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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民间金融的规范化问题探究
【第一章】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研究绪论
【第二章】我国民间金融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我国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与问题分析
【第四章】日本和台湾民间金融管理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第五章】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路径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制度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路径
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是个长久的历程,会碰到很多问题,必须根据民间金融的发展程度来制定相应的对策。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民间金融的规范化方向:一方面,我们在对待一些发展程度低的民间金融组织的问题上,与其让民间金融组织在"灰色地带"发展,不如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承认其合法性;同时,我们必须详细分析各种民间金融的情况,并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对待不同的民间金融形式时,要有相应的判定标准,譬如,对于以诈骗为目的的民间金融组织,要严格予以取缔。并不是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对所有民间金融的监管,而是应该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让民间金融参与者有一种双方都必须遵守的规则,这样可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参与者的违约标准,促使交易双方遵守交易规则,鼓励民间金融逐步成熟与完善,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当民间金融发展成熟时,可以优先考虑其正规化路径,并逐步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另一方面,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建设地方中小金融机构。
通过设置一定的准入标准,让一些规模较大、条件成熟的民间金融有机会向正规金融转化。同时,在民间金融形式成熟的条件下,可以创新中小金融机构形式。实际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对持续不断的新金融产品会产生更强劲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地方金融体系应该持续创新,不断挖掘当地民间金融中的新形式,并加以吸收,丰富当地金融市场[40].
5.1 优化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制度环境
民间金融种类繁多,发展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区别对待,对于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害的民间金融应该坚决予以取缔,诸如洗钱、高利贷;至于一些暂时处于"灰色"地带却具有经济合理性的民间金融,应该采取措施积极予以规范,其中对一些金融形态简单的民间金融应该赋予法律地位,譬如民间借贷[[41].对于一些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民间金融,应该着重规范其交易方式,增强其中契约性行为的有效性,并且通过立法对私有产权进行界定与保护,逐渐的将其引导向正规金融机构。同时,应该从宏观角度考虑民间金融的合理发展,为民间金融建立一个规则透明的制度环境,通过严格的民间金融运行准则来降低民间金融的风险隐患,增强民间金融发展的方向感,在这个环境中,民间金融参与者可以容易的预期到履约的收益与违约的成本,降低民间金融参与者事前的不确定性,从而进一步挖掘民间金融的发展潜力[42].为民间金融建立制度环境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以及法律的严格执行,从而为现有民间金融提供法律依据,降低现有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法律制度的建立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5.1.1 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
产权就是通过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的建立能有效降低人们之间的交易成本,而且我国资产规模很大,就是因为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才使得民间的各种财产不能有效地参与到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来,也就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要求市场中的要素有明确的产权,否则就会产生纠纷或者降低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我国现在的市场化程度在逐步提高,在这种背景下,民间金融的规范化也要求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有效保护私有产权[43].政府应该在宪法和民法中明确定义个人财产权的含义和范围,严格界定民间金融参与者的财产权利,并用法律明确保证这种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同时,私有产权所有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允许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行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获取较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激发产权所有者行使私有产权的意愿,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政府的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可以保证人们财产权利的正常行使,使人们有意愿最大限度的动用自己的资源,维护民间金融市场的秩序,为民间金融活动中产权的界定与行使提供制度保障[44].
5.1.2 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
政府部门赋予民间金融法律地位时,民间金融才能真正考虑向正规化迈进。一直以来,我国民间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很多民间金融活动被迫转入"地下",民间金融参与者之间的契约行为也不受法律的保护[45],加大了民间金融参与者的交易成本。赋予民间金融法律地位可以使其在法律范围内行事,有效的降低其不确定性,增强民间金融发展的可控性。为了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政府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一方面,将既有的合理民间金融规则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出来,再增加一些规范民间金融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则,从而为其提供规范化的法律平台;另一方面,降低正规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让一些成熟的民间金融参与到正规金融市场中,通过现有市场中的规章制度再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允许民间金融参与到正规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来,同时为正规化的民间金融组织提供与正规金融一样的国民待遇。这样可以使民间金融在平等的地位上和正规金融展开竞争,满足市场不同金融需求体的不同金融服务需要[46].
1.民间规则法典化
随着民间金融规范化的推进,许多民间金融活动也开始"阳光化",对于一些专业化程度不高、形态简单的民间金融并不能强制让其参与到地方中小银行的建设中来,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则让其正常的参与金融活动。对于一些从事民间放贷活动的金融机构。应该以《放贷人条例》为核心,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所谓《放贷人条例》,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将民间金融阳光化,打破目前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使民间金融正规化阶段的一种法律过渡形式。在为民间金融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方面,应该把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者关系复杂,除了直接的经济利益以外,还有很多人情因素[47].因此,在规范民间金融的过程中,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改变人们的不合理的思维,具体来说,应该首先制定《放债人条例》,严格规定放债人的资格审查,让参与放债的人员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市场判定能力,此外,还需借鉴香港在这一方面的做法,除了审查放债人资格外,还要对贷款资金用途、利率、抵押品等有严格的限制,进一步降低不确定性。另一方面, 专门对民间合会等传统民间金融形式立法,从而对其行为予以规范。我国合会摇会等传统民间金融有着广泛的市场基础,合会在正常运作中含有互助、互利的因素,如果对这部分资金加以引导,让合会逐步的改造成现代意义上合法的合作金融,发挥传统合会成员间的信用优势,同时又可以将其置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减少由于民间金融不规范而蕴含的风险隐患[48].
2.金融准入门槛的降低
在民间金融规范化过程中,政府应在制定相关规则方面降低对民间金融的准入门槛,金融准入门槛体现了三方面的要求:准入资格的限制;准入金额的限制;准入形式的限制。只有减少在这三方面条件的限制,才是金融准入门槛的真正降低。
在降低民间金融准入门槛方面,我国政府也做过一定的努力。2006 年 12 月 22日,经过长时间的研究,银监会最终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适当的放宽银行进入农村地区的标准,增加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据此政策,五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放宽农村地区准入标准方面有较大的突破,放宽的方面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公司治理等方面。在五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有三类银行业机构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新增,分别是、村镇银行和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另外两类银行是现有机构,其中一类是农村信用社,由于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有些脱离现代经济的发展,政策支持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参股、重组;另外,政策也鼓励现代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意见》也鼓励海内外资本投资于广大农村地区,同时,为了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也鼓励产业资本入股农村合作金融。但是,民间金融在形式、资金规模上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在进入正规金融上仍然有些吃力,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降低准入标准[49].
5.2 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地方中小银行的发展5.2.1 民间金融对参与地方中小银行建设有很大的积极性1. 民间金融对银行特许经营权价值拥有强烈的兴趣尽管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中间业务在收入贡献比重上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是,银行依靠利差获得的高杠杆利润仍然占有很高的比重。由于银行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有特殊的战略意义,银行业一直是一个垄断保护行业,在这种垄断经营情况下,银行可以获得很高的垄断"租金".这种银行市场许可证制度赋予了现有银行一种"特许经营权价值".也正是银行拥有这种"特许经营权价值"银行就可以获得比其他行业更高的利润。
对于民间金融来说,进入金融行业就是高额利润的保证。这对民间资本是一个诱惑,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能为企业每年带来稳定的利润。从其他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垄断行业在放开初期,会有更多的企业涌入,从而使市场获得巨大膨胀和活跃,参与企业也会获得超额利润[50].以新希望集团为例,新希望集团参股民生银行为其获得了高额的利润,在 2000 年,从民生银行获得的利润就超过其实体企业的利润。
这种巨额利润对其他民间金融产生了刺激,并认为大量的进入银行业就能获得稳定的利润。
2. 民间金融参与银行业可以给参与企业带来融资便利。
企业在发展初期,内源性融资成为其成长的主要资金支持,随着企业逐渐发展壮大,对资金的需求也会加大,这时候外源性融资就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了。
银行贷款由于其较低的利息和透明的融资背景对于企业有很强的吸引力。在我国,政府在我国经济中扮演这很重要的角色,政府在金融政策上采取金融抑制政策,在这种背景下,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大量融资的企业基本上是国有企业[51].企业进入银行业的同时,已经为自己搭建好了一个重要融资平台。例如,以饲料业为主的四川新希望集团入股民生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为自己搭建好了一个融资平台,为后来产业多元化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在我国,民间金融和产业资本的融合还处于初始阶段,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出现资金短缺时,银行并不会积极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是为了资金安全抽回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民营企业进入银行业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与银行的战略互信,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发展信心。
5.2.2 民间金融入股中小银行的困难和对策
地方中小银行是可存可贷的商业化金融机构,由于其中民间金融占有重要比列,对补充地方金融供给不足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地方中小银行主要包括农信社、区域性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民间金融进入地区性中小商业银行是民间金融正规化的一个重要通道。目前,民间金融进入中小银行主要有两个通道:一是民间金融参股已经成立的中小银行,比如说农信社、城市商业银行[52];二是参与中小银行的建设。由于目前实力较强的民间金融已经成功参与地方商业性银行,而且地方商业性银行对民间金融的要求比较严格,实力较弱的民间金融入股中小商业银行的难度较大,通过这种渠道解决民间金融正规化仍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下面就从民间金融入股地方中小银行以的障碍与对策进行探讨。
1. 民间金融入股地方中小银行的障碍
民间金融在入股地方中小银行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障碍,主要有:
第一,民间金融入股银行机构的渠道较少。尽管 2010 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鼓励民间金融进入地方中小银行,但实际上民间金融入股银行的还是困难重重,主要是民间金融在入股银行机构时,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是法人机构,而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符合条件银行机构很少。以山西省吕梁市为例,法人银行机构只有农信联社和村镇银行。
各农信联社虽然对民间金融的加入持开放态度,但是民间金融持股比例偏低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农信社的风险把控能力不强,致使不良资产占比过大,对民间金融也是一种打击,另外,中小银行里的民间金融投资者的话语权普遍不高,民间金融对进入这些银行也比较谨慎。
第二、符合监管要求的民企法人投资者比较稀缺,股权结构的优化受到限制。
处于降低风险的考虑,正规金融中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在引进民间金融的时候,倾向于引进法人股,而在金融市场上,众多民间金融机构规模小、经营不规范,很难以法人股入股正规金融机构。另外,根据监管要求,在符合条件的法人股的基础上,法人股东还必须具备连续两年及以上持续盈利,且净资产比例 30%以上。由于近些年来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直接影响到了民间金融的发展,致使符合条件的民间金融少之又少。在实施股权改造工作中,由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较少,致使以自然人为主的股权结构根本没有改变。
第三,不少民间金融投资农信社但在经营管理权上没有话语权。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在民间金融入股正规金融以后,这种弱势地位也不能得到彻底的改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间金融入股正规金融的意愿。例如在农信社现行管理体制下,省联社发挥了绝对行政功能,各县联社直接对省联社负责,而不是对投资者负责;事实上,省联社掌握着县联社领导的任用、考核等,县联社股东机构对县联社的管理没有实际权力。在民间金融入股正规农信联社后,由于出资比例与权利不成正比,民间金融参与农信社的积极性较差[53].另外,农信社由于管理体制的滞后,其效益也不如其他商业银行,降低了民间金融加入农信社的预期。
2. 民间金融入股地方中小银行的建议
解决民间金融入股中小银行的问题上,有几点建议:
第一,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培养管理先进、制度完善、发展目标明确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入股银行机构的前提。为了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基层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目前,不少正规金融机构在接纳民间金融入股时有一定的歧视,这就要求正规金融机构开放心态,积极引导优质的民间金融机构参与到正规金融市场中,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多元化发展。
第二,继续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革,农村合作金融股权改革仍然很重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管已经经历了前期的改革,但是改革不彻底,遗留问题较多,民间金融股权权重大但"话语权"不强问题较为突出,这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违背,也会减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效率。因此,必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省级联社应该学会放权,激发民间金融机构参与正规金融的积极性,把独立企业法人应该具备的所有决策权归还给县联社第三,加强监督能力建设。随着民间金融逐渐向正规金融转化,正规金融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风险监管难度也会加大,基层监管部门应该加强自身监管能力的建设,有效地掌控金融机构在运行中潜在的风险,保证中小银行的合规运行。
5.3 引导民间资金组建地方金融合作组织
合作金融合作社经济的核心,简称合作金融。
所谓合作金融,即以金融资产参与合作,以参与者之间互帮互助为目的,并在一定范围内从事金融活动。经过长年的发展与研究,合作金融在不断摸索过程中完善了自己的理论原则,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合作金融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仍然是会员入会时缴纳的股金,且合作金融组织以入股者为服务对象,并为会员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事实上,合作金融有两层涵义:
第一,动态的含义,合作金融是日常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必需的金融活动;第二,静态的含义,合作金融是一种金融组织机构。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一家重要的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有着自己的合作原则,并且有着较为完善的基本职能,且不以单纯盈利为目的。
这种组织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一些合作金融组织已经脱离合作金融的原则,开始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例如,以合作互助为目的建立起来的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已经与实际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没有差别了,农村信用社在提供贷款服务方面,主要面对资本实力雄厚的自然人和企业,经过最近几年的改革,城市信用社也变成城市商业银行了。但这并不代表人们已经不需要合作金融了[54].
5.3.1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合作金融的发展
改革开发以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造成人们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会使人们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经济生活中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对资金的需求最为迫切,然而由于这部分群体抵押物品少、还款来源不稳定,致使他们很难从正规银行机构获得贷款,即使银行愿意贷给他们钱,也会附加苛刻的条件。而一些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者因为经营不规范、抵押品少、银行流水少而很难从银行获得经营性贷款,为了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且避免破产,他们必须联合起来,依靠互助壮大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合作金融组织实力的增强也会提升金融组织向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的信心。这就产生了对合作金融的需求,合作金融能将社员零散的钱聚起来,使其资金聚零成整、续断为长,或以一个集体向银行贷款,来解决社员对金融的需要。
5.3.2 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合作金融的措施
1. 保障地方金融合作组织的良性运作
民间金融要进入合作金融组织,就需要好好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合作金融的规章制度行使民间合作金融的职能。要保障合作金融组织的自身的良性发展,合作金融组织自身必须要遵守相应的规则[55],在各地金融合作组织实践的基础上,要保证合作金融组织需要坚持以下几点:(1)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出资建立互助合作社,参与者通过缴纳一定的资金入社,很多人都有机会加入互助组织,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组织原则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理事会作为一个重要的权力机构,负责社内事情的统一管理。(2)坚持只面向社员提供融资服务的原则。只有会员才有机会向合作社获得资金,当入会的农户有资金需求时,可以先向合作社提出资金需求申请,在合作社内部通过决议后方可批准贷款。(3)资金互助合作社财务做到公开、透明,同时由于社员文化水平较低,合作组织有必要对社员提供财务知识培训,让社员了解基本金融知识和财务知识,防止腐败的产生。(4)维持金融合作组织的区域性。在一定地缘、血缘范围内,合作组织可以在较低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下运行,一旦超出这个范围这种优势也不复存在。事实上,在一个大家都熟悉的范围内发展互助合作金融,既能保证社员金融需求的满足,也不会由于规模过大而出现脱离社员的问题[56].
2. 保障地方金融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1)保证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资金充足。合作金融组织向内部社员集合的股金是组织合作最初的资金来源,由于这部分资金额度有限,需要从外部获得资金的支持。
因此,发展农户资金互助组织不仅自身有足够的资金,还需要相应政策的支持,社员缴纳的资金是互助合作组织承担风险的资本金,这部分资金额度有限,当社员产生较大资金需求时,会出现资金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因此,缺下的资金需要通过贷款来解决。银监会《意见》中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
事实上,由于互助合作组织一般都是由资产实力较弱的群体组成的,这部分群体缺少抵押品和担保人,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事实上,很多国家的政府部门都在采取措施支持互助组织的发展主要是通过财政或政策银行来支持互助合作组织。随着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稳步发展,它的外部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会加强,会加强对未入社的农户的吸引力,更多农户的加入会增加组织的股金,从而进一步增强资金互助组织的抗风险能力。这样就起到了降低社员在加入互助合作社以后所面临的风险,逐渐建立起引导农村经济、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互助机制。国家政策银行帮助农民和支持农业的意愿,可以通过很多渠道来实现,其中通过互助合作组织来扶持农业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当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商业银行出于资金合作组织资本实力的强大会加强与资金合作组织的合作,同时,商业银行将资金贷给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能有效降低银行的资金风险,增强银行放贷的意愿,能切实解决社员的资金困难。
(2)以资金互助为基础,发展综合性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互助社确实能解决农户和小微商户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资金困难,帮助民营企业快速发展,但是仅仅在资金上的互助并不能把这部分群体的问题解决,因为小规模的资金互助并不能解决生产力的更大程度的提升,在这种条件下,社会问题就难以解决,因此发展资金互助社更重要的作用是以资金互助为诱因,将人力、土地资源、生产工具等组织起来形成规模更大、生产能力更强的组织[57],通过合作组织实现规模化生产,这样就有条件让农户将更加先进的科学技术与设备应用于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与升级。
2006 年 10 月 31 日全国人大出台了《农业专业合作社法》,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标志着合作社在我国迈出了重大的一步,但是过于强调"专业合作"这种"同类农产品"经营者的合作,并不符合我国的情况。以专业化合作为主的地区主要是西欧、北美等地,这些国家由于农业人口少,且有大量的土地,专业合作社正好满足了他们的生产需求[58].在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一直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农户经营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较低,走专业合作社道路不符合现实。而与我国情况大致相同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了综合合作社,大大提高了农民的市场话语权。我国的国情下,很难建立专业的合作社,而综合合作组织则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单个农户在市场上缺乏议价能力,而在出现自然灾害时,很容易破产。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提高中小商户的议价能力,也能提高这部分群体抵抗风险的能力,最终通过合作来发展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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