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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不法行为选择的行为经济学 禀赋效应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6 共4157字
  第五节 禀赋效应

  按照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假如一个人愿意用5元钱的价格买入一个杯子,那他也应该愿意以同样的价格卖出同样的一个杯子,反之亦然。也就是说,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里面,对于这个人来说,5元钱和这个杯子是等价的。但是,事实上,行为经济学家经过实验,却发现了一个有趣的事实,即在上述例子中,假如一个人愿意以5元钱的价格买入某个杯子,在一般的情况下,这个人肯定不愿意以5元钱的价格卖出这个杯子,而是要求更高的价格。与此相似,愿意以5元钱的价格卖出杯子的人,一般来说肯定不愿意以5元钱的价格买进同一个杯子,而是要求更低的价格。很明显,这个人对在自己手里的杯子比在别人手里的同样的杯子估价更高,对在自己手里的钱比在别人手里同样多的钱估价更高,而不是等价。也就是说,仅仅因为个人拥有某一事物的事实,就会使个人对此一事物具有更高的估值。
  在使用禀赋效应理论来分析企业处理劳资关系的行为的时候,首先要清楚的是哪些权利或者利益是企业已经拥有,并实际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的;而哪些权利或者利益是已经为员工所拥有并实际掌握在员工手里的。因为企业在处理劳资关系的时候,其行为模式的选择是否会和法律的要求相一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是否觉得其遵守法律所带来的既得利益损失能否通过遵守法律得到的好处来弥补。由于大多数企业在现实中实际上拥有不遵守某些法律而不会招致法律制裁的能力,因此企业会将这种能力能够获得的好处作为自己的既得利益,根据禀赋效应理论,企业往往会对自己的这一既得利益估值过高,而对可能从社会得到的好处估值过低,因此,只有在这种可能得到的好处的实际价值大大超过企业由于遵守法律产生的既得利益损失时,企业才会倾向于守法而不是规避或者是直接违反相应的法律。当然,政府也可以通过严格执法,使企业的违法行为受到切实的制裁,从而使企业的这一既得利益消失,基于此既得利益的禀赋效应也就失去了基础,企业同样也会转而倾向于遵守法律。
  以企业解雇员工为例,在企业解雇员工时,其面临的选择是要么完全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提供法定的补偿之后解雇员工,要么置法律的要求于不顾,单方面无补偿或者很少补偿地解雇员工。由于大多数企业长期以来实际上具有单方面无补偿地解雇员工而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能力,因此企业会将自己单方面无补偿地解雇员工所产生的利益视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使企业改变自己长期以来单方面无补偿地解雇员工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做法,使其行为真正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不改变现在的执法力度的情况下,就必须使企业意识到其遵守法律所带来的社会上的舆论上的好评以及企业劳资关系和谐等等好处要大大超过单方面无补偿地解雇员工的不法行为带来的好处,才能抵消禀赋效应带来的企业对自己的既得利益估值过高而对可能产生的好处估值过低的影响。当然,还有一种办法是对企业单方面无补偿地解雇员工行为加强监管,严惩不贷,使企业通过侵犯员工的正当权利而取得不正当利益的机会降到最低,使这种不法的既得利益完全消失,禀赋效应自然就无从产生,在单方面无补偿地解雇员工不能给企业带来实质上的利益,而遵守法律却能给企业带来上述的舆论和劳资关系和谐方面的好处时,作为经济利益至上的企业,自然就会选择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比如本文中的甲企业,长期以来都是单方面无补偿地解雇员工,而且一直以来并没有因为这种行为给自己带来任何真正的麻烦。因此,在甲企业的意识中,通过这种不法行为来使自己获利是理所当然的,虽然笔者也给甲企业的企业主讲过在处理解雇这一问题时,依法行为会给企业带来的社会上的舆论和劳资关系和谐的好处,但却无法证明这一好处大大超过了其不法行为带来的既得利益的好处,因此到目前为止,甲企业对自己的单方面无补偿地解雇员工这一不法行为的选择没有任何改变的迹象。但是,假如相关执法部门在这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对甲企业的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甲企业这种不法行为的利益就会不复存在,自然就会转而遵守相关法律。资源禀赋理论下企业方行为选择方式如下表所示:
  资源禀赋效应对劳资纠纷中的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图
  对于劳动者一方来说,法律赋予了他们在被解雇时取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按照禀赋效应理论,仅仅权利被赋予劳动者这一事实,就应当使劳动者对这一权利形成更高的估值。但是事实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理性分析,发现在大多数企业这一权利根本无法实现,也就是这一权利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对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只不过是停留在法律条文上,而不是其实际上拥有的权利。正是因为这样,这一权利并没有成为劳动者的既得利益,基于这一权利的禀赋效应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这也是在现实中出现的好像劳动者对自己法定权利毫不在乎,不仅没有按照禀赋效应的理论对其异常重视,而且经常连实质性的维权行为都没有就在企业的压力下直接将其放弃的原因。因为事实上劳动者根本就没享受到或者是真正拥有过这种权利,因此也就无所谓维权或者是弃权了,更犯不着为了这样一个根本就没有实现过的权利和企业发生争论,甚至走上成本高昂的法律维权之路。员工的这种心态同上述的企业的心态结合在一起,在执法的力度没有根本的变化之前,企业选择单方面侵犯员工的法定权益,并且将这种非法利益视为企业的既得利益也就成为必然。只有相关的执法部门通过实在的行动,使劳动者能够切实发现并且深刻体会到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并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文字上,而是非常真实地使每一个劳动者都得到了实际的利益,劳动者自然就会将其视为自己的既得利益。一旦这样的形势成就,假如企业继续通过不法行为来侵犯劳动者的这些权益,禀赋效应就会起作用,劳动者会自觉地高估这些权益的价值,从而甚至愿意承受比这些权益本身的价值要大得多的成本来维护自己的这一既得利益。而这又会进一步提高执法部门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从而最终迫使企业不得不正视员工的法定权益,而不是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其肆意侵犯。在上述的甲企业生产线员工最低工资正义案中,大多数员工之所以对企业单方面擅自降低最低工资标准选择沉默,就是因为他们在停工的时候压根儿就没有享受过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最低工资待遇,虽然有不少员工到执法部门进行了投诉,但也并没有将这一待遇争取到,从而缺乏维护自己这一权益的动力,进一步助长了甲企业单方面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时候,假如劳动执法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勒令甲企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给所有生产线员工发放最低工资,并且给予甲企业相应的惩罚,就会一方面降低甲企业违法的利益,从而减少其违法的动机,另一方面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变成实在利益,促使员工以更大的热情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执法部门的行为仍然和过去一样,在维持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对企业实行一定的保护,最终导致这一事件以投诉的员工被解雇,其他员工最低工资标准依旧的结果草草收场,企业的不法行为依然照旧,员工维权的热情也遭到了进一步的打击。如下表所示:
  资源禀赋效应对劳资纠纷中的员工行为选择的影响图
  因此,根据禀赋效应理论,在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力量不均衡的情况下,如果之前的类似纠纷中强势者侵害弱势方的合法权益而获利已经成为常态,强势者就会将这一不法利益当作自己的既得利益而更加不愿改变自己的不法行为选择,从而产生上述的禀赋效应。而弱势方则由于法律维权可能带来的失败,从而使其利益产生进一步损失的风险,在禀赋效应的作用下,更倾向于容忍强势方的这种不法行为带来的损失。

  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纠纷发生时,传统经济学上观察到的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力量的悬殊对比,会通过行为经济学的一系列效应被进一步放大。在极端规避效应的影响下,守法主体守法行为是否能够符合法律要求的关键,是其行为的法律效果能否真正确定,从而使其决定是完全遵守法律,直接违反法律还是打法律规定的擦边球。而由于之前所述的社会对守法比例提高的投入的限制,这种法律效果不确定的情况是经常性地出现的,在极端规避效应的作用下,守法主体就有可能作出不完全遵守法律的不法行为选择。
  在类似劳资双方的力量不均衡的主体发生利益纠纷时,强势一方因为已经存在侵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获得的既得利益,在确定效应的作用下,会更加倾向于作出这种不法行为选择,而不会采取让渡部分利益给弱势一方从而维持更为和谐关系,以获得更大的长远利益的选择。而弱势一方则为了避免同强势一方对抗所带来的更大的利益损失的风险,宁可舍弃已被强势方侵夺的利益而不是努力争取,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强势方作出不法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成本,使其更倾向于作出侵犯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选择。
  由于反射效应的存在,在当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陷入僵局时,强势一方更倾向于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解决纠纷而不是向弱势方妥协以解决问题,弱势方则宁可继续拖下去也不愿意进入正式的法律程序,但是拖而不决明显对弱势方不利,从而使弱势方陷入被动的局面,进一步助长了强势方作出侵害弱势方尚未实现的法定权益的不法行为选择。
  基于案例决策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守法主体决定自己的守法行为是否和法律的要求相一致的时候,假如存在大量的先例表明,守法主体自利的违法行为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实际惩罚或者是受到法律惩罚的机会和程度不大,那么守法主体肯定倾向于选择自利的违法行为,从而提高自己相对于守法企业的竞争力。而在很多情况下,比如甲企业对劳资关系进行处理的时候,守法主体往往可以找到很多的先例证明自己的不法行为选择不会受到法律的实际惩罚或者是受到法律惩罚的机会和程度不大,从而有恃无恐地继续其不法行为。
  根据禀赋效应理论,在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力量不均衡的情况下,如果之前的类似纠纷中强势者侵害弱势方的合法权益而获利已经成为常态,强势者就会将这一不法利益当作自己的既得利益而更加不愿改变自己的不法行为选择,从而产生上述的禀赋效应。而弱势方则由于法律维权可能带来的失败,从而使其利益产生进一步损失的风险,在禀赋效应的作用下,更倾向于容忍强势方的这种不法行为带来的损失。通过对守法行为的行为经济学分析,能够更好地解释为什么国家颁布了许多明显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诸多法律,比如新的《劳动合同法》,并且拥有完整的执法体系保证其施行的情况下,却一直不能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不法行为得到完全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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