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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约谈法规问题的提出及国内研究述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4-14 共4149字
  1.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最近几年来在通货膨胀压力逐渐加大的情况下,不断有各种商品涨价的传闻散布与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例如:2011年3月底,纳爱斯、联合利华、宝洁、立白、四大日化品牌传出涨价传闻,中国洗漆用品工业协会负责人也在公共场合宣称,由于洗漆用品主要原料价格上涨下游产品也会上涨。
  该涨价消息经过媒体报道后,引发了恐慌性抢购。9月份正是酒类的销售旺季,五粮液、洋河股份公司都发出公告要提高某些产品的价格,酒类市场上的其他品牌也纷纷效仿涨价。4月初,发改委价格司针对这种现象会同了商务部约谈了 17家酒类行业协会的负责人。
  发改委积极的约谈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于日化产品的涨价行为自发改委约谈之后,纳爱斯、宝洁、立白等推迟了涨价计划,甚至市场影响力超过其他三大日化企业的联合利华因多次“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原因,上海市物价局对其做出200万元的行政处罚。五粮液等酒业协会在发改委的约谈后纷纷表示要维护白酒市场的供应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推迟了涨价计划。
  在国家发改委因商品涨价约谈各大企业的同时,从2012年10月8日开始,国内四个大型城市为了限制高房价也推出了“限价令”,其中条例明确规定,本市的市民和外省在本市的居民只能在该市购买一套居住房,而不论这套居住房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本来以为该措施会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结果恰恰相反,这几个城市的楼市交易量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不少,居民的购房数量大大的上升,甚至有些地方的买房热持续不退。
  从两种政策来看,同样是为了抑制物价,稳定市场秩序的政府行为,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我们不禁会提出这样的疑问:约谈就一定能抑制价格上涨吗?在同样能选择“限购令”这种政策性规定,亦或是运用财政、金融、法律等宏观调控的手段下,为什么会选择约谈这种“柔性”的手段来规制涨价行为呢?
  在发改委约谈实践的同时,国家各部委紧锡密鼓的出台了许多相关规章,比如:2007年10月31日,发改委为提醒告诫潜在的价格违法行为,颁布了《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实施了针对当前的高房价,稳定房价的约谈问责机制。2012年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通过约谈的方式对电价进行监管。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规章的统计仅仅2011年和2012年两年时间就有117条,足可见约谈这种行政方式在近年频繁的被运用,以及政府对该种约谈事件的高度重视。
  但是,虽然国家各部委对约谈这种方式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办法,但是针对各大商家涨价进行约谈这种行为并没有行政立法上的基础,和司法章程予以明确的规定:约谈的主体,约谈的对象,约谈的方式,约谈的后果,约谈的责任,约谈的监督都是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社会上充满了很多质疑的声音:认为涨价行为进行价格约谈实际上更多的是官员们意志和部门权力。2什么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目的一毋庸置疑是物价水平的稳定,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时期对国家经济的稳定是相当重要的。经济领域的约谈涉及面广,大到房价,小到零售商品。可以说经济领域的约谈没有处理好,会牵涉到社会的各方面。
  可见,价格约谈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以此现象为切入点,对国家干预经济中的约谈方式展开分析,并试图回答三个互相关联的问题:价格约谈在实践中是怎样运行的?价格约谈的法律属性?
  为什么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会选择约谈这种非经济手段来对经济进行监管?
  这些间题的回答对于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以及价格约谈这种方式能更好的运用具有一定的现实的意义,文章希望通过以相关理论和社会现象为角度切入,进行约谈问题的理论梳理和学理分析,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解读价格约谈。

  1.2 国内研究述评
  由于约谈在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中的运用是近几年来新型的调控手段,是我国特有的价格执法手段,国外对其研究几乎为零。国内的相关学术研究也比较少,而且较为集中在2010年到2012年间,其中王俊林、李会、姚硫春、马野驰、庆启宸较早注意到约谈作为一种创新价格调控手段,但是基本都从行政法角度来对约谈的作用予以肯定和对其局限性进行法律分析。以下是对国内研究的梳理。

  1、价格约谈的意义
  姚敏春、马野驰在他们合作的文章《正确认识“约谈”的价格调控作用》中提到:约谈其实是一种相关部门与企业的负责人以座谈会和会议的形式,在此过程中向企业介绍价格形势和相应的政策法规,和企业共同探讨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又不伤害企业利益的合理价格策略。
  目的是引导企业在自主定价的基础上,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的制定产品的价格。这种针对价格实行的约谈最大的意义就在形势复杂严峻背景下对价格调控手段的创新,这种创新既尊重了企业的定价自主权,让企业担当了社会责任;又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保证了整体价格水平的稳定。

  2、价格约谈的原因
  价格约谈的原因从为数不多的学术文章和新闻资料中可以看出实施价格约谈的原因都是一致认同一-我国市场上的物价压力逐渐增大。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外国产品输入我国过多而导致的通胀压力,上游原料价格上升而导致下游产品成本提升,供求关系随着产品的价格浮动而剧烈浮动。国家统计局的同期数据表明:三月份价格形势特别严峻,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CPI为5.0%,其中3月份达到5.4%的高位,价格形势变得更加严峻。在价格压力的外部影响下,处于产业链下游的产业由于成本价格提升,不得不涨价,但是还有部分企业是在跟风涨价、串通涨价。在这种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就应该站出来履行职责。

  3、价格约谈的作用
  首先,“约谈”有利于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在物价高涨时期,发改委针对关系百姓日常的生活用品进行调控,大多数企业接受了发改委的价格建议,积极配合国家的物价调控政策暂缓涨价策略甚至停止涨价,在通货膨胀时期缓解了涨价压力,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其次,约谈有利于完善市场的价格机制。企业为了获取眼前利益而盲目涨价,会影响到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价格水平,而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缺陷,一家相关行业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涨价行为所带来的“蝴蝶效应”是无法估量的,虽然政府釆取的约谈手段是从单个企业出发,却对整个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起到了推动作用。

  4、价格约谈的特点
  对于价格约谈的特点学者们都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解释的。具体如下:1.价格约谈符合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在法律不能规制市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量权来弥补其中的不足来规制市场。2.约谈顺应了现代行政活动尊重相对人的意见,重视相对人的发展新趋势。3.约谈是对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为我国法制文化一向尊崇儒家思想中的非强制性,用道德感化的力量,价格约谈作为一种既兼有道德教育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方式是符合中国法制文化传统的。4.约谈具有非强制性特征。约谈的是相互沟通交流,共同协商达成的最终策略,其最终结果企业接受与否是自愿行为,并不具有强制性。

  5、约谈的制度建构
  制度构建方面主要是从行政法方面来构建约谈的制度。1、费娜指出:应该从行政实体法角度来规制价格约谈行为。因为约谈是执法部门运用行政裁量权的方式在执行约谈,权利行使的自主性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要符合稳定社会秩序的行政目的就应该受到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则和行政实体法旳约束。2、价格约谈应该受到行政程序法的约束。通过程序法来限制约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节约立法成本的做法。3、明确约谈的法律责任如果约谈行为不当或违法会损害作为其立身之本的公信力,影响约谈功能的发挥,最终使其丧失社会认同。明确约谈的法律责任能使社会各界积极的参与配合执法,能提高执法效率。
  自从2010年通货膨胀愈演愈烈,“约谈”成为一个重要关键词频繁出现在各大媒体报刊上。比如:国家发改委密集约谈各大日化企业,约谈白酒龙头企业,奶业行业协会,要求其做好表率,要求其获取合理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配合政府维护价格的稳定。于此同时,发改委约谈之后,顺利的遏制了物价上涨的良好效果的也不断被新闻媒体报道。
  通过对中央法律法规解释的总结分析来看,“约谈”最早出现在1985年10月17日《建材行业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中,建材行业人员合理流动中,企事业单位要申请调入以便组织约谈。07年之前关于约谈的规定都是政府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规定。07年之后,国家有关部委先后进行了违规土地约谈、楼市约谈、日化企业约谈、酒类企业约谈等,相关的约谈部门规章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特别是自从2011年通货膨胀压力逐年加大以来,相关的部门规章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就有13条是关于价格约谈的。比如:09年商务部在可口可乐收购江源案中进行了约谈;2010年4月7日,国务院为了遏制房价发布了约谈通知;国家电子监管委员会针对电价建立电力企业的约谈制度;2011年12月19日,商务部带头组织约谈零售商,避免其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等等。
  相应的社会问题愈演愈烈,上升到国家行政法规层面时,问题的重要程度,公众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也不断提升。经济生活关系国家民生是头等大事,稍微一点波动就会引起轩然大波,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时期。各界对于约谈这种新的价格调控手段也褒柩不一。王俊林、李会、姚敏春、马野驰、庆启宸等学者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约谈带来的利益。而还有一部分声音在质疑“约谈的对象是严重错误的,只是治标不治本,最终的受害者只是老百姓。”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研究员王远鸿也表示:社会各界对约谈持有质疑的态度主要是考虑到了约谈制度长期执行下去会变成执法手段的常态,就其原因是因为价格约谈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样执法部门在行使权利时很容易出现滥用权力,乘机扩张权利范围的情况。
  在肯定约谈的相关文章,多数从约谈作为一种行政指导手段分析,政府在约谈之后暂时抑制了物价上涨,能分散羊群效应,以及从行政法上分析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否定约谈的文章中,更多是看到政府在约谈之后,企业实行了变相涨价,约谈对于某些企业没有起到抑制价格上涨的作用。但是,国家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进行价格干预时,为什么偏偏大量,越来越多的运用约谈这种非经济手段对经济进行千预?约谈是一种新兴的手段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时候,到底该归属于哪一部法律?现实生活中约谈是怎样运行的?却无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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