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分析
2.1 中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形式。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广泛被扩大,随之衍生的互联网金融形势也存在多种。
目前普及率最高的互联网金融形势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移动支付平台。这种以非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中介机构的平台被广泛应用在大众之中。除此之外,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也逐渐走入大众的视野,在国内外掀起了热潮。
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还有许多种,譬如互联网金融门户、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等。虽然互联网金融形式繁杂,但目前在我国较为常用的还是第三方支付、P2P 和众筹。
2.1.1 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客户、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银行三方之间通过互联网建立连接,帮助客户实现快速货币支付、资金结算等功能。同时,第三方支付还为客户提供了信用担保与技术保障,最大化便利客户交易。据数据显示,2014 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 8 万亿元,同比增长 50.3%.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中支付宝与财付通位居前两位,其中阿里旗下的支付宝占比 49.6%,腾讯旗下的财付通占比 19.5%.在第三方支付产生以前,支付清算体系是客户与商业银行建立联系,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建立联系,中央银行是所有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对手方,通过轧差进行清算。第三方支付产生后,客户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相互建立联系,从而代替客户与商业银行建立联系,这种新颖的二次结算方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类似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功能,而且也起到了信用担保的作用。第三方支付的产生,使客户可以不再直接与银行进行支付清算,同时对于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客户也可以直接支付,这样不仅方便快捷、节约交易成本,也可以实现支付与购物、投资等社会活动相连。
移动支付则是第三方支付的革新形势,是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利用无线通信技术来转移货币价值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其特点是以手机、平板电脑为代表的通信设备为载体,依托第三方支付,通过无线通信技术进行货币或电子货币的支付与交易。目前我国移动支付发展迅速,2014 年第三季度我国移动支付规模达到 14332 亿元,同比增长 415.5%.我国移动支付模式共分三类:第一类是以银行为代表的手机银行业务,需要客户开通手机银行,如果为了配合近场支付,则还需手机具有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NFC);第二类是有三大电信运营商推出的移动支付,一般是通过将芯片植入 SIM 卡来进行支付,如中国电信推出的翼支付 RFID-UIM 卡;第三类是有第三方支付公司推出的移动支付系统,无需开通手机银行,只需绑定银行卡或在其系统内存入金额。该移动支付的特点是方便快捷,高限度满足客户对速度的需求,但是安全性不强,多数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承保。
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互联网理财的兴起。以 2013 年走进人们视野的余额宝为例,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去银行购买货币基金与去支付宝购买并没有影响到其本质的变化,同时余额宝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便利,100 元就可以理财,没有高额的门槛限制,没有繁琐的合同,而且每天都可以查询自己的利息收益,这样的"T+0"的取现模式鼓励人们交易和消费,并提升了账户活跃度。当然,这样的成功不是偶然,余额宝是依托阿里巴巴积累的 5 亿客户相互带动与传播,更重要的是余额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了 100 多家主流银行,解决了大银行不愿意从事的繁琐工作,充分理解客户需求,满足客户体验。在余额宝取得成功之后,微信钱包、百度钱包、京东白条也纷纷出现,同样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互联网理财市场上个拔头筹。
2.1.2 互联网投融资-P2P 平台。
依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投资人和借款人逐渐摆脱了传统的资金媒介,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了直接借贷。P2P 是英文 Peer to Peer 的缩写,主要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资金借贷的资金融通行为,是一种个人对个人(或企业)的直接融资模式。具体操作是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招标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提供固定的利率贷款。P2P 网络借贷平台是金融脱媒的新形势,不再受银行等融资媒介束缚,资金出借方可以准确获知借款者详细信息以及资金流向。我国第一家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成立于 2007 年 8 月,隶属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随着 P2P 行业的发展,人人贷、有利网和点融网也成为了该行业的佼佼者。
目前我国市场上 P2P 公司的业务来源主要分两类,一类是与小贷公司合作,即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标的拿到线上操作;另一类则是自建业务队伍,寻找借款方。第一种形式是市场上主流的借贷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与成熟的小贷公司合作,在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尚未成熟的时候,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又可以迅速做大业务规模。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为我国民间资本融资提供了正规渠道,同时也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难题,体现了在互联网下的金融创新。
以点融网为例,点融网是通过国内资深团队的运作和引进全球最大网络借贷平台 Lending Club 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完善国内 P2P 服务质量,成为了线上、小额分散模式的代表。其资金对接模式为注册用户提交贷款申请,递交相关资料。
信贷专员完成审核,制定出信用评级,贷款信息会自动发布到网上供投资人投标。
在指定时间内筹集满额度,则交易完成。点融网在借贷过程中扮演了居间服务的角色,在交易过程中与银行中间业务相似,只收取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全程不参与借贷活动。在借贷过程中,点融网为每位借款人审定信用等级,作为投资人判定其违约概率的重要依据。同时点融网实行"有条件的本金保障"模式,即投资人在点融网分散投资 30 笔以上,且单笔投资不超过此借款标的的 5%,也不能超过本人所有投资总资金的 5%.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当借款逾期 90 天,且坏账金额大于所有项目累计净收益金额时,点融网会对差额部分进行全额自动赔付,保证投资者完全本金的覆盖,其垫付资金的来源是点融网专项拨款建立的风险备用金。
2.1.3 互联网投融资-众筹平台。
直接融资有益于股份制的的建立与完善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类金融中介服务的产生与发展。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直接融资通过众筹等方式解决了投融资需求的信息不对称,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风险。众筹,英文翻译为"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众筹融资平台的出现使更多的小成本经营或搞创作的人有了新的融资渠道,这也说明了能否获得资金不再是有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互联网投资者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的方式获得项目的第一笔启动资金。众筹主要包括四种类型:捐赠式众筹、债权式众筹、回报奖励式众筹和股权众筹。捐赠式众筹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应用于公益事业;债权式众筹则是上文介绍的 P2P 借贷平台;回报奖励式众筹服务于创业和创意产业;股权众筹则更适合于小微企业,特别是服务业的早期启动。
目前,全球众筹网站数为 500-800 家,截止 2013 年数据统计,全球众筹交易规模已达 50 亿美元左右。我国成立最早的众筹网站是点名时间,成立于 2011 年。点名时间提供募资的项目范围包括医疗健康、家居生活、影视娱乐等,但是在 2014年 4 月左右,点名时间改头换面,不再提供众筹平台服务,而是转型做商品的首发预售。究其原因是因为众筹激化了消费者和团队、平台和消费者、平台和团队之间的各种矛盾,而这种矛盾将愈演愈烈会导致众筹行业的混乱。当前我国众筹平台发展较好的有京东众筹、大伙投和天使汇,虽然这些众筹平台均呈良好态势发展,但中国的创业环境与美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众筹的发展情况也没有达到 P2P 的火爆程度。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平台的创业者年龄呈现降低趋势,当创业者越来越多时,众筹的模式将会成为其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2.2 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2.1 我国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2010 年 6 月 14 日,我国在第三方支付监管上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了业务范围和外延,设立了准入程序与门槛,并提出了展业规范要求和监管措施。该《办法》的颁布,确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主体,并明确了行为规范与监管措施。在其他监管框架方面,我国相继修改与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和《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虽然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的监管框架已见雏形,但仍然存在一些监管问题:
(1)《办法》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分类方案有待商榷。《办法》将第三方支付业务按支付工具角度进行分类,即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通过业务分类进行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这种分类无法体现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本质特征与风险特点,不利于第三方支付的长远发展,在监管上无法全面覆盖。这也说明在制定监管法规时应注重规范与发展相互协调,有目的性的调整规范政策与发展政策的比重。
(2)备付金监管只适用于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备付金方面,我国监管政策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只能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初级阶段,该监管措施会控制资金外流,防止备用金被挪用,从而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备付金监管的核心是为了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从长远来讲,仍然解决不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无法为客户提供完备的维权程序,没有完全保护客户的利益。
(3)无法有效识别金融犯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套现、诈骗,对社会及人民群众带来了负面的影响。监管部门在识别第三方支付的金融犯罪方面尚有欠缺。这是因为第三方支付交易均在网络平台中发生,交易存在匿名与隐蔽等特征。一旦发生金融犯罪,监管部门很难查找资金的来源与去向,无法像传统金融监管一样有据可查。
2.2.2 我国 P2P 借贷平台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P2P 自 2007 年在中国成立以来,逐渐受到大众的关注,许多非法投机者利用其投融资强大的需求、较低的市场进入门槛以及互联网集资的隐蔽性与分散性进行非法活动。2011 年 8 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这是政府部门第一次对 P2P 网络平台发表观点,主要针对于提示防范民间融资行为向金融体系的风险传导和民间借贷向非法集资的异化,并对P2P持高度审慎的态度。
2013 年 12 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融资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参与 P2P 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该通知对浙江省内P2P 网络借贷平台提示风险,并要求其禁止从事担保业务。这些通知主要为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而我国 P2P 行业仍属于监管真空期,由于监管缺失所带来的问题也接踵而至。主要存在的监管问题有以下三个:
(1)缺乏行业监管准则。监管缺失由于缺乏监管,投机者都意识到利用 P2P平台可以聚集大量资金,所以 P2P 行业在中国急剧扩张。扩张背后,也发生了许多跑路事件。例如 2014 年 11 月 6 日,福建一家 P2P 平台"闽昌贷"负责人将平台内资金全部卷走。该公司注册资本仅 500 万元,给出的年化收益率超过 40%,但最后涉及偿还的金额竟然达到 1.38 亿元。这样的例子近几年屡见不鲜,据统计,2011 年至今已经有 239 家 P2P 平台出现问题,2014 年以来出现问题的平台就有 147 家,约占目前 P2P 平台总数的 10%.缺乏监管准则使 P2P 行业在发展时存在法律漏洞,不能形成对 P2P 行业的违法制约,从而导致 P2P 行业负面影响堆积,并带来企业的诚信危机。
(2)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行业发展受阻。虽然银监会已经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在 P2P 行业的监管主体上仍不明确。由于监管主体缺失,P2P 行业发生跑路问题使投资者日趋谨慎,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借贷成交量呈增速放缓趋势。投资者倾向选择信誉良好、口碑尚佳、担保可靠的国内大型 P2P 平台进行借贷交易,这使一些小的 P2P 平台发展陷入了瓶颈。同时,各个 P2P 平台的创始人学历背景和经营资质参差不齐,对金融与互联网的知识也了解甚少,只是浅显的了解 P2P 平台,并不知道如何更加有效管理与风险控制,这也是其陷入瓶颈的原因之一。
(2)监管部门对风险控制的设计不全面。当前 P2P 公司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打造自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而目前,监管部门只是零散地提出一些防范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对 P2P 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并为做出明文要求。例如有些平台的内部风险控制达不到要求小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只能以高利率揽存。较高的利息收益确实会吸引投资者,但是投资者将资金进行借贷后,能否顺利赎回资金那就要依靠P2P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是够过关。
所以制定 P2P 行业准入门槛、行业标准、监管主体及完善征信系统才能淘汰一些不适合 P2P 经营的平台,净化市场环境,有效的规范行业管理。
2.2.3 我国众筹融资平台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众筹的发展相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而言较为缓慢,在制约众筹发展的因素中,既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也有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在我国,股权类众筹还存在诸多的限制,譬如与现有的法律相冲突。在此之外,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也存在弊端。我国众筹网站的交易规则和盈利模式是,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定筹款目标,系统会将已筹集到的资金退还给出资人。一旦项目筹款成功,网站将根据筹得金额按比例收取佣金。众筹平台主要的盈利方式还是大多数来自于佣金,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平台内的广告收入。所以作为融资平台,众筹的商业模式最终要回归到佣金模式中。对于众筹平台来讲,只有发掘好的项目,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如何去寻找好的互联网创业者提供项目,是解决众筹平台盈利模式的核心要素。2014 年 3 月,我国证监会主观上承认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并正在对股权众筹模式进行调研。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众筹监管的法律条文,所以在监管上,众筹平台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1)监管部门未对众筹形式进行分类。一方面,目前我国众筹的主要形式是回报式众筹以及产品的团购与预购。而目前发达国家的主要众筹融资方式是股权众筹。虽然证监会承认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但对于众筹融资的分类还未做更深入的探讨。众筹融资形式不明确,会抑制我国众筹行业的发展,从而导致其发展方向偏离。另一方面,众筹形式未分类会产生大众信任危机。目前我国出现多起因民间借贷而发生平台负责人卷款潜逃现象,使大众对网络集资的新形式充满抵触感。部分群众会把众筹与非法集资相关联起来。只有监管部门对众筹分类,使大众了解众筹平台,对其产生信任感,才能更好的帮助众筹平台的发展。
(2)监管手段无法适应众筹发展。我国传统金融的监管组织形式和现场检查手段不适用于众筹平台的监管。众筹平台依托互联网,并与传统金融相结合,均在线上完成,同时在资金流动方面也与传统金融不同,无法进行准确预估。在进行众筹监管时,现场检查无法有效施行,也为其监管带来了弊端。
(3)众筹平台征信体制缺失。由于众筹平台游离于央行征信系统之外,再加之目前众筹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主体,很难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无法调用央行的征信系统,众筹平台只能自行建立征信数据库,这无疑为众筹平台排查项目发起人的背景增加难度。即使众筹平台使用高人力成本对项目发起人的资信进行筛查,在这过程中仍然存在较高的风险,一旦暴露风险,会造成众筹平台的诚信危机。
2.3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成因。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形式发展程度大不相同,同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金融风险系统的关联度也不相同,所以在监管上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P2P 平台多发生倒闭和跑路现象说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并不完善。其原因是我国的社会监管缺失。社会监管缺失可以引申为个人征信系统的不完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依托于网络与大数据,投资者或客户都是在虚拟网络上进行投资与交易。然而在投资与交易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出现信息不对称,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征信系统尚不完备所造成的。征信系统不完备也为互联网监管带来制约。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在每一个步骤均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核实;同样,投资者面对虚拟平台,也无法准确判断交易信息是否准确,风险评估是否可靠。所以,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征信问题应当尽快解决。解决成功征信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可以健康发展的基础,同时也可以为日后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定做好奠基。
(2)政府监管部门多头监管造成监管空白。虽然"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构成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但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使的我国原有的分业经营格局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无法形成从上至下的同异监管模式,从而造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空白。监管空白造成的监管盲区会威胁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与稳定,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后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3)现行金融法条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悖。以众筹融资平台为例,如直接引进国外模式的众筹,会与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相悖。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如果符合上述其一,可公开发行。"然而众筹平台在募集资金中,会面对非特定对象,同时人数常常对于二百人,这样就违背了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使得我国众筹融资平台发展只能采取不以现金回报的方式回馈投资者,而是演变为团购、预购的方式。方式的转变也改变了众筹最初的含义,也限制了其发展。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需要匹配与其适应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协调好与我国现有法律相悖之处。
(4)懂得互联网技术的监管人才匮乏。互联网与金融的紧密结合后,产生出金融创新的新模式。然而新模式的到来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带来挑战。主要原因是监管人才的缺失。因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不同,应用了互联网技术,所以要求监管者必须懂得互联网的技术。目前我国懂得互联网技术的监管人才相对匮乏,金融监管部门应推陈出新,注重学习信息化的金融知识,培养全能的监管人才。
原标题:P2P借贷行业洗钱风险与监管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以及人们对资本便利快捷的迫切需求,P2P借贷平台在我国蓬勃发展。然而,在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缺位的情形下,P2P借贷平台不仅缺乏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手段,还缺乏履行交易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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