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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嫁女权利保护的法律基础及基本事实条件
承前文对外嫁女权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笔者在此部分重申外嫁女权利保护的法律基础及基本事实条件,以明确我国宪法及法律对外嫁女的权利作出了前所未有的保护规定力度。但从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的原则来看,外嫁女在享受其应有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其也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笔者亦尝试探讨外嫁女权利保护所需的基本事实条件。
第一节 外嫁女权利保护的宪法基础
外嫁女权利从表面来看,主要是指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但如果对外嫁女权利的保护只是停留在财产性权利的层面,则地方政府或相关司法部门在解决外嫁女问题时就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笔者认为,想要妥善地解决外嫁女权利的保护问题,就必须对其权利的法理基础予以深入分析,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权及平等权来对外嫁女权利的进行实质性研究,以提高全社会对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的认识深度,并转变农村集体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促使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
一、外嫁女的人权
人权,即人类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指人人享有自由地、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其实质内容和目标就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然而,在实现的经济社会,主体要想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就必须以其拥有并支配一定量的财产为前提。因为如果一个人连最基本的财产权都没有,更何谈生存和发展,并且其他宪法性权利的享有也就没有基础和意义。因此,对外嫁女权利内容的研究重视其主要的财产性权利诉求,要求依法保护外嫁女合法的财产性权利,其实质是在保护外嫁女作为一个公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
(一)外嫁女的生存权,是指外嫁女作为生活在农村集体组织及相关社会环境中的人,为维持其生存所应当有的最低权利,其中包括获得及持有其赖以生存的财产的权利。
在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相当部分的外嫁女通过劳动来获取维持生存所需财产的能力不足,或者是劳动收入低于其维持生存所需财产。另外,由于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社会保护体系尚不完善,外嫁女在现阶段仍无法全面地依靠社会保险来养老或弥补其因意外风险所致的损失。总的来说,在我国现阶段,农村外嫁女仍需依靠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以维持其基本生存,倘若对该部分外嫁女本应享有的财产性权利予以剥夺,则无异于是对其生存权的基础进行否定。因此,为保护外嫁女依靠农村土地以维护其基本生存的权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面对外嫁女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时,应尽其职责予以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问题。
(二)外嫁女的发展权,是指作为社会生活中独立个体的外嫁女所应享有的发展机遇均等并公平享受发展成果的权利,可以说是外嫁女生存权的延伸。外嫁女作为社会意义上的“人”,具有均等参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其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需以土地权利为保护。倘若外嫁女的权利被剥夺,则只能导致其将更加地依赖于丈夫和家庭,无法自由地并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的活动,最终意味着外嫁女的社会性将在相当程度上被屏蔽和削弱。在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中,外嫁女享有土地相关的权利就是其实现自身发展的前提,但若其不能公平地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成果,则其发展权就将丧失了存在基础。因此,只有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外嫁女能够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等权利,促进其公平地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成果,才能在法律上维护其享受平等发展机会的权利。
二、外嫁女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并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不受任何差别对待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48 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妇女权利保护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以可诉性的法律救济手段维护妇女在生活各方面的合法权利。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得出我国公民在法律适用上应不论性别而享有平等权,另外,宪法还进一步强调男女在各方面的平等权应一视同仁而不应存在性别差异的结论。结合我国农村外嫁女的情况来看,外嫁女的平等权是其参与农村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其应具有在农村集体生活中与男性村民享有同等待遇的权利,包括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上的平等以及利益分配上的平等,并且在其平等权及相关权利受侵害时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因此,在目前我国已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消除了男女不平等因素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涉及外嫁女权利的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应注意遵循法律保护外嫁女平等权的宪法基础。
第二节 外嫁女权利保护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批准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利。”对侵害妇女合法权利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等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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