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价格约谈的制度支撑
4.1 域外约谈的制度支撑
约谈制度不是空穴来风的,我国的约谈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欧盟等国家反垄断法中的“宽恕政策”.宽恕政策是指参与卡特尔的知情人员或者相关主体,在国家的反垄断机关调查前,卡特尔组织的成员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启动反垄断调查的程序的资料和证据,或者在反垄断机关已经启动调查程序之后,提供加强认定卡特尔垄断行为的证据,同时全程配合调查和审理,执法机构就能依法免除或者是减轻该主体应当承受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美国早在1978年就建立了宽恕制度,经过多年的完善,于1993年颁布了《公司宽恕制度》,作为一种分解卡特尔垄断的一部法律而长期有效的运行着。这部法律的成功运行影响着后来者如:欧盟、韩国、日本、德国都相继的建立了自己国家的宽恕制度。
作为一种成功规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制度,虽然宽恕制度的规制对象与价格约谈不同,但是作为后来者的价格约谈却从这种宽恕制度中受益颇多。
卡特尔是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最为普遍的限制竞争,大面积、长时间危害经济的垄断经济的现象。是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宽恕制度属于竞争法系统,其运行原理是首先在法条中清楚的写明涉嫌卡特尔的严厉法律后果,以及鼓励卡特尔成员率先向反垄断机关揭发卡特尔行为将会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等条款。
这种制度对于反垄断的政府和卡特尔成员双方来说是双赢的一种选择。
首先,卡特尔组织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对于反垄断机关来说,对于此类案件调查情况、搜集证据相当困难,只有从卡特尔内部成员的角度突破才能尽快的防止卡特尔的危险扩大。反垄断小组不强迫卡特尔主体成员提供集团犯罪证据,而是运用了市场主体趋利性的特点--在面对这种宽恕制度的时候,市场主体会自觉的考虑在违法成本、冒险收益以及实际得到利益的多少。这种办案方式大大的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极大的降低了执法方的办案成本。实践证明,这种“化整为零”的低成本执法方式也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相对于卡特尔成员来说,加入卡特尔组织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宽恕条款》处罚的严厉程度、被查处的高风险和透明的制度规范三大块巨石无形的威慑作用下,会自觉的衡量从事该行为所获得的潜在利益与违反该条文将遭受的明显的成本损失。从心里学角度来看,对于潜在的利益与现实的成本的损失之间,人们趋于选择放弃潜在的利益而不宁愿失去现实的利益。所以,成本减免处罚的优惠措施成为卡特尔成员揭发内部组织犯罪证据的最大利益考量,使得竞争者对达成卡特尔具有更多的考虑因素,使卡特尔组织形成的难度更大,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防治作用。47综上所述,美国、欧盟等实行的“宽恕制度”最大的优势是在调查卡特尔犯罪组织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突破了限制,用极小的执法成本侦破了案件,对于价格约谈这种用沟通交流形式遏制涨价的执法形式具有很大的启发性。
“宽恕制度”虽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卡特尔组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从执法的本意来看它的确是成功的--执法的本意不是为了处罚,而是通过这种形式督促相关违法企业尽快结束即将或者已经进行的违法行为,达到稳定市场秩序的目的。反观今年来在我国被大量运用的约谈方式,执法机关的初衷同样是为引导企业正确行使定价自主权,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4.2 我国约谈的制度支撑
4.2.1 我国的反垄断法和解制度
相对于外国法律对价格约谈的影响,根植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和解制度,也是价格约谈的有益养分。
反垄断法和解制度是经营者被怀疑实行了垄断行为被执法机构调查时,该经营者积极主动申请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达成和解,以达到终止反垄断调查的结果,该和解的时间一般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始调查该机构之后到做出最终认定违法事实和决定处罚之前。
价格约谈的运行原理和此种和解制度有着很大相似性,时间都是在执法机构实行正式的执法行为之前,是一种正式处理垄断行为的事前行为。步骤是这样的:如果涉嫌违法的经营者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决定改正涉嫌违法的行为并且积极釆取补充救济的措施,如:停止涉嫌违法的行为并且能够消除不良的影响,将不再受到执法机构的处罚。
作为市场中的经济人,企业往往会釆取侵犯其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的不法手段去获取最大利益。反垄断法就是通过对主体行为的约束来预防、解决破坏现行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从而使市场走上良好的发展路线,首先,该法实施的第一步是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做出界定,了解企业做出的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价格约谈的第一步是了解企业散步涨价传闻的原因,经营状况,这是决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价格约谈的关键步骤,但是这一步却是相当困难的,在反垄断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嫌违法行为很隐蔽,范围很广泛,反垄断的执法机构需要高度专业的人员和调查手段来界定此类案件,但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来看,调查手段相对于复杂的反垄断犯罪来说比较落后,调查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有限,因此调查垄断行为和涨价行为,掌握犯罪方足以定罪的证据相当困难。其次,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使市场秩序得到稳定是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如果经营者的涉嫌垄断行为或者涨价行为还没有危及到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市场的有序状态,对于提出的主动和解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予以接受,对于执法者来说也是一种很好的节省执法成本的方法。再次,现代的执法理念是以较少执法资源的消耗来换取更多的执法效果,这才是实实在在的效果。这也和价格约谈的执法目的是一样的,在能够达到同样效果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选用更为快速、效率高、成本低的执法方式呢。
4.2.2 香港喝咖啡制度
约谈制度最先来源于香港的“喝咖啡”制度,虽然香港的喝咖啡制度与内地的价格约谈没有太多相似之处,但是这种约到一定地方会晤的形式,给内地的约谈制度以很大的启发。
香港喝咖啡制度是香港廉政署的一种政府内部谈话制度,针对组织认为已涉嫌违反相关政策,触犯相关法规的政府官员,约请其到廉政署谈话。类似于内地的双规制度。“喝咖啡制度”是一种调查违法违纪、警告相对人的制度,每次约请谈话都会有详细的字面和视频记录。通过纪检组织与有轻微腐败行为的官员谈话,让其自己醒悟,知错就改,能把腐败的苗头抑制在萌芽阶段,增强干部的廉政意识,规范其从政行为。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柔性”的反垄断和解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违反垄断法的行为,喝咖啡制度主要是针对涉嫌违法的行政官员,但是两种制度对价格的约谈的启发在于---在相对柔性的手段下,在硬法涉及不到的领域进行规制,充分利用这种柔性手段的灵活性和非强制性达到可以选择的目标,消兴法在运行过程中尖锐的对抗状态,在公共治理领域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
4.3 价格约谈制度化的条件
4.3.1 广泛的实践
在通货膨胀时期,物价的接连上涨会引发居民的恐慌性抢购,从而导致市场秩序紊乱。这就是特殊时期涨价羊群效应,从经济学上来说,是个体的从众跟风心理。比如:2011年4月,作为大型方便食品的康师傅公司发布4月1日方便面将涨价的新闻,紧接着其他方便面品牌也跟着涨价。不仅如此:群众抢购商品也是一种羊群效应,在方便面传出涨价消息之后,居民的通胀预期又一次升高了,接二连三的抢购事件频繁发生。导致这种涨价羊群效应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由于信息的差异性不大产生的羊群效应。
企业经营同样的行业,面对同样的市场群体,采取相似的营销策略,在同行业龙头企业的涨价策略的影响下,也做出了相同的市场判断和盈利计划。而消费者对这种涨价行为背后的各家企业的具体原因知之甚少,一旦有人做出抢购行为,群体性的抢购行为就接连发生。其次,信息不对称也是引发羊群效应的关键原因。信息可以给市场主体带来稳定的决策判断,减少做出决策的不确定性,要获取信息就需要支付经济成本,而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消费者处于由于财力、物力的原因相对于更大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没有获取充分信息的能力。拥有巨大财力,强大人力资源的企业就可以凭借自身实力获得充分的信息,然后利用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局势,哄抬物价。
这种涨价羊群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很深远。第一,涨价“羊群行为”会导致选择的相似性,由于消费者在较短时间内抢购同一商品,这些商品的销售量可能是正常情况下的数倍,这样会加剧居民的通货膨胀预期,经营者也会乘机保持高销售价格,从而形成高价销售的恶性循环。第二,所有“羊群行为”的根本原因是居民的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高销售量和高价经济只是暂时的,是一种经济泡沬现象,一旦瓦解市场秩序就会崩溃。商品价格就会像波浪一样时而大幅度上升时而大幅度下跌。这种不稳定的状况也会导致市场更脆弱。
发改委作为市场价格监管的政府部门,其充分利用约谈这种方式和企业、行业协会交流,了解更多的相关涨价信息,起着平衡信息不对称的作用,在实施多次价格约谈之后效果正在逐步显现出来。有些企业推迟价格上涨的时间或者自己通过提高生产效率等方式停止了涨价计划。比如;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纽带,在政府不能把所有具体事务都包揽的情况,针对涨价事件发出倡议书,并且承诺遵守国家价格法律和维护市场秩序,对这一行业的企业起到了带头作用。比如:中国奶业协会倡议乳制品企业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搞价格欺诈或变相涨价,在获得合理利润的同时,维护乳制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4%有些串通涨价、跟风涨价的企业也受到发改委的威慑,取消了涨价计划,自觉遵守市场秩序;最重要的是广大消费者通胀恐慌心理得到安定,稳定市场之后遭受外部的损失也将减少。
4.3.2 成功的经验
现代社会的稳定,其核心是经济秩序要稳定,价格稳定又是经济秩序稳定的重中之重。通过国家发改委成功的稳定了价格秩序,说明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约谈取得了实际的效果,但是有些涨价事件中发改委的约谈却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引起了广大学者,人民群众对国家发改委的质疑。对比以下三个案例。
2011年年初,白色家电企业大量向网络、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声称因为上游企业生产的塑料原料的价格大幅度上涨,所以本企业旗下的家电产品不堪涨价压力在不久的将来会涨价,该涨价消息发布不久之后,发改委就着手对其进行了约谈。约谈之后的效果是白色家电企业决定靠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等手段来吸引顾客,达到“薄利多销”目的。时至今日,一些企业已经开始着手进行五一促销降价。
2011年5月,雅培、多美滋、惠氏、雀巢、美赞臣、澳优等6家大型外资奶粉企业,宣称要涨价,在发改委的积极约谈的情况下,这几家企业承诺不涨价,并且连后来中国奶业协会也积极倡导乳制品不乘机哄抬物价,不会欺诈消费者,不变相涨价,靠正当的生产经营获得利益,积极配合政府维持乳制品市场的价格稳定。但是进入6月之后,这些外国奶粉又悄悄的涨价了。
2012年3月,国家发改委约谈了中石油和中海油两家大型油企,因为今年来石油价格轮番上涨,群众反映越来越强烈。约谈的时候征求两大油企的意见,最终结果却是发改委在3月20日上调了汽柴油的零售价。
同样是国家发改委约谈,被约谈的原因同样是涨价,但是效果却截然相反,我们不禁要质疑;价格约谈到底有没有效果?价格约谈是否能发挥应该具有的稳定物价的作用呢?
价格约谈的对象是不正当的涨价行为,那不正当的涨价行为有哪些呢?
价格法第14条描述的比较完整:对于价格法中描述的不正当行为,被约谈的企业只要触犯而其中任何一条就被界定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很多企业在试图涨价之前,一般会向媒体,网络上放出涨价的新闻,再等待看消费者和社会上的反应,如果出现了哄抢现象的,那表示该企业的涨价计划成熟了达到了商家的心理预期,疋是他们涨价的好时期。此种行为就属于“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正如例一中所指的白色家电企业这种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的涨价行为,理应受到国家发改委的约谈,停止涨价行为。但是如果涨价行为的确是因为原材料等外界不可控原因引起的,那么此类涨价行为就是正当合理的,发改委再约谈也是不能控制价格上涨趋势的。
至于第三个案例中,针对中石油、中海油等大型国企为什么发改委的约谈就丝毫不起作用,反而人们会质疑:发改委遇到大型国企就失灵了?这种质疑其实只看到表象,其实看下发改委于2011年1月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便可以明白其中的原因。《反价格垄断规定》规定,涉及自然垄断国家定价的物资属于国家定价策略调控的范围,发改委没有定价的权限。这其中的垄断行业一般指供水、供气、供油的关系国家民生的重要行业类型,这些行业运营水平的高低,企业先进程度对国家的国防、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来说由于自然垄断的天然属性不适合多家经营。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民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发改委虽然对一般经营主体拥有价格监督的权力,但是对于国家性的垄断企业进行价格监管却不是其权力的范围,纵然对其进行约谈也丝毫没有让其暂停涨价、停止涨价旳作用。
4.3.3 现代经济干预的新手段
价格约谈的实行与现代执法理念转变的时代背景息息相关。首先,在传统的政府管理观念支配下的一元管制型政府是为了实现统治而行使权力。政府在监管时主张官本位和权力本位。而现代政府执法理念支配下的二元服务型政府则是从社会需求出发,主张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在传统的行政管理观念支配下的管制型政府的管理是一种划分了社会地位的执行过程,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统治;而在现代政府理念支配下的服务型政府则是人民与服务者的一种双向的互动平等的过程,双方通过交流信息,相互协商,从而达成一致的行动策略。其次,执法对象的选择权利不同。在传统的执法管理观念中的被监管对象是处于被统治地位,政府可以任意强制的命令该对象服从命令,而不需要对方的同意与自愿;而在现代政府理念支配下的服务型政府的管理模式下,服务的成立的前提条件则是被服务者的自愿与要求,没有强制性是现代服务型政府区别于传统管制型政府的核心要点。再次,政府的职能定位不同。传统的执法管理观念认同的观点是:政府的核心职责是发展经济,所以政府理应该管制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必须加强管制。伴随着多中心、交互性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公共对于国家的认识从单纯的被管理的政府职能本位转变为政府服务公众的社会权利本位。5?见代政府理念则认为,政府的核心职能是公共服务,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以及发布公共信息等。最后,对政府工作检测的标准不同。
传统的行政管理单纯把行政效率作为检测政府工作的标准。而现代政府的服务、管理则以绩效作为检测政府工作的标准,即要从经济、效益、效率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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