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霾的形成主要是空气中悬浮颗粒物的增加。伴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工业发展、机动车辆猛增,污染物排放和悬浮物大量增加,直接导致了能见度降低。应对雾霾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控制PM2.5,要从压减燃煤、严格控车、调整产业、依法治理等多方面采取举措。本文从税收角度出发,探讨消费税通过政策导向作用促进节能减排、治理雾霾污染的可行性。
一、我国现行消费税在空气保护方面的简要情况
在1994年消费税设立之初, 征税范围中体现环保意图的资源性产品仅包括汽油和柴油,且税率很低(定额税率分别为每升0 .2 元和0 .1元,含铅汽油每升0 .28 元)。而对于严重污染空气的污染品汽车,仅按小轿车、小客车和越野车3个子目分设税率,税率划分不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所能够起到的环境保护作用明显不足。自2006年4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改革, 开始逐步重视发挥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导向作用。消费税税目由11个增设至14个;成品油和小汽车税目细分为18个子目,共计28个消费税项目。增加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资源性产品,增加了游艇这一高耗能产品,将小汽车重新划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 并对乘用车按照排气量划分为6个税率档次。自2008年9月1日起,将乘用车划分为7个税率档次, 并大幅提高了大排气量乘用车的税率(排气量4.0升以上的40%), 降低了小排气量乘用车的税率(排气量1.0升及以下的1%)。自2009年1月1日开始, 实施燃油税改革,大幅提高成品油税率。7种应税成品油的税率平均上升了7倍左右。经过燃油税改革, 以成品油、小汽车为代表的资源品和污染品的消费税收入占整个消费税收入的比重大幅上升。
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调整,消费税的税制设计有了明显的改善,对于企业的生产活动和人们的消费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强化环境保护、促进节能减排的引导作用。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某一区域或国家GDP增速与能源消费增速的比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效果。我国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在2006年(即消费税改革的当年) 便由2005年的0.62下降为0.49,2007年为0.26,2008年为0.14。这一系数的走低反映出了消费税改革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但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日益走高,也显示出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仍有不足,这与越来越引人注目的雾霾问题也形成了呼应。
二、现行消费税环保导向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征税范围狭窄
从征税范围上看,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在环境保护特别是空气保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位现象。总的来说,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中涉及空气保护的消费品目太少,没有涉及对造成空气污染较大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气体的征税。我国作为第一大能源消费国,一方面我国能源生产已经无法满足能源的需求量,因此产生了近年来的“煤荒”
“电荒”,另一方面我国在煤炭资源使用上存在着使用效率底下,污染严重的问题。京津冀地区是我国以煤为能源产业的主要聚集区,国家、各省、市、企业从“十一五”开始至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治理大气环境,但在税收方面,对于煤炭这种非可再生能源征税以引导节能减排的可能性尚未提上日程。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
消费税税率作为消费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从节能环保的角度看,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设计不尽合理。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高,摩托车的需求量不断萎缩,但其税率水平较小排气量汽车明显偏高(排气量在250毫升及以下的为3%,排气量250毫升以上的10%)。而游艇作为高耗能的奢侈品,其消费税税率较大排量汽车则明显偏低,仅为10%。此外,对成品油从量征收定额税,虽然易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但缺乏了必要的弹性。在通货膨胀时期若不能做到及时、合理调整单位税额. 就必然会削弱消费税的引导作用。以上几点显然违背了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引导消费的宗旨,显示出现行消费税在税率设计方面的局限性。
(三)征收方式有待改善
现行消费税除进口商品在进口环节和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主要是采取在生产环节征收,价内计税的方式。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适用税率5%。这种单一环节征收方式主要是从便于消费税征收管理的角度出发设计的。但是对从价计征的消费品在生产环节进行征税,虽然简化了征管流程,但也给生产经营者提供了很大的避税空间,限制了消费税对于普通消费者的引导作用。采用价内计税的方式,更是体现出了消费税作为间接税的局限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知道自己究竟负担了多少税收,消费税就不能起到促进节能环保,引导绿色消费的作用。这也使得近年来消费税的改革效果在一定程度受到影响,空气污染日益严重。
三、消费税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及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1、建议增设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税目
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将对空气污染较大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纳入征税范围,从而使消费税更好的引导生产者的生产活动,促进节能减排,从而有助于空气污染的治理。
2、建议增设煤炭税目
对于煤炭这种严重污染空气的非可再生资源在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加征消费税,限制煤炭的过度开采、促进高耗能企业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3、建议增设电力税目
近年来火电行业在节能减排、控制二氧化硫上成果显着,但是国家对于电力产品的消费一直未能够进行合理的调控,由此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资源浪费,这也在一定程度加剧了空气污染,导致了困扰京津冀良多的雾霾问题。可以考虑在恰当时机将天然气等非可再生资源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二)调整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1、建议适度提高成品油、乘用车、游艇等应税品目的税率这些消费品对空气污染较大,是形成雾霾的重要原因。对乘用车采用环保标准设计税率,对污染程度高的乘用车实行高税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消费的作用。
2、建议将成品油消费税由定额征收改为定率征收。建议对成品油改为定率征收,使得消费税可以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依然对成品油的消费进行有效引导。也可以考虑累进税率的形式,更能促使人们进行合理消费, 充分发挥消费税的引导职能。
3、建议对于煤、电实行阶梯税率。对于煤、电这些新增品目,作为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可以参考电力阶梯定价的定价方法,实行阶梯税率。这样既能够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不至于给普通民众的生活造成超额负担,也可以促进生产者、消费者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改善空气环境。
(三)改革现行消费税征收方式
1、建议对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课征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尽管增加了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难度,但这种征收方式有利于实现消费税的应收尽收,也能够让消费者了解消费品的税收负担,从而更加理性的消费,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标。
2、建议消费税的计税方式由价内计税改为价外计税
将商品的价格与税收区分开来,采用价外税的表现形式,能够使消费者直观、具体看到消费品的税收负担,确切感受到国家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变化,了解国家的环保政策导向,强化绿色环保的消费意识,这样消费税就能够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行为。进而引导生产者调整生产结构,生产节能环保的产品,达到深层次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目的。因此建议消费税的计税方式改为价外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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