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我国居民收入的现状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居民收入也在不断提高。高速的发展必然带来诸多问题,其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就是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差距日趋严重。据研究数据表明,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达到 0.473,超过国际警戒线。此现象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主要表现在:
1.1 区域间收入差异较大 因区域间地理、经济基础、文化的不同,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发展差距。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 -2012》统计,2011 年,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上海最高为36230.48 元,北京为 32900 元;而西部地区甘肃为 14988元,黑龙江为 15696 元。相对差距达到 2.5 倍以上,绝对差距达到 15000 元以上。
1.2 城乡间居民收入差距明显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较为明显,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3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955 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 元,两者之比为 3.03:1。由于城市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程度不一致,城市的改革程度要远远高于农村,这就使得农村和城镇居民的个人收入增长不平衡,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高、中、低各种层次的收入阶层由此形成,并逐步扩大了收入差距。此外,城乡二元结构也导致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
1.3 行业间收入差距严重 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较为严重。收入较高的行业有垄断行业、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而一些传统行业、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收入则相对较低。其次,通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个人私利,也造成了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加大。
2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研究
众所周知,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就是税收,对于收入分配起到重要的调控作用。税收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①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国家通过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确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体现了税法的强制性。②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税收调节通过分配发挥作用,因征收对象不同而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活动,这既包括社会在生产总过程,也包括各个环节,调节的内容十分广泛。③税收可以对个人收入分配和个人财富两方面进行调节。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个人收入是通过个人所得税以累进方式进行直接调节的,这种方式可以抑制过高收入,达到初次分配的结果;而社会保障税能筹集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直接增加个人收入来达到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效果。而在调节个人财富分配方面,主要涉及消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这些税种从个人收入方面减少了货币购买力或可支配收入的数量,从而达到缩小个人财富差距的目的。
税收的调节过程主要是在国民经济收入分配过程中完成的,主要通过建立健全税制体系的直接和间接收入进行调节、分配、使用、财富积累与转让等财富的流量和存量。一是直接调节收入的来源与分配环节,从而达到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目的,所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以累进方式直接调节个人的可支配行为,能起到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的目的;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和支配的财产为征收对象,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等,通过征收财产税,也能达到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二是间接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情况,通过减少货币购买力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主要涉及到商品税,尤其是对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所征收的消费税,它对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发挥了较大的调节作用,从而间接的调节收入的差距。总之,税收通过制定合理税种、制度设计以居民收入的取得、使用、积累、继承、赠予等环节来对收入分配的整体格局进行调整,使之成为有效的政策工具。
3 现行税制在调节居民收入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自 1994 年我国税制改革以来,已建立起相对健全的税收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税制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3.1 税制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间接税所占比重过大,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较少,没有形成科学的收入调节机制。据研究数据显示,我国税收收入中流转税所占比例在 70% 以上,而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收入合计不足 30% 。特别是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较少,除了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以外,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收入调节体系,这种格局虽然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但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较小,使得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在结构上的突出特点为:重流转税、轻所得税、财产税相对短缺。
3.2 具体税种调节功能弱化,手段单一。
3.2.1 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中,个人所得税具有最直接的调节作用。而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不是主体税种,对调节财富分配的作用较小。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制度,使得收入越多的人群,边际税率越高。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工资薪金收入,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并非都来自工薪,而是其他所得,使得累进税率制并没有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模式,这就需要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税采取不同的税率扣除法,但是这种模式不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存在较多偷税漏税等问题,而且也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费用扣除较为笼统,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等负担,使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目标。
3.2.2 消费税。在居民收入的使用环节,消费税对居民收入具有间接调节作用。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降低高收入人群的实际购买力,从而降低实际的收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调节了高低收入的差距。但消费税对居民收入的调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直接改变居民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状况。与此同时,消费税会通过最终的转嫁由消费者负担,若税负不容易转嫁,其调控作用也很难发挥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已开征的房产税也存在重复征收、征税范围过窄等问题,以上现象均削弱了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功能。
3.3 税收征管薄弱,水平落后 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
也存在许多问题。①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个人收入监管体系,使得个人收入隐蔽化、来源不清晰,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税源,很难将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逃税漏税现象较为普遍、严重,调节功能随之弱化。②征管技术还有待提高。我国纳税申报有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更侧重于源泉扣缴,其执行力度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使得一些收入多的人却少缴税。加之纳税人自主纳税意识不强,导致纳税人在取得收入时未能主动申报纳税。③现行税制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出现了以权代罚的现象,使纳税人没有充分认识到纳税的重要性,继而铤而走险,偷税漏税。
4 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收对策
4.1 转变财税理念,优化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的财税理念基本上与经济社会发展所提倡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战略保持一致,是在提高税收经济效率的基础上兼顾收入分配问题。但如果兼顾的不好就会使税收调节分配的公平性受到影响。党的十八大报告曾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转变政府的财税理念刻不容缓,要在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经济效率的基础上,优先照顾公平,把税制设计的核心放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具体措施包括:
4.1.1 建立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为导向、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直接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及赠与说,如果直接税收比重过低,尤其是所得税类比重较低,严重影响税收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所以,我们必须要通过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才能不断提高直接税收的比重,降低间接税收的比重。
4.1.2 尽快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依托,其他税种相协调的收入调节分配体系。
并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消费税等,进一步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赠与税,以此不断提高各税种在税收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以此达到多方面、多环节以及多角度的对个人收入,特别是对高收入人群进行调节,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公平的调节作用。
4.2 进一步完善相关税种的收入调节分配作用
4.2.1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体系。改革现有税制模式,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对部分所得税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这样更加能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实行该模式不仅可以缓解我国个人所得税面临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的问题,还能便于管理,能减少偷逃税的问题。
4.2.2 改革财产税。完善现有房产税的制度,实现对个人财产存量进行调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主要是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涉及到的税种有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所得税和契税等,房产保有环节只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着“重流通轻保有”的弊端,不利于个人财产差距的调节。因此,要进一步扩大房产税税基,实现对个人房产的全面调控;此外,在税率方面,应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档次的税率,实行分级征收管理。
此外,还建议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实现对财产所有权无转让的控制。
4.3 强化税收征管,严格监控高收入群体的收入 严格的税收征管是税制有效执行的有力保障,税收调节作用的弱化除了税制本身的缺陷外,跟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不严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必须严格监控,有效监督。首先,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提高经济活动的信息化程度和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改革现金结算制度,这样有利于实现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控。其次,加大税收征管的范围和力度,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的资金流向进行全面跟踪管理,建立对高收入行业、人群的重点监控管理体系,实施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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