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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河南乡村基础设施投融资困境探究
【第一章】农村基建投融资发展研究引言
【第二章】农村设施投融资现状分析
【第三章】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效益分析
【第四章】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分析
【第五章】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问题及成因分析
【结论/参考文献】农村地区基建投融资模式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六章 结论及对策建议
6.1 结论
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近年来虽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但由于自身财力薄弱,加上投融资渠道单一,使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现状,农村基础设施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模式三个层面逐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通过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总量、投融资规模、投融资强度分析,得出河南省虽不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但仍不能满足农村基础设施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分析,发现政府之所以投资能力有限,原因在于政府债务缠身。政府应该在解决债务危机的前提下,不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引入市场准入制度,让社会资金参与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其次,通过构建C-D生产函数模型,在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的基础上验证农村基础设施对农村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得出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存量对农村生产总值的贡献度为1.0313,贡献度较高。然后选择典型的农村基础设施类型进一步验证对农村经济的作用并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效益予以测算,得出不同的农村基础设施带来的效益是不同的,政府应该将有限的资金优先投资于对农村经济增长作用显着地农村教育设施和农村电网的建设。
最后,通过对典型的融资模式研究并结合河南省典型的融资案例予以分析,发现河南省已经开始将项目融资模式应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乏、专业人员缺失、农村金融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河南省对项目融资模式的选择和应用仍不是很专业。然后在总结前几章结论的基础上,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问题得出以下结论:财政、农村农户投资能力不足、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和融资模式欠缺。并进一步分析其原因。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提出建议提供依据。
6.2 对策建议
为加快河南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针对前面几章节发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6.2.1 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营造完善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环境
6.2.1.1 健全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机制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 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来讲,即规范了政府和社会的投资行为,又为合法的融资活动提供了法律保护,保护了投资人和贷款者的合法权益。为确保政府和社会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数量,金融机构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满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我国应该制定出与之相配套的投融资法律法规。
2004 年11月河南省发布了《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对河南省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经营提供了基本的规范。随后以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等范本作为参考标准,为河南省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管道燃气、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提供了指导。为河南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做了重要补充,然而关于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的法律法规却是很少。鉴于此,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加快制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法》、《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法》、《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法》等基础法律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同时考虑到,农村基础设施的属性和特点,制定出《农村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农村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各省市区结合本地特色,制定出本地区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加快当地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6.2.1.2 调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社会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地区人口分散,农村基础设施很大一部分为非经营性设施,即使是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农村基础设施其盈利性也低于城市地区,导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较小。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社会投资者的财政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以吸引社会资金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流动。
首先,政府可以将投资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部分作为对项目公司的直接补贴或财政贴息贷款,将剩余部分投资于非营利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好处:(1)无论是以直接补贴还是财政贴息贷款的形式投向项目公司,都可以减轻项目公司初始投资成本的压力,为项目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财政担保,为项目公司获得更多贷款创造条件;(2)政府可以将剩余部分资金投向于社会资金很少问津的非营利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加了该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创造了农村社会福利,增加社会效益。
其次,政府可以考虑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加大对项目公司的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1)考虑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消费性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在其购进过程中,允许一次性按照发票金额全部作为进项予以抵扣。对于将自制、委托加工、外购的固定资产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再作为视同销售予以征税。对于进口的设备可以考虑减免或者部分减免进口关税。(2)考虑项目公司将国产设备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允许将该国产设备的全部款项在项目公司经营期间,从每年的新增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抵扣。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占其当年全部投资额达到某一规定比例的项目公司,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减征部分企业所得税。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公司,可以考虑对支付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关人员的工资薪酬部分,不再按当前公司的计税工资标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是按实际发生数进行全额抵扣。
6.2.1.3 完善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机制中的担保职能
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机制中的担保作用很重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1)稳定的投资环境保障,稳定的政府政策和当前大的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是企业运营和盈利的前提条件,试想若政府政策和经济环境朝令夕改,企业怎能正常运营,同样投资者利益也只有在稳定的政策和经济环境下才能够得到保障;(2)保证在同一地区同类基础设施不会出现同业竞争的现象,经营性的和准经营性的农村基础设施本来盈利性就很弱,若同一地区出现同业竞争的现象,其盈利性根本无法保证,导致该项目难以进行,甚至是项目破产;(3)对投资者的利益有最低保证,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周期一般较长,投资额度较大,虽在前期做了可行性研究,认为项目可行,但是中间也可能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破坏该项目的盈利性,为打消投资者对此的顾虑,政府应该在协议中事先约定最低收益保障,以激励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6.2.2 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加大支农力度
6.2.2.1 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
业务范围一直局限于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和储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近几年的政策性银行转型浪潮中,重新将其定位为“建设新农村的银行”,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重点围绕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生产资料贷款、发行金融债券、国家粮食安全体系建设、农村综合开发等领域。然而受时间和资金的因素限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仍然是很小。应该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6.2.2.2 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
近几年农村信用社经过不断的发展,俨然成为了支援农村金融的核心力量,但是由于其业务规模较小,历史包袱沉重,内部管理不到位,只能在政府的隐形担保下经营,这就制约着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鉴于此,应积极主动的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起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严格、风险防范到位的高水准的农信社。河南省农信社本着“三会一层起核心,强化监督应先行”的治理理念,构建起了各负其责、协调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形成了决策科学、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稳健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但是尽管如此,其风险防范方法只是单纯的提一些风险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建议在农信社自我完善的情况下,当地政府积极主动地为农信社提供风险保障,从而加大农信社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和贷款信心。
6.2.2.3 调动商业性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
除了加强政策性银行中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调动商业银行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积极性,也是弥补财政支农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可以考虑以营利性的农村基础设施未来收益为担保向商业性银行争取贷款,同时为打消商业银行对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的疑虑,政府可以提供适当的担保,争取使商业银行参与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来。
6.2.2.4 创新和发展银行项目评估机制
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支持,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来自银行的信贷资金,据统计,项目贷款的比例占项目资金的比重高达80%左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具有参与主体众多、关系结构复杂、建设周期长、盈利性弱等特征,决定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对金融机构是一大难题,由于金融机构缺乏对该类项目评估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出于稳健性考虑,往往不愿将资金投资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为攻克金融机构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评估难的问题,金融机构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项目评估机制:(1)研究农村基础设施的内容和特征,对其按照未来收益性大小进行分类;(2)对分类后的农村基础设施作进一步分析,确定风险承受度,考虑利用未来收益权担保、财产保险和政府的财政补贴担保来进行风险分担;(3)对有意向贷款的项目进行信用评估,考虑利用信用评级机构的数据,对承担项目建设主体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等级,持续经营情况予以分析;(4)建立专门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部,对项目后续的建设进度及经营情况跟踪调查。
6.2.3 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多元化
6.2.3.1 加大财政资金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
虽然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但是考虑到农村市场的不完善,仍然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政府应在增加投资的基础上,将资金总体规划,有计划,分层次的投资于农村地区最需要的地方,当然这需要政府部门在确定投资方向之前,做好农村调研,以使资金社会效用最大化。根据第三章农村基础设施内部各要素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分析,不难看出河南省政府应该集中财力,将资金优先投资于农村教育设施和农村电网的建设。
同时为保证河南省政府能够更积极的投资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采取措施减轻政府债务。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减少政府债务存量,严格控制政府债务增加,释放债务风险。呼吁财政体制改革,促进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匹配,尤其是增加基层政府特别是村集体的财政收入,完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 健全政府绩效考核制度,考虑将债务规模及风险情况纳入本届政府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投资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债务规模;(3)加强地方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等债务主体的管理,争取建立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将所有的债务主体纳入进来,实行统一管理。(4)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考虑借助债务负担率(债务负担率=债务余额/当年GDP)、债务偿还率(债务偿还率=当年债务的还本付息额/当年财政收入)、债务逾期率(当年债务到期而无法还本付息额/当年到期债务余额)、新旧债务比等指标来量化债务风险的大小。
6.2.3.2 采取合理项目融资模式,扩宽项目融资渠道
近几年来财政资金一直是农村基础设施主要的资金来源,但远不能够满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政府应适当的引入市场准入机制,形成政府引导下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
农村基础设施按盈利性大小分为经营性农村基础设施、准经营性农村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农村基础设施,对于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农村基础设施政府应放宽市场准入制度和政府管制,鼓励私人资本参与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公共物品理论,1994年世界银行在其发展报告中给出了基础设施的可销售型综合价值评估表如表6-1所示。表6-1最后一列,给出的市场化指数为前五项指标的量化,分值从1-3分,其中分值越高,说明可销售性越大,越容易引进私人资本;分值越低,说明可销售性越小,政府在该类项目中应该起主导作用。
从第四章介绍的几种常见的项目融资模式来看,可以考虑将市场化指数在2.6以上的基础设施如电信通讯服务和天然气生产运输等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采用B0T、独立运作性的PFI及ABS融资模式。采用这几种融资模式的共同点:政府可以在此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只提供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有一定的经营期间,在经营期间项目公司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价格自主收费,弥补支出和所需报酬,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市场化指数在2.0-2.6之间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一二级公路、电力输送分配等这类基础设施盈利性相对较弱,采取公司合营的PPP融资模式较为合适,政府在提供特许权协议的前提下,提供适当的财政资金作为对项目公司的补贴。对于市场化指数在2.0以下的农村基础设施采取PPP或者是PFI融资模式比较合适。因为此类农村基础设施基本不会盈利,对于此类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只有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政府可以考虑将节省下的原本打算用于前两类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用于该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6.2.3.3 激发农民投资积极性
农民是农村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者,对农村基础设施的需求迫切,激励农民积极投资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失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首先,政府可以采取各种政策和举措引导农民积极投资于直接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其次,通过网络手段,在思想上动员农民群众,让其意识到投资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其义务和责任;最后,在“一事一议”制度上,本着“农民自愿,群众受益”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想法和意愿,不搞强制,让农民自觉地履行达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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