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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贷款融资风险防范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8-03 共45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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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风险研究 
【第一章】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困境探究 
【第二章】农村抵押贷款风险理论基础 
【第三章】重庆农村三权抵贷款现状及问题 
【第四章】重庆市农村抵押贷款新模式的风险分析 
【第五章】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重庆市农村贷款融资风险防范对策 
【结论/参考文献】农村抵押贷款模式及其风险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6 重庆市农村 三权 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针对上述等系,我们认为要加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主要需要在以下几点进一步加强,要从制度上突破法律对农村资产的束缚,《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应该尽快提上日程;要构建利益均衡体系,在农民、银行政府等主要参与者之间建立平衡的利益共享机制;要加强农村 三权 抵押融资配套体系建设,这种配套政策体系总体上应该包括完善产权制度、以及抵押物的登记、流转等全过程制度体系建设;要完善价值评估体系,特别是在价值评估、处置等中介组织发展方面要取得突破;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 三权 抵押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解决好后顾之忧;同时农业保险制度、银行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等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6.1 从制度上突破法律对农村资产的束缚

  农村 三权 抵押因被法律障碍制约,无法从制度上完善和规范农村三权抵押工作流程,形不成金融机构的法定抵押担保贷款品种。从国务院及各部委到各级地方政府,只能依据 三权抵押 的现实需要和支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出台相关文件作为政策予以支撑。致使农村 三权抵押 贷款工作制度零星分散,形不成系统,也无法形成系统。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 三权 抵押,需要至上而下的改革探索、突破办法、争取支持和逐步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确保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不变,在严格遵循耕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让农民能够自由地行使以承包地为对象的各种合法权利,改革并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这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政策支持,决定的落地,都需要各个层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贯彻落实,同时还需创新务实地在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推进[8].

  一是《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涉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相关内容必须及时进行调整,有效完善农村产权的法律法规。

  二是从中央层面制定农村 三权 抵押管理办法,从而有效地从顶层上冲破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对农村资产的束缚,保障农村“三权”抵押获得合法发展。按照城乡财产同权、城乡居民同权的原则,批准城市居民和资本能借助指定机构,在进行农村房地产交易时,严格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再发放相关权证,有效保障其合法性,从而保障实现抵押权后,抵押物受买方的合法权益。

  6.2 构建利益均衡体系

  农村土地的流转收益如何分配,直接关系到土地流转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农村 三权 抵押工作进一步展开。目前,制约农村 三权 抵押贷款深入开展的障碍,主要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不够健全,国家、集体和农民如何分配流转收益不够明确,三方的权益均未得到很好保障,需要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政府、金融机构和农民三方互动、均衡发展。在农村 三权 融通过程中,无论农民还是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都需要展开重新定位,并重新认识机遇和融入发展之中,进而达到三方之间,彼此制衡、互相推动和发展的目的。通过农村 三权抵押贷款,引导大量资金进入农村,推动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加速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加速农业生产集约化,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民在乡就业率,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一体化。达到金融机构和农民之间的双赢,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推动农村家庭增收。通过强化不同金融组织的分工合作,依据农村的需求发展金融产品,推动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有效扩大农村信贷的投放,令农民具备“三权”融通机会,并借此获得抵押贷款,促进资产的活力,达到增加个人财产权价值,助力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达到家庭增收的目的。

  6.3 加强农村 三权 抵押融资配套体系建设

  一是进一步明晰产权。抵押的前提是权属得以明确,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确立土地在流转时的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的利益补偿。

  为此要在前期确权颁证工作基础上,探索开展对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库、塘、堰)、农民拥有的有关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地上种(养殖)物和附属设施的确权登记工作,扩大农村抵押融资资产范围。

  二是进一步完善权属登记和流转管理体系。从而有效修订完善农村土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合同,规定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同时将发包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抵押或者再流转的意愿给予明确的注明。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加快农村 三权 流通工作。

  三是优化抵押登记服务体系。进一步修改完善农村 三权 抵押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支持以原承包户同意展开抵押登记的流转合同当成权属证明,并提供流转所获得的农村土地、林地经营、使用及收益等权益的抵押登记中的各类服务,将抵押双方所协商的抵押登记价值当成认定依据。建立农村大中型农机具、小型水利设施(库、塘、堰)、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地上种植(养殖)物及附属设施等相关的抵押登记服务体系及农村 三权 资产联网信息库,实现全面网上登记,将农村“ 三权”抵押登记权限下放到街镇,或者由相关产权抵押登记职能部门派人驻点街镇,延长服务链,以提高 三权 抵押登记效率。

  四是有效完善农村 产权流转体系。推动重庆地区的农村土地并易所成为综合整治项目融资、林权抵押融资、农业产业项目融资、资产融资为主体的一站式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并积极构建搭建区、街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发布和组织交易平台,建立电子交易与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有土地流转需求的用户能实现信息发布、咨询、估价及资产处置。

  6.4 加快完善农村资产价值评估体系

  一是探索建立农村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和操作流程指引。以区县为单位,鼓励各涉农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本地区农村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分类别、等级明确不同农村资产的价值基准;同时,指导融资双方尽可能协商确定抵(质)押资产价值,协商达不成一致由中介机构评估的,积极协调评估机构降低收费标准。

  二是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的农村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探索实施财政扶持与税收优惠,积极培育、引进专业评估人才,推动专业评估机构发展。重点依托国有性质的市兴农评估公司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起覆盖全市涉农区县的农村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并对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资产评估收费实行优惠,将评估收费控制在评估资产总额的 5‰以内。

  6.5 探索建立农村三权抵押物处置机制

  一是建立农村产权处置平台。依托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建立农村三权抵押融资资产处置平台。同时,出台规范农村产权、经营权交易行为的文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的山塘等承包经营权、水库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各种经营权交易行为强制纳入土地交易所进行公开拍卖交易,解决农村产权处置瓶颈,从而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的“三权”抵押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可以通过出台相关办法的方式,有效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并组建专门的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用于处置我市“三权”抵押融资中的不良资产,明确银行贷款超过一年或担保公司代偿一年的债权可通过该公司收购后开展整合出租及挂牌出让,进而建立由政府引导,满足市场化运作特征的农村“三权”抵押融资不良资产的处置机制。

  6.6 完善农村 三权 抵押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一是做大做强担保公司。推动国有担保公司扩大支农惠农力度,有效扩大农村“三权”抵押担保融资业务的规模。降低准入标准并采取合理激励,推动民间资金参股或者建立涉农融资担保公司。促进银行、担保公司依据某个比例来分担不良资产所产生的损失。

  进一步做大重庆市兴农融资担保公司、三峡担保公司、农业担保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充分利用其资本金数额较大、合作银行多、能为客户争取贴息贴费政策和为单个客户提供较大额度的担保等优势,为涉农和城乡统筹项目以 三权 抵押融资提供更多的担保。

  二是探索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有效完善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的补偿资金的管理方案,进而达到发挥风险补偿资金作用,按照规定,对担保公司、银行等融资机构符合条件的 三权 抵押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并进一步规范市、区(县)两级财政风险中补偿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有效保障资金的落实。探索建设以村为单位的农村资产经营合作组织,从而实现将集体资产内,未分配部分进行量化后分配至农户,扩大农户资产拥有量,并依据股份制方式,建立农村资产经营合作组织。将其经营获得的收益分出一部分用作农户抵押担保的专项费用,并合理补帖出现还贷困难的农户。在实现抵押权时,同等条件下赋予其优先回购本集体组织抵押物的权利,形成 三权 抵押的第一道安全防线。同时,可通过多方出资的方式,建立相关的补偿基金,以便一旦“三权”资产产生了亏损,在市财政风险补偿基金补偿 35%的基础上区级再按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完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优化风险补偿流程,规范风险补偿金筹集、拨付及使用,确保风险补偿金落实到位。

  6.7 强化金融机构操作及信息管理

  加强金融机构操作管理,是防止农村 三权 抵押贷款出现违规违法操作、出现寻租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一方面有效地完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操作流程。要求金融机构在展开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依据风险防范的优先原则,加快研究制订农村 三权 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有规可依。展开操作风险管理时,要求能及时关注相关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变更,并依据实际需求,不断调整业务流程及管理方式。另一方面强化业务人员培训力度。对农村 三权 抵押贷款业务将涉足的相关业务岗位,要求能依据需求,分层地强化业务操作的培训,保障操作人员可清楚相关制度及办法,以便熟练开展业务,自觉地防范在业务办理时产生的操作风险。

  与此同时,加强信息管理,建立高效管理系统。不断建立健全 三权 抵押贷贷款信息管理制度及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达到及时、全面、连续地收集及处理抵押贷款信息,并能与客户建立起长期联系的有效制度。

  6.8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生产有着“靠天吃饭”的特征,自然天气、地理气候及土地资源等都会对其产出造成影响,基于这个原因,农业保险和金融服务将有助于推动其良好发展。

  农业保险制度及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有助于帮助农村经济发展平台好融资搭建。有效推动和农村“三权”抵押融资相关的那些保险产品的创新,并扩大森林保险、农房保险等一类险种的试点范围及覆盖面积,从而引导借款对融资抵押物、投资资产等方面的投保,开展相关的保单押融资,推动涉农经营主体小额贷款保险,不断提升涉农保险及其渗透度。同时积极鼓励区内保险公司大力拓展农业保险业务,从而有效扩大农业保险的范畴,对于各类自然灾害的损失展开保险理赔,减少农民损失,降低 三权 抵押贷款的信贷风险。在已确定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玉米、马铃薯、水稻、小麦、油菜八个品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将柑橘、蔬菜等其他大宗农业品种纳入保险试点。建立抵押参保制度,鼓励农户将抵押物进行投保,金融机构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优先考虑贷款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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