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会计论文 > 财务会计论文 >

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及国外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5-10 共2709字
论文摘要

  1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
  
  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使中国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同时居民收入差异加剧,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正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阻碍。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城乡居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居民之间、行业之间、地域之间的差距。

  2 当今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状况
  
  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法律为保障强制无偿课征的,它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范围最广,渗透力最强,而且税收调节还可以直接立足于收入分配公平。但就目前我国存在的收入差距来看,税收调节功能还是有待提高的,以下就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现状展开分析。

  2.1 流转税功能薄弱
  在我国并不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而是以流转税为绝对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客观上决定了它在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1) 消费税调节力弱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设计仍不够合理,一些普通的生活用品被纳入了征税范围,如啤酒、黄酒和一些日常生活必需品等,加重了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此外一些高档的消费品仍未被列入征税范围,比如高档服饰、高档家具、高档的装饰品及高消费的娱乐项目等,有失公平。另外,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偏低制约了消费税有效调节收入职能的发挥。

  (2) 消费税课税环节不合理在我国,消费税属单一环节课税税种,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环节课税,一些生产企业通过改变经营方式,使本属于生产环节实现的那部分价值转移到流通环节以缩小消费税税基,以此来减轻自身的应税义务,从而形成了税收上的漏洞。

  2.2 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完善
  目前,个人收入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但它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并不高,很难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

  首先,个人所得税最大的缺陷是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原则,较易产生总收入高但收入来源多的纳税人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现象,而那些总收入不高但所得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税负较重的不公平现象 [3],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其次,我国税收征收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不考虑家庭因素,没有对生计费用进行扣除,容易导致部分负担重的家庭的主要生计维持者经济负担过重。在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很大的差异,而扣除标准并没有体现出这点。如果不提高经济发达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 , 就会产生对发达地区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必需费用进行征税的不合理现象,从而拉大收入者收入差距。

  最后,随着人们收入渠道越来越多,收入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税收机关难以对个人收入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控。

  2.3 收入再分配环节税制不健全
  贫富衡量并不仅由流量大小决定,存量也是衡量居民贫富程度的重要指标,存量性质的财产税主要指遗产税和赠与税。

  在一些发达国家,财产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位置显着,而我国财产税实施尚不健全,财产税税基窄、征收面不宽。

  社保费征收乏力、欠缴严重,社保资金筹集渠道不稳定,只靠征缴来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等很难以满足愈来愈高的支付需求,而且全国范围内仍未形成统一的征收标准,规范性差,易受阻。

  3 国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经验
  
  收入分配差距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存在收入差距的情况,如何缩小贫富差距从未摆脱社会的关注。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一些经验,根据我国具体国情付诸实践有利于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税收政策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发达国家的税制体系都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实行累进税率,合理确定减除费用标准,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并针对不同家庭状况制定不同的征税方法,征管制度严格。

  4 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建议
  
  4.1 改革消费税
  消费税是流转税中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最强的税种。首先应合理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拓宽税基,把更多奢侈品或奢侈性的消费品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以此弥补消费税在调节奢侈性消费行为方面的“缺位”;其次要改变消费税征税环节,变生产环节征收为销售环节征收,避免生产者通过改变消费品价格来避税,此外,实行多环节征税来转嫁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消费税,这样消费税才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4.2 改革个人所得税
  制度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工具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改革 :

  (1)重新确立所得税征税模式纵观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主要是综合所得税模式和混合所得税模式,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能力和我国现阶段居民纳税意识的薄弱,完全取消分类所得征税模式实施综合课征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因此,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和综合所得税模式结合的征税模式还是很必要的。

  (2)确保费用扣除合理个人所得税纳税应以家庭为单位,税前扣除费用要考虑税后能保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如住房、医疗、老人赡养、子女抚养教育等,并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异、不同时期物价的影响、通货膨胀、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对实际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这样才能更加符合量能负担原则,更有助于调节居民间的收入差距。

  (3)优化税率结构设置税率与级距时应当树立保护中低收入者的理念,降低中低收入者税率,合理规划收入级距,下调最高税率,降低中低收入者应纳税款,刺激高收入者的纳税积极性,从而增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能力。

  (4)提高税收监管机制重点提高对高收入阶层的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收入及其来源,建立定期税收检查制度,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制度的惩罚力度,完善纳税人信誉数据库。此外,还可以通过完善税收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税务机关同银行、工商管理部门、海关等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共同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监控。

  4.3 健全收入再分配环节税种
  调节收入分配不仅要从流量收入上进行调节,存量收入也同样不容忽视。当前我国应加强对收入存量的调节,尽快开征物业税、房地产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结束财产无税状态,建立起全方位的调节贫富差距的税收调节体系。其次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只有这样才能根治社保费收缴困难的问题,尽快在全社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者正常生活,更有助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

  4.4 改进第三次分配领域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第三次分配尚未发挥应有的收入调控作用,借鉴外国经验可以通过“一疏二堵”的税收政策增加人们对第三部门的捐赠额,即人们对慈善事业的捐款,提高税前扣除比例甚至是免税待遇,是对前两种分配的补充,对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和公平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志杰 . 缩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税收对策 [J]. 财会 .2012(4)。
  [2] 覃彪 . 优化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 [D].
  [3] 王雁霞 .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 :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J]. 经济研究 .2013(5)。
  [4] 王晓燕 . 论居民收入差异的税收调节 [J]. 学术交流 .2010(9)。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财务会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