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哲学论文 > 伦理学论文 >

道德信条的溯源、特点和作用机理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发布于:2014-07-07 共4433字
论文摘要

  人在认识和改造客观外在世界的时候,总是欲其所思、欲其所行。然而人的欲又不得不受制于客观外在环境。这种客观外在环境表现在制度层面体现为一种制度规范。规范对人的制约,是人为了维护一定的秩序,发展和完善自身的需要,但归根结底是由自然规律或社会规律所决定的。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中,人既要满足自己为一定目的的价值追求,又要受规律客观必然性的支配,体现了“能够”与“应该”的相互协调的伦理道德关系。道德主体自觉而长期地在“应该”的范围内约束自己“能够”的行为,而不是依靠强制的力量将“能够”束缚在“应该”的范围内,这时道德主体便自觉将道德规范内化为道德信条,长期而坚定地信守。学术界对于道德信条的研究依然是一个空白,研究道德信条,对于探究道德主体对道德规范的认识和接受的规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道德信条的溯源
  
  信和条在古代中国是分开使用的,信在传统中国是备受重视的道德准则,条指法律的条款或整体的某部分之意。在古代中国,信最初是一种宗教礼仪的要求,指在神灵面前祈祷时,实事求是,不妄言。后来慢慢演变成人际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要求与人相处诚实不欺,心口一致,说话算数,言行一致。在中国古人看来,信不仅是立身之基,处世之方,而且是立政治国之本.信和条结合在一起使用,要溯源至基督教。鸦片战争以后,基督教借助西方列强攫取的强权迅速在中国大地传播开来,基督教教义和各种介绍基督教的书籍被翻译成中文。信经、信纲、信条等大体内涵一致的词语便在这些文本中大量涌现,信经、信纲和信条都是基督教派别基于对基督教的不同理解所形成的,是要求信徒绝对信仰的教义或主要宗教观点。信经和信纲常被信条代替。基督教信条不仅是信徒必须信仰的宗教教义,而且是信徒必须信守的道德准则。从伦理视野理解宗教信条,宗教信条便具备了伦理学意蕴,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宗教教规,不具有独立的伦理学含义。

  最早正式使用信条一词的是,1911 年清政府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但此处的信条属于法律规定,不具有伦理学含义,其中的信有诚实信守,不妄之意。辛亥革命之后,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倾颓的大清王朝,迫不得已抛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资产阶级的宪法纲领,以取信于民。

  尽管《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没有提出伦理学含义的信条,但为伦理学信条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经过信作为中国古代基本道德规范的积淀,宗教信条在大众间的广泛传播和宪法信条的正式使用,伦理学信条的产生便成为自然而然的事。1942 年马星野受中国新闻学会的委托起草的《中国新闻记者信条》就是典型的道德信条。伦理学范畴的信条包含,但不同于道德信条。道德信条是其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伦理信条,即某一思想家关于伦理方面的思想或主张,如: 罗素的伦理信条; 而道德信条则是某一群体或某一个人在某一方面信守的道德准则,包括: 人生信条、婚恋信条、企业管理信条等。现代意义的信条,内涵广泛,伦理学范畴的信条使用频率最高,此外还有基本的主张或思想( 如: 逻辑实证主义信条) 、坚信的观念或正确的理性认识( 如: 刑事司法的 20 个逻辑信条)、系统化的学科( 如: 刑法信条学) 等含义。
  
  二、道德信条的特点
  
  道德信条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道德规范的特点:

  1. 语言简洁精练,道理简单深刻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道德关系的反映,不以道德主体的意志为转移,道德主体必须受其约束和引导,主观上不能任意选择。道德信条虽然也是一定社会道德关系对人们道德要求的反映,但往往是道德主体道德选择的结果。从道德选择的角度看,道德主体长期自觉地践行道德信条,必然要求道德信条语言简洁精练,易记易背,不能拖沓冗长,道理简单易懂,不能晦涩不清; 而道德规范只要求以正确的语言概括和反映出一定社会客观的道德关系即可。从适用对象看,道德信条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道德规范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特定的道德主体对道德信条的要求是苛刻的,即用最简洁的语言概括出最深刻的道理,在不断的情感体验和情境冲击中形成内心最坚强的道德意志; 而不特定的道德主体要求道德规范具有大众化的特点,以普通大众读懂为标准。

  2. 辅助的他律性与显著的自律性相结合一般道德规范,是一定阶级对有利于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关系的抽象和概括,适用对象是普遍的,因而首先表现为他律性,即: 客观的社会道德关系和客观的社会道德要求对道德主体的理性的外在节制。对被统治阶级而言,他律性是主要的; 对统治阶级个体而言,他律性也是突出的。与一般道德规范不同,道德信条是道德主体道德选择的结果,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这就决定了道德信条完全或主要表现为自律性,即: 道德主体依靠自身的强大意志约束道德行为,道德主体自己为自己进行道德立法。个体道德信条从产生之时起就体现了道德主体的完全自律性。群体道德信条对群体的部分成员而言首先表现为他律性,然后经过教化和认同,逐渐转变为自律性,最终群体道德信条会成为群体大多数成员的个体道德信条。当群体道德信条转化为个体道德信条时,对个体而言,道德信条的自律性便取代了他律性。

  3. 基于利益的主体道德需要是道德信条的源动力道德信条尽管适用对象是特殊的,但绝不仅是特定道德主体特殊道德关系的反映,仍然主要是一定社会道德关系的客观体现。原本这种具有普适性的特殊道德规范在被特定道德主体选择为长期信守的道德信条时,一般情况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这种道德规范要体现客观规律,只有合乎规律,道德信条才能在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境中长存,才能有实践的价值; 二是道德规范对特定道德主体具有价值,符合特定道德主体的道德需要,基于需要,道德主体才会去选择道德规范作为自己的道德信条。特定道德主体的道德需要是在对社会理性的正确认识和摒弃狭隘实用利己主义的基础上,以满足个体正当利益为目的,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产生的道德需要。基于自身的道德需要,特定道德主体选择了道德信条,而基于一般性纯私利的需要建立起来的信条必然是不道德的,会招致现实情境的重重阻力,最终因无法实践而成为虚幻。基于利益的道德需要也是特定道德主体形成强大道德意志力和长期践行道德信条形成稳定德行的源动力。

  三、道德信条的作用机理
  
  道德信条没有内化为道德主体坚定的道德信念,没有成为道德主体的道德习惯时,永远是空洞的,不现实的。道德信条只有内化成道德主体的德性,并在德性的支配下行为,形成与信条和德性相一致的德行,道德主体在长期而稳定的德行选择中又会不断固化德性,使道德信条的实践精神得到充分而完全的体现。从道德信条到德行,是一个内含诸多要素相互而有序作用的动态体系。

  1. 群体道德信条或一般道德规范转变成个体道德信条群体道德信条由他律性向自律性转变的标志是群体道德信条成为群体成员的个体道德信条,这是群体道德信条内化成群体成员德性的前提。独立个体自己创设的个体道德信条,仍然是一定社会道德关系具体化的反映,是道德个体从一般道德规范中选择的结果。群体道德信条或一般道德规范在转变成个体道德信条时,要经过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体验等环节。道德认知是道德个体对群体道德信条或一般道德规范及其反映的一定社会道德关系或伦理秩序的理性思考,并在其基础上对道德信条或一般道德规范是否合乎道德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进步做出道德判断,进而基于主体的道德需要做出一定的道德选择,形成一定的道德观念。对道德个体持续不断地开展道德教育,有助于提高其道德认知能力; 局部或更大范围现实道德情景合乎群体道德信条或一般道德规范要求的改造和净化,也有助于提高道德个体的认知度。在道德认知的过程中,道德个体会基于理性道德需要对群体道德信条或一般道德规范做出道德选择,这一过程正是道德情感的理性反映。当道德个体的道德情感体验为正向时,道德个体对群体道德信条或一般道德规范的认知便转化为认同; 而当道德情感体验为负向时,道德个体就会拒绝、排斥、漠视群体道德信条或一般道德规范。随着道德认知的不断深化和道德情感力量的不断强大,道德认同度的不断提高,与群体道德信条或一般道德规范内涵一致的个体道德信条便由道德个体逐步确立起来。

  2. 个体道德信条内化为德性作为一种特殊道德规范,个体道德信条首先内化为道德个体对信条高度认同的道德观念。这种道德观念只有转化成道德主体自觉的道德信念,并在长期的信条实践和持续不断强化的正向体验的情感力量的积淀下,在道德主体的内心形成自觉、有目的地克服否定信条的冲动,而稳固、坚韧地以信条的践履为行为动机的道德意志,个体道德信条便内化为道德个体的德性。“德性是有理性的冲动,即实现道德目的的冲动,它是由理性指导,由观念控制的冲动。”德性是道德个体内在的以信条的践履为目的的,融洽处理自我、社会和他人关系的精神品质,是道德个体把道德信条所反映的伦理关系和所追求的道德价值内化为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之后所形成的道德心理需求系统。德性的建构是一个长期过程,经历了一个由潜在状态向自为状态的转变,最终道德个体获得的是完全自律的自为德性。造就道德主体的德性,加强道德主体德性的培育尤为重要。培育的核心就是要增强道德主体追求道德信条价值和践履道德信条的意志力。“一个道德意志坚强的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能保持自己的道德原则,严格规定自己的欲望和情感,使自身德性不断得到提升。”

  3. 德性外化为德行道德信条和道德主体内化的德性只有在外化为德性支配下的德行时,道德主体期待通过道德信条获取的社会价值和群体或个人价值才能实现。但德性与德行并不是必然的转化关系,二者既可能表现出一致性,也可能表现出不一致性。在二者一致时,德性就体现了其内外统一、知行合一的品质,即有什么样的德性,就有与其吻合的德行结果,德行是德性支配下的行为选择; 反过来,作为德性外在表现的德行,又会在稳定的行为选择中强化德性。但在一定的社会伦理氛围中,基于利益的考量,道德信条及其内化的德性不一定转化为符合信条价值的德行,而可能是不道德的行为。道德个体虽然具有稳定的德性,但否定德行的社会伦理氛围会使道德主体对自己的德行、德性和道德信条产生怀疑,进而在德性的逐步消解中做出不道德行为。构建人人向善的社会伦理氛围固然不可或缺,但道德个体看清否定德行的社会伦理氛围的本质、坚信社会伦理的发展进步、不断加强自身德性的修养、坚持自省和慎独也是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伦理氛围中始终保持德行的有效方法。对道德个体而言,践履信条与不践履信条相比,获益为零或者出现了负获益,也会使道德个体对践履信条的德行产生怀疑。所以只有当道德主体经历一定社会伦理氛围和利益得失比较的不断考验,始终保持德性与德行的一致,道德主体才真正“信守”了自己的道德信条。

  参考文献:

  [1]肖群忠。 中国道德智慧十五讲[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98 -300.
  [2]张成敏。 刑事司法的 20 个逻辑信条[J]. 证据科学,2007,( 15) : 32 -44.
  [3]弗兰克·梯利。 伦理学导论[M]. 何意,译。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3.
  [4]俞世伟,白燕。 规范·德性·德行[M].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9: 98.

作者单位: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伦理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