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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信念的理论探究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发布于:2014-07-07 共3802字
论文摘要

  引言
  
  认识论经常分为两个传统问题:“什么”和“如何”.“什么”问题:我们知道什么?“如何”问题:我们如何知道?独特的道德认识因此也可以分为:“道德什么”问题:我们知道什么道德事实。“道德如何”问题:我们如何知道它们?

  从古希腊哲学家开始,无数个道德理论家试图对这两个问题做出回答。在传统的知识三元定义中,知识被看作是一种确证了的真实的信念;也就是说知识是由信念、真与确证这三个要素组成的。命题 P 是真的,S 相信 P,S 的信念 P 是确证了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道德知识同样也可以对应地存在三种对应的要素:道德信念、善与确证。命题 P 是善的,S 相信 P,S 的信念 P 是确证了的。

  传统的知识信念指的是某种心灵活动的状态,包括相信、欲求、希望、害怕等。通过分析斯蒂文森的信念分歧理论,我们认为,与道德有关的信念也是一种心灵活动的状态,这种道德信念表示对某种行为的赞赏的态度,是道德主体赋予信念的。这种信念态度是心灵通过实践获得的。

  1 传统的道德知识论--以理性认识为基础
  
  传统的西方哲学认为理性思维是获得道德知识的主要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提出了“逻各斯”这个概念,认为认识的目的就是要把握事物之中的“逻各斯”,即规律或者本质。在此基础上,认识出现了主客二分的情况,分为认识的主体与客体,认识主体通过理性去把握认识对象,从而获得知识。

  西方哲学这样传统的“逻各斯中心主义”同样使道德认识与知识的关系走向“主智主义”.普罗泰格拉首先从人的角度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强调以人为价值尺度与评判标准作为对自然、社会与道德认识的出发点,把道德与认识截然分开,且否定了真理标准的客观性。在西方哲学家中,具体提出并且论证道德与认识之间关系的是苏格拉底。他反对智者学派的观点,认为这样会造成思想的混乱。在苏格拉底看来只有关于人和人类社会的知识才是有意义的,为了指导人们过正当的生活,必须建立起关于什么是知识的普遍原则,要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就需要了解什么是德性;对一个不明白“德性是什么”的人,又该如何教育他成为有德性的人呢?也就是要为人们的行为找到一个正确的指示。苏格拉底认为,知识来自理性,因此,认识事物必须从概念开始,只有用理性确定事物的概念后,才能根据概念进一步达到对事物的本质认识,从而达到真知。在此,科学的真知识与道德的真知识被苏格拉底等同起来--他们都是知识,同时也强调“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道德知识即道德本身的客观规律,从属于知识,因此,传统的道德信念是以理性认识为基础的。

  2 休谟的古典情感主义道德信念是一种情感的表达
  
  古典情感主义的思想方法是以道德情感作为全部道德理论的基石,从个体某种先天道德情感出发,解释道德现象,探讨社会交往关系等问题。

  试图从情感的立场来说明生活中的规范,仍然属于规范伦理学范围。古典情感主义以情感规定人性,以情感的多样性与丰富性来说明人性的丰富性与复杂性,并通过对人性的考察,试图构建起一种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关系的伦理原则与社会制度正义的框架。

  古典情感主义的代表人物休谟认为道德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一种事实判断,由事实判断不能引导出价值判断。“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善恶在于快乐与痛苦的感觉,“道德宁可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在道德感里蕴藏着行动的动力原则。休谟通过对经验的诉诸,通过对快乐与痛苦的分析,甚至得出结论:“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由此,我们可以说古典情感主义的道德信念是一种情感的感觉。因此,在斯蒂文森之前的古典情感主义伦理学及其思想方法已经发现了道德信念可能的矛盾多样性,并将这种道德信念多样性归根于情感差异。但是,对于为什么这种道德信念会产生这些情感矛盾差异,即情感差异矛盾的原因是什么,古典情感主义并没有作进一步认真的考察。

  3 斯蒂文森的道德信念分歧理论
  
  针对道德信念的这种矛盾差异现象,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代表斯蒂文森转换了思路,从对道德活动和道德现象的研究,变换成从伦理语言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斯蒂文森认为,道德信念的分歧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信念分歧”,另一种是“态度分歧”.他说,从人们在实践生活中的伦理问题争论中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个道德问题在语言的表达上存在着许多分歧,他把这些分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情感方面的,一类不是情感方面的。情感方面的分歧即一种态度上的分歧,这样的态度分歧表现为,对同一事物两个人持有相反的态度,其中一方赞成,另一方却反对,并且其中一方会极力去改变对方的态度或者怀疑对方的态度的正确性。

  不是情感方面的分歧即“信念的分歧”,信念分歧就是当两个人对同一事物持有相反的观点时,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并且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努力地去找出各种证据来证明。或者不断地去寻找证据来修正自己所坚持的观点。“其特征以这样的形式来表述:一方相信 P,另一方相信非 P 或某种与 P 不相容的东西,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意见,而反对对方的意见,互不让步。”

  “信念分歧”与“态度分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信念分歧是关于对一个事物要如何描述和解释才能达到符合事实的问题,而态度分歧则是关于对一事物到底是持赞成或不赞成一种态度,并因此如何通过人的努力来形成或修正这些事情的问题。

  对道德信念的分歧作了这两种划分后,斯蒂文森进一步进行分析,他认为“而把道德问题同纯科学问题区分开来的,主要是态度分歧”,而不是信念分歧。并据此推出了事实命题不蕴涵价值判断的结论。

  斯蒂文森在提出的祈使句中包含的态度理论就是一种道德主体所拥有的道德信念。“这是善的”,其意思是说,我赞成他,你也赞成吧!可以这么表达:我相信这是善的,我赞成他,你也赞成吧!从这里看来,斯蒂文森提出的“信念分歧”中的信念,实际上就是道德主体所拥有的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知识信念。而“态度分歧”实际上是道德主体的一种心理状态。因此,道德信念是道德主体赋予的一种态度。斯蒂文森认为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分歧:前者是信念上的对立,涉及怎样描述和解释事物的问题,因此对立双方不可能同真;后者是态度的对立,涉及道德主体赞成或不赞成以及怎样通过人的努力形成或阻止某事的问题,对立双方不可能都满意。从静态上看,道德争论虽然包含着信念分歧,又包含着态度分歧,而且态度分歧还居于支配地位,并由此而把道德和科学区分开来。因此,在伦理学中可以使用科学的方法,主要是经验法和逻辑,但其有效性则取决于这样一个心理事实,即传统知识信念的改变可以引起态度的改变。科学方法只有在通过经验观察、理论分析等手段有效地改变了人们对某问题的知识信念,而且这种改变进而影响态度由分歧达到了一致时,才能说它对伦理学是有效的。

  4 主体通过实践获得的道德信念
  
  道德信念是主体赋予的一种态度,那么这种道德信念态度的获得来源是来自什么地方呢?我们认为,这种道德信念态度是一种道德主体通过实践获得的,并通过道德行为事实而确证的。

  一个经常受到继母虐待责打的孩子如何知道继母的责打是不道德的?举例如下:(1)继母经常虐待责打孩子(2)虐待责打孩子是不道德的。(3)因此继母经常虐待责打孩子是不道德的。

  一个孩子如何知道被继母责打是不道德的?

  由于人们在现实上并不具备对将来的全部知识,所以我们必须要在实践生活不断地获取一种知识。很显然,一个继母经常虐待责打这个孩子,这个孩子可能一开始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但是通过一些事实的信息或者通过自身体验受到虐待的痛苦的过程这个道德事实获得的一种道德判断。并以此作为一种道德知识不断地作为一种证据去判断一种在某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情是否是一种道德行为。

  5 道德信念与事实知识信念不能截然分离
  
  我们从斯蒂文森的分析得知,他认为态度分歧决定信念分歧。但是一种道德信念的态度分歧真的能够决定信念分歧吗?事实与价值真的能够截然分开吗?如果道德信念的分歧主要是由态度来决定的,那么这种态度愿望的表达的暖昧性则可能会带来一种混乱。

  正如黑尔在《道德语言》中对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批评,说道德信念主要是一种愿望的表达可能会使人们设想,我们在使用某一祈使句时发生的事情是“我们内心涌动一种渴望,当压力大得无法忍受时,便通过说一句祈使句来给这种渴望制造一个发泄的渠道”.并且他还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一位地方官通过指派他的秘书写信给别人,表达他对一个城市规划的赞同,信里说“长官赞同你的计划”,或者说“长官认为你的计划是最好的计划”,这时候,对于这种赞同如何证实呢?

  因此我们认为,一种道德信念如果是由态度决定的,那么这种赞赏态度终究是要通过事实呈现出来的。一种道德信念是无法与事实提供的知识信念截然分离的。传统知识信念是思考、假定、预测的结果,既包括对事件、行为的信念,也包括对态度的信念,而未经确证的传统知识信念本身就不能排除有情感的因素在里面。而道德信念也同样包含这些内容,所以,传统知识信念与道德信念本身是无法截然分离开的。只不过传统知识信念最终通过证据的确证来确定是否成为真知识。而伦理学是一种实践哲学,道德信念最终都是通过一种道德行为事实来表现出来。

  参考文献:

  [1]陈嘉明。知识与确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31.
  [2]休谟。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10.
  [3]休谟。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453.
  [4]孙菲菲,陆劲松。斯蒂文森情感主义伦理学中的道德语言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010)。
  [5]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3.
  [6]黑尔。道德语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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