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会计实践论文:
《巴西的通货膨胀会计实践》
摘 要: 通货膨胀对会计假设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冲击推动了通货膨胀会计的发展。在通货膨胀环境下,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一般价格水平模式和现时成本计量模式。在实务中,巴西曾经数次经历恶性通货膨胀,针对性地发展出一系列应对通货膨胀的会计方法。巴西的实践经验表明,在利益相关方利益不均等且地位不平衡的情况下,具备优势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可能优先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 通货膨胀会计 一般价格水平模式 现时成本计量模式 巴西。
货币计量是会计的重要假设,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需以币值稳定的货币确认、计量并报告交易或事项。长期来看,通货膨胀将影响会计的货币计量假设以及历史成本等计量属性。特别是在恶性通货膨胀期间,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弱化,会计信息丧失相关性、可靠性与可比性。作为经历过数十年高通胀的大型经济体,巴西在对抗通胀方面发展出一系列实践。总结并分析巴西的经验可以为研究通货膨胀会计提供重要的经验案例。
一、通货膨胀会计的理论模式。
通货膨胀会计的系统性研究始于美国。20 世纪30 年代经济大危机期间,美元快速贬值引发会计学界关注,有学者提出在会计处理中考虑美元币值变动的影响,或在财务报表中补充披露按等值美元换算的成本信息 ( Paton,Littleton,1940) .1951 年,美国会计学会发布第 2 号补充报告 《物价水平变动及财务报表》,建议补充披露按一般购买力调整的财务报表。20 世纪70 年代,西方国家经济 “滞胀”导致通货膨胀再度成为热点。1979 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第 33 号公告 《财务报告与物价变动》,强制要求大型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连续5 年的物价变动影响。随着通货膨胀得到控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不再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物价变动影响。我国会计学界在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关注通货膨胀会计,主要受当时物价波动较大的现实情况影响 ( 葛家澍,1985) .从通货膨胀会计的发展历程来看,理论研究与社会经济环境密切相关。无论是欧美还是我国,通货膨胀率越高,会计信息失真越严重,通货膨胀会计研究也越受关注。
解决通货膨胀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计量模式来反映货币实际购买力的变化,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般价格水平模式或现时成本计量模式。一般价格水平模式通过调整货币计量单位来反映货币内在价值的变化; 现时成本计量模式通过调整会计计量属性来反映资产名义价格的变化。无论采用何种计量模式,都无法彻底解决通货膨胀之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本矛盾,即动摇了货币计量假设的稳定性。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 简称 “IASC”) 于 1981年公布第15 号国际会计准则 《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信息》,推荐使用一般价格水平模式和现时成本模式。随后,IASC 于 1989 年发布第 29 号国际会计准则 《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表》 ( 简称 “IAS29”) ,由 IASC 改组而成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简称 “IASB”) 在2009 年修订 IAS 29,要求企业在恶性通货膨胀期间编制反映货币购买力变化的财务报表,并试图综合一般价格水平模式和现时成本计量模式的理念。
根据 IAS 29,一旦经济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企业要选择能够反映货币购买力变化的一般价格指数,在会计期末调整除公允价值计量之外的资产和负债的名义货币金额。在恶性通货膨胀期间,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要按一般价格指数追溯调整自取得日到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调整金额计入当期留存收益。以现时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无需重估,其产生的当期损益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入账,应按资产负债表日的一般价格指数调整。为了反映账面金额所代表的购买力变化,企业应计算货币性项目和类货币性项目的净头寸,在会计期内应按一般价格指数加权平均调整,重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为保持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企业应尽可能选择一致可比的标准作为一般价格指数。恶性通货膨胀停止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金额作为以后期间财务报表的基础。
IAS 29 定义了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下调整财务报表的模式和方法,但是国际证券委员会 ( 简称“IOSCO”) 在与 IASC 合作推进核心准则项目时,并未将 IAS 29 纳入其中。IAS 29 的接受程度有限主要源于以下两个不足: 一是准则实施的成本效益,大量存在的职业判断和原则性条款提高了编制财务报表的成本; 二是准则与税务、监管等的协调性,诸如调整报表项目的金额是否应当纳税、因此而产生的留存收益是否可以分配等问题缺乏清晰界定。
二、巴西的通货膨胀会计实践。
巴西在政治上奉行 “社团主义”,垄断部门强大而产业结构失衡,历届政府惯用滥发货币和对外举债来弥补财政缺口,导致巴西经济饱受通货膨胀之苦。1957 ~ 1973 年,巴西年均通货膨胀率为 33%,1981 ~1989 年达到 354% ,20 世纪 90 年代前期通货膨胀率一度高达四位数。面对严重的通货膨胀,巴西历届政府的首要目标是保证财政收入,将会计视为配合政府财政目标的手段。直到2000 年以后,巴西才完成税务与会计的分离,并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按照主导机构及实施范围,巴西的通货膨胀会计实践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64 年以前,巴西要求企业根据通货膨胀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对调整增值的部分征税。
1951 年,巴西颁布 1474 号法案,要求企业按照全国经济委员会公布的通胀因子调整1946 年12 月31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账面金额,重估增值部分计入权益并课以10%的税金。该法案具有临时性质,有效期至1952 年12 月31 日,允许企业自愿实施。20 世纪50 年代中期,巴西大规模工业化结束以后,通货膨胀继续高企。1956 年,巴西颁布2862 号法案,再次要求企业调整取得年限在6 年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该法案的有效期为2 年,到期后由全国经济委员会评估是否继续执行。由于通货膨胀愈演愈烈,巴西于1958 年通过长期生效的 “币值校正” 法案,要求企业按照通胀因子逐年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
这一阶段: 巴西政府推行按照通胀因子调整财务报表的方法,以反映通货膨胀对会计的影响,并为税务征管提供便利。调整的项目仅限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需要缴纳税金却不允许计提折旧。但是,重估固定资产并非强制要求,企业可以权衡重估增值带来的税务负担和权益增加抵减超额所得税税基的利得,选择是否按照通胀因子调整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