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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论文(热门推荐10篇)

来源:学术堂 作者:万老师
发布于:2019-11-28 共6892字

  会计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以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会计规章,本篇文章主要是为大家介绍一些会计法论文,供给大家作为一个会计法论文的写作参考。

会计法论文热门推荐范文10篇之第一篇:新《会计法》对会计理论的影响

  摘要:新《会计法》对会计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改变,其每一方面都与原来的《会计法》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中,会计人员失去了监督上的权力,过去的会计监督制度被全部取消。在新法律中,如今的经济业务项目和原有的经纪业务含义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就《会计法》的发布和实施,阐述其对会计理论的影响,以期为相关学者提供借鉴。

  关键词:《会计法》; 会计理论; 影响;

  新《会计法》对我国会计实务向法律化方向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为我国《会计法》法治化制定提供有力的根据。此外,这些法律是通过我国现今市场经济运营的现状制定的,所以可以很好地表现我国企业在现今的市场环境下的运营状态。编订新《会计法》的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意义,为会计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也为会计业务开展做出了更多的管理规定。

会计法

  一、会计监督

  1. 会计监督的含义。

  会计监督是作为经济监督的一部分,根据现今的会计工作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会计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会计监督主要是针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会计监督的客体是单位,在新《会计法》中对会计机构和人员在本单位进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是同时进行的,它们互相补充,不可分离,确保监督反映的问题的真实性。会计监督主要是针对经济活动,其中需要包含在法律的要求下监督经济活动,还要监督经济活动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2. 新《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

  在新《会计法》中将会计监督分为本单位内部的监督,其中包含分配的体系、重要事项决定和执行的体系。会计系人员在内部监督主要是需要对会计账簿记录的相关信息进行监督,找到不合理的地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及时处理,不在处理权利范围内的,需要向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报告,并请求查明情况,解决好相应的问题。

  新《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还包括注册会计师监督,按照相关的法律依据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单位实行审计监督,被审计的单位应该向会计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有关信息。

  新《会计法》中还有政府监督,就要依法设立账目和上交会计资料,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在核算时要在合法的方法下进行,而且从事会计人员要拥有相关的资格证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履行他们的职责及对规定的执行。

  二、经济业务

  1. 会计学的经济业务含义。

  会计工作中主要内容是工作人员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如会计运营的财务情况和收益,对这些事务的处理不需要通过会计人员的整理做账。这些业务主要分为内部和外部,但是这些事务的进行都需要在会计工作人员整理信息。需要注意的是,经济业务调整和转账没有实务为依据,只是会计工作一个必要的过程。在事务开展时对企业运行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因此新《会计法》在开展时要对会计人员加强重视。会计从业人员在处理事务时要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对事务重视,不应该仅仅是应付,否则会阻碍企业正常的运行发展。在会计账务管理时要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否则造成会使企业财务运行效率变低,经济业务也不能正常地开展。经济业务在实务的基础上进行,所以企业管理层要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如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做出一些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企业财务混乱,甚至导致企业倒闭。

  2. 新《经济法》中"经济业务事项"的含义。

  在新经济法发布时并没有对经济业务进行规定,也没有利用专业的术语进行描述。经济业务事项和经济业务是两个不同的含义,但是新《经济法》中没有写出它们的区别,而是在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将实际内容进行划分。要努力保证在工作中因为不能区分两者的区别产生错误,经济业务事项和经济事项在方法和解决都是不同的。经济事项是根据特别的运作模式进行的,在内容上涵盖企业生产流程活动的步骤,但是会计事项是根据会计特有的模式进行保证的,这两个事项在原则上就具有非常大的差异。会计从业人员在经济事项开展时,要根据价格的改变和记录的金额进行相应的探究。通过内容来判定事项是属于经济事项还是经济业务,从思维方式认定原则和时间的角度来分析,因为这两种经济事项的采取措施不同,导致所需时间不同。

  三、真实性

  在会计信息上交到财务部门时,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新《会计法》表示要保证会计信息内容真实,并且对经济事项的核算与上交信息要内容要保持一致,就说明信息是真实的。会计实务要真实,所以企业在管理时要对信息真实性加以重视,才能在解决相关问题时受到约束,在法律下保证真实性,从内容上进行判断。在企业运营时要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会计实务,在操作时要符合标准。

  在企业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将内容直接加入到会计运行制度中,因为要让发展时受到制约,避免事务运营时出现突发紧急事件。企业财务工作在管理时要明确工作人员的责任信息的真实性,通过相关手段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而且财务部门通过多种计量方法和推测对信息进行处理,保证结果的真实性,表明会计在工作事项处理的规定是否达到所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四、销售费用管控拥有新思想

  销售费用管控拥有的新思想就是将资源合理配置,市场经济具有更好的效益。以市场为指导,要重视企业涉及的发展趋势,还要掌握企业外经济社会的动态。而且企业的经济要素要与管理体系相匹配,使所有人才都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在保证经济利益的同时,做到成本最低。

  五、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

  想要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就需要对从业人员加强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关的培训,而且对于培训结果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进行比较,只有通过评比的从业人员才能继续胜任财务管理的工作岗位,否则要继续进行培训。再次从事工作时,要根据考核结果才能继续在企业工作。

  六、结语

  新《会计法》的颁布使用与会计理论存在差异问题都是在所难免,这是由于同一时期的市场经营模式并不是相同的。相关条例在运作时总会出现一定的偏差,为了使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够健康发展,相关学者就要在实际工作中找到更佳的运营方式,通过现状和现存理论作为根据找到更好的出路。在面临紧急情况时,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只有这样才可以使企业在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使得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雷甜甜。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安:西安理工大学,2018.
  [2]许菁。中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8.
  [3]吴翔,肖月红。会计基础工作适应环境变化的新路径研究[J].商业会计,2018,(1):85-88.

会计法论文热门推荐范文10篇之第二篇: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对《会计法》的几点思考

  摘要:会计信息化的应用是财务会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 是现代网络环境下信息社会对企业财务提出的新要求, 在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帮助领导者获取信息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因其具有数据可复制性、修改无痕性、网络开放性等特点, 如果不加以规范化管理, 可能会造成机密信息泄露、资金被盗、数据被篡改、甚至系统崩溃等重大安全事件, 因此, 通过法律来规范会计信息化的使用与安全监管至关重要。本文主要对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现行《会计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对现行《会计法》修订完善的几点建议, 旨在进一步加强信息化违法的立法工作, 使会计信息化工作能够积极适应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变化。

  关键词:信息化; 会计法; 问题; 建议;

  198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先后历经两次修订,目前施行的为2017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的今天,修订后的《会计法》中的某些内容不能适用于新的会计环境,尤其会计法制建设跟不上发展的新形势的要求,因此,需要财务专业人员勤于思考,主动而为,提出修订完善的建议。

会计法

  一、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现行《会计法》存在的问题

  现行《会计法》只在第二章会计核算上提及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只停留在会计电算化层面,仅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了规范,并未涉及到会计信息化的内容。事实上,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监督和法律责任等章节也应针对会计信息化环境做出相关规定。

  (一)会计监督未从企业内部控制着手,难以应对信息化的各类风险

  现行《会计法》主要针对会计工作的传统模式,即会计处理采取手工记账,所有的会计信息都以纸张为载体,会计监督非常直观,能够直接看到所有的会计信息,这已明显不符合会计信息化的要求。信息技术环境下的会计信息系统为企业部门之间,企业与客户、供应商之间,企业与银行、税务等部门之间建立开放、实时的双向多媒体信息交流环境创造了条件,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等特点,信息系统在会计数据安全上的问题更加突出,比如如何保证会计数据在传递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如何辨识经济业务的真伪等。要解决信息技术融入所带来的新风险,应当营造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优化业务流程,然而现行《会计法》并未针对会计信息化的新情况提出相应的企业内部控制措施和防范制度,难以应对信息化的各类风险。

  (二)会计机构和人员设置不能满足会计信息化的需要

  现行《会计法》中,会计机构和人员设置仍为传统的会计核算岗位,如出纳、稽核、收入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会计主管等等,这是基于工作过程的性质相似性和方便人工处理与监督来设计的。然而,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计业务从原始数据的采集和确认到各个项目的统计和输出完全是一个数据流程的完整执行,企业应按照信息化程度的高低、会计信息系统的业务流程来合理设置岗位。例如,企业是否需要增设一些其他岗位,如系统安全运行岗,流程设计维护岗、数据维护岗、操作日志管理岗等,这些岗位需要遵守什么职业要求与规范。

  (三)会计信息化违法的相关规定空白

  伴随着信息技术在会计行业的广泛应用,利用信息与网络技术进行会计犯罪的情况也相应产生:一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社会性,一些会计人员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篡改会计资料违法行为逐渐增多。二是由于应用软件的自身缺陷,面对市场上出现的大量的信息化软件,用户只能根据软件供应商的演示与叙述对软件进行大概的了解,难以全面检验,加上这些软件的质量参差不齐,甚至部分软件的基本功能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规范要求,质量得不到保证,使得利用信息化软件违法成为可能。例如:一些软件对操作人、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没有具体记录,安全性与保密性得不到保证,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追究责任;部分软件的数据库可以轻易地从外部打开修改,缺少必要的加密措施;更有一些供应商为了提高销售量,在软件中设计了修改过往年度账目等功能,都给了违法者可乘之机

  目前,我国针对会计信息化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大多数情况下是用基本规范和管理办法来约束会计信息化工作。现行《会计法》中也缺少对会计信息化违法行为的约束与惩罚条款, 许多不法分子违法违规的成本低,致使违法现象屡有发生。

  二、对《会计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企业内控体制监督,建立健全财务数据备份制度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新《会计法》中应要求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建立健全灾难数据备份制度。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信息系统的建立是根据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组织起来的,数据处理具有"自动化"和"数据共享"等特点,存储在数据库中的会计信息,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输出。这种信息处理技术使得内部控制功能削弱,部分控制内容被计算机取代, 但又给内部控制赋予了新的内涵,会计职能已由核算、监督变为财务分析、预测、决策等经济管理活动。因此,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以约束和控制,将内部控制嵌入到信息系统中,实现内部控制的程序化和常态化。

  科学、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实行财务管理的基础。第一,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的核心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与牵制,具体业务分工时要做到不相容的职务相互分离,每项业务使其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形成制衡机制,进而防治产生错误或舞弊的可能。对关键岗位采取轮岗制度,比如对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和岗位轮换制,明确规定岗位轮换时间,通过轮换发现存在问题,弥补制度和管理缺陷。第二,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单位实际,严格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信息化的要求设立财务控制的程序和岗位,并制定监督办法。第三,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企业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工作做得越仔细,内部控制制度就会越健全,内部控制工作的效率与可靠性就越能增强。相对独立地监督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方针、计划执行,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监督。通过加强内审监督,可减少或避免出现违法乱纪,起到"把关"和"保驾"的作用。第四,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企业建立一套先进的会计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积极运用计算机对各项会计业务进行检查,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整理分析财务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在会计信息软件开发中,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设计时就应将内部控制嵌入到系统之中,将制约、监督等风险防范控制功能融入其中,使操作人员按照职责权限进入系统处理会计业务。

  除此,鉴于会计数据的网络安全性突出,会计信息系统容易被黑客攻击、第三方恶意篡改和非授权者越权操作等不安全因素,使用会计信息化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该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建立灾难数据备份系统与制度,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

  (二)会计信息系统内部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规范

  在会计信息化模式下,业务流程固化,相较于以往独立的管理核算系统已经形成为一个较为完整集成化的信息系统。现行的《会计法》对会计岗位大多是从账务处理过程的类似性,以及方便人工处理会计业务和内部牵制方面设置的。而信息化下的业务流程,不可能将系统分割成段,分别进行管理。会计数据的采集、录入、确认、系统维护关系到财务信息的完整、真实、安全,建议根据企业财务业务一体化、信息流程化管理要求,规范岗位设置,允许增设系统管理员、会计主管、数据采集、录入、数据稽核、输出、财务分析、会计档案管理、操作日志管理等新的财务岗位,并以财务数据管理流程为中心,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同时,将这些岗位人员应与会计人员一并纳入会计机构进行管理,以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安全性。

  另外,为保障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性,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分离和相互牵制的原则设置岗位分工和授权。比如:系统管理岗位必须设立两名以上的操作人员,而且,任何操作员不允许拥有修改其他用户密码和删除操作日志记录的权限。同时,为了防止越权访问,会计信息化系统内的权限设置必须要保证每名操作员只能够在自己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加强政府监管

  新《会计法》应当明确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资料造假、恶意篡改数据、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认定标准、归责事由、损失认定,增加对会计信息化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等。当然,完备的法律条款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和执行,明确财政部门为执法主体,各部门职责清晰,加大监管力度。

  针对利用会计软件进行做账的企业,政府应当加强对其数据资料和会计信息系统的监管。部分企业是自己研发信息化软件, 由于保密措施不够以及专业化不强等原因, 开发出的软件出现了加密措施不强、权限混乱、操作复杂、数据易丢失等漏洞, 甚至有些业务流程与管理不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要求。随着财务软件应用的越来越广泛,财务软件的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其他软件产品相同,随着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推行,财务软件的发展需要得到法制环境的支持,在新的《会计法》中应给财务软件明确发展方向,规范各种功能及实施细则。

  三、结语

  现有《会计法》在规范会计工作和会计行为、提供会计信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信息技术与会计行业的深度融合,许多潜在风险和问题也随之而来,对《会计法》进行修订是时代所需,在修订《会计法》的过程中,善于借鉴国际上同行的立法经验,适应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体现会计信息化这一改革成果,适时完善《会计法》。

  参考文献
  [1]谌灿霞。对《会计法》修订中会计信息化方面的几点思考[J].财务与会计, 2017 (22) .
  [2]王风华, 李金克。关于修订《会计法》中会计信息化方面的几点建议[J].财务与会计, 2017 (23) .
  [3]李文。关于互联网+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修订《会计法》的建议[J].经济师, 201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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