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独木桥博弈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狭路相逢勇者胜”,这句话正好可以用于经济学博弈理论中的独木桥博弈。假设两头牛同时从独木桥的两端走来,最终在中间相遇,由于桥只能容许一次一头牛通过,所以必须有一方先让步。正常情况下,由于博弈的双方都承担不起在桥中间一直僵持下去的后果,双方都有比对方先让步的动机。但与此同时,先让步的一方同对方相比,肯定是吃亏的一方,出于最大化自身利益考虑,双方也同样都有逼迫对方先让步的动机。那么最后到底是谁先让步呢?肯定是更有勇气,更能坚持到最后的一方在这种博弈中取得胜利。至于谁是那头更有勇气的牛,那纯粹是运气而已。这一博弈理论在现实中的体现,主要是对立的双方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由于双方都承受不起僵持下去的代价,因此在取得最后的解决方案的时候,最能坚持自己要求的一方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就能得到最大的好处。其博弈过程如下表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更有勇气的一方获得最终胜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博弈的双方力量大体平衡,正如最开始隐藏的假设,在独木桥中间相遇的是两头力量基本相同的牛。
这样,双方才会遵循讨价还价的独木桥规则,而不会采用规则外的手段解决问题。反映在现实中,力量基本对等的双方一旦发生利益上的纠纷,那么其可以作出的行为选择只可能有两种:一是双方通过协商,最能坚持自己要求的一方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就能得到最大的好处;二是僵持不下,要么通过昂贵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从而两败俱伤,要么大家各退一步,偃旗息鼓。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不存在其中一方可以通过无视对方的合法权益而取得胜利的可能,即通过不法行为选择获利的可能。其博弈过程如下表所示:
但是在现实中,当事人双方的力量经常是不对等的,有的时候这种不对等的情况还非常严重。那么双方博弈的情况就会大不相同。下面就以劳资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劳资双方的博弈为例证来分析这种力量严重不对等的独木桥博弈的具体情况。
如果还原到最初的独木桥的情况中,在独木桥中间相遇的对立双方不是两条力量基本差不多的牛,而是一头强壮的牛和一头小牛犊,甚至更厉害的是,是一头牛和一只兔子。那么在这种力量不均衡的情况下,两者在独木桥上相遇还会仅仅限于讨价还价吗?
假如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又会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呢?
假如双方力量对比差别不大的话,双方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除了考虑对方的耐心是否真的比自己更能坚持,自己需不需要先让步之外,基本上不需要顾虑诸如对方不遵守独木桥讨价还价规则,而采用破坏规则的方式解决的情况,因为在双方力量基本对等的时候,这样做是非常不理智的,在对方的报复下,基本上除了两败俱伤之外没有其它的可能性,而这样的代价是远远超出发起方先让步所造成的损失的。但是,假如换了一头强壮的牛和一头小牛犊,那情况就完全不同了。那头强壮的牛完全有可能凭借自己在力量上的压倒性优势,无视什么讨价还价的独木桥规则,直接将小牛犊从独木桥上撞下去,而自己则基本不用付出什么代价或只需付出非常轻微的代价。假如换成一头牛和一只兔子,那问题就更简单了,基本上牛对兔子让路甚至是讨价还价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假如兔子不赶快落荒而逃的话,就直接被牛撞下桥了。同样的道理,在发生纠纷的双方力量不均衡的情况下,比如劳资双方关系出现问题的时候,由于问题必需解决,按照独木桥讨价还价规则的要求,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那么双方必然明里暗里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在没有第三方干预或者第三方不能进行有效干预的情况下,真正参与此博弈的只有劳资双方,局面正如上面所说的一头强壮的牛同一头小牛犊,甚至是一头牛和一只兔子在独木桥上相遇,而企业正好就是那头强壮的牛,劳动者就是那头可怜的小牛犊或者是那只兔子了。劳动者讨价还价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最终基本上是按照企业主的意思解决这种争议。比如前面所述的甲企业,在相关执法机关不能进行有效干预的情况下,它在解雇劳动者的时候,基本上是不会同劳动者讨价还价的,单方面决定且不提供任何法定补偿。绝大多数劳动者对此也只能忍气吞声,而极少真的走上法律程序,同企业对抗到底。比如在前面所述的生产线员工最低工资争议案中,虽然工人的最低工资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中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但甲企业仍然单方面按照自己的意志,将其大幅下调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而大多数员工也是选择默默承受。而意识到自己权利而进行投诉的十名员工,则变成了在独木桥上不让路而被强壮的牛直接顶下桥去的小牛犊或者被牛干掉了的兔子,直接被公司解雇。当然,这里由于有第三方即政府劳监部门一定程度的介入,他们被解雇的时候还是取得了一定的补偿,比可怜的小牛犊或者兔子要幸运得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具有绝对优势的一方就会充分利用自己的这一优势,以直接侵犯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方式获取利益。此博弈过程如下表所示:
当然,上面所说的独木桥上的强壮的牛毫不犹豫地将小牛犊或兔子顶下桥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没有能够制约强壮的牛使用暴力而不是通过讨价还价解决独木桥僵局的第三方势力,或者虽然有这样的第三方势力,但是第三方出于各种原因,对强壮的牛这种违反独木桥规则的行为由于各种利益的考量,或干脆不知情,而没有理会。在现实的劳资关系处理中,毫无疑问是存在这样的第三方的,这个第三方就是国家劳动法的执法机关。这一执法机关是以国家力量作为后盾的,就算对强壮的牛都具有压倒性的力量优势,完全具有制约强壮的牛试图破坏独木桥讨价还价规则意图的能力。而且更重要的是,劳动法的相关执法机关具有制约强壮的牛试图利用自己相对于小牛犊或者兔子的力量优势从而采取破环独木桥讨价还价规则意图的法定义务。现在就来看一看在具有绝对力量并且具有守护独木桥讨价还价规则的第三方存在的情况下独木桥博弈的可能情况。
由于具有绝对优势力量的第三方不允许独木桥讨价还价的机制被破坏,理论上来说强壮的牛应该对将小牛犊或者兔子撞下桥的想法死心了,而小牛犊或者是兔子也不用担心撞下桥的威胁,放心地同强壮的牛讨价还价,然后比拼谁更有耐心。而且,双方也不用担心最后谁都不让路的问题,因为协商解决不了的话,还可以由具有绝对力量和权威的第三方作为裁判,获得一个双方都必须接受的结果。这样,就不会出现恃强凌弱的问题,讨价还价的独木桥规则得到了良好的遵守。对于产生矛盾的劳资双方,在不破坏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本身或者是执法机关都是鼓励双方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协商解决的,至于具体利益怎么分配,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就看双方讨价还价时的技巧和耐心了。假如问题能通过这样的讨价还价式的协商解决,显然是成本较低而且又能维持劳资双方的良好关系的理想结果。而且就算最终协商不成,依然可以找相关的执法机关进行仲裁,不存在矛盾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不会存在某一方无视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不法行为选择的现象。如下表所示,具有绝对权威的第三方作为仲裁者的独木桥博弈模式:
上面是初步分析的结果,并没有涉及到讨价还价的具体过程及其结果。假如再深入分析下去,就会发现现实远没上面所述的那么美好。这是因为,在讨价还价的时候,双方都会对自己和对方所拥有的讨价还价的长处及不足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因此,实际情况对小牛犊或者是兔子的一方是非常不利的。强壮的牛拥有更强的力量,更大的体积和更灵敏的反应速度,甚至是发声器官都远较小牛犊或者是兔子更强。这样,一开始双方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就处于不平等状态,强壮的牛本身就拥有相对于小牛犊或者是牛的生理和心理上的优势。如果不出现意外,肯定是强壮的牛比小牛犊或者是兔子更有勇气,这样的讨价还价还没真正开始,小牛犊或者兔子就先让路了,而强壮的牛或者牛取得胜利。因此,拥有绝对优势的一方依然可以通过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选择获利。
如下表所示:
当然,事情的发展也可能不是这个样子的。比如说那头小牛犊正好是“初生牛犊不怕虎”里面的小牛犊,出于对强壮的牛的力量优势的无知,还真的就和强壮的牛对上了。而那只兔子或者正好就是父母也被牛欺负了的,对牛怀着仇恨的兔子,这时候和牛狭路相逢,化悲痛为力量,坚决不卖牛的帐。在这时候,上面所述的强壮的牛的力量上的优势就开始在现实中发生作用了。可以想出来的比较有效的发挥其优势的手段至少可以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恐吓,强壮的牛会对小牛犊或者兔子说,假如你再不给我让路的话,我就将你顶下桥去,你以为负责维护独木桥规则的第三方会管这事吗?告诉你,我和它的关系好着呢,你就别作指望了。而且就算它会管,那时候你已经在桥下了,划得来吗?当然,上面已经说过这只不过是恐吓,因为假如强壮的牛真的这么做的话,就得冒非常大的被第三者制裁的可能,而这肯定是强壮的牛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这种恐吓只会停留在口头上。小牛犊或者兔子如果识时务的话,就会本着好汉不吃眼前亏的原则让步算了。
如果这一招不灵,比如兔子对牛说:“我从小就是被吓大的,别诈唬了。”那么接着就是耗时间了。反正强壮的牛后面有一大帮小弟,就算走不了,照样有人照顾,吃香喝辣,耗下去对其影响不大,而小牛犊或兔子呢?势单力孤,无人照看,而且家里让它出来,还指望其带点东西回去补贴家用呢?拖下去保证它连饭都没得吃了,而且还连累到家人。到了这一步,小牛犊或者兔子本来就不多的勇气也就所剩无几了,本着留着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原则,现在退走未尚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但这一招依旧有失灵的时候,这时候强壮的牛碰到的就是不碰南墙不转弯的那种倔脾气的小牛犊或者是兔子了,这头小牛犊或者兔子居然仅仅靠着自己微薄的一点存粮,在家人的支持下撑下来了。在这样的时候,有的强壮的牛也会感到真正的压力了,这样下去不仅耗费宝贵的体力,而且传出去说它恃强凌弱,对名声影响不好。于是少数强壮的牛就会给自己找个台阶,摆出一副不屑于和弱小的小牛犊或者兔子在这样的小事上计较的样子,让下步让小牛犊或者兔子走了算了。但是相当部分的强壮的牛会进而恼羞成怒,它会对对面的小牛犊或者兔子说:“你看见我那帮小弟还有好友了吧。再不让路,明天,你会发现你家房子莫名其妙着火了,后天,你爸妈会突然失足掉到悬崖下了,大后天,你兄弟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食物了,最后,你离开这里之后,你也别想在别的地方混了。你自己看着办吧。”然后在第二天,当小牛犊或者是兔子家的房子莫名其妙地着火之后,这只不碰南墙不转弯的小牛犊或者兔子就只能让路了。就算有个别特别坚强的,也只能立刻求助于第三方了。当然到了这种程度,一般来说就意味着独木桥上对立的双方的关系彻底破裂了,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协商不成之后的无奈选择。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具有绝对优势的当事人一方一般来说仍然可以通过其绝对优势的发挥,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获利,除非碰到特别难缠的对手,否则其仍可以通过作出不法行为选择而获利。如下表所示:
当然以上的描述并不意味着独木桥上力量对比相差悬殊的对立双方讨价还价的形式仅仅限于上面几种情况,也不是说只有走到上述的最后一步才会由弱小的一方申请第三方裁判,而只是列举几种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事实上,由于思维和行为的复杂性,双方不仅可能出现其它的一些博弈方式,而且在任何时候,只要任何一方愿意,都可以申请第三方裁判。但这些例外并不影响上述分析对博弈结果的基本判定。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资双方纠纷的解决过程就类似于上述的有第三方存在的独木桥博弈。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同强壮的牛和小牛犊或者牛和兔子基本相同,而劳动执法机关则类似上述的具有绝对力量优势的独木桥讨价还价规则的维护者和仲裁者。劳资双方解决纠纷时同样会出现类似上述独木桥博弈的进程。在劳动纠纷发生的时候,双方同样会评估彼此的讨价还价的力量对比。这种力量对比评估的结果一般来说应当是显而易见的。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肯定处于非常不利的劣势。企业一方有广泛的关系网,可以高薪聘请法律专家和谈判专家,可以充分利用企业方在信息和经济能力方面的优势,而且在陷入僵局之后对损失的承受能力也远较劳方为强,而劳动者一方则往往势单力孤,而且缺乏足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信息和经济能力上更是无法同企业相比。在明显的力量对比的劣势面前,理性的劳动者一般在经过初步的权衡后就会立即妥协,虽然可能会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但基本上会接受企业的解决方案。正是由于对这种劳资双方悬殊力量的认识和恐惧,所以上述甲企业的普通员工在被无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基本都接收了这一事实,虽然一肚子不满,但也只好忍气吞声地走人。甚至连苏某这样的地位较高的员工,也在再三权衡之后选择了放弃同企业打官司的意图。
但是,依然会有部分劳动者经过初步的考虑之后不是妥协而是选择继续找企业讨个说法。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有的劳动者最初根本就明白上述的巨大力量差距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到底意味着什么,有的劳动者出于对企业强烈的反感,有的则仅仅为了争一口气,不能让企业将自己看扁了。那么,企业就不得不真正面对这种独木桥博弈了。这时候,企业上述的优势开始发挥作用了。那么企业在这时候可能采取什么手段呢?
首先,是恐吓。企业会告诉劳动者,再找企业要什么补偿的话,就干脆工资和奖金都不给了。不要指望执法部门,企业和它们有着良好的关系。而且就算执法部门最后干预,那也是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在这之前连正常工资都没有。当然这只不过是企业恐吓员工而已,毕竟这种做法太明显了,员工几乎肯定会投诉,执法部门毫无疑问会立刻干预,所以正常的企业是不会真的这么做的。但到了这种程度,员工自己就得认真考虑了,和企业关系搞得太僵,对员工本身利益是非常不利的。于是,坚持要和企业较劲的员工大多数也就屈服了。
然而,还会有员工对企业这种只能停留在口头上的恐吓不当回事,企业就开始耗时间了。一般企业都有自己专门负责处理劳动关系的人员,既然有员工要闹事了,正好让他们去应付。企业的态度是很明确,我们非常愿意协商,至于什么时候能协商出什么样的结果,这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协商的问题。反正这种马拉松式的协商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还可以锻炼相关人员,只要员工愿意,那就一直耗下去。而员工一般根本没有那么多精力和企业耗下去,家里还盼望着自己工作的收入呢。因此,这样耗下去的话,急于解决问题的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最后只能向企业妥协,以企业的方案为基础达成最终的协议。
但是,员工中还是会有一些人真的和企业耗上了。时间一久,虽然企业具有上述的不怕耗时间的优势,但经常有人来闹事,影响肯定很不好,而且要是引起执法部门的注意,那麻烦就更大了。所以,一部分企业就可能退一步将问题解决了算了。但是部分企业却会选择另外的方式来结束这种马拉松式的讨价还价,比如说它会对闹事的员工说:
“假如你再不接受企业提供的条件的话,那么,你记住我现在说的话。明天,你在本企业工作的弟弟就会被炒鱿鱼,后天,你在另外一个企业工作的老婆就会被那个企业降职,大后天,你的小孩就会莫名其妙地受伤住院。”于是,即使这位员工再坚强,在企业关于明天的话兑现之后,也就是他的弟弟真的被企业炒鱿鱼之后就肯定妥协了,最多附加一条企业收回将其弟弟炒鱿鱼的决定的意见。就算这位员工不妥协的话,他也不敢再和企业耗下去了,只能去找劳监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来解决。当然,这位员工能不能坚持着将法律程序一直进行下去,那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上面这些情况除了最后最为激烈的那部分之外,在张某工伤案中都有具体体现。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甲企业不仅一再声称企业同劳动执法部门的良好关系,意图打消张某家属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企图,而且在时间上也是一拖再拖,虽然不否认张某家属要求的合法性,但就是不答应张某家属的正当要求,甚至在张某家属一再让步之后,依然不同意张某家属的条件,虽然最后张某家属终于决定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无形中增加的成本却使张某家属按照法律可能得到的补偿根本不可能真正实现。
因此,虽然法律在理论上规定了企业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员工向企业实际争取这些权益的时候,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巨大差距成为了员工取得胜利的最大障碍。而正是由于这种障碍的存在,企业在大多数时候才敢于作出不法行为选择,通过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获利。因此,要从根本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象现行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那样在法律上增强对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加强保护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解决劳资双方力量不均衡的问题。劳资双方的独木桥博弈可以用下表显示:
与此类似,当力量对比严重不对等的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虽然存在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相应行政和司法机关,强势的一方在大多数情况下仍可以通过其力量优势的发挥,通过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选择而获利,只有在弱势群体意志力很强的情况下,才不得不选择依法行事。其独木桥博弈模式为:
小结
通过经济学上的搭便车理论以及独木桥模式等博弈理论,可以看到在国家受资源有限的束缚而影响力不足的情况下,守法主体在法律运行的守法阶段所作的行为模式选择取决于其与同类主体及受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博弈结果。根据搭便车理论,搭便车带来的成本优势使企业不可能放弃搭便车的努力。根据独木桥模式,在受限制的守法主体和受保护的弱势群体双方力量差异悬殊的情况下,往往在执法机关还没介入之前,受侵害的被保护方已经向作出不法行为的守法主体屈服,这些原因都促使守法主体在国家影响力不足时,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作出规避甚至是公然违法的不法行为选择。正是因为这些博弈形式的存在,国家在受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原则的约束下而对守法主体某些行为选择影响不足的时候,必然促使守法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作出相应的不法行为选择。要改变这些博弈模式的存在,需要国家进一步的投入,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受资源有限的制约,搭便车和独木桥博弈模式造成的不法行为选择就有了存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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