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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阿经贸合作法律体制构建探究
【引言 第一章】阿盟及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基本情况
【第二章】中阿经贸合作及法律制度建设现状
【第三章】国际经贸合作法律规范建设经验与探索成果
【第四章】中阿经贸合作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结语/参考文献】中阿经贸合作法律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中阿经贸合作及法律制度建设现状
2.1 中阿经贸合作整体概况
阿盟在新中国成立不久就开始与我国有接触往来,但中阿真正意义上的交往主要始于1993年5月阿盟驻华代表处的设立。同中国一样,阿盟也一直都非常重视中阿经贸合作的推进,阿盟希望能借助中阿经贸论坛推动双方贸易、投资以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发展。自从2004年9月首届中阿经贸论坛部长级会议在阿盟总部召开以来,越来越多的阿拉伯企业家进军中阿经贸论坛,他们对中阿经贸的发展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与重视。而中阿经贸关系也逐渐成为了中国对外贸易关系中的重要构成。
自从2004年中阿经贸论坛启动,中阿贸易额一度攀升,双方在工程、劳务、投资等领域的合作规模也不断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宽。阿拉伯国家成为了中国重要的工程承包及劳务市场。据商务部统计,仅在2004年中阿经贸合作论坛建设之初,中国在阿盟成员国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就已经高达30亿美元,劳务合同也达到了1.1亿美元。
此外,中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海合会)的经贸关系进一步加强,成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发展经贸关系的一大亮点。2004年7月,海合会秘书长及6个成员国的财经大臣联合访华,与中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与海合会国家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框架协议》,并宣布启动关于中国--海合会自贸区谈判。
中阿经贸合作有着显着的优势互补功能,阿拉伯国家丰富的资源、能源与中国充足的资本、劳务以及商品市场之间有着浑然天成的契合度,中国与阿拉伯文化之间也有着历史的传承与相通之处,这种优势为中阿双方的能源、金融以及科教文卫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004年至2007年,中阿双方的贸易额从364亿美元一跃增至864亿美元,而2009年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中阿贸易额依旧保持良好态势达到1074亿美元,提前冲破双方预定在2010年突破1000亿美元贸易额的目标。
在中阿经贸合作如火如荼发展的今天,合作机制、合作规模和合作领域都实现了质的飞跃,而如何稳住中阿经贸合作的良好势头就成为了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中阿经贸合作的关键任务。在制度上和法律上为中阿经贸合作提供有力保障,是未来中阿经贸合作的必由之路。
2.2 中阿经贸合作法律制度建设现状
法律是社会成员、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准则,国际法是世界各国、各个世界组织之间进行自我管理各项事务的准则。法律对于各个组织而言是尤为重要的,规范的法律制度是各个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如果没有法律制度予以规范认可,贸易中的法律效力就难以得到保障,国际上的国家、组织就没有一个相互制约的机制,对于解决分歧是不利的。中阿经贸合作论坛在组建之初就颁布了“合作宣言”、“行动计划”,基本形成了该论坛的法律框架,对初期双方的交往制定了一定的规范,但这些文件更多的只是一种建议性、倡议性文本,在政府间还是缺少了具有实质性的约束文件,这些文件在初期的交往,特别是层次程度较低的沟通中还是能够起到作用的,但随着双方经贸往来日益加深,政治文化社会接触日益频繁,显然是不足以满足更高层次交流的,甚至会滞后发展。
法律规范上的缺乏不仅仅在交往中,还体现在经贸合作论坛的会员国之间,中阿经贸合作论坛参与国之间有着较大的社会风俗、国家制度差异,有的甚至法律制度也是有差别的,如果没有一个相互间的法律约束,对于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也是不利的,特别是涉及到对外引资,金融经贸制度的实施上,这点在世界银行关于世界投资环境的报告中就有体现,该报告通过调查分析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结合对外招商引资情况就提出了规范的法律对于对外交流的重要性。另外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是,阿拉伯世界可以说是动荡与繁荣并存,整个社会还处在转型发展阶段,有的国家发展较快,经济程度较高,对外引资相对规范,投资相对容易一些,而有的国家由于历史、政治等原因连年饱受战火摧残,社会动荡不安、投资环境较为恶劣,而且有的国家由于习俗的影响对外来投资有各种各样的限制,这对于相互合作而言困难重重,因此在中阿经贸合作论坛会员国之间如果没有完善规范的法律制度,对于双方的各项合作是不利的。
2.3 中阿经贸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3.1 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
中阿经贸合作的广泛开展与迅速发展给中国与阿盟的经济发展都注入了强劲的动力,然而由于法律制度建设未能跟上经贸发展的脚步,导致了在实践中由于各类摩擦的频现而阻碍了中阿经贸合作的深度发展。
首先,从法律建设的历史渊源与进程上,中国与阿盟诸多国家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显然,在经贸合作过程中,用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贸易活动的开展是完全不现实的。因此,必须要通过完善基本的双边(中国与阿盟)贸易合作法律制度框架,才能进一步保障中阿经贸合作的顺利推进。
目前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虽然在中阿经贸论坛中有提及相关的法律服务,但对于双边的贸易合作来说,论坛法律服务的覆盖面与服务力量都十分有限。
而统一成形的中阿经贸合作法律制度框架也尚未建立,仅有的只是中国与16个阿拉伯国家分别签署的投资保护协议1,以及在中阿论坛期间中国与阿盟方面共同发表的宣言、行动计划。这些协议或宣言存在着效力狭窄或者是涉及面有限的困境,对于中国与阿盟整体的合作与发展而言,能贡献的力量实在是少之又少。中阿合作尤其是中阿经贸合作急需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且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制度框架,为中阿经贸合作的后续发展指路引航。
2.3.2 法律合作机制未确立
法律制度框架的建立需要更为深入的法律合作机制予以实践和保障。然而,在目前的中阿合作中,不仅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更没有建立起配套的法律合作机制。与中阿合作论坛十分类似的中非合作论坛中,就专门开辟了法律合作论坛,邀请中非各方的政府工作人员、学者以及法律工作者参加论坛,并就中非合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与交流。而中阿论坛相关的法律工作却尚停留在浅层的法律服务层面,远不足以满足中阿合作发展的需求。
事实上,从中阿合作尤其是中阿经贸合作的良好发展势头来看,进一步的发展必然需要加强双边法律合作。而从国际区域经济贸易合作的经验来看,加强法律合作也是经贸合作的必然要求。法律合作一方面能促进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对彼此的法律传统与法律制度有更为深入的了解,从而增加彼此的认同与信赖;另一方面也能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搭建交流沟通的平台。
但是,目前来看,没有一个畅通而广泛的法律合作机制,不仅增加了中阿经贸合作中的贸易摩擦,同时,合作与交流的欠缺导致了法律合作领域与法律研究领域的停滞不前,也不利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发掘。长此以往,难免成为中阿合作深度推进的阻碍。
2.3.3 争端调解机制不健全
在国际交流活动中,当发生纠纷的时候往往需要一定的解决机制,这个在经济领域环节更是不可或缺的,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很好的保障组织会员国之间相互合理的解决争端,维护各自的合法利益。
发展较为健全的国际性组织都有适合自己的争议解决制度,以欧盟为例,为了有效解决成员国之间的各项分歧,特地组建了超脱国家形式的法律审判机构-欧洲法院,作为解决成员国之间矛盾的最高法律机构,以法律强制性的手段消除争议,当有双方就分歧上诉到该法院时,法院会进行详细的审理调查,从而做出公正的审判结果,而且该结果是强制性的法律文件,既一旦审判之后双方就要如实按照法院结果执行。正是这种强力的方式有效的减少了区域内的争议分歧,维护双方利益,更好的帮助交流发展,事实证明有效的分歧处理机制对于一个组织的发展是有长远影响的。
在中阿经贸合作论坛框架内,对于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方式,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解决机制,随着双方经贸往来的日益增长,贸易摩擦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因此尽快出台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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