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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立法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8-03 共26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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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制度完善探究 
【绪论】国内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立法研究绪论 
【第一章】养老保险基金信托的理论解析 
【第二章】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原因 
【第三章】国外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分析及借鉴 
【第四章】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的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制构建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绪 论

  一、研究的背景

  在全球的老龄化道路上,我国当前的工作一代养退休一代的“现收现付”养老金模式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老年人群生活需求不断增加等问题影响下面临着巨大危机,加之养老金制度转轨留下的严重历史桎梏,更使得我国养老金整体支付压力日益加大。在 2015 年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后,近 4000 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参保人数也将达到 5 亿,参保群体的扩大进一步加重了养老金支付的刚性压力。而解决养老金困境,无论是财政补贴、延迟退休、提高缴费率等方法都是治标不治本,唯有养老保险基金自身的保值增值才是可取之法。但我国长期存在的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制度限制,已经严重束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伴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问世,我们看到了国家对于推行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制度以破解养老金困境的意愿和决心,但要真正的将该制度落到实处,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政府对将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虽已早有意识,但由于具体方案始终没有明确,导致基金只能存银行和购买国债。①其投资收益率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整体保值增值乏力,已经影响到了我国养老体系的健康发展,引起了政府、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问世为解决我国养老金困境带来了巨大希望,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入市的初步构架已经展现在了公众面前。但细细研读,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与国际主流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通过在学理上对养老保险基金信托进行法理分析,坚定人民对于养老保险基金信托的信心;通过分析国际社会上养老保险基金信托的经验,发现特色之处以供我国借鉴;通过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制度的剖析发现不足,为其完善提供法律建议,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制度的全面、实质推行,供绵薄之力。

  三、研究的方法

  第一、资料分析法。通过利用图书馆所收藏的历年的书籍、报纸、期刊以及查阅互联网数据,获得养老保险基金及信托等领域的大量基础信息资料,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的查找相关专着,对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中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进行理解把握,非常细致地对相关领域中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二、实证分析法。通过引用大量官方统计数据和主流媒体报道,对我国养老金的整体缺口和基金缩水进行分析,来说明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性,并通过实证分析得出解决我国养老金困境的可能方案中,以信托方式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的最佳适宜性和合理性。

  第三、归纳推理法。通过对国际上各主要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信托的普遍做法进行归纳总结,发现各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的共通所在,并将这些发现进一步升华到法律原理层面,力求从法学理论层面上为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提供充分的基础支撑。

  第四、比较研究法。通过对英国、美国、新加坡和智利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对各国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的特色所在进行重点分析,通过比较,发现各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的可取之处以供我国借鉴。

  四、文献综述

  (一)对人口老龄化的研究

  姚静、李爽(2000)指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具体表现在:“第一,人口转变迅速,老龄化进程快;第二,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低龄老人多;第三,人口老化与综合国力发展不相适应;第四,人口老龄化的区域差异显着。”

  ①曹炳良(2009)认为:“2030 年到 2050 年的 20 年间,将是中国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时期。”

  ②魏加科(2009)指出:“在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之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在处理好规模巨大的老年群体和劳动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上应对乏力。”

  ③李茜、朱方长(2010)明确表示:“中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物质、制度等各种准备严重滞后,留给我们的时间只有短短 25 年,要全方位地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的准备,时间十分紧迫。”

  (二)对养老保险基金信托的研究

  吴巧鹏(1999)表示:“ 在我国信托宏观环境下,从信托投资公司宗旨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本质上的契合进行分析,发现以信托投资公司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的最佳适宜性。”

  ②陈增红(2001) 提出:“稳定供给的养老保险基金、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和机构投资者、系统的法律文件、严密的监管体系、配套的税收改革、成熟稳定的资本市场是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入市和投资运营所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③章萍(2009) 建议:“各省区在中央统一政策的指引下,设置本行政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事宜。”

  (三)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研究

  刘俊霞(2004) 认为:“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优先投资水电等基础设施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和安全的基本保障。”

  ⑤郑功成(2007)认为:“从发展形势分析,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进行主动投资并配以相应的监管。”

  ⑥伊志宏、张慧莲(2009) 介绍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与资本市场之间的互动以及相互促进关系。

  ⑦李瑛(2013)认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应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投资运营模式,建立多视角、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系。”

  五、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本篇论文从主体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中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通过法理上的研究,发现养老保险基金与信托制度相结合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所在,为本篇论文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的现状着手,指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尚需解决的各种法律问题,并对各问题产生的原因所在进行归纳分类。

  第三部分,通过对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和以智利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的经验进行探究,发现国外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的成功所在,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

  第四部分,在综合前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立足于我国法律体系现状,从法律制定层面、制度运行层面和监管保障层面,为构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提供最直接、最所需的学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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