而没有及时进行纠正,导致未成年人施行更严重的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有数据显示,16.9%的未成年犯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部分未成年犯在得知犯罪后的惩罚力度较小后,就故意再次实施犯罪行为。3838
冷漠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外在特点:
1.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暴力性。
这类未成年人犯罪以侵害财产型犯罪居多,但其犯罪手段不再局限于盗窃等平和方式,而是以抢夺、抢劫等暴力方式进行。除侵害财产型犯罪以外,这类未成年人犯罪中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也占据了很大比例。例如,2019年四川省仁寿县弑师案中,该学生的父母忙于经商,几乎不教育孩子。3939究其根本,可能是缺爱导致的人性麻木。
2.犯罪主体农村居多、团伙化。
冷漠型家庭更多出现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状况,监护人忙于生计而忽视子女的教养,或者在外奔波而直接将孩子留给老人。这些留守儿童通常是缺爱、孤独的性格,非常渴望被关注,又从小没有得到家庭正确的道德规范教育,一旦受到不良人员的引诱,便很容易和这些不良人员一起走上犯罪道路,实施共同犯罪。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冷漠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家庭教养是推动未成年人触碰犯罪事物的影响因素,它更多扮演着推动者的角色,由冷漠教养方式养成的缺爱人格使未成年人毫无顾忌地进入所谓"兄弟情"的不良群体,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冷漠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与其他类型最明显的特征差异在于该类未成年人犯罪受到家庭教养的积极诱导后接受外界影响更多,且呈现团伙化居多。
(四)矛盾型家庭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分析
矛盾型家庭,指父母采取极度不一样、甚至完全相反的方式教养孩子的家庭。矛盾型家庭是父母的关心度和控制度不一致的结果,即父母亲对待孩子的态度差异很大。这类教养方式经常伴随着父母的吵架,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中,父母经常争吵的未成年犯就占据35.4%.4040但父母和孩子相处模式差异显著,不论是否会因此产生争吵,都会对孩子的人格产生很大不利影响。如果父母没有发生争吵,但是父母采用各自的方式和孩子相处,孩子被强迫在完全不同理念铸造的环境里不停转换,长此以往会形成分裂、善于伪装的人格特征;如果父母因为观念的不同而经常发生争吵,这样表面上看似完整的家庭实质上已经破裂,在这种紧张氛围长大的孩子会另外形成厌世、冷漠的不健全人格特征。矛盾型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格形成的影响表现为:即便矛盾型家庭养成的不健全人格到犯罪人格仍有一定距离,但它为犯罪人格的爆发打下基础,并且这种基础比溺爱型家庭更为显著,至少从内容上讲矛盾型家庭养成的不健全人格更为接近犯罪人格。矛盾型家庭是中国家庭经常看到的一种情况,大部分人表示矛盾型家庭虽对自身成长有很大影响,但这种影响不足以导致其犯罪,通常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同伴的陪伴会抵消这种影响。实际上,准确地说,矛盾型家庭在现实生活中不是一种独立的家庭教养方式,它是其他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相加后出现的,例如父母亲一方的冷漠和另一方的溺爱,那么它自然也就携带着其他类型家庭的影响。在李康熙等人的调查中发现有44.83%的未成年犯均认为自己长期生活在争吵复杂的环境,4141在没有得到及时疏导和接受犯罪诱导后,他们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并且这类未成年犯对父母的仇视度也高于普通未成年犯。而周慧敏等人的统计分析中,这类未成年犯均有不良习惯或不良朋友。4242矛盾型家庭产生的伴随因素,即父母的争吵和其他复杂的家庭环境,在与其他外界因素共同作用下,才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可见,矛盾型家庭伴随的复杂环境在其他因素共同作用下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格形成比其本身起着更加大的作用,并且矛盾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其独有特征外也带着其他类型的影子。
矛盾型家庭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这样的特点:
1.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高水平化。
在矛盾型家庭成长的孩子早期人格会比较分裂、冷漠和善于伪装,这对之后形成犯罪人格、实施犯罪行为有影响。矛盾型家庭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倾向于采用较为复杂的作案方式和有较为缜密的犯罪心理,而非简单的冲动行为,例如北京某中学生毁灭证据罪案中,身处矛盾型家庭的他在目睹母亲杀死父亲后,冷静地帮母亲处理了犯罪证据。4343
2.犯罪主体独立性。
相比于冷漠型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渴望关注的特征,矛盾型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比较冷漠内向、不信任他人,所以犯罪时更倾向于单独犯罪,而排斥团伙作案。例如陈欣然就是先前排斥与他人交流,之后以一人之力完成了绑架全程。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矛盾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家庭教养是类似于催化剂起辅助作用的影响因素,它将其他类型家庭教养方式相结合催生出独特影响。矛盾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区别于其他类型最明显的特征差异在于该类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即犯罪手段和心理变得比其他家庭教养下出现的手段和心理复杂。
三、防治家庭教养对未成年人犯罪产生影响的对策
以往的研究已经相对成熟地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角度总体地阐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二条提倡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因人而异的准则。不同家庭教养下未成年人犯罪有共同之处,但同时呈现各自的特征。因此,在制定防治家庭教养对未成年人犯罪产生影响的对策时,既需要统筹全局,也需要针对特定家庭教养进行特定研究。而在专项专治的思维下,尽可能消除某种家庭教养的影响,除了考虑此类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时,还不能忽略此类家庭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就是从根源上改变家庭教养方式。总的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通过立法与执法专业化与明确化,4444应当做到"因人而异、治标治本".
(一)针对专制型家庭:立法、司法、行政主动介入
专制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概括成两个根本特征。一是源于对监护人效仿的暴力性。既然专制型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如此直接的严重影响,那么在防治时就不得不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而非一味地寄托于软性的教导。首先是对既有法律的完善,即在《反家暴法》规定的详细的家暴行为的基础上,突破传统关于暴力的物理认定,进一步探究精神暴力的认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程度阈值,全方面保障未成年人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有关部门或组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受到家暴侵害,应当及时对施暴监护人进行教育和惩罚。其次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家庭监督问责制度,因未成年人本应受监护人的监护、抚养,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正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九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也强调了父母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应当制止和管教,这些条款某种意义上为监护人应对自己的失职承担责任提供了法律基础。以往忌于监护人教养行为与未成年人犯罪结果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无理由惩罚监护人,但专制型家庭发挥的作用其实是一种不能无视的隐性的引起或促成犯罪的原因,此类监护人主观上也有概括或间接的罪过,确有必要进行问责。同时,因果关系的限制也说明了家庭监督问责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只能限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作用巨大的专制型家庭。尽管之前提到的法律条款有提及关于监护人义务的内容,但这些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是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规定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对于失职监护人没有相应的具体处罚措施,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因此,司法机构只能适用和成年人相同的法律来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4545却无法规制监护人。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困境,一方面,此类监护人不存在畏惧的后果;另一方面,一旦刑满后的未成年人回归家庭,极可能会受到二次伤害而荒废了先前的教育改造。为最大程度预防专制型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可以效仿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对于严重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专制型监护人进行司法问责。在家庭监督问责制度的具体适用上,检察院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失职监护人一并提起诉讼或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后单独提起诉讼;审判机关应当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管辖法院;并且应当建立多层次的执行主体结构,严重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监护人由司法机关采取拘留、罚款等方式处罚,较轻微情况则由社会部门采取训斥、教育和定期汇报等方式改善。这两种立法、司法和行政相结合的对策给予专制型监护人足够的威慑力,也可以及时改变专制的家庭教养方式。二是年龄相对较大,这意味着犯罪人格具有隐蔽性。专制型家庭可能不存在肉体施暴,但必然伴随着精神压力。未成年人早期不敢反抗,将不满藏于心底,等到犯罪人格暴露时再介入显然增大了改造难度。此时便需要借助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力量。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政府可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定期排查家庭中未成年人的成长情况,监督监护人的教养方式,接受对专制型家庭等的举报,对失职监护人进行惩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指引,维护家庭的良好秩序。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发现存在专制型家庭后,应当对受害未成年人采取心理疏导,以达到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降低犯罪的可能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实质上也是《反家暴法》和家庭监督问责制度的落实机构之一,同时担负起上述第一点中的职责。未成人所在地的群众自治组织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积极配合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展开工作,对于屡教不改或者严重专制的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当及时上报政府部门或检察机关,后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等法律采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有效惩罚,必要时更换监护人。
(二)针对溺爱型家庭:教育为主,干预为辅
溺爱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概括成两个根本特征,一是被动接受外界影响更大,二是低龄化。社会约束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了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产生于监护人的放纵。因而监护人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的平常行为,努力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习惯、接触健康的人事物,消除未成年人不良人格形成的家庭潜因。但在溺爱型家庭中,监护人实际上没有良好的责任意识,或者说根本没有认识到其采取了错误教养方式,反而可能陷于自我满意的囹圄。考虑到溺爱型家庭很难采取强制性措施主动规制,监护人又只因过度疼爱孩子而忽视了教育,且未成年人处于低龄易改造期,所以首要和主要防治对策便是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教育。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教育的途径,应该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每一处,每个群众、每一社会团体和每一政府都需要撑起担子,通过走访、媒体宣传、普法活动等多种形式使得法治教育深入人心。具体操作上,尚未犯罪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为指导,了解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养的关系、法律规定以及责任,寻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依据和方法,学习完善的教养方式和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让未成年人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塑造健康人格,避免接触不良人事物,尽可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起预防作用;未成年犯的监护人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章为指导,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寻找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法律依据和方法,改善教养方式和亲子关系,教育未成年人懂法守法,以达到改变未成年犯的异常人格的目的,从而降低未成年犯罪者再次犯罪的风险。在矫正过程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避免未成年犯自我污名的角色认同,帮助其增强自我存在意识、提高交际能力和扩展社会参与,尽可能使未成年人摆脱先前犯罪人格的束缚。4646除此之外,由于此类未成年人犯很大程度是受外界影响,政府应该严格排查不适合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和物品,指导实体店或网络经营者对未成年人消费者进行监管,消除此类未成年人接触不适龄事物的机会。
(三)针对冷漠型家庭:家庭教育立法为指导,学校帮助为保障
冷漠型家庭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特征在于因无人管教而主动接受外界影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指导性地规定了监护人应当培养良好的家庭氛围,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负起直接责任。不管是出于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冷漠型家庭对健康家庭教养的忽视程度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都是大于溺爱型家庭的,因而在法治教育基础上需要推进家庭教育相关的法律作为指导。目前来讲有两条路径。其一是对现有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正,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反家暴法》中加入家庭教育的条款。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仅一些单行法律零散地规定了部分关于家庭教育的内容,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故其二就是另外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配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实施,倡导和督促冷漠型监护人承担起教育被监护人的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内容应包括家庭教育的法律界定、主体范围、教育内容、监管考核、法律责任及权利救济等方面。4747除了原则性和倡导性规范外,它还应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以及具体的法律责任,使得守法者有法可守、司法者有法可依、执法者有法可执。家庭教育法律是对冷漠型家庭规制的遵循,另外还需要学校扮演发掘者的角色。作为仅次于家庭的第二重要的成长环境,学校是最容易发现未成年人不受家庭关爱的机构。所以学校可以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以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处境,如与家长沟通、定期开展教育讲座和提供法律咨询等。而普通学校当发现其不足以应对的情况时,便需要与专门学校沟通和对接。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的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专门教育学校的建设。所谓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学校,是指提供越轨行为严重或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专门化引导教育的学校。它也是我国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通过将未成年人置于合理健康的教养方式下来摆脱之前无人管教的影响。专门学校的接收对象不应当局限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而应将具有违法犯罪可能性而监护人不管教的未成年人都纳入。在实践中,政府需要尽可能消除专门学校带来的不良标签、建立专门学校和普通学校的衔接机制以及完善具体实施细则。此外,政府应更加注重将国家亲权理念落实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专门学校外采用更多政策制度落实国家监护职责,4848确保未成年人有所管教,例如推进家庭教养社区工程,由政府主导,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妇联委等社会组织在社区积极开展关于家庭教养方式的学习、培训和经验分享,并使之成为常态化活动,最大程度促进家庭教养科学化。
(四)针对矛盾型家庭:灵活、综合运用方法
矛盾型家庭本就是不同家庭教养方式相结合的结果,故在防治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综合地运用上述对策。但需额外注意的是,矛盾型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心理更具复杂性,所以对其疏导及后续追踪情况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并记录具体诊治情况作为日后的参考。
四、结语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不仅需要从末端进行处罚和规制,还需要在前端进行预防。英国著名教育家尼尔说过:"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4949家庭是未成年人人格独立发展和社会化能力形成时所处的环境,是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核心因素,5050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战线。在家庭教养角度下综合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差异,可以得出家庭教养与未成年人犯罪紧密联系但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不同家庭教养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也呈现不同。专制型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最大,它的影响扎根于反社会的犯罪人格,极可能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其他三类家庭环境的影响一般是诱因,它们的影响更多体现于可能质变为犯罪人格的不良人格,只有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满足时,才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今后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时,既需要采用完善家庭教育立法、实行家庭监督问责制度和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主动出击的方式减轻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需要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加强政府和学校对未成年人家庭的关注等方式改变父母的教育理念来间接消除影响,更需要有目的地专治。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来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也不只有家庭教养一个切入点,社会各界不仅需要坚守自己的岗位,还需要建立相互配合的预防网络,以前瞻性和全面性的目光,不漏死角地消灭可能诱导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从改变家庭教养到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仍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
注释
1 胡勇、于倩倩:《家庭环境与青少年犯罪的实证研究--以四川地区为例》,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2期。
2 参见李萌、涂龙科:《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分布及影响因素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3期。
3 李玫瑾:《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反思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根据--由大连少年恶性案件引发的思考》,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4(1)胡炜瑛、刘双阳:《构建体系化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长效机制》,载《检察日报》2019年6月2日。
5(2)王贞会:《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中的犯罪被害:风险类型与防范之策》,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6(3)路琦、郭开元、张萌、张晓冰、胡发清、杨江澜:《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未成年犯与其他群体的比较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6期。
7(4)陈君锋、唐玲:《未成年人网络暴力形成的家庭因素及应对策略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5期。
8(5)葛敏、缪建东:《家庭教育实践的方法论阐释:基于场域的视角》,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9(6)参见[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10(7)刘强:《美国犯罪学研究概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
11(8)姜慧慧:《亲子依恋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及家庭预防》,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4期。
12(9)于阳、王爽:《英美国家预防青少年犯罪学习理论研究述评》,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2期。
13(10)参见周慧敏、刘昕、游涛:《家庭因素对犯罪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的影响及介入对策--以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为例》,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4期。
14(11)参见李萌、涂龙科:《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分布及影响因素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3期。
15(12)参见颜河清、刘胜、唐灵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路径--基于几宗未成年学生弑师案的反思》,载《当代教育论坛》2020年第6期。
16(13)父母教养方式评价量表(EMBU)是1980年瑞典Umea大学精神医学系的Carlo Perris等共同编制的。1993年,中国医科大学岳冬梅等对该量表进行了中文版本的修订。主要评估:父亲的情感温暖、理解,惩罚、严厉,过分干涉,偏爱被试,拒绝、否认,过度保护6个因子;母亲的情感温暖、理解,过度保护、过分干涉,拒绝、否认,惩罚、严厉,偏爱被试5个因子。
17(14)欧阳爱辉、刘旋:《专制型教育模式对青少年严重暴力犯罪心理的影响--以益阳弑母案为视角》,载《中国监狱学刊》2020年第1期。
18(15)亲子关系量表(Parental Bonding Instrument)是1979年G·Parker编制的了解双亲和子女关系的自评量表,要求受测者对其童年期父母亲的态度和行为做出评估,共25个项目。
19(16)这种分类参考了鲍姆林德对教养方式的分类,即基于反应性和要求性这两个维度,将家庭教养方式分为权威型(接受+控制,健康型)、专断型(拒绝+控制)、放纵型(接受+容许)和忽视型(拒绝+容许)四类。
20(17)张萌、吕川、付有志:《未成年犯罪人决策风格研究--基于与普通未成年人和成年犯罪人的对比》,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21(18)张小华、梁敏、陈立毅、马岩:《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反社会倾向和心理健康的中介作用》,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年第5期。
22(19)张良驯:《与普通中学生对比的未成年犯家庭特征》,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2期。
23(20)周慧敏、刘昕、游涛:《家庭因素对犯罪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的影响及介入对策--以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为例》,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4期。
24(21)参见《15岁少女弑母案:骨肉相残的背后,是父母紧握不放的双手》,载腾讯网2020年6月11日,https://new.qq.com/omn/20200611/20200611A0BRJV00.html?pc
25(22)欧阳爱、刘旋:《专制型教育模式对青少年严重暴力犯罪心理的影响--以益阳弑母案为视角》,载《中国监狱学刊》2020年第1期。
26(23)张良驯:《与普通中学生对比的未成年犯家庭特征》,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2期。
27(24)参见《湖南杀师案细节:三名少年作案后淡定上网》,载中国网2015年10月13日,http://edu.china.com.cn/2015-10/23/content_36872462_4.htm.
28(25)李康熙、王允龙、赵东:《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问题研究》,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3期。
29(26)参见曹慧茹、张夕:《湖南16岁少年杀师事件始末》,载新浪网2017年11月14日,https://www.sohu.com/a/204171704_148781.
30(27)赵军:《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关系研究--对若干流行观念的定量检验》,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
31(28)杨江澜、王鹏飞:《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影响因素分析》,载《中国青年研究》2017年第3期。
32(29)熊斯佳:《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因素对其心理的影响及预防》,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21期。
33(30)李康熙、王允龙、赵东:《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问题研究》,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3期。
34(31)李康熙、王允龙、赵东:《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问题研究》,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3期。
35(32)周慧敏、刘昕、游涛:《家庭因素对犯罪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的影响及介入对策--以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为例》,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4期。
36(33)参见张良驯:《与普通中学生对比的未成年犯家庭特征》,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2期。
37(34)周慧敏、刘昕、游涛:《家庭因素对犯罪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的影响及介入对策--以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为例》,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4期。
38(35)王多、李嘉妍:《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载《青少年学刊》2020年第6期。
39(36)参见朱雷:《四川遭学生砸伤老师被称"为人温柔负责" 现仍在抢救》,载东方网2019年10月26日,http://news.eastday.com/s/20191026/u1ai20100495.html.
40(37)张良驯:《与普通中学生对比的未成年犯家庭特征》,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2期。
41(38)李康熙、王允龙、赵东:《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问题研究》,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3期。
42(39)周慧敏、刘昕、游涛:《家庭因素对犯罪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的影响及介入对策--以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为例》,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4期。
43(40)参见 《青少年犯罪7个典型案例》,载百度网2017年6月20 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70390338218261&wfr=spider&for=pc.
44(41)刘艳红、李川:《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A市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和预防现状为调研对象》,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2期。
45(42)姚建龙:《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论〈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载《青年研究》2019年第1期。
46(43)李岚林:《"柔性"矫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论溯源与实践路径》,载《河北法学》2020年第10期。
47(44)颜河清、刘胜、唐灵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路径--基于几宗未成年学生弑师案的反思》,载《当代教育论坛》2020年第6期。
48(45)参见王贞会:《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
49(46)吴艳:《从尼尔的自由主义教育思想看问题儿童的教育》,载《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50(47)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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