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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03 共8330字
摘要

  近年来,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的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迅猛,借贷双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实现直接对接,突破了地域和时间上的限制,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末我国P2P运营平台数量为2028家,贷款余额突破2000亿元,投资人数达154万人,平台数量、贷款规模、参与人数都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然而,伴随行业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大量风险,一些平台涉嫌诈骗,一些平台上线不久即现“跑路”,一些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即使一些规模较大的成熟平台也出现亿元规模的坏账,这给整个行业发展蒙上一层阴影。自2013年开始,问题平台数量不断增长,2014年为275家,2015年上半年这一数字则达到419家。对于方兴未艾的P2P网络借贷而言,其核心和关键就在于风险管控,构建系统的风险控制体系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这关系到P2P网贷能否健康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融资体系的稳定发展。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状况与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状况

  国外P2P网贷发展早于我国,2005年英国zopa平台的建立开启了互联网借贷的新时代。其后,美国的网贷平台prosper和lending club在2006年相继成立,德国、日本、韩国等也出现了各具特色的网贷平台。我国成立最早的网贷平台是2007年的“拍拍贷”,随着各类小额信贷机构的进入,我国网贷市场快速发展,目前宜信、陆金所、人人贷、红岭创投、有利网、翼龙贷等在融资规模、交易规模、投资人数量等方面处于行业前列。

  从国外看,基于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P2P网贷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的prosper为代表的纯中介模式,网贷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采用竞价方式撮合成交,平台只发挥比较单纯的信息中介作用。二是以英国的zopa、美国的lending club为代表的复合中介模式,平台除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外,还担负还款监督者、利率定价人的角色。zopa平台以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等方式控制风险。lending club则依托Facebook等社交平台提供服务。三是以美国的kiva为代表的非营利公益模式,采取的模式是“批量出借人+小额借贷”,以辅助弱势企业、消除贫困为目的,提供包括集体贷款、住房贷款和农业贷款在内的小额贷款服务。

  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生存发展环境与国外有较大不同,运作模式发生很多变化和创新,因此也产生了更多新的风险。我国P2P平台发展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国外的P2P平台主要是信息中介,充当借贷双方的撮合媒介,但在我国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平台大多需要组建风控团队,对借款标的进行审查,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运营成本。二是投资者缺乏风险承担意识。

  国外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意识,而国内投资者则相对缺少这种理念,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国内的P2P平台盛行第三方担保模式,宣传保本保息的理念。这种模式在现实的运作中给平台带来很大的负担和风险。三是P2P在我国仍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国外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备,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无禁止则可为”的理念深入人心。但在国内,则更多表现为“法无规定不可为”,缺乏法律支持和监管规则的P2P网贷处于灰色地带,极易触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法律红线。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具体运作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类似国外的纯信息中介模式。拍拍贷是此类模式的代表,平台不为投资者提供担保,只是起到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中介作用。二是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在国内为宜信公司首创,运作过程比较复杂,风险和监管难度较大。平台不是单纯的中介人,而是由平台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双方形成债权关系,平台将债权分拆打包成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销售给出借人。三是提供担保模式,可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担保模式,国内大部分主流平台为吸引投资人都采用了某种形式的担保。P2P网贷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虽然能够实现风险转嫁,但受担保机构运营能力的制约,网贷平台的业务规模及坏账率也会受到较大影响。平台自身担保模式将所有的借贷风险都集中在平台自身,较易受经济环境、借款人主动违约等各类不稳定因素影响。四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有利网、翼龙贷等平台采用此种模式,P2P网贷平台在线上主攻理财端,吸引出借人,并公开借款人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流程,线下强化风险控制、开发贷款端客户,P2P网贷平台自己或者联合合作机构(如小贷公司)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主要风险

  1.法律和监管缺失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P2P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但还缺乏专门的规则对其性质、责任、合规要求等进行界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与之对应,缺乏法律依据也使监管层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P2P网贷风险进行了提示,也提出了一些监管思路,但尚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我国P2P网络借贷还是面临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等问题。

  监管是P2P等金融创新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保障,只有制定相应规则、明确合理边界,网贷行业才可能有序发展。缺乏监管的P2P网贷行业存在大量由于信息不透明造成的道德风险,各类平台良莠不齐,不规范平台非法集资、卷钱跑路的情况不在少数,给借款人带来损失的同时也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信用体系不完善的风险

  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同,我国的信用体系还在建设中,还不完善。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数据主要服务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对P2P网贷平台的服务还不充分,P2P网络借贷的数据还没有被纳入征信系统,也没有征信系统的使用权。因此,网贷平台难以便捷地掌握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加之我国P2P行业的进入门槛较低,部分网贷公司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容易造成潜在的坏账风险。另外,各网贷平台的数据尚未实现共享,存在同一借款人在多个平台进行借贷的“一人多贷”现象,以及同一借款人注册多个账号“骗取贷款”的情况,这可能造成借款人违约风险增大。虽然部分P2P网贷平台采取了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对借款人的真实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在减少坏账风险的同时却增加了平台运行的成本,对那些实力不强的P2P网贷平台而言并不适用,缺乏对借款人征信数据的掌握,平台的信用风险也会不断上升。信用体系不完善既影响贷款效率,也将影响贷款质量。

  3.平台运作不规范的风险

  目前,很多P2P网贷平台没有把借贷的信息交换与资金交易两项职能分开,P2P网贷平台普遍采用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账户对借贷资金支付进行中间账户操作,但中间账户的资金和流动性情况处于监管真空,均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行管理,容易诱发平台“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的道德风险。若将资金投入限制性行业或用于其他不正当目的,则会诱发变相揽储、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等风险。国内部分P2P平台采取了以自有资金为投资者本金提供担保的方式,甚至为投资者提供本金与利息的担保,以此吸引投资者进入。在发生借款人违约风险时,平台先行垫付后再向借款人追偿,这给平台运作带来了压力,如果出现借款人大面积违约事件,平台可能面临无法垫付而倒闭的风险。

  4.网络技术不高的风险P2P网贷平台需要先进的信息整合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作为支撑,但很多P2P网贷平台对此重视不够,忽视网站的维护和升级,网络安全技术风险较高。由于P2P网贷需要借助网络对借贷双方的信息进行详细记录,一旦平台服务器被黑客或病毒攻击,个人数据很容易泄露,会给借款人和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互联网技术是P2P网络借贷的精髓,如果相关的网络风险得不到重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必将受其阻碍。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外部控制状况及不足

  伴随P2P网贷平台快速扩张和随之而来的倒闭潮,国家和地方出台了相关文件及规章予以规范,但尚未出台正式的行业发展监管规则。2011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文件使用“人人贷”作为P2P的中文译名,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中介属性,规定平台不得提供担保、搞资金池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11月,银监会再一次对P2P平台的业务开展进行规范与指引,将P2P平台自身提供担保、搞资金池及庞氏骗局等归类为非法集资范畴。2014年2月,监管部门确定了P2P网贷行业旳监管思路和原则,明确了P2P网贷“内容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将P2P平台定位为“金融信息服务中介”,严格禁止P2P平台的“信用中介”、“平台担保”、“资金池操作”、“资金假托管”等行为。2014年9月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银监会首次提出P2P行业监管的“十原则”,包括“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等十条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红线。2015年7月18日,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终于由十部委联手公布。此次《意见》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了指导方针,加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管理,明确了监管职责划分,建立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款制度,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但总的来说,《意见》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许多细节有待进一步的公布。

  除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加强了对P2P的监管外,行业自律组织也加入其中。2013年以来,各种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2013年8月,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了《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同年12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等。此外,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协会、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一些地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也先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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